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职业技能鉴定中级考试提纲自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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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职业技能鉴定中级考试提纲自制
知识鉴定点:
01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概念、条件和区别X
技能鉴定点:
01零售许可撤回、撤销、和注销办理的程序X
烟草专卖
行政许可
撤回
撤销
注销
概念
指因法定事项的出现行政许可机关依法取消本机关已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
指由于行政行为具有瑕疵,因而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指基于特定事实的出现,而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程序行为。
法定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现实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执行当初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决定会损害公共利益。
简单地说,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在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决定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且撤销后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必须出现了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特定事实。
即《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形:
主要区别
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引起的原因
由于情势变迁导致该行政许可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而引起行政许可的终止
由于行政许可的取得过程中存在某种瑕疵,存在着某种违法性,即违法导致行政许可撤销
在于被许可人的权利已经灭失或客观上不能行使
引发的法律后果
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承担补偿责任
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
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零售许可
撤回
撤销
注销
办理主体
作出零售许可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
作出零售许可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程序
首先,在撤回前,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拟撤回的事项和理由告知被许可人;
其次,由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回该零售许可的决定。
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拟撤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撤销该零售许可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如果因审批机关的过错引起撤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依法需要赔偿的,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首先,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对拟注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其次,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调查核实材料,填写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注销该许可证的决定;最后,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制作并向被许可人(或利害关系人)送达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无法收回的,应当予以公告。
告知—报审—送达—注销—收回/公告(—补偿)
调核—报审—送达—注销—收回/公告(—赔偿)
调核—报审—送达—注销—收回/公告(—赔偿)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撤回、撤销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应当通过公告栏、烟草专卖许可证信息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知识鉴定点:
0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情形X
技能鉴定点:
02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处罚时的注意事项Y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和罚款二种。
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违法情形: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
知识鉴定点:
03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X
技能鉴定点:
04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X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被许可人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且拒不改正的
概念
指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指持有烟草专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构
成
要
件
违法主体
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一般主体,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
特殊主体,仅指那些已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侵犯客体
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隐瞒的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的虚假材料。
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违法标的是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国家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制度,
违法标的是烟草专卖许可证。
客观方面表现
申请人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时,未向发证机关如实反映与办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有关的真实情况或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材料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非法许可证的使用行为,即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行为。
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即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时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行为。
法律责任
应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拒不改正的情形下,可作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直接法律
后果
一是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
二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
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无效。
原许可证失效。
处
罚
时
的
注
意
事
项
1、事实认定方面:
在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时,必须全面、清楚。
必须了解申请人已隐瞒的事实真相及主观原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原始真实情况及主观原因等;
应当掌握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违法许可证使用的时间和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
必须了解引起变更或注销的原因、内容、时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相关情况等。
2.证据提取方面:
在证据提取过程中,必须充分且有针对性。
必须要有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证明材料;
必须要提取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及违法主体使用该许可证的相关证明;
必须要取得引起变更、注销的事实及持证人拒不改正的证据等。
3.处罚程序方面: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程序必须合法。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时,必须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相关权利;
在作出罚款处罚前,应当事先向被处罚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处罚人在责令改正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才可进行罚款等。
知识鉴定点:
05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定依据、条件、后果和处理原则X
1.法定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法定条件
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1)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2)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3)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4)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5)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7)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8)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法律后果
(1)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法律后果:
是停业期间不得从事烟草专卖业务。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法律后果:
是终止了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4、处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
指在作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决定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
也就是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处理过程中要按照实际出发,在处理方式、处理幅度等的选择过程中,必须合情合理。
(3)公平性原则
公平性原则是指在处理同一类事情中,要一视同仁,不畸轻畸重,不搞特殊化。
技能鉴定点:
03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程序X
5、处理程序
(1)调查取证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人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条件的情况及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在相关事实调查清楚,并取得充分证据后,由承办人员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
(2)审批和决定
在履行事先处理告知程序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及时制作相关处理决定书。
(3)送达和转告
承办部门应依法将处理决定书送达持证人,并及时将处理情况转告卷烟供货部门。
在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时,还应将处理结果转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后期监管和处理
在作出相关处理后,烟草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处理人后期的监督管理。
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持证人,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其整改的现状,并在整改结束后及时提出恢复营业或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意见,报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有关部门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将整顿处理结果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
如对持证人作出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依法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卷烟供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鉴定点:
06零售许可基本信息档案建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Y
1.信息档案建立基本原则
(1)信息提取真实性原则。
信息提取的真实性是指获得零售许可的基本信息真实有效,与客观情况相符,没有虚假内容。
(2)档案建立完整性原则。
档案建立的完整性是指建立的零售许可档案基本内容齐全,能较完整地反映该卷烟零售户的基本信息,便于专卖人员对其全面了解和日常监督管理。
(3)信息维护及时性原则。
信息维护的及时性是指零售许可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及时对其档案内的基本信息内容进行更新和管理,以保证基本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信息档案建立基本内容
零售许可信息档案基本内容应包括经营人员基本信息、经营场所基本信息、经营内容基本信息、其他相关信息等几个方面。
具体内容有:
(1)经营人员基本信息。
主要有:
①负责人(法人)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字号)、身份证件名称、联系方式及号码、身份证住址、现居住地址、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主管部门等;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现居住地址、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等;③合伙人基本信息:
合伙人姓名和合伙方式、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身份证住址、现居住地址、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等。
(2)经营场所基本信息。
包括经营地址、营业面积、经营场所权属(如系出租房,应记录经营场所租赁情况、租赁期限等)、仓储地点、仓储面积、实地勘验记录及布局信息等。
(3)经营内容基本信息。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4)其他相关信息。
营业执照及其号码、营业执照有效期、经营业态及有关转变信息、违规记录、行政区划、管辖区域、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注销和补办情况等。
鉴定点:
07零售许可办理情况分类及统计和分析Z
1.办理情况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类:
(1)按零售许可经济性质分,可分为国有、集体、股份制(合作)、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合伙企业等。
(2)按零售许可申请类型分,可分为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和补办申请等。
(3)按零售许可办理状态分,可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审查审批阶段、决定阶段、送达阶段等。
(4)按零售许可经营状态分,可分为正常营业、申请歇业、责令停业、申请停业等。
(5)按零售许可经营业态分,可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烟酒商店、其他类等。
2.办理情况统计和分析
(1)根据零售许可经济性质进行统计和分析。
(2)根据零售许可申请类型进行统计和分析。
(3)根据零售许可办理状态进行统计和分析。
(4)根据零售许可经营状态进行统计和分析。
(5)根据零售许可经营业态进行统计和分析。
鉴定点:
08卷烟零售户类别的划分原则与分类管理方法Y
1.类别划分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公正性原则。
(4)动态性原则。
2.分类管理方法
(1)重点监管。
重点监管的对象是违法次数较多的卷烟零售户,监管方法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掌握其卷烟经营情况和守法情况。
(2)日常(一般)管理。
日常(一般)管理的对象是偶有违法的卷烟零售户,监管方法是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其卷烟经营情况和守法情况。
(3)走访服务。
走访服务对象是守法经营的卷烟零售户,对该类卷烟零售户主要采用走访服务的方式进行,通过走访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相关需求,通过服务提高其守法经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鉴定点:
09零售许可卷宗整理归档原则、文书种类和具体要求Y
1.零售许可归档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规范性原则。
(3)严肃性原则。
(4)便捷性原则。
2.零售许可卷宗相关文书种类
一份完整的零售许可档案应包括以下几种:
(1)行政许可卷宗封面和卷内文书目录;
(2)行政许可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表(包括新办、延续、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歇业、补办申请等);
(4)零售许可相对人应当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5)受理、决定、送达等过程中出具的与零售许可有关的证明文书;
(6)审批机关在审查、核查和审批零售许可过程中与零售许可有关的内部审批文书;
(7)其他反映零售许可活动过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历史资料;
(8)零售许可卷内备考表(封底)。
3.零售许可归档的具体要求(略)
1)零售许可归档按“一申请一册”的方式组卷,一次行政许可涉及到的所有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整理汇编为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一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宗使用一个档案编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的档案编号由审批机关统一确定。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由审批机关保存,有条件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在省(区、市)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系统中建立电子档案。
(3)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机关应当在每年文书档案移交的规定时间内,将本年度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宗交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4)文书材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计算机打印文书材料要采用耐久材料。
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或复制;
(5)不能随文本材料装订入卷的材料,应放入材料袋中,随卷归档,并在零售许可卷内备考表中注明。
材料袋上应注明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6)卷内所有文本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210X297毫米)纸,纸型大于A4型纸的,应折叠成A4幅面,纸型小于A4型纸的,应用A4型纸托裱;
(7)零售许可卷内文本材料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的在右上角、反页的在左上角,卷内封面、封底、卷内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编写页号;
(8)零售许可卷内材料按以下顺序排列:
零售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其他文书材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9)零售许可卷内目录和卷内备考表应当填写规范,卷内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规定的其他要求;
(10)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卷宗保管期限为卷宗建立之日起30年。
知识鉴定点:
10烟叶收购资格审批的依据Y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审批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审批的依据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上述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烟叶的收购单位是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
第二、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第三、烟叶收购站(点)必须设在国家已下达收购计划的地区,即产烟区,非烟叶产区的地市级、县级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
第四、烟叶收购站(点)的设立,必须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烟叶收购资格证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技能鉴定点:
04烟叶收购资格审批的程序X
(二)审批的程序
1.申请
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的申请由拟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所在地县级烟草公司提出(已取消县级公司法人的由所在地地市级烟草公司提出)。
申请单位在填写烟叶收购资格证明申请表后,连同其他材料交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
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如申请单位符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资格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签署意见交审查机关负责人核准签名,并及时上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审批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机关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书面复查,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如申请单位提交的新办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审查机关的审查结果正确合理,应及时作出准予设立烟叶收购站(点)的决定,下达批复或下发烟叶收购资格证明。
第二节准运证办理
鉴定点:
01申办的条件X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调出方和调入方是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经营单位。
即烟草专卖品的调出方和调入方,必须是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
2.申请运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
即所申请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必须是《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九种烟草专卖品。
3.申办人应当持有申请人的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人的经办人(简称申办人),须持有申请人出具载明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和申请执行合同(调拨单)的种类、编号等内容的委托书。
同时,申办人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工作证等合法证明。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调拨单)、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①购销合同或者调拨单。
②电子交易合同。
③拍卖成交确认书。
5.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材料原件。
这里“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
知识鉴定点:
02申办程序X
技能鉴定点:
01申办程序Z
1.申请人资格要求。
签发机关在受理申请前,应对申办人的身份作以下审查:
(1)申办人所代表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以此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独立申请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资格;
(2)申办人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否已在签发机关备案,以此确定申办人是否为申请人企业工作人员。
2.申办材料要求。
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办人身份证明;
(2)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调拨单)、电子交易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办单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种类;②所申请执行购销合同(调拨单)的编号;③调出单位;④调入单位;⑤烟草专卖品品名及规格、数量;⑥运输方式及工具;⑦申请期限;⑧申请经办人和批准人签名;⑨已加盖的申请人公章;⑩备注。
3.申请的类型划分一般分为书面申请和电子申请两种类型。
技能鉴定点:
02受理与审查X
1.审查权限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2002年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负责对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具体到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其受理和审查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申请的权限分别为:
(1)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签发所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可以授权或者委托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①应当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
a.需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调剂的烟草专卖品;b.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c.出口退货的烟草专卖品;d.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
②授权或者委托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
a.进口中国烟草总公司直属专业公司进口的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以外的烟草专卖品;b.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2)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
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和卷烟纸。
(3)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有:
国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和烟用丝束。
2.审查内容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主要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具体审查内容有:
(1)申办材料是否真实。
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