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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有效期限

担保合同有效期限

  篇一: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

  抵押合同能约定担保期限吗?

  抵押期限应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

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

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

如当事人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权的期限不应由当事人约定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它物权,它的担保性就决定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与主债权不可分的,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期限,那么就意味着抵押权的担保功能同时受到了当事人尤其是债务人的制约。

抵押担保的信用取决于抵押物的价值维系,若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限以限制抵押权的效力,将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

其次,在担保实践中,抵押期间的设立,不利于债权的保护,加大了抵押成本。

如果承认抵押期间,尤其是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期间,可以消灭抵押权的话,因期间届满而抵押权消灭,将致使债权得不到有效的担保。

由于有登记机关强制性登记的担保期间,债权人、担保人就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办理续登,续登又需要交纳登记费用,甚至需要重新进行担保物的评估,支付评估费,担保成本显著加大。

同时,抵押期间的设立,将为抵押人和债务人恶意对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提供了有利的空间。

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担保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导致债权风险的增加。

《担保法解释》第12条明文规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约定抵押期限的效力,毕竟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方为有效。

  抵押合同需要约定抵押期限吗?

  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

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因此,在抵押合同中不需要订立抵押担保的期限。

那么当事人可否自愿约定抵押期限呢?

不可以。

因为法律关于时效的规定都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能自行约定,这如同诉讼时效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一样,当事人既不能约定比法定期限长,也不能比法定期限短。

  篇二:

担保合同签署日期

  篇一: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

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

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

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

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

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

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

  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

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依照《担保法》

  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

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

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

有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篇三:

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担保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

“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期限自XX年12月4日始至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

  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

  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

  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

  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

  ×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本合同甲方份、乙方份及方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

  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篇三:

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担保合同旨在明确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担保,无论是保证,还是抵押、质押,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既告成立,这一点是共同的。

但因为担保方式不同,其生效方式也不同。

  

(一)保证合同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保证,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二是第三人和贷款人、借款人共同签订担保贷款合同。

担保贷款合同中有保证条款,或虽无保证条款,但第三人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名或者盖章,保证合同也即告成立并生效。

三是担保人单独出具保证书,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最为典型的,是第三人在贷款人出具的格式化的“不可撤销保证书”上签名或盖章并交回贷款人。

除此以外,第三人出具的具有保证性质的书面文件,包括信函、传真等,也属于保证书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贷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都应认定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

可见,保证是诺成性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一经订立即告生效。

  

(二)抵押的生效

  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贷款人称为抵押权人,以财产设立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的方式主权有两种,一是签订单独的抵押合同,二是在借款合同中订立抵押条款。

但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并不当然生效。

依照《担保法》

  第42条的规定,以该条所列财产抵押的必须向法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即为抵押合同生效之日。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登记机关不是法定机关的,抵押合同不生效《;担保法》第43条规定,抵押人以第42条规定所列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因此,抵押合同签订后,因抵押物的不同性质,分为签订当即生效和签订并经抵押物登记才生效两种情况。

但《担保法》第43条第2款同时又规定: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而,为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贷款通则》规定,抵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

  (三)质押的生效

  根据《担保法》第6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一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方式也主要有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和在借款合同中设立质押条款两种方式。

但两者不仅在客体即担保上不同,在合同生效要件上也是不同的。

  的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办理抵押物登记,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转移质押物的占有,或者是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

  篇四:

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有效的答复》

  (XX)民二他字第27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XX)96号《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两年,超过部分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主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后,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

保证人没有行使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权而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复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篇五:

保证合同(最标准最规范版本)

  附件4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范本)

  编号:

  甲方(保证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基本账户开户行:

  乙方(债权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币种为,本金数额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大写)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传真:

账号:

传真:

  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

  必要的授权。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若本合同项下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甲方保证主合同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保证责任。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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