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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汇编

规章制度汇编

 

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绥化学院合同管理规定68

第一部分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绥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等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使用效率,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绥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使固定资产增置有计划,验收入库有程序,使用保管有制度,核减变更有手续;保证账卡健全,账物相合,账账相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的所有各级各类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能独立使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不低于¥500元(属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须不低于¥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均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如下: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交通运输设备;

(5)电气设备;

(6)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

(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8)文艺体育设备;

(9)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10)家具用具及其它。

凡使用学校经费(包括各部门的自筹经费)增置的有形资产,如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列为学校固定资产。

第五条凡单位价值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资产,以及属于比较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物品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增置的方式主要有新建、购置、安装、拨入、自制、移交、赠送等。

依据增置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有如下几种: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价值加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后,再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来进行固定资产记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连同接受捐赠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起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其原价值的,按照估价记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所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账;

(9)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固定资产的增置计划、大修计划和核减处理报告等;审查大型仪器设备或建设项目的购置、建设、变更等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学校年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第八条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总分类账目和明细账目的登记与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统计与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对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入账等工作;

(3)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核减等相关财务手续;

(4)实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批和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配置、维护保养等工作;

(2)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明细账目和卡片、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3)组织固定资产的实物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效益考核工作;

(4)办理固定资产的增置、核减等相关手续和处理工作;

(5)培训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分别负责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所需固定资产需求计划的论证工作,并对其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公所需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兼管。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保管、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账目登记、清理盘点和建档、建卡等工作,做好使用记录,努力提高利用效率,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保管和使用情况。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增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及对外服务等的总体规划和本单位实际,科学地论证本单位每年度的固定资产增置计划,并按使用类别分别报送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

对于一万元以上的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应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现状、添置理由、时间要求、效益预测、选型论证、价格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操作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三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增置计划按用途不同分别进行科学论证,并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

既要做到精打细算,从需要与可能出发,合理布局,分别缓急,逐步解决;同时,还要考虑到使用技术水平,存放、防护条件等因素。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要及时编制学校年度固定资产增置总计划,并报送财务处审核。

固定资产增置总计划应符合学校年度总经费预算要求,严禁非计划超支超用。

增置总计划经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应根据总计划要求做好经费准备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属国家专控商品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先购后报。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处要按照计划组织采购工作,如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计划调整时,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处确认,报主管校长、校长批准。

属集中式采购的物品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报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交采购中心采购;属分散式采购的物品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门共同采购,购货合同由资产管理处签订,交审计、财务备案。

对于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经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到货和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资产管理处应组织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1)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纪监审和使用部门或保管部门共同验收,办理相应的入库、入账手续,凭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入账单到财务处报销核账。

(2)新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完工后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总务处、纪监审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凭资产管理处开出的入账单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3)对于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由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无偿调入或盘盈等方式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财务处和使用或保管部门进行验收。

根据交接清单、有效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批单等相关文件或有效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并办理入库登记。

第十八条新增置的固定资产,须经过验收、建账、建卡并完成相关财务报销等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在固定资产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时,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并组织完成索赔工作。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核减

第十九条对于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经过审批后可以对外调拨或变卖,以发挥其作用,对外调拨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

固定资产对外调拨或变卖手续统一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任何人或部门不得私自进行固定资产的调拨或变卖。

资产管理处应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变卖单,经财务处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并销账签证后,方可将固定资产携出校外。

第二十条对于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固定资产按报废处理;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固定资产按报损处理。

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无法修复使用,或者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方可进行报废或报损处理。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报废或报损等应由使用或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制固定资产管理处置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报批。

(1)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用具等,由资产管理处初审,报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2)房屋、土地、车辆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等,经主管校长、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后,报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

(3)凡电教设备、照相器材等民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均须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复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报废或报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

本着节约的原则,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加强管理,积极收回残值,做到物尽其用。

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作预算外收入入账。

第二十三条由于管理人员保管不力或使用人员怠忽职务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被窃、遗失等,按丢失处理。

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处分或责令赔偿。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调拨、变卖、报废、报损、变价的固定资产以及丢失的固定资产,在办完相关手续以后,由资产管理处验证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并报财务处办理销账手续。

第六章保管、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负总责,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经常检查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配备一名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人员担任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组织学习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和业务水平,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常检查所管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保养等状况,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固定资产情况。

广大师生员工都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保管或使用单位应明确每台(件)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对于大型或精密、贵重、稀缺、危险的仪器设备或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

各单位要针对所管辖的仪器设备等制定相应的保管、操作、保养等规程或使用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保管人对固定资产的保管负直接责任。

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固定资产的存放和使用状况,认真清点,细心盘库,发现丢失或损坏等问题时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保管人应随时监督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了解使用性能,及时提出维修或保养建议。

第三十条由于人员调动、专业调整、科学研究方向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固定资产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事先与资产管理处协商,并办理交接手续。

固定资产需要拆改时,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本着充分发挥效用和效益的原则,资产管理处有权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调配,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和操作。

对于大型或精密贵重、危险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应事先进行培训,获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操作。

使用人在操作仪器设备前,应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保管人或主管部门联系;操作过程中,使用人要做好操作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及时与保管人办理返还手续。

第三十二条一般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定期检修和检测。

对于小修项目,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由使用部门负责维修;大修项目经资产管理处初审,主管校长、校长批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维修。

资产管理处应对固定资产建立从购置报告、使用、维护、检修、校验、移位变动到台时运转记录的全部技术资料档案,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三条在保证教学、科研的前提下,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学校的固定资产可以适当对外出借、出租和对外服务等,但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对外出借时,借用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经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签证后,方可允许携出校外。

出借的固定资产在借用期满收回时,资产管理处要与借用单位共同校验,确保完好无损。

各单位在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对外出租或服务时,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须签订出租或服务协议,并向财务处交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对于尽职尽责的资产管理人员,学校要给予表扬奖励。

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和浪费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属于责任事故的应责令赔偿并给予处分。

第七章账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实行三级账目管理。

财务处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资金账目管理,资产管理处和各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账目管理。

各部门应相互合作,加强清查核算,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六条财务处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一级分类进行记录和金额核算。

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其价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价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价值。

(3)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拆除,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分别处理有关账务。

第三十七条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设明细分类账和分户账,按财产分类、品名、规格、型号等进行顺序编号,记录全部固定资产及使用和保管部门,并建立相应卡片,以便随时查对。

资产管理处还应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减、存量增减等进行数量和金额核算,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核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三十八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台账,详细记录资产种类、数量、存放地点、责任人等内容,资产管理员应随时核对账物,确保资产信息与卡片内容相符,账目与资产管理处的分户账目相符。

第三十九条所有新增资产均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不得在私人手中保存和账外滞留。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库工作,主要目的是保证账卡、账物、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各单位每季度盘库一次,核对实物是否与卡片相符,卡片是否与账目相符,单位账目是否与资产管理处的分户账相符;

(2)资产管理处要每半年盘库一次,解决各单位盘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对总账目进行核算,做到总账与分户账一致,并将账目变化情况及时通知财务处。

(3)财务处要每年核账一次,与资产管理处核对总分类账,保持账账相符,同时,对学校固定资产总值做出分类统计。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绥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黑政办发[2011]35号)和《绥化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绥院院发[2008]13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后勤等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废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为。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单位可申请固定资产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或实际工作运转时数已超过规定运转时数,且主要部件陈旧,性能低下,又不能改装利用的;

2.损坏严重不能修复的,或修复的费用接近同种类新产品价格的;

3.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属于淘汰对象的。

第五条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均需填写《绥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

(二)报废汽车的,须提交机动车行驶证和定编证影印件。

(三)报废房产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房屋建筑物拆建立项文件,以及拟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固定资产报废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产管理处初审;

(三)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其中,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应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套、件)设备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

(四)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相关部门(教学设备由教务处,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由资产管理处,后勤设备、房屋由总务处签署意见)及资产使用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

(五)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进行审计复核;

(六)报废单台(套、件)原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原值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批准;

(七)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学校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附相关材料,向省教育厅申报;

(八)单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固定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台(套、件)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报省教育厅审批。

(九)根据批准,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处理。

第七条学校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

如因工作需要,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须报请资产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装或留用。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固定资产的回收和登记工作。

回收的仪器设备要有专门库房存放,专人负责回收物资的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

第九条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各单位充分利用。

第十条没有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对于已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收到后,学校财务处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三条待报废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转让、转卖和处理,否则将追究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擅自处理、串通作弊、截留收入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处理和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绥化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略)

 

绥化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做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具体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职能归口;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要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两者的紧密统一;要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要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促进资产的整合与共享。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合理流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主管资产和总务的副校长为副主任,成员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下设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审定资产的增减报告和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报告,审议资产清查报告和学校年度资产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等。

第七条财务处在校长领导下,在资产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的报批手续;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2)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负责学校资产一级账目管理,流动资金管理;负责资产的动态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工作。

(4)参与学校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或大型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建成的项目和设备的购置进行监督验收工作。

(5)监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的使用权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参与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编制资产汇总报告,及时、准确地向资产管理委员会汇报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

(2)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会同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负责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利用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负责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编制和采购、调动、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4)负责公有房屋及土地资源的确权、建档工作;负责公有房产的管理、分配、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及土地利用规划的论证、基建和大修项目竣工验收。

(5)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教务处、科学技术处、总务处为学校资产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教学、科研、后勤所需资产的计划论证工作,办公用品需求计划由资产管理处代管。

第十条各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资产实施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在资产的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

(2)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调动等变动手续,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三章产权管理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应属国家的资产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权的法律行为。

财务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法律认可的学校占用国有资产的权利,并对各部门使用资产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以确认占有、使用关系,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产权登记由财务处组织实施,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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