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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

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央行2013年底的存款情况进行了测算,可以覆盖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

50万的限额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称会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整。

  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小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

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

  业内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假设一开始的平均存款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二。

同时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其利率是百分之三,那么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一。

再比如,与存款利率调整动辄影响资金成本0.25个百分点相比,存款保险费的影响是十分微小的。

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对于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较好的上市银行,其费率还会更低一些。

经过近几年改革,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存款保险的成本能够承受。

  从利润来看,假设存款保险费率平均为万分之二,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在1%左右,简单换算可以知道,存款保险费占利润的比例要低于2%。

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团队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可参考0.05%的国际平均水平。

按照香港的经验,国有和股份制两类银行的费率可能分别为万分之五和万分之八左右。

为减少对银行利润的冲击,存款保险费可以分摊到5年甚至7年内分批征而不是一次性征足。

目前,内资银行总存款额在105万亿元左右,若按照0.05%的费率对所有存款征收,则一年的存款保险基金收入不超过6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的基金池若要达到受保存款总额的0.3%的标准,仍需较长时间的积累。

  银行利润受影响但有利长远

  在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消息的刺激下,上周五银行板块整体飙涨8.44%,创下当日A股单一板块涨幅之最。

其中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6只个股强势涨停。

  连平表示,从存款人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将改变其“政府隐性担保、存款无风险”的固有意识,使其更加关注存款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选择较为安全的金融机构存入资金。

同时也使金融机构强化其风险意识,促使其理性揽存、理性经营。

  从银行业的市场格局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存款人对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民营银行的信心,为其创造公平适宜的外部环境。

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将打破商业银行难以破产退出的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使其真正成为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兴业银行的报告观点相对偏空,根据其测算,如果存款保险制度2014年推出,那么保费缴纳将使上市银行当年净利润的3%受到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料明年初推出

  央行27日召开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明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副行长胡晓炼27日在“《财经》年会2015:

预测与战略”上表示,将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此前也透露,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工作已取得很大进展,已接近成熟。

  在长达21年酝酿之后,央行将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权威人士介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职能,包括适度的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职能,强化对制度参与各方的激励和约束。

  赔付上限或为50万元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国际上,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资本金主要由银行按照存款规模缴纳的存款保险基金、政府以财政拨款注入的资金构成,央行和银行业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设立。

  据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采取有限赔付的做法,初定赔付上限可能是50万元。

  专家表示,全额赔付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弱化市场约束;当前我国并不处于金融危机中,没有必要实行全额赔付;如果现在实行全额赔付,将来向有限赔付过渡时还要再过一次关。

当然,根据现在的情况,在存款保险制度启动阶段可以参考人均GDP、居民收入水平等指标,将限额的水平适当定得高一些,覆盖面广一些,将来根据GDP和通货膨胀的变化再调整。

  业内人士表示,“有限赔付”是指存款保险可以使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

  专家介绍,根据存款分布的一般规律,通过设定一个适当的存款保障限额,可以确保99.5%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完全覆盖。

如果考虑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多个银行开户,事实上可获得的存款保障将提到更高。

另外,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需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因此也不会出现损失。

  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团队认为,参照美国经验,保险额度是相对动态可调整的,如美国在起初几次大的调整后稳定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并参考通胀水平每五年进行相应的调整。

 

 通常情况下,国际上存款保险限额大多集中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2-6倍左右的水平。

2013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20亿元,2012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5,404万人,中国人均GDP大致为42,011元。

用50万存款保险限额/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2,011元,比值为11.9倍,比较符合我国储蓄率高的基本国情。

 

2013年以来,多项金融改革加速推进,银行业发展面临诸多变局,近期呼声最高的莫过于设立民营银行。

同时,利率市场化改革也在加速推进。

在这一背景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刻不容缓。

业内人士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有助于防范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其对商业银行的财务影响并不大。

权威人士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7月5日,金融国十条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

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和金融脱媒导致银行经营压力加大,争夺优质客户带来竞争白热化,流动性风险加大也对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在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同时放宽银行准入,如何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允许商业银行有进有出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成为设立民营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在此背景下,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一是有利于加强对存款人的保护。

通过明确宣布担保和赔付政策,建立事前基金,明确可靠的后备融资来源,确保及时赔付,稳定存款人的预期,切断恐慌情绪和风险在金融机构之间传染的链条,防止个体风险引发连锁反应,从而有效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条件下,国家实际上承担隐性的担保责任,易导致银行缺少风险约束机制,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

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一方面将确保所有的金融机构能够公平竞争,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风险处置职能,有助于为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使得银行真正做到“有进有出”。

具体而言,在防范风险方面,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对高风险银行实施高费率、采取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等措施,可以促使银行稳健经营,有利于防范风险,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

当银行出现严重问题时,可及时启动风险处置,避免损失扩大,防止股东和经营者在资本耗尽以后“吃存款”。

因此,存款保险是在现有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个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存款人保护。

当银行经营失败时,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推动妥善化解风险。

存款保险制度在处置化解银行风险时,可以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市场力量,促成健康银行与倒闭银行之间的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市场化重组,将倒闭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银行,这事实上可以使存款人的全部存款都得到充分保护,免受了银行经营失败的影响。

这与传统上的简单停业整顿、撤销清算相比,对各类存款人都更加有利。

  加强存款人保护

权威人士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将借鉴有限赔付、差别费率和早期纠正机制等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实践中较为成熟的做法。

从过去的“隐性全额担保”到未来的“有限赔付”,存款人在获取赔付时会否面临存款的损失,是广大储户最担心的问题。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即便是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隐性全额担保并不存在”。

业内人士介绍,2004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已明确对大额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及对公债权不予收购的政策。

而在实际赔付中,过去由于存款缺乏法律保障,存款人对于“存款安全”没有稳定的预期,实际处置中大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往往陷入“救火式”的被动处置,不能确保及时赔付,所以只要有出“问题”的风声,老百姓的第一想法还是先把钱取出来,大家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挤兑。

近年来个别中小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是例子。

业内人士表示,“有限赔付”是指存款保险可以使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全部存款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从而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

“根据存款分布的一般规律,通过设定一个适当的存款保障限额,可以确保99.5%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完全覆盖,如果考虑一个家庭的存款可以放在其不同成员名下,同一存款人可以在多个银行开户,事实上可获得的存款保障将提到更高。

“另外,假设银行出现经营倒闭风险,在存款保险制度下,政策一般是采取资产收购与债务承接等处置方式,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银行,无需进入直接赔付环节,储户的存款因此也不会出现损失。

”专家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对存款人可实现及时赔付。

例如银行周五关闭,周一就完成存款转移或赔付,这就在赔付效率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银行出了问题,老百姓不仅“肯定能拿到钱”,而且还能“马上拿到钱”。

对于单位存款,由于按照原来的政策并不享受保护,所以存款保险制度无论为单位存款提供多少限额的保护,都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增强。

简言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引入了限额保护的概念,但由于其赔付更明确、更及时、更有保障,而且为绝大多数存款人都提供了全额保障,因此存款人整体上在资金安全方面感觉更“踏实”。

  对商业银行业绩影响小

未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商业银行上缴保费。

专家对此表示,保费金额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影响会很小。

业内人士介绍,存款保险费率通常以万分之一为单位。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体系运行比较平稳时期建立的,估计起步时的费率不必要太高,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逐年收取,逐步积累存款保险基金。

“假设一开始的平均存款保险费率为万分之二。

同时以一年期存款为例,其利率是百分之三,那么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费尚不足其利息支出的百分之一。

再比如,与存款利率调整动辄影响资金成本0.25个百分点相比,以万分之一计算的存款保险费的影响是十分微小的。

存款保险制度如果实行差别费率,对于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较好的上市银行,其费率还会更低一些。

经过近几年改革,银行资产质量、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存款保险的成本能够承受。

从利润来看,假设存款保险费率平均为万分之二,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收益率在1%左右,简单换算可以知道,存款保险费占利润的比例要低于2%。

从利润增速来看,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会影响金融机构利润同比增长幅度,但从次年开始这种效应将由于基数因素被消化。

专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建立一种对风险进行约束和疏导的新机制,其发挥作用主要不依赖收取多少基金。

在传统的制度下,可能花再多的钱也买不到好的机制,只有建立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制度,使风险“各归其流,各施其责”,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风险根源,切实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

(记者任晓)

 

虽然以国有企业为主导以及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等特殊背景,为存款保险制度达到预定政策效果增添了难度,但从在长效机制上看,不仅对“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有重要帮助,还隔离了房地产泡沫引发的一系列金融风险,有利于防范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

存款保险制度的渐行渐近,让大多数存款客户产生了在“要存款还是理财”这一难题上进退维谷、左右为难。

从征求意见稿的条款来看,尽管50万限额赔付上限已覆盖了全国99.63%的储户,且存款保险制度主要覆盖个人存款、企业存款和政府存款(不含金融同业存款),而对于高净值储户、企业存款等,甚至包括暂存在银行的产业投资资金都可能面临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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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尴尬来自资金风险敞口的管理,对高净值客户要么将上亿资金平均分配到不同银行,这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管理成本大幅上升;高净值客户另外的选择可能是理财,将资金分散到房地产市场、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甚至估值低、安全边际高的股票上。

仅此以个人判断,这可能也是促成近期各路资金横扫股市,尤其之前被严重低估的大盘蓝筹板块的因素之一。

难怪《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一周的沪深股市行情会有如此淋漓尽致的表现。

类似这样的短期影响带来的连锁反应还有很多,预计可能还将持续。

比如,对于区域性银行的行为就会带来较大变化: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社等中小银行的信用,给中小银行创造了与大银行“同一起跑线”的竞争环境,对区域性银行的发展无疑是非常有益;另外一方面,区域银行受益于“暗保”转为“明保”的支撑,银行发展运营可能会表现得更为激进,进而忽视运营风险,甚至放松内部风险控制等,“道德风险”将激增。

此外,在存款风险水平一致的条件下,区域性银行对吸存的动力将进一步增强。

随着存款保险制度逐步打破政府隐形担保与行业的“刚性兑付”规则,利率市场化逐步推开,地方中小银行可能会推动无风险收益水平的增加,提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存款保险制度无论短期效应还是长效机制的分析结果,都有待政策推行以后才能真正检校其效果。

加之,我国长期以来过度依赖银行等间接融资方式、以国有企业为主导以及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过多等有着不同于各国的特殊背景,为存款保险制度达到预定政策效果增添了难度。

尽管如此,存款保险制度改革造成的短期市场反应总体上是调整有序、稳中趋好的。

与短期效应的利弊相比较,在长效机制上,无疑将有利于我国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结合全球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效果与经验,笔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对“去地方政府高杠杆化”有重要帮助,还隔离了房地产泡沫引发的一系列金融风险,长期有利于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连锁反应。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隔离了政府与区域银行的隐形担保关系,从根本上抑制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有突出作用。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作为商业银行隐形担保人的角色普遍且长期存在,“刚性兑付与储户风险自担”问题始终未打破,致使地方政府长期为地方区域银行与城投债(现转为“市政债”)作为隐形担保人,由此进一步加大了地方财政的高杠杆率。

据国家审计署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预测,2014年地方政府偿还债务或高达2.4万亿,而2014年前三季度全国土地出让金近3.12万亿,同比下滑21.1%。

在极端情景假设条件下,一旦房地产市场出现短期波动,其连锁反应波及区域地方银行,地方政府必然捉襟见肘,如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

显然,存款保险制度可将地方政府与区域银行的复杂债务关系中解放出来,结合“城投债转市政债”等一系列金融手术,达到去地方财政“高杠杆率”的目的。

进一步,促使地方政府逐步走出以“土地财政”维系的恶性循环怪圈,这大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过度发展,也最终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隔离与持续健康发展。

其次,存款保险制度可能会引发新一轮国内金融体系格局与走向的变化。

从整个银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上允许了民营银行或社区银行的设立,也为商业银行的合理退出创造了条件,进而为最终形成多层次银行体系奠定了基础。

作为金融资源自由配置的重要价格信号的利率,一旦摆脱行政指导,形成市场化运行机制,将终结商业银行的同质化竞争,转而形成以“多层次、差异化”服务不同领域、不同经济层次与群体的间接融资服务体系。

不可否认,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中小银行“道德风险”的概率,从而可能加大破产、倒闭的风险。

然而,美国的经验表明,只要限额保险金额与保费设置合理,就可大幅有效降低银行的破产概率。

20世纪20年代美国每年平均倒闭为500家,到了大萧条的1933年倒闭数量达3000家左右。

同年,美国联邦保险制度建立,此后数十年每年倒闭数量平均只有5家。

足见,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也是形成多层次银行体系的坚实基础。

从影响证券行业的发展角度看,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理财市场的长期繁荣,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惯性也会陆续打破,将彻底颠覆普通大众对“存款无风险”的固有意识,是切实向大众普及“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的绝佳机会。

其中,对银行理财、保险、信托集合、甚至互联网平台等细分行业都有较大促进作用,也会帮助其厘清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投资者与筹资者的关系,为投资者建立并强化“投资风险自担”的风险意识。

 

酝酿了21年的存款保险制度即将面世。

对此,接受采访的券商分析师普遍表示,该制度对上市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有限,有利于树立储户对包括民营银行在内的小型银行的信心。

不过,存保制度的推出或将导致存款向大中型银行集中,对于小型银行来说难言利好。

  对上市银行负面影响有限

  按照央行昨天公布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存保制度实施后,商业银行需要缴纳保费,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

而这将直接增加银行的支出,因此,投资者非常关注该项制度对银行利润的影响。

  招商证券银行业分析师肖立强预计,存保制度的推出对银行利润影响不大。

假定商业银行的平均费率为万分之七,需要5年左右存款保险基金达到目标水平,之后商业银行的平均费率降为万分之一。

据此测算,存保制度推出后的前5年每年对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不超过1.5%,第6年起,对银行业绩的负面影响甚至微乎其微,不会超过0.3%。

  而长城证券分析师屈俊分析,存保基金将根据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及其他财务指标,使用0.04%~0.12%的差别费率,预计存保制度对银行净利润的负面影响在1%~3%。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因银行倒闭带来系统性风险,保障储户利益,但肖立强表示,上市银行基本面较好、规模大,且股东背景坚实,目前无破产风险。

  此外,肖立强还表示,城商行一般有国资背景,也基本无倒闭风险。

所以,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防止小型银行倒闭引发的风险扩散。

  多位券商银行业分析师皆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规模小、倒闭风险较高的小型银行以及处于襁褓阶段的民营银行。

  新制度下小银行命运难卜

  今年3月,江苏射阳农商行因谣言而遭遇挤兑危机,震惊银行业和监管部门。

该事件发生后,国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钟正生预测,该事件可能加速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

因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隔离对单个银行的挤兑,防止系统性危机。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林采宜(微博)昨日对证券时报记者称,该制度将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机制的市场化水平,化解金融系统潜在风险。

尤其对农信社、村镇银行以及即将问世的民营银行来说,实际上是无形的“增信”。

  某总部在深圳的证券公司研究员称,该项制度为中小银行、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

  不过,市场上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存保制度推出对小型银行难言利好。

屈俊说,该制度将会导致存款资源向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集中,加剧银行业的存款竞争,小银行存款吸收成本将会提高。

 

近期,我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工作小组,赴四川、甘肃两省实地调研。

在调研过程中,我明显地感到,当前社会各界甚至基层监管机关、商业银行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程度远远低于我们的想象。

比如,某商业银行省分行在有关的书面材料中认为,存款保险是由银行按照统一的比例向存款人征收保险费的制度。

他们还建议:

“为避免增加存款人成本,降低其收益而削弱央行收紧流动性的政策,可考虑由存款利息税向存款保险费的转化”。

某市银监分局则认为:

“存款保险制度鼓励商业银行承担更大的风险”。

在这样的条件下能否顺利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很值得人们深思。

  有关基层部门的同志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人员都能够认识到,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强化金融监管、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银行业的信誉,有助于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但与此同时,很多中小银行也都表达了对它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的担心和顾虑,需要我们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起草有关行政法规时予以关注。

  担心存款保险制度会削弱其市场竞争力

  某商业银行市分行、某市商业银行等单位认为,从理论上讲,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银行提供了一个与国有大银行公平竞争的环境。

而实际上,这一制度的推出,即向社会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政府将不再为商业银行的破产承担任何责任。

社会各界对中小银行的信心会因此而受到打击。

为了避免损失,单位和个人更愿意将其存款存入国有大银行。

目前,中小银行在信贷市场上的份额不足1/4。

它们与国有大银行相比,无论在资产质量、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还是资本金补充方式、政策扶持力度等各方面都有很大差距。

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如果出现储户流失、存款下降的局面,将使其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实行差别费率。

差别费率幅度可能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制定。

在调研中,很多基层单位的同志对差别费率的反映也比较强烈。

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某省银监局的同志认为,按照上述标准去衡量,绝大多数中小银行都可能适用较高的费率。

这无异于向社会披露了这些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势必严重地削弱其竞争力。

他们建议,在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初期,根据投保金融机构负债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固定费率。

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检验后,再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

  忧虑存款保险制度会增加其经营成本

  某省农村信用社联社、某市城市信用社等单位认为,目前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佳、资本充足率偏低、备付金的提留严重不足。

该省农村信用社联社中有67个县(区、市)联社未提足备付金,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缺口也高达24.8亿元,资产利润率为-2.19%。

该市城市信用社每年须缴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残保基金等11项税费。

去年一年上缴税费共计236万元。

如果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存款保险费,会进一步增加其经营成本。

  一些银监局、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同志认为,根据差别费率的要求,对中小银行一般会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

这无疑会加重其财务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有关基层部门的同志提出两项建议:

一是,正确确定存款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他们认为,根据以往的经验,支付存款保险费很可能以年末数据为准。

而每年的年末,一般都是金融机构资金回笼、存款数额增长较快的时期。

根据这些数据计算出来的保险费,数额都会偏大。

这就增加了投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减少其利润。

可以考虑以加权平均的数额,来计算存款保险费。

二是,对经济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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