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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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

 

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

核算方法

(修订版)

 

2010年5月7日

国民经济核算司

 

目录

第一章综述1

第一节背景1

第二节制定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的目的2

第三节基本概念和原则3

第四节基本核算方法6

第五节基本分类9

第六节核算与发布程序12

第二章生产法和收入法GDP核算14

第一节农林牧渔业14

第二节工业17

第三节建筑业24

第四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0

第五节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6

第六节批发和零售业52

第七节住宿和餐饮业58

第八节金融业65

第九节房地产业82

第十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0

第十一节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2

第十二节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98

第十三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03

第十四节教育107

第十五节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09

第十六节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7

第十七节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26

第十八节特殊问题的处理方法130

第三章地区GDP核算方法问题142

第一节异地产业活动单位核算和调整问题142

第二节地区部分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142

第三节地区GDP核算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145

第四章支出法GDP核算148

第一节居民消费支出150

第二节政府消费支出162

第三节固定资本形成总额164

第四节存货增加169

第五节货物和服务净出口175

第一章综述

第一节背景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核算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不断发展的。

它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正式开展于1985年,建立了《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但当时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指标仍然是MPS体系的国民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只是一个附属指标,并且在实际中更多地使用国民生产总值(GNP),而不是国内生产总值,其核算方法也不规范,主要是在MPS国民收入核算方法的基础上,补充了物质生产部门中非物质服务消耗、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方法以及非物质生产部门增加值的计算方法后形成的。

这时的国内生产总值只有生产核算,没有使用核算。

1985年,首次制定了《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试行)》。

1989年,首次建立了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并基于国民收入使用法开始试算。

1990年1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国民收入、国民生产总值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对原有的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支出法国内生产总值的核算方法,二是规定了大修理基金的处理方法。

但它仍是一个以国民收入核算方法为基础,辅以有关调整补充的方法。

1992年12月,根据《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的原则要求,制定了《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统计主要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首次建立起我国独立的、比较系统的国内生产总值测算方案。

这时,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收入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国内生产总值从附属地位变成核心地位。

1993年10月,根据我国新的会计制度和基层企业统计一套表要求,制定了《国内生产总值指标解释及测算方案》,这一方案取消了原方案中国民收入核算方法,并对原方案中有关指标定义、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

如,修改了劳动者报酬、生产税、社会消费等指标的定义;改进了工农业不变价总产出、政府消费、存货增加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差旅费、会议费、养路费、排污费等的处理方法以及邮政储蓄业的行业归属等。

1997年5月,根据联合国1993年SNA的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年度国内生产总值计算方法》,对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从原则和方法上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

2001年,在总结全国和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经验、吸收国外的先进方法的基础上,编制了《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手册》,通过公式化和表格化的形式,直观地描述了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操作过程。

2005年9月,根据我国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制定了《中国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这一方案改进了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处理方法、规模以上工业和建筑业增加值核算方法、部分服务业和个体经营户增加值等核算方法;细化了产业部门分类,共分94个行业;拓宽了核算范围。

2006年4月,根据经济普查获得的丰富的基础资料,结合常规年度的基础资料情况,在兼顾非普查年度与普查年度核算方法衔接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为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提供指导。

2009年,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制定了《中国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这一方案改进了工业、建筑业、金融业、个体经营户、军队、武警活动等现价增加值的核算方法、部分行业不变价增加值的核算方法及间接计算的银行中介服务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按产业部门分类的增加值及跨地区增加值的核算方法,并规范了地区GDP核算方法。

这是目前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最详细、最全面、与国际标准最接近的方法。

考虑到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的变动以及常规年度基础资料的变动,我们对2006年制定的《中国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进行了修订,以实现非普查年度与普查年度核算方法的衔接。

当然,GDP核算方法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经济发展情况和基础资料的变化,GDP核算方法也会随之变化。

第二节制定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的目的

制定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法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经济普查之后常规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提供标准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统计方法制度的变化,专业和部门统计制度财务资料的变化,2006年制定的《非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有些方法已经过时。

2009年制定的《第二次经济普查年度GDP核算方案》基于经济普查资料,只适用于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与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相比,非经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存有缺口,因此,需要制定与常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财务资料等相适应的常规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

二、保持与普查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的衔接

经济普查获得的全面、翔实的资料,为改进和完善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经济普查之后,尽管核算的基础数据发生了变化,但基本核算方法应该与经济普查年度保持衔接。

为此,在常规年度GDP核算中,有必要在核算方法上对衔接问题加以规范。

三、提高可操作性

对于常规年度多种多样的基础资料,只有有针对性地制订出可行的方案,才能提高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可操作性,才能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客观地反映经济发展情况。

四、保持地区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数据的衔接

制定统一的核算方案,作为国家和地区GDP核算的统一标准,避免核算工作的随意性,有助于规范国家和地区核算,保持地区与国家、地区与地区之间数据的衔接。

第三节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基本概念

(一)国内生产总值

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它是一个生产概念,可以按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三种方法计算。

(二)国民总收入

国民总收入(简称GNI),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应收原始收入之和,原始收入是指常住单位参与生产过程或拥有生产所需的资产而产生的收入。

它是一个收入概念。

国民总收入等于国内生产总值减去应付国外(或地区外)的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加上来自国外(或地区外)的生产税净额、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

(三)常住单位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

这里所说的经济领土由我国政府控制的地理领土组成,包括我国大陆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位于国际水域,但我国具有捕捞和海底开采管辖权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它还包括我国在国外的领土“飞地”,即位于其他国家领土上,通过正式协议为我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我国驻外使馆、领馆用地。

但不包括我国地理边界内的“飞地”,即位于我国地理领土范围内,通过正式协议为外国政府所拥有或租借、用于外交等目的、具有明确边界的地域,如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用地及国际组织用地。

一经济单位在我国具有经济利益中心是指其在我国的经济领土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场所,如住房、厂房或其他建筑物,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一般以一年为操作准则)。

对地区GDP核算而言,按常住单位确定的核算范围与我国目前专业统计和第一次经济普查按注册地或法人在地确定的统计范围有所不同。

常住单位的核算范围一般是生产活动发生在哪里,就统计在哪里。

而按注册地或法人在地确定的统计范围,可能会出现与生产活动发生地分离的现象。

因此,在计算地区GDP时,应对法人单位与所属产业活动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生产活动进行调整,以免重复或遗漏。

即每一个地区都要扣除本地法人单位在外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从事的生产活动,加上外地法人单位在本地的产业活动单位从事的生产活动。

(四)生产范围

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生产范围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生产者提供或准备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第二,生产者用于自身最终消费或资本形成的所有货物的自给性生产;第三,自有住房拥有者为自己最终消费提供的自有住房服务和付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生产。

生产范围不包括不支付报酬的自给性家庭服务,也不包括没有单位控制的自然活动,如原始森林里树木的自然生长和海洋里鱼类的自然生长等。

(五)消费范围

生产范围决定消费范围,用于最终消费的货物和服务只能是生产范围内所包括的货物和服务。

生产范围包括所有货物的生产和除住户成员为本住户提供的家庭或个人服务之外的所有服务的生产,从而消费范围也限于包括在上述生产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

(六)资产范围

国民经济核算中的资产是根据所有权的原则界定的经济资产,也就是说,资产必须为某个或某些单位所拥有,其所有者因持有或使用它们而获得经济利益。

根据这个定义,金融资产和由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固定资产、存货等,以及某些不是经过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自然产生的资产(如土地、矿藏、森林、水资源资产等),只要某个或某些单位对这些资产有效地行使所有权,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都属于资产范畴。

资产范围中不包括诸如大气或公海等无法有效地行使所有权的那些自然资源与环境,以及尚未发现或难以利用的矿藏,即一定时期内,鉴于它们本身的状况和现有的技术不能为其所有者带来任何经济利益的资源与环境。

(七)核算价格

核算价格主要有基本价格、生产者价格和购买者价格三种价格。

基本价格是生产者生产的单位货物和服务向购买者出售时获得的价值,减去其应付产品税,加上其应收补贴。

基本价格是一种理想的核算价格,而不是现实存在的价格。

生产者价格是生产者生产的单位货物和服务向购买者出售时获得的价值,减去开给购买者发票上的增值税或类似可抵扣税。

该价格不包括货物离开生产单位后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和商业费用。

购买者价格是购买者购买单位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价值,包括购买者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货物所发生的运输和商业费用。

购买者价格等于生产者价格加上购买者支付的运输和商业费用,再加上购买者缴纳的不可扣除的增值税和其他税。

在我国GDP核算中,主要使用生产者价格和购买者价格,目前还没有使用基本价格。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用来确定各种交易在什么时间记录,从而使交易价值正确地计算在GDP中的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经济价值在被创造、转移或消失时记录交易。

例如,总产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时候记录,中间投入在进入生产过程的时候记录。

这一原则适用于各种交易,包括同一机构部门内部的交易。

(二)估价原则

在GDP核算中,各种交易的估价一般按照市场价格估价。

在没有市场价格时,比如同一机构单位内部的交易(如自制设备、自给性消费等),按市场上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估价,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

估价使用的价格有生产者价格和购买者价格。

一般说,货物和服务产出按生产者价格估价,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如中间消耗、固定资本形成和最终消费)按购买者价格估价。

第四节基本核算方法

一、GDP核算方法

GDP核算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

三种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国民经济生产活动成果。

(一)生产法

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新创造价值的方法。

即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价值。

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生产法增加值计算公式如下: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将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生产法增加值相加,得到生产法GDP。

1.总产出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

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计算。

2.中间投入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中间投入也称为中间消耗,反映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转移价值,一般按购买者价格计算。

计入中间投入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的计算范围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的。

(二)收入法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计算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

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收入法增加值之和,等于收入法GDP。

1.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对于个体经济来说,业主的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不易区分,这两部分都视为劳动者报酬。

考虑农户的特点,把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也全部作为劳动者报酬。

2.生产税净额

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

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管理费中列支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应交纳的养路费、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水电费附加、烟酒专卖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等。

生产补贴是政府为了影响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产品价格水平,对生产单位单方面的转移支付,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作为负生产税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

各种类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

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计算,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因此,除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折旧外,暂时只采用上述方法计算。

4.营业盈余

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三)支出法

支出法GDP是从最终使用的角度衡量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

最终使用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及净出口三部分,计算公式为:

支出法GDP=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净出口

1.最终消费支出

指常住单位为满足物质、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从本国经济领土和国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的支出。

它不包括非常住单位在本国经济领土内的消费支出。

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

2.资本形成总额

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减去处置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净额,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两部分。

3.净出口

指货物和服务出口价值减货物和服务进口价值的差额。

二、GNI核算方法

GNI等于GDP与一国来自国外的净要素收入之和。

公式为:

GNI=GDP+(来自国外的要素收入-支付国外的要素收入)

=GDP+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下收益贷方减借方的差额

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下收益包括投资收益和职工报酬。

其中,投资收益包括直接投资的利润、利息收支和再投资收益、证券投资收益(股息、利息等)和其他投资收益(利息)。

职工报酬指我国个人在国外工作(一年以下)而得到并汇回的收入以及我国支付在华外籍员工(一年以下)的工资福利。

不变价GNI利用“GDP缩减指数”缩减现价GNI得到。

第五节基本分类

一、产业部门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02)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常规年度GDP核算的产业部门分类具体如下:

与经济普查年度一样,采用了四级分类的方法。

第一级分类直接采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但在第三产业中剔除国际组织部分。

第二级分类基本上采用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

第三级分类基本上采用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房地产业分到中类行业,并增加了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

第四级分类和第三级分类基本一致,同时根据多年来GDP核算数据的实际需求情况,并参照其他国家的分类情况,对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进行了细化(GDP核算产业部门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关系见第十八节)。

 

GDP核算产业部门分类表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第三级分类

第四级分类

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

工业

采矿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

制造业

农副产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制造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业

其他建筑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建筑安装业

建筑装饰业

其他建筑业

第三产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仓储业

邮政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仓储业

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计算机服务业

软件业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计算机服务业

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

零售业

批发业

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住宿业

餐饮业

金融业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银行业

证券业

保险业

其他金融活动

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物业管理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其他房地产活动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物业管理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

其他房地产活动

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

租赁业

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地质勘查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

专业技术服务业

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

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环境管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管理业

环境管理业

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其他服务业

教育

教育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卫生

社会保障业

社会福利业

卫生

社会保障业

社会福利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新闻出版业

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二、支出项目分类

支出项目分类采用三级分类,第一级分类按支出用途划分,第二级分类按支出特征划分,第三级分类按支出类型划分。

GDP核算支出项目分类表

第一级分类

第二级分类

第三级分类

最终消费支出

居民消费支出

食品类消费支出

衣着类消费支出

居住类消费支出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消费支出

医疗保健类消费支出

公共医疗消费

交通和通信类消费支出

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类消费支出

金融中介服务虚拟消费支出

金融机构实际服务消费支出

保险服务消费支出

自有住房服务虚拟消费支出

其他商品和服务类消费支出

实物消费

政府消费支出

经常性业务支出

固定资产折旧

资本形成总额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存货增加

进出口

货物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其他贸易

服务

运输服务

旅游服务

通讯服务

建筑服务

保险服务

金融服务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其他服务

第六节核算与发布程序

2004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国统字[2003]7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1月20日左右发布,并在2月和5月的《统计公报》、《中国统计摘要》上使用。

二、初步核实数在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次年9月在《中国统计年鉴》上发布。

三、最终核实数在次年年底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隔年5月和9月在《中国统计摘要》、《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出版物上发布。

除上述核算程序外,在开展经济领域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发布。

第二章生产法和收入法GDP核算

第一节农林牧渔业

一、核算范围

农林牧渔业是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的统称。

农业是对谷物、蔬菜、水果、中药材等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

林业指林木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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