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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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doc

黑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汇编

 

部门公章:

报送时间:

部门承办人:

承办人联系电话:

 

一、部门概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部门主要职责

四、领导岗位职责

五、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职责

六、执法标注

七、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八、行政审批分解一览表

九、相关配套制度

十、行政处罚权裁量指导标准

 

一、部门概况

黑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于2010年12月31日,是黑山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镇市等4县(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11〕248号)意见,负责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黑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综合办公室、党务办公室、计财室、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纪检监察室、法规股、行政审批股7个股室。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收集整理全县城市管理业务动态、做好城市管理文书整理、档案归存、落实政务及执法活动公开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指挥调度、统筹安排、协调处置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信访等案件受理工作;负责县城区内各类公益、商业性活动、庆典、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工作;负责县委、县政府交办有关城市管理及其它工作。

下设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女子特勤大队、市容环境管理一大队、市容环境管理二大队、市容环境管理三大队、市容环境管理四大队、市容环境管理五大队、北广场管理大队、福山时代广场管理大队、庞河园区执法分局、大虎山执法分局10个基层执法大队(分局);1个工程大队辅助执法工作。

县公安局为行政执法局派驻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城区中队。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1、法律4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999.1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990.1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96.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2.1.1)

2、行政法规3部

(1)《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1.25)

(2)《关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81.1.1)

(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01.7.9)

3、地方性法规2部

(1)《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4.1)

(2)《辽宁省行政复议条例》(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

4、政府规章11部

(1)《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经2005年8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经2012年7月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3)《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4)《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5)《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6)《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7)《辽宁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经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8)《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1年1月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同时废止。

(9)《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76号令,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辽宁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经2010年1月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22日起施行。

(11)《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148号令,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1、授权执法依据

(1)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节选)(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选)(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1988年6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

本法被1995年8月29日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节选)(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04年5月1日施行)

(2)行政法规5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地方性法规2部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编者注:

修改内容见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的《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2006年修正本)》)

(4)部委规章3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一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5)政府规章4部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1年2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编者注:

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8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9月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4年修正本)》)

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1989年7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1989]60号发布)(编者注:

修改内容见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辽宁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正案》修正的《辽宁省人民政府规章(1997年修正本)》)

《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镇市等4县(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2011年10月28日辽政〔2011〕248号令发布)

 

三、部门主要职责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镇市等4县(市)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11〕248号),确定黑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职能如下: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查处临街搭建的违章建筑,对在店外摆摊设点经营、停放车辆、占道堆放物品,违章设置户外广告牌、门楣牌匾、商业亭棚、临时占用人行道等行为进行管理。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灰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造成二次扬尘、沿街露天烧烤污染环境,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向城市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无照经营或者超出营业执照核准地点、范围经营以及随意摆摊设点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侵占人行道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对主要街道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对违章停放车辆影响公共交通和社会安全行为采取强制拖离措施。

八、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领导岗位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党组成员具体分工如下: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带头贯

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率先垂范,依法行政;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决定局系统年度或阶段性的重要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办公室、计财室、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局党组副书记、政委协助局长负责常务工作。

协助局长负责全局队伍建设和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局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认真执行《条例》和《准则》及局《勤政廉政制度》;协助局长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抓好党(团)组织建设;分管党务办公室、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城区交警中队;负责扶贫帮困工作、宣传工作。

三、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工作,对局长负责,为局长献言献策,参与集体决定;负责领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工作,研究落实局长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条例》和《准则》以及局内部《勤政廉政制度》。

分管大虎山执法分局、福山广场管理大队;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抓福山市场建设;负责房屋征收拆迁工作。

四、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工作,对局长负责,为局长献言献策,参与集体决定;负责领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工作,研究落实局长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条例》和《准则》以及局内部《勤政廉政制度》。

分管庞河园区执法分局、特勤大队;负责县委政府控访工作。

五、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工作,对局长负责,为局长献言献策,参与集体决定;负责领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工作,研究落实局长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条例》和《准则》以及局内部《勤政廉政制度》。

分管纪检监察室、行政审批股、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工程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六、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工作,对局长负责,为局长献言献策,参与集体决定;负责领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工作,研究落实局长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条例》和《准则》以及局内部《勤政廉政制度》。

分管市容管理一大队、五大队、八一广场、武林公园管理大队。

七、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工作,对局长负责,为局长献言献策,参与集体决定;负责领导和监督分管部门工作,研究落实局长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遵守《条例》和《准则》以及局内部《勤政廉政制度》。

分管市容管理二大队、三大队、四大队、北广场管理大队。

 

五、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职责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

1、执法机构职权:

指挥中心在局长授权下行使指挥调度职权;通过指挥中心现有的电子监控等设备及时掌控城市管理动态情况,实时进行指挥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受理群众有关城市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咨询、建议和求助;网上巡查网格街区管理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行为;检查城区摄像头网络运行,损坏情况;负责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抓拍各种违法行为并按时录入局信息仓储平台;负责对各大队执法情况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全局工作人员签到签退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值班、出勤情况进行监管,报办公室备案;对全局车辆进行GPS监管;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2、执法岗位职责:

(1)、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执法局省信访

平台、民心网等投诉的受理和协调工作;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每日签到签退情况汇总工作,并报办公室备案;负责上报每日网上巡查情况;负责指挥中心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2)、指挥中心值班员职责

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熟悉网格街区辖区管理基本情况和人员编制情况,了解有关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做到遇有情况,能够及时通知;及时准确地接受群众投诉、求助、咨询,详细记录基本情况;妥善、有效处理当班期间发生的各种问题,并向值班领导报告;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指挥中心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指挥、通信和联络畅通。

(二)规划监察执法大队

1、执法机构职权:

(1)、城市规划监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违反国家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绿化用地和设施、砍伐迁移城市树林、花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设施使用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4)、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造成城市大气污染,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造成二次扬尘,向城市水体排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门市申请设置门楣牌匾,设置宣传广告板,庆典活动,设置彩虹门审批前现场勘验。

(6)、负责局法律、法规方面宣传、培训计划的实施。

(7)、负责接待群众上访工作,及时将上访内容上报局党组,反馈各部门。

2、执法机构职责:

(1)行使黑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权

第一项违反城乡规划超越资质等级、违反标准编制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2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项临时建设未审批或未按内容或超批准期限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四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竣工资料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六项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市政公用保护条例》三十四条

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行为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未造成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侵害行为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赔偿费1到5倍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道路上排放残渣废液、冲刷车辆、焚烧垃圾或者擅自进行有损路面的施工作业;

(二)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石;

  (三)车辆载货拖刮路面,机动车在非指定路段上试刹车;

(四)占用桥涵设施;

  (五)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爆破、采砂、取土;

  (六)修建影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桥涵上摆设摊亭、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九)在桥涵上试刹车、停放车;

(十)利用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 

 (十一)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电缆、管道上方挖掘;

 (十二)依附照明设施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在照明设施的地下管线的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十四)破坏照明设施;

(十五)盗窃排水井盖、阀门、管道等;

(十六)向排水设施内倾倒、排放垃圾、残土、积雪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及其他有害物质;

(十七)在排水管道上方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筑;

(十八)堵塞排水管渠、拦渠筑坝、设障阻水、安泵取水;

(十九)在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

第七项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八项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九项实施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政处罚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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