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营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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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营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大营坡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

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2011年3月11日云岩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云岩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经市国土局、市规划局批准,云岩区人民政府对大营坡A、B、D、E、F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用途的确定及所有权不明房屋的处理

1、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

如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公告所规定的期限内(30日),依法到产权监理部门申请重新确定。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的,由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云岩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证据保全后拆除。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经2011年6月18日在云岩区行政中心主会场公开摇号选定,已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贵州瑞普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牵头评估机构)、“贵州众志天和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贵州金正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评估结果见《评估报告》及各分户评估结果。

四、私有住宅征收补偿与补助

涉及征收范围内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人原房评估单价计算后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被征收人原房位于A、B地块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A地块安置房;被征收人原房位于D、E、F地块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F地块安置房。

(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按不小于原房套内建筑面积且最接近原房套内建筑面积的户型进行调换,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被征收原房评估单价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计算、结清差价,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屋产权。

(四)对私有住宅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的补助:

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征收人按下列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下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原房建筑面积按评估单价上浮30%计算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不足45㎡的部分,征收人按被征收人原房评估单价计算后给予一次性补助。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方式结算后获得产权:

(1)按被征收人原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并以此计算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即:

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原房套内建筑面积×(1+安置房公摊系数),应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

(2)超安建筑面积按下列规定分段计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在0㎡——10㎡以内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含10㎡),被征收人按1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建筑面积在10㎡——20㎡以内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含20㎡),按365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超过应安建筑面积20㎡以上,按7300元/㎡结算后获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3)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5㎡的,征收人原则上按不低于且最接近45㎡套内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并以45㎡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即:

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45㎡套内建筑面积×(1+安置房公摊系数),被征收人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

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按1000元/㎡补款后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无力购买的由被征收人按贵阳市房屋基本租金承租。

安置房一览表

安置房名称

地点

评估价(元/㎡)

过渡期(月)

过渡方式

A1—A4栋

鹿冲关路北侧

A地块

7300

24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后自行过渡

F3—F8栋

新添大道南侧

F地块

7300

上述安置房源不分栋号、楼层及朝向,均按上述价格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五、自管、直管公房(住宅)安置补偿与补助

在征收范围内属自管、直管公房(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与补助按本方案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后,安置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房屋承租人与被征收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

2、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自愿放弃房屋安置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对房改房安置补偿与补助

1、对已取得房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改房市场准入证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其补偿与补助按本方案第四条执行。

2、对已取得房改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缴纳土地收益金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到房改部门完善土地收益的相关手续并取得房改房市场准入证。

如未取得市场准入证,则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其补偿与补助按本方案第四条相关规定执行,但产权调换房屋应安建筑面积部分维持原房改房属性。

3、对已参加单位房改,但尚未取得房改房屋所有权证和房改房市场准入证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到房改、产权监理部门完善被征收房屋相关手续。

七、居住在完全无证自搭房的住户按下列方式进行安置与补助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施行前,在征收范围内完全居住在无证自搭房内且在本市其它地点无住房并持有本市户口的住户(须由被征收范围内的办事处、镇、社区、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补助:

1、由征收人提供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且最接近45㎡的安置房给住户租住。

住户按贵阳市房屋基本租金交纳房租,原房不予工料补贴。

2、住户自愿放弃安置的,征收人以建筑面积60㎡计,按2500元/㎡给予住户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原房不予工料补贴。

八、商业用房安置补偿与补助

本条款所指商业用房是指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性质的房屋,采用下列补偿方式:

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征收人按下列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下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被征收人原商业房评估单价上浮30%后乘以被征收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得到的总金额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

被征收人原房位于A、B地块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A、E、F地块安置房;被征收人原房位于D、E、F地块的,产权调换房屋地点为E、F地块安置房。

按下列方式计算后获得产权。

(1)按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进行安置,享有该部分房屋产权,并以此计算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即:

被征收人安置房应安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原房建筑面积×【原房评估单价×(1+30%)】÷安置房评估单价。

(2)超安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按安置房评估单价结算后获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商业房安置一览表

地块

临路状况

(进深)

楼层

评估单价

(元/㎡)

过渡期

(月)

过渡方式

A

临鹿冲关路主干道

(进深20米以内)

一层

72206

24

由被征收人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与补助后自行过渡

二层

18762

临支路

(进深20米以内)

一层

36103

E

临新添大道主干道

(进深20米以内)

一层

48137

二层

15635

临支路

(进深20米以内)

一层

32903

二层

12508

F

临支路

(进深20米以内)

一层

32903

上述安置房源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九、住改非房屋安置补偿与补助

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现用于经营的房屋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载的地点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补偿与补助:

对被征收人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按该住宅房屋评估单价上浮50%计算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十、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非住宅的;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人数,但又事实存在用工行为的,经核定后按照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930元/人·月)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

3、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第十条第

(二)款中1+2项或2+3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三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第十条第

(二)款中1+2项或2+3项的标准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十一、住改非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第十条第

(二)款中1+2项或2+3项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与补助。

十二、无证自搭房工料补贴

被征收人无证自搭房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工料补贴:

1、砖混结构:

453元/㎡

2、砖木结构:

360元/㎡

3、其它结构:

210元/㎡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一律不予工料补贴。

十三、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价格计发

1、搬迁费:

按合法的原房建筑面积计发,住宅10元/㎡·次,非住宅20元/㎡·次。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两次计发。

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标准计发。

居住在完全无证自搭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45㎡标准计发。

2、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按合法的原房建筑面积计发,住宅10元/㎡·月,非住宅20元/㎡·月,过渡期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

产权调换安置房超过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超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逐月递增10%,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倍。

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标准计发。

居住在完全无证自搭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45㎡标准计发。

3、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合法的原房建筑面积一次性计发三个月,住宅10元/㎡·月,非住宅20元/㎡·月。

住宅原房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标准计发。

居住在完全无证自搭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45㎡标准计发。

十四、房屋室内装修补偿

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根据下列三种方法中任选其中一种计发补偿:

1、根据本方案第三条选定的三家评估公司按房屋室内装修分类评估出的与被征收人原房室内装修相对应的单价乘以被征收人原房合法建筑面积后计发室内装修补偿。

2、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3、根据下列室内装修补偿分项单价,由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指派的现场两名核查人员共同签单的方量计发室内装修补偿。

类别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内墙装修

瓷粉+乳胶漆

10-15

墙纸

20-40

木墙裙

60-80

瓷砖墙裙

20-40

水曲柳墙裙

30-60

铝合金扣板墙

60-90

电视墙

70-90

吊顶装饰

木质吊顶

60-100

木架结构

石膏板吊顶

50

铝塑板吊顶

80-100

石膏线条

m

5-10

塑料扣板

30-50

地板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80-100

耐磨抛光地板砖

90-120

大理石

120-150

花岗石

120-150

实木地板

100-150

强化、复合地板

80-100

雕花玻璃

厚度5㎜以下

120

含5㎜厚度

厚度5㎜以上

160

金属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80-110

铝合金门窗

130-150

不锈钢防盗门

450

钢管防盗门

100-150

全封闭防盗门

800-1000

含附件

木门、窗、

套、盒

三合板、椴木门、套

250

实木门、套

500-800

雕花门、套

1500-1800

窗套

50

窗帘盒

m

40

加装木门、窗

150

必须是二次加装

铁花

90

不锈钢防盗窗栏

100-120

钢筋防盗窗栏

60-80

固定式衣柜、

贮物柜

衣柜

m

300-400

横向取量

贮物柜

m

300-400

横向取量

厨房吊柜、

台柜

厨房台柜(普通型)

m

200-400

横向取量

厨房台柜(优质型)

m

400-600

横向取量

厨房台柜(高级整体型)

m

600-1000

 

卫生浴室

台式面盆

200-300

不锈钢面盆

150-200

浴缸

800-1500

坐式便器

200-800

蹲式便器

100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

洗涤缸

100

整体浴室

800-2000

 

电话

300

煤气智能表

2890

煤气普通表

2330

数字电视(含闭路、有线)

200

分水表、分电表

30

独立水表

780

独立电表

629

动力电迁移费

6000

电脑宽带迁移费

150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500

热水器迁移费

100

电热迁移费

1500

电热过渡补贴费

1500

空调移机费(柜机)

400

空调移机费(挂机)

200

照明线路

2500

原房建筑面积60㎡以下(含60㎡)

3000

原房建筑面积60-80㎡(含80㎡)

3500

原房建筑面积80-100㎡(含100㎡)

4000

原房建筑面积100以上

其它

遮阳、雨棚

50-90

琉璃瓦

120

无油烟灶台

m

400-700

纱窗

50

对装修评估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协商补偿或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十五、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搬家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的一次性奖励

1、在规定签约内期限签约的奖励2万元/户。

2、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所签协议约定期限搬家交房的奖励3万元/户。

3、对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奖励在本方案第十三条基础上增加10元/㎡·次(月)。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的,按45㎡计发。

居住在完全无证自搭房,符合安置条件的,按45㎡标准计发。

4、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无证房工料补贴在本方案第十二条基础上给予以下奖励:

(1)砖混结构:

906元/㎡

(2)砖木结构:

720元/㎡

(3)其它结构:

420元/㎡

十六、征收补偿决定的说明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未签约的,由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云岩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由云岩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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