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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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征求意见稿

附录A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forfiresafetymanagementofassemblyoccupancy

(征求意见稿)

 

目次

1前言

11 本标准的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1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13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14 

2

引言

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切实吸取教训,规范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工作,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目标。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22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一定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5 GB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26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2028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7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28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9 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10 GA767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211 术语和定义

212 GB5907、GB/T14107、GB20286、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16、GA505、GA587、GA703、GA767、JGJ48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2.1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12.2 

公众聚集场所publicassemblyoccupancies

213 营业性的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213.1 

214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

215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

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15.1 

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215.2 

专职消防队privatefire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能够24h备勤。

215.3 

志愿消防队volunteerfire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

志愿人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215.4 

义务消防队dedicated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215.5 

火灾隐患firepotential

216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16.1 

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217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较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

218 总则

218.1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218.2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218.3 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218.4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18.5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18.6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218.7 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219 消防安全责任

219.1 通则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经过消防知识培训。

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值班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保安人员、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219.2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建立防火档案。

219.3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针对本场所的实际,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19.4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组织实施对本场所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19.5 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管辖范围的消防设施。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消除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219.6 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219.7 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按照制度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

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219.8 保安人员职责

按照制度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协助灭火救援。

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219.9 电气焊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220 消防组织

220.1 人员密集场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20.2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220.3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

221 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

221.1 通则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依法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的,或改建、扩建、装修和改变用途依法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人员密集场所应每年编写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并送当地消防部门备案。

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及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实行防火分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公共部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公众对场所存在的下列违法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a)营业期间锁闭疏散门;

b)封堵占用疏散通道;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施工。

人员密集场所内燃油、燃气设备的供油、供气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自动切断阀。

221.2 消防安全例会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消防安全例会应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

消防例会应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

221.3 防火巡查、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防火巡查、检查时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巡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和存在的问题见附录A。

检查记录表应包括部位、时间、人员、巡查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附录B。

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

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

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和记录;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和记录;

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21.4 消防宣传与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对公众开放的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应急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活动。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消防培训。

应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221.5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检查内容、要求。

安全疏散设施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疏散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识、防烟面具、缓降器等辅助安全疏散设施。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

除首层外,其它楼层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在旅馆、餐饮场所、商店、医院、公共娱乐场等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

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的措施。

221.6 消防设施管理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消防设施包括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设施。

必须使用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建筑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应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做好维护保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部位和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h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其正面至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当事人在订立相关委托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24h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和交接班的程序、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要求。

火灾确认后,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各楼层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严禁对消防控制室报警控制设备的喇叭、蜂鸣器等声光报警器件进行遮蔽、堵塞、断线、旁路等操作,保证警示器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严禁将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话、消防应急广播、消防记录打印机等设备挪作他用。

消防图形显示装置计算机专用于报警显示,严禁安装游戏、办公等其他无关软件。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手持扩音器、充电手电筒、对讲机、消防梯、消防斧、辅助逃生装置等消防紧急备用物质、工具仪表。

消防控制室应备有有关消防设备用房、通往屋顶和地下室等消防设施的通道门锁钥匙,以及防火卷帘按钮钥匙并分类标志悬挂;备有有关消防电源、控制箱(柜)、开关专用钥匙及手提插孔消防电话、安全工作帽等消防专用工具、器材。

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火灾。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拨打“110”或者“119”等电话报警,同时,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

具有多个消防控制室的建筑,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的各类系统的相关状态,对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进行控制;下一级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将所控制的各类系统相关状态和信息传输到上一级的消防控制室。

相同级别的消防控制室之间应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不应互相控制。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宜参加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应采用报警按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或通过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报警监控传输网络进行。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

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联网用户应按照《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将有关材料、信息实时报送监控中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拆除、停用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远程监控系统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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