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2大陆与香港城市规划比较研究3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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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2大陆与香港城市规划比较研究33

大陆与香港城市规划比较研究

张占录刘玉洁

序言

.tw/_mysite.resources/EventData/e950915a_doc2/33.doc

进入90年代,特别是进入21世纪,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大陆经济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城市规划也进入一个转型时期。

建立什么样的规划理念、如何改革和完善大陆城市规划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是当今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香港的城市规划近30年来所取得的成就为世人瞩目,积累了有许多经验,特别是在组织形式和管理上,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运行体系,值得大陆学习和借鉴。

本文就首先对香港与大陆城市规划理念、组织形式与管理措施的主要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然后进行全面的对比分析,通过对比分析,借鉴香港城市规划的先进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大陆城市规划组织与管理的建议。

一、城市规划指导思想的比较

无论是大陆,还是香港都把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龙头,是城市发展之第一步,可见城市规划之重要性。

虽然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城市规划任务和内容基本相同,但城市规划的背景、理念却存在着许多差异,因而形成不同的规划指导思想。

(一)城市规划基本背景

1.大陆城市规划背景

大陆城市发展虽历史源远流长,但几千年来,传统的划定坊里、修筑城廓、分区明确、布局严整、中轴对称的格局以及以宫城(城府)为中心、“官民不相参”和便于统治的指导思想长期未能打破。

一直到近代的帝国主义大肆入侵中国,盘踞我国沿海一些大中城市,才打破了中国大陆城市规划与建设传统。

另一方面大陆众多的居民点又严重缺乏规划,一直处于无序发展状态。

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建设虽有很大发展,但城市规划受传统规划理念的束缚和经济一直处于落后面貌的影响,规划的指导思想一直未能赶上世界潮流的发展水平。

大陆的城市规划与建设面临的基本国情是:

薄弱的经济基础,急剧增长的人口,日益紧张的耕地资源,过低的城市化水平,众多的低水平发展的城市和集镇。

2.香港城市规划背景

百年前,香港原是一个小渔港,村落是传统中国屋宇及祠堂模式。

英国政府统治初期,将香港开拓为中外贸易点。

随着教会及英商进驻香港,逐步引进西欧城市建筑设计。

二次大战后,香港人口不断急剧增长,大部分新移民只能居住在简易的楼宇或木屋中,城市发展受到严重挑战。

50年代以前,城市环境和住宅标准都很低,但同时在这一时期,由于香港辟为自由贸易港,其经济发展爆炸式增长。

强大的经济实力为香港的城市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要保持香港的长久繁荣,就必须彻底改变香港的城市面貌。

于是,香港于60、70年代开始重视城市规划与建设。

城市建设的首要手段就是大幅度提高容积率,但这一手段不能全面解决香港城市发展的根本问题。

于是进入70年代后,便开始着重研究香港规划标准,又积极推广“十年居屋计划”,全港发展策略、新市镇建设等战略措施,将香港的城市规划及建设推上一个新阶段。

今天,香港的城市规划面临的基本背景是:

快速增长、实力雄厚的经济基础、有限的土地资源,快速增长的人口,高度城市化的社会(城市化率95%),高水平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香港已成为世界贸易、金融、旅游中心。

(二)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

1.大陆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

长时间以来,大陆奉行的城市规划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划上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城市建设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二,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

第三,城市建设要为发展生产力服务。

第四,规划中奉行的环境策略是“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2.香港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

第一,利用一切有效资源,解决迅速增长的人口居住问题。

第二,市区重建与填海、新市镇开发同步进行。

第三,在环境问题上,保护与开发并重。

第四,城市规划奉行“以人为本”理念,以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和工作环境为根本目标。

第五,规划保持适当超前意识。

(三)城市规划指导思想的比较

1.大陆在城市规划中,将生产作为首要职能,而淡化了生活职能。

由于长期以来奉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和“城市建设要为发展生产服务”的指导思想,我国的城市发展都以生产型为主。

特别是早期规划建设的城市,各类生产型用地占城市用地比例过高,并且位置上与公共中心、生活区紧密相连。

规划上,每个城市有生活区,也必有生产区。

而香港的规划指导思想奉行的是为居民创造良好环境。

规划上,则将城市的生活功能放在首位,其规划重点要解决的是居民的居住问题和生活环境问题。

近些年来,香港在规划上奉行“以人为本”的宗旨,使得城市规划更加人性化。

如,就香港的自然地理要来而言,不利于城市发展,但通过精心规划,既很好地利用了自然景观,又很好地解决了交通、居住、工作和环境的协调等问题。

特别是新市镇的规划和建设取得了极大成功。

2.大陆采取了控制大城市发展、适当发展中小城市,积极发展小城镇策略。

这一策略主要目的是限制大城市的扩张,通过发展小城镇提高大陆的城市化水平;而香港则采取了市区重建、填海造地和新市镇开发的策略。

近几年的填海工程为市区容量的增加提供了用地空间。

3.大陆的城市建设坚持适用、经济、勤俭的方针。

在这种方针下,大陆的城市规划超前意识不够。

如70年代、80年规划建设的城市往往道路狭窄、基础设施不能跟进配套、绿化不足、车位缺乏,很不适应现代化的生活和工作要求。

香港在规划中以“一定的超前性”为指导思想,规划标准很高。

特别是在全港策略性规划上,注重“超前量”研究,为城市的进一步规划、建设留下了充足的发展空间。

另外,两地在规划的指导思想上有显著不同外,存在着相同之处。

如在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上,两地都采取了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

二、城市规划体系比较

(一)大陆城市规划体系

从控制理论的要求来看,应该是由宏观规划控制微观规划。

微观情况回馈至宏观,控制是分层次的。

从系统论要求看,相关的规划应组成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及相关规划按照控制论及系统论的要求结合起来,则组成了城市规划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原国家计委、原国家土地局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和地方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以及近几年我国大规模开展的城市规划和城镇规划实践,大陆城市规划体系的构成应包括以下三部分:

(参见图一,大陆城市规划体系)

1.城镇体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这说明全国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是要编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九条又规定“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则,应当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这说明市和县一级的城镇体系规划也要编制的。

一些省市对村镇体系规划也作了规定,如《浙江省建制镇规划编制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这说明一般建制镇的镇域村镇体系规划还要编制。

城镇体系规划可分为全国城镇体规划、省域城市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体系规划四级。

近几年,一些省、市也开展了镇域或乡镇的村镇体系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在城市体系规划的控制下,针对某一个城市所做的统筹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又分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阶段。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根据当地自然、历史、现状,确定城市地域发展的战略布置。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容量,统筹安排城市各项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

3.城市分区规划

大城市和中等城市还需要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任务是:

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为详细规划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近些年,一些规模较大的小城市也开始编制分区规划。

4.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控制下,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种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又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用地的综合开发、土地的出让转让的依据。

而修建性详细规划则作为当前开发修建的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也是城市建设施工设计的依据。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规划

城市规划体系中还包括一些与城市规划相关的规划。

直接相关的规划主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对各项用地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分配与组织的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

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城镇体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

这两种规划的协调根据两种规划的层次相应划分为五级,即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二是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这两种规划的协调对应关系为: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应与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

地级市的规划应与地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一般县城以及县辖镇的总体规划要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参照上述规划协调原则,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的村镇规划则应与乡(镇)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二)香港城市规划体系

香港的城市规划工作分别在全港、次区域及地区三个层面上展开。

因而形成了全港发展策略、次区域发展策略及地区图则三层结构的规划系统。

(参见图二香港城市规划体系)

1.全港发展策略

全港发展策略就香港的城市未来发展制定长远的规划大纲,把政府就土地用途、运输基础设施及环境事宜所做的政策融会揉合,作为次区域及地区规划的基础。

全港发展策略着重土地使用及交通运输的策略研究,以善用及优化社会资源及节省市民工作交通往返时间为主要目标。

全港发展策略所研究的范围涵盖全港土地。

97年回归以后,全港发展策略的研究的范围已扩展至整个珠海三角洲,特别是对于深圳市、已将之纳入全港发展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次区域发展策略

次区域发展策略根据全港发展策略所制定的大纲拟定,以便把全港性的目标在本港五个次区域(即都会区、新界东北、新界西北、新界东南及新界西南)演绎为更具体的规划目标。

每项次区域发展策略都附有一系列的图则及发展纲领,为更详尽的地区规划及工程计划提供发展大纲。

当局已就其中一次区域(都会区)制订都会计划,为公营部门及私人机构的发展制定规划大纲,并为发展及改良都会区拟定概念性的策略。

当局已根据都会计划制订发展纲领,以便将概略的都会计划概念演绎为具体的地区规划目标及行动计划。

迄今,当局已公布西九龙、东南九龙(包括启德机场现址)及荃湾—葵青等区的发展纲领,而港岛西发展纲领则仍在拟定中。

3.地区图则

地区图则属详细的土地用途规划所制定的图则。

全港策略规划和次区域规划所制定的概括性规划、发展纲领各种策略原则都将在地区图则上落实。

地区图则分为法定图则及政府内部图则两类。

法定图则是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而制订。

这些图则包括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

分区计划大纲图显示个别规划区内的拟订土地用途及主要道路系统。

这类图则所涵盖的土地会划作住宅、商业、工业、游憩用地、政府/团体/小区用途、绿化地带、保护区、综合发展区、乡村式发展、露天存货或其它指定用途。

各分区计划大纲图均夹附一份注释,列载在某一分区内经常准许的用途(第一栏用途),以及其它须取得委员会许可的用途(第二栏用途)。

发展审批地区图是《1991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通过后,主要为非市区的地区而制订,图上亦显示各土地用途分区,并附连一份注释,列明经常准许的用途及必须向委员会取得许可的用途。

任何发展如未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均属违例发展,会遭当局采取执行管制行动。

发展审批地区只是中期的图则,从首次公布日期起,有效三年,期间会由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

不过,在分图计划大纲图取代发展审批地区图后,当局在这些地点执行管理的法例规定依然有效。

政府内部图则是非法定图则,包括发展大纲图及详细蓝图。

发展大纲图是根据有关的次区域发展策略及分区计划大纲图所订的大纲而制订,并更详尽显示发展计划的内容。

详细蓝图通常对地区的发展十分重要,其总图比例较大,并为需要全面规划的未平整或刚平整妥当的土地或重建区而制订。

发展大纲图及详细蓝图一旦获得批准,便会对政府起约束力,成为计划及管制发展、卖地、预留及批发政府土地等事宜的指引。

(三)城市规划体系的比较

通过上述对大陆和香港城市规划体系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两地的城市规划体系有一定的共同点。

共同点主要有两点:

1.就一个独立市(县)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体系所包含的层次数基本一致。

大陆城市规划体系的层次从市(县)域体系规划到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共计5个层次,而香港的城市规划系统构成则从全港策略规划到次区域策略规划、法定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发展大纲图、详细蓝图也为五个层次。

2.大陆与香港的高层次规划都属战略性或是策略性规划。

低层次规划具有可操作性,高层次规划控制低层次规划。

两地的规划体系虽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但却存在以下几方面显著的差异。

1.大陆城市规划体系不仅限于一个独立成市区域范围,而且包括更广阔的范围,市域(县)规划要受更高层次规划,即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级城镇体系规的控制。

而香港由于地域范围只限于一个城市,因而城市规划体系包含的层次要比大陆少。

但是,“九七”回归以后随着大陆与香港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香港规划当局已把香港的规划纳入更大的范围,提出了珠江三角洲大规划和南中国大规划。

实际上,这也是大陆与香港双方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2.在一定市域范围内,依大陆的规划体系,应先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城镇体系规划,解决的是城市的布点问题;而依香港的规划体系则是在市域(香港全境)范围内进行全港的策略性规划,即将全港范围视为一个城市整体,通过策略性规划将全港划分若干次区域,而不是象大陆那样,采取布点的方式只进行城镇群的规划。

3.大陆在土地利用上,存在两种主要规划,即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两个规划的关系在规划空间上是协调关系,通过协调,确定城市规划的用地范围。

城市用地进一步编制城市规划,非城市用地进一步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香港没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分。

也可以说在香港二个规划是合在一起的。

香港的全部土地皆纳入城市规划范围。

4.大陆城市规划没有区分不同层次的法律效力,而香港的城市规划系统的不同层面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

高层次的规划,即策略性规划署政府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高层次规划(全港策略性规划和次区域规划)控制和约束作用只能通过低层次的规划(地区性规划)体现出来。

地区性规划又分为法定图则和政府内部图则。

法定图则有普遍约束力,而政府内部则只对政府有约束力。

所在我们可以看到,香港的五级规划中只有中间一层为法定规划层,具有法律效力。

5.大陆将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分别做为独立的体系。

政府更多重视城市规划,而对村镇规划研究投入不够。

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则的法律地位和采用的标准都相差很大。

而香港城市规划体系没有对城镇和乡村加以区分,而是将村舍及农地等全部纳入统一的一个城市规划体系中。

规划的法律地位和采用的标准是相同的或统一的。

6.大陆城市规划体系更多与行政界线联系紧密,特别是在城镇体系规划(或乡<镇>域体系规划)阶段,都未能打破行政界线的限制。

而香港的城市规划将全港作为一个整体,不论策略性规划,还是地区性规划,都以社会经济和土地自然条件为依据划分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

近些年甚至将深圳乃至珠江三角洲地区划入其城市发展策略性规划的研究范围。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比较

(一)大陆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城市规划编制

大陆的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各级城市体系规划编制和各级城市规划编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何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县(自治县、旗等)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还规定:

承担编制城市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编制城市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2.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批

根据《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大陆的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上述规定以外的设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县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此外,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规划法》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也同时做了规定: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香港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城市规划的编制

全港发展策略由规划署的专门小组,策略规划组负责编制。

全港发展策略的研究程序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订立一套主要目的,作为制订策略及根据各项考核准则评审策略的基础。

下一阶段是制订多项发展方案/选择和作出评审;各类用地的发展策略和全港发展策略的选择,将根据正规划、环境、运输及经济方面所订的各项目标进行评审。

第三阶段则是订出改进选择及分析其成效,然后找出不同改进方案的共同组成部分,以制定最可取的策略。

当局在每一阶段都会征询民意。

次区域发展策略由规划署的次区域规划组负责编制。

次区域发展策略的研究程序共分4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设定目标和监定需处理的事宜,从而订出策略的目的和一套评审准则。

下一阶段是资料分析。

有关方面会拟订基本增长资料、分析限制发展的因素和发展机会,从而监定可满足未来用地需求的土地,然后再拟订多个初步选择,经筛选后选出最可取的选择,并按预定的评审准则及策略性规划/发展目的加以评核。

最后阶段是制订推荐采用的发展策略,但必须兼顾推行该策略所涉及的因素,例如组织的结构、执行的机制及有助落实策略的政策。

当局须就次区域发展策略征询民意。

地区规划可分为法定图则和政府内部图则的编制。

法定图则(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是由城市规划委员会遵照特首会同行政局的指令制订。

该草图会送交各有关部门传阅,以征询意见,然后提交有关的规划小组委员会(即都会规划小组委员会或乡郊及新市镇规划小组委员会)审议。

规划小组委员会如认为适当的话,该图便会提交有关的区议会征询意见,然后再由规划小组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区议会的意见。

当该图适宜公布,便会公开展示两个月,供市民发表意见,而受该图影响的人士,可在展示期间提出反对。

(参见图四法定图则编制程序图)政府内部图则,即发展大纲图及详细蓝图为非法定图则,由规划署地区规划组(处)负责编制。

其编制程序与法定图则的程序类似,但环节要比法定图则少。

香港的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是《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它是一份政策档。

列有政府根据什么标准准则厘定各类土地用途和设施的比例、位置及地盘规定,适用于规划研究、拟备或修改规划图则及发展管制。

同时也为制定公私营发展计划的规划大纲提供指导。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在香港三个城市规划层面上都适用且对市区及乡郊地区等同适用。

《规划标准与准则》判定与修改由隶属于规划及土地发展委员会的规则标准小组委员会负责。

对于每项制订或修订规划标准与准则的任务,规划标准小组委员会均会成立专责的跨部门工作小组来办理。

这本手册所载的标准与准则不具备法定效力,能否发挥成效,实有赖政府内部对各项标准与准则确切了解,灵活应用,而且通力合作。

在政府适当指引下,发展商应用得宜,亦同样重要。

在适当情况下,这些规划标准与准则会在土地契约条款中订明,或在城市规划委员会批给规划许可时以附带条件方式订明。

因此,虽然制订《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的原意是作为规划师的辅助工具,但却逐渐成为香港规划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及极具效益的部分。

由于《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是一本技术手册,进行公众咨询的对象通常以有关的团体为主,例如专业学会、两个市政局及政府咨询委员会。

不过,在咨询过程中,当局亦欢迎公众向规划署发表意见,所有意见均会获仔细考虑。

2.城市规划的审批

全港发展策略由行政局核准。

次区域发展策略由规则及土地发展委员会审议及核准。

法定图则,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由特首(97年7月1日开始称特首)会同行政局核准。

政府内部图则由规划和土地发展委员会核准。

(三)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的比较

通过对两地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的详细阐述,并认真分析,得出以下几点比较结果:

1.无论大陆,还是香港都将城市规划的编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在编制方法和内容上并无显著不同,并且都制定有相应的规划标准。

在规划环节上,都有公众参与的内容。

这些规划上共同的特点,反映了城市规划本质的内在要求。

2.大陆的城市规划一般以各级政府的名义编制,而实际上组织者是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香港的城市规划编制会分别由二个机构组织。

全港发展策略次区发展策略及政府内部图则都由规划署负责;法定图则《城市规划条例》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

可见大陆编制城市规划都具有法定义而香港编制的城市规划分两种情况。

一是政府行为,不具有法定性质,另一类为法律行为,具有法定性质。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依《城市规划条例》成立的法定机构。

其职能是法定图则的编制、修订和执行。

3.大陆的城市规划由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而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不直接参与规划的编制,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只起组织、审查、协调、提供政策支持等作用。

另外,大陆的规划设计单位一般都属城市规划主管行政部门的附属事业单位,而规划设计人员在人事制度上属国家或地方科技干部编制。

近些年,也出现一些合伙制的规划设计单位,但还未改变国家设计单位一统天下的局面。

大陆于2000年刚刚开始实施规划师制度,但规划师制度的真正实现,还需市场化的规划设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香港的城市规划设计组织与大陆比较则有很大不同。

一方面,香港的规划署内设各种不同的规划研究设计组,直接参加不同层面的城市规划设计;另一方面,高度市场化的强大的社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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