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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籍制度

中国户籍制度

  第1篇:

中国户籍制度起源    户籍制度由来

  户籍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对全国人口进行管理,并据以征调赋税、劳役和征集兵员以及区分人户职业和等级的重要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调查并制定和执行一套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

中国户籍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商代。

殷墟甲骨卜辞表明,商朝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军事征伐行动之前或过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达征集兵员的命令。

“登人”的数目,一次从千人到万余人不等,这在当时来说是很大的,而且无疑是以户籍的记载为基础的。

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多有周王赏赐给贵族大臣们人口的记载,有的以“人”、“夫”为计算单位,有的以“户”、“家”为计算单位。

根据《周礼》的记载,中国早在西周,就在秋官司寇之下设置了名为司民的专职掌管户口的官吏,负责计算全国的户口人丁数目,并定期向周王报告。

周王朝规定要将当时的户籍文件妥慎保存在“天府”内,并由有关部门分别保管副本。

公元前789年,周宣王在征犬戎失利后,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当时叫做“科民”,以便迅速补充兵员。

从这些关于中国古代户籍管理的早期记载,可以看出户籍管理与役使人力的密切关系。

  户籍与赋役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绝大多数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又与土地赋役有着密切的联系。

战国时期,在韩、赵、魏、秦等国都先后推行了“上计”制度,即地方官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将辖区现有人口数字、本年度的赋税收支结算和下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为二,收执右券而发还左券,据以检查地方官的工作。

地方官要完成“上计”工作,就必须编制好本地区的户籍和赋役册籍资料。

西汉初年开始按人口征调赋役“初算赋”,唐代的税制从租庸调改为两税,郡县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计账,宋代规定每年一上账目奏状,明清时期每年要呈交奏销册,都是从“上计”制度发展而来的。

明代的户口黄册又名赋役黄册,在每户名下将人丁、事产并列,每户都要注明有无或占有土地多少、好坏,交税等级、数量等。

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

这些都说明户籍管理和赋役管理已经基本上合而为一了。

  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户

  封建社会中,人们在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反映在户籍制度中。

从战国开始,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等级体系便逐渐确立了。

“士”是四民之首,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这个阶层选拔出来的;“农”是从事耕作的,当时被视为本业,其地位仅次于“士”;“工”、“商”则被看为是从末业,地位又更低一些。

“士”虽然不能像勋戚贵族和现任官吏一样享有种种政治特权,但也能享受减免赋役的优待。

晋至唐初,是最讲究门阀士族等级的时期,门第高的往往易于得官,士人只要名载“黄籍”,便可免除赋役负担,并可荫庇他人。

以后,不论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期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实际上都享受某种法定和法外的特权;元代虽然歧视儒士,但儒户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军民异籍

  军民异籍是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

战国以前,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这是他们升官晋爵和夺取更高地位的途径,因此不肯轻许庶民进入军队。

但其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员,逐渐实行了普遍征兵的制度。

一般士兵不但随时有伤亡的危险,而且生活艰苦,其地位逐渐沦于一般平民之下,许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

东汉末年以迄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一般民户中划分出来。

列入军户的人,不但本人终身为兵,而且子孙后代都有服军役的义务,不准改业,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类户籍中进行。

长期以来,军户被列为低贱的社会阶层。

明代的户口分为军、民、灶、匠四大类,关于拘查追捕逃军的记载也特别多,反映出军籍人户的痛苦。

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两代的礼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宿卫军,以至清代的满、蒙、汉军八旗,则是以统治氏族为主组成的镇压力量,其权利、义务当然与一般军籍不同。

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军籍(旗籍)户口以进行管理。

不论按社会身份、军民职业抑或按民族区分的不同户籍制度,都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情况的反映。

  户籍制度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性质,广大人民为了摆脱沉重的赋役负担和被迫世代当军充匠的痛苦生活,历来就存在着对这套反动户籍制度的对抗和破坏,历代隐逃户口、流徙逃亡以谋挣脱户籍枷锁的斗争此起彼伏。

此外,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又是不统一的,皇帝与各级勋贵官僚之间,中央政权与各级地方政权之间,官府与其官僚吏役之间,往往都为自己的私利,或以滥加赏赐,或以非法荫庇,或以隐匿欺骗,破坏整体的户口赋役制度。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虽然存在了约3000年,却是在“建立──败坏──整顿──再败坏──再建立”的反复循环中发展过来的。

它从来没有真正达到统治阶级对其户籍制度的全部要求,也不可能真正健全地发展,结果是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归于尽。

户籍制度由来

  户籍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对全国人口进行管理,并据以征调赋税、劳役和征集兵员以及区分人户职业和等级的重要制度。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调查并制定和执行一套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

中国户籍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商代。

殷墟甲骨卜辞表明,商朝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军事征伐行动之前或过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达征集兵员的命令。

“登人”的数目,一次从千人到万余人不等,这在当时来说是很大的,而且无疑是以户籍的记载为基础的。

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多有周王赏赐给贵族大臣们人口的记载,有的以“人”、“夫”为计算单位,有的以“户”、“家”为计算单位。

根据《周礼》的记载,中国早在西周,就在秋官司寇之下设置了名为司民的专职掌管户口的官吏,负责计算全国的户口人丁数目,并定期向周王报告。

周王朝规定要将当时的户籍文件妥慎保存在“天府”内,并由有关部门分别保管副本。

公元前789年,周宣王在征犬戎失利后,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当时叫做“科民”,以便迅速补充兵员。

从这些关于中国古代户籍管理的早期记载,可以看出户籍管理与役使人力的密切关系。

  户籍与赋役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绝大多数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又与土地赋役有着密切的联系。

战国时期,在韩、赵、魏、秦等国都先后推行了“上计”制度,即地方官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将辖区现有人口数字、本年度的赋税收支结算和下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为二,收执右券而发还左券,据以检查地方官的工作。

地方官要完成“上计”工作,就必须编制好本地区的户籍和赋役册籍资料。

西汉初年开始按人口征调赋役“初算赋”,唐代的税制从租庸调改为两税,郡县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计账,宋代规定每年一上账目奏状,明清时期每年要呈交奏销册,都是从“上计”制度发展而来的。

明代的户口黄册又名赋役黄册,在每户名下将人丁、事产并列,每户都要注明有无或占有土地多少、好坏,交税等级、数量等。

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

这些都说明户籍管理和赋役管理已经基本上合而为一了。

  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户

  封建社会中,人们在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

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反映在户籍制度中。

从战国开始,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等级体系便逐渐确立了。

“士”是四民之首,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这个阶层选拔出来的;“农”是从事耕作的,当时被视为本业,其地位仅次于“士”;“工”、“商”则被看为是从末业,地位又更低一些。

“士”虽然不能像勋戚贵族和现任官吏一样享有种种政治特权,但也能享受减免赋役的优待。

晋至唐初,是最讲究门阀士族等级的时期,门第高的往往易于得官,士人只要名载“黄籍”,便可免除赋役负担,并可荫庇他人。

以后,不论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期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实际上都享受某种法定和法外的特权;元代虽然歧视儒士,但儒户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军民异籍

  军民异籍是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

战国以前,服兵役是贵族的特权,这是他们升官晋爵和夺取更高地位的途径,因此不肯轻许庶民进入军队。

但其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员,逐渐实行了普遍征兵的制度。

一般士兵不但随时有伤亡的危险,而且生活艰苦,其地位逐渐沦于一般平民之下,许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

东汉末年以迄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一般民户中划分出来。

列入军户的人,不但本人终身为兵,而且子孙后代都有服军役的义务,不准改业,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类户籍中进行。

长期以来,军户被列为低贱的社会阶层。

明代的户口分为军、民、灶、匠四大类,关于拘查追捕逃军的记载也特别多,反映出军籍人户的痛苦。

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两代的礼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宿卫军,以至清代的满、蒙、汉军八旗,则是以统治氏族为主组成的镇压力量,其权利、义务当然与一般军籍不同。

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军籍(旗籍)户口以进行管理。

不论按社会身份、军民职业抑或按民族区分的不同户籍制度,都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情况的反映。

  户籍制度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性质,广大人民为了摆脱沉重的赋役负担和被迫世代当军充匠的痛苦生活,历来就存在着对这套反动户籍制度的对抗和破坏,历代隐逃户口、流徙逃亡以谋挣脱户籍枷锁的斗争此起彼伏。

此外,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又是不统一的,皇帝与各级勋贵官僚之间,中央政权与各级地方政权之间,官府与其官僚吏役之间,往往都为自己的私利,或以滥加赏赐,或以非法荫庇,或以隐匿欺骗,破坏整体的户口赋役制度。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虽然存在了约3000年,却是在“建立──败坏──整顿──再败坏──再建立”的反复循环中发展过来的。

它从来没有真正达到统治阶级对其户籍制度的全部要求,也不可能真正健全地发展,结果是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归于尽。

第2篇: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了。

3个月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

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该文件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

“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

”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标志着新中国户口迁移制度的最后确立。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

《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从198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

“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调整“农转非”政策,实行“自带口粮户口”。

1984年,中共中央发布了一号文件,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

这是“文化大革命”后对户籍制度一次较大的改革,意味着在计划经济长期构建起来的城乡壁垒上打开了一个口子。

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做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制度的实行,使由以户为主的管理模式开始向以人为主的管理模式转化,为人口的证件化管理打下了基础。

  1988年10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对一些地方政府公开标价出卖城镇户口进行制止。

  198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要求:

“各地区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

”遵照这一指示,各地普遍加强了对“农转非”的控制。

同时,一些大城市对外来人口进行了清理,大批农民工重新还乡。

  改革户口登记制度。

1994年以后,国家取消了户口按照商品粮为标准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农业和非农业人口,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

  1996年7月1日,新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正式启用。

新的户口簿将“户别”的填写重新规范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两个户口类型,使户口登记能够如实地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分状况。

为逐步实现以地域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做了必要的准备。

  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按照这一新的政策,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生活,并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与当地原有居民同等的待遇。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该文件出台的新政策达4项之多,其中包括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解决已退休老人返回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籍投靠配偶、子女时的户口政策,以及城市投资者和直系亲属在该城市落户政策。

但该文件同时特别强调,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将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

  1999年7月,人事部、公安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在解决“特殊人才”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和户口指标的限制及时解决。

  以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为例,在上海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或购买一定面积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稳定工作者均可申请上海市蓝印户口,持蓝印户口一定期限后可转为常住户口。

其他地区的规定大同小异。

这说明,人的身分限制逐渐被市场因素取代,资产、技术、住房和正常稳定的收入,已成为户口迁徙的主体要件。

其政策实质是可以用钱来填平城乡鸿沟了。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

全国所有的镇和县级市市区,取消“农转非”指标,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凡在当地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的外来人口,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这标志着我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第3篇:

我国户籍制度    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

  一、来龙去脉    建国初期,各地治安情况很坏,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在1950年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上决定先在城市建立新的户籍制度,并与1951年7月出台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从1949到1955年,农村、城市间没有户籍壁垒,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

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原在农村革命的中共干部,以及内战期间躲到乡下的普通市民。

1949年时城镇人口有5765万,到1953年这个数字上升到了7725万。

“一五”计划上马后,数以百计的工厂相继建立起来,又有一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成为新工人。

城镇人口的增加,使城市粮食供应出现紧张,住房、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短缺。

  政务院在1953年4月发布了《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规定除了与工厂签订合同者,不再给农民办理入城手续。

半年后,城乡人口流动的口子进一步拉紧,在内务部与公安部《关于办理户口迁移的注意事项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各地政府有责任劝阻农村人口进城,只给予在城市找到工作、考入学校和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生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生活及夫妻团聚几类人群落户资格。

  虽然农村人口已很难在城市落户,但城市已有人口还是太多。

此时,城市中已有几百万的失业人口。

中央政府为解决失业人口问题便效仿苏联让城市青年下乡垦荒的做法,在1955年开始“上山下乡”运动,用以缓解城市压力并发展农村。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将城乡户籍整合在一起。

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后,原本正常的农业生产没法进行,粮食短缺问题进一步加剧,大批农民涌向城市。

当时正是“大跃进”时期,城市的工厂中也需要工人扩大生产,所以很多单位不顾政府规定,违规招收临时工。

原本已得到控制的城市人口,一下子又膨胀起来,1956年10月签发《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各地控制“盲流”数量。

粮食供给制度建立后,政府下令粮食部门不给非本地城镇户籍的人口分配粮食,迫使农村人口回到户籍所在地。

  1958年1月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

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

?

199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

  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3、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第4篇:

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和前景    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和前景中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

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

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近来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

  

  

(一)新中国户籍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户籍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

以此作为掌握人口信息、征调税役、分配资源和维护秩序的基础,它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和法律的综合性社会制度。

  建国前我国不存在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公民的迁移基本是自由的。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废除国民党时期的户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公安机关的同时,设立户籍管理部门,并着手建立新型的户籍制度。

但建国初的头8年,我国户籍管理制度主要是服从和服务于当时民主革命任务的完成和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工作。

这个时期居民的居住和迁徙是自由的,对居民迁出迁入只要办理相应手续,不作任何限制,而且这种自由有明确的法律保障。

  

  由于这段时期我国实行户口自由迁徙政策,公民迁移也就非常活跃。

958年1月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规定:

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制度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出登记、迁入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七项内容。

并规定: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该条例的颁布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此后,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制度日趋完善,并走上僵化。

1961年,公安部将农业户数和人数这一统计指标改为“非农业人口户数和人数”,这使“非农户口”和“非农人口”成为广泛使用的概念。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

《规定》确立的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主要为:

“从农村迁往城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

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从此提出了“农转非”问题,并在此后制定了若干项“农转非”的政策。

与此同时,公安部为贯彻上述规定,给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下达了“农转非”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

  村迁人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庭人数。

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

  1.5‰”。

从而对“农转非”实行了政策与指标双重控制的管理体制,至此,以控制公民自由迁徙为基本特征的新中国户籍制度已臻完备。

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正式形成并不断固化,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被人为地从《宪法》中取消。

全体公民被人为地划分为不可逾越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人口”,城乡壁垒日益森严,耸立在城乡之间的“户籍墙”坚不可摧,二元社会结构也逐步形成。

  中国户籍制度发展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政治管理的需要,我国仍然实行户籍管理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

  1950年8月,公安部制订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与国民政府时期的《户籍法》相比,这个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社会治安作为户籍管理的重点。

户籍由过去归内政部及地方政府管理转而交由公安部门管理。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宗旨,对户籍制度治安作用的强调十分明显。

这个条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严密的治安防范体系,为镇压反革命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1954年,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普遍建立起农村户口登记制度。

农村户籍制度的重要特点是进行了阶级划分,区分了所谓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

  1953年,进行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全国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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