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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答疑

目录

一.问:

劳动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吗?

2

二.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有什么条件?

4

三.问:

企业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8

四.问:

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2

五.问:

仲裁代表人制度有何应用意义?

14

六.问:

劳动仲裁须在何时申请?

17

七.问:

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20

八.问:

企业为什么会成为其他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24

九.问:

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27

十.问:

企业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时可以提出反申请吗?

有什么法律后果?

30

十一.问:

希望劳动仲裁秘密进行,可以吗?

32

十二.问:

可以要求更换仲裁员吗?

34

十三.问:

可以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吗?

37

十四.问:

仲裁申请人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有何后果?

38

十五.问:

仲裁被申请人不出庭、中途退庭有何后果?

40

十六.问:

档案中对企业不利的证据,不交行吗?

42

十七.问:

从立案到做出裁决要多长时间?

45

十八.问:

何时员工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支付令?

48

十九.问:

接到法院支付令,企业怎么办?

50

二十.问:

仲裁庭可以要求企业先予执行吗?

52

二十一.问:

收到先予执行裁决,企业怎么办?

55

二十二.问:

企业可以申请对员工先予执行吗?

57

一.问:

劳动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吗?

答: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但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者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79条;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条、第5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82条。

例:

赵某2002年5月15日入职江阴市某皮鞋厂担任裁剪工,2009年1月,车间更换主管,双方相处不好。

3月,赵某因一次工作上的失误浪费了部分物料,主管以此为由上报公司解雇了赵某,赵某与工厂就离职补偿金及单位追索其工作失误造成工厂损失的赔偿金问题发生争议。

2009年5月12日赵某致信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月25日,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复赵某,告知赵某应向有管辖权的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赵某在未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况下,2009年6月2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两审法院均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的诉讼前置程序;

●只有正式申请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相应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才真正完成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才不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本案中,虽然赵某曾就本案纠纷致信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亦以回信的方式做了答复,但该答复仅告知了赵某应向有管辖权的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属于对当事人行使申诉权的一种指引,并非是仲裁委员会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因此,本案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两审法院也均以本案未经仲裁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

操作提示:

1)通常情况下仲裁是劳动争议诉前必经程序,纠纷若在仲裁阶段得到解决,则可以节省企业的诉讼程序相关支出。

2)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完成有两种表现形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实体的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的仲裁裁决,但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申诉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3)企业要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一般答复行为和法定的裁决行为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答复行为,不属于正式的法律行为,不具有将案件直接推进到诉讼程序中的作用。

二.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有什么条件?

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

2)仲裁申请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级别管辖以及地域管辖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采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受案范围,并且对级别管辖的标准和地域管辖范围有具体的规定。

3)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时间在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定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申请时效自事由消失之日起连续或重新计算。

4)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

是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或是工会组织。

5)仲裁申请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6)仲裁申请人已提交仲裁申请书和其他仲裁委员会要求的申请材料。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17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7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第31条;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须知》第1条、第2条、第3条;

5.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仲裁指南》第2条、第3条;

6.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7.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规定》。

例:

2001年,刘某与上海某纺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在纺织公司下属的某联营公司工作。

2007年12月,刘某所在的联营公司转制为服装公司,从纺织公司分离,与纺织公司不再有隶属关系,但刘某的劳动关系仍在纺织公司。

2008年5月,纺织公司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6月,刘某签收了该通知书:

双方明确于200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纺织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4.2万元。

对该款项,纺织公司要求改制后的服装公司从欠其的社会保险费中抵扣支付,但遭到服装公司书面明确拒绝,两公司为此事诉至法院。

在此期间,刘某未向纺织公司索要该补偿金,纺织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该款项。

2009年7月6日,刘某由于长时间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遂以纺织公司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9年7月25日,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超过劳动争议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刘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纺织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2万元。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间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鉴于争议当事人刘某劳动关系所在公司与实际工作的公司之间为具体支付事项发生诉争,使本案涉讼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单位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未向被告追索支付补偿金,被告亦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此款,双方并未发生争议,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当事人并不能确定其权利已受到损害。

因此,原告于2009年7月6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申请仲裁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遂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要点: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

●仲裁申请须在法定时效内提出;

●仲裁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刘某与公司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补偿金的约定,没有得到及时支付,是由于公司改制后,刘某实际工作的公司和劳动关系所在公司就具体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具体支付人因此悬而未决,但公司并没有拒绝支付刘某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不能从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刘某申请仲裁时也没有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受理,但是由于错误理解法条,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法院在分析具体案情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操作提示

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企业需注意仲裁争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的争议范围、管辖范围,申请主体是否合法,申请是否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等受理条件,善用自己在开庭前的答辩权利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问:

企业申请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是法律规定必须提交的材料,各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受理企业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作具体规定。

参照北京、上海和广东省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企业申请仲裁应提交的材料主要有:

●仲裁申请书;

●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

●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及仲裁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事项等,证据是证人证言的,还应注明证人姓名和住所(身份证明、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企业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登记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是律师的,还须出具律师事务所出庭函);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条;

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须知》第4条、第5条、第6条;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仲裁指南》第4条;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提交材料须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书写规范》、《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交材料须知》。

例:

2007年3月,王某与某木业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公司销售部高级主管,负责对工程客户项目产品销售及跟踪服务工作。

2008年10月,王某提出与该木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得到公司同意后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木业公司为王某出具了结清货款的证明。

2008年11月,木业公司在进行年底财务清查与决算时,发现王某在职期间利用与公司两个主要客户联系与跟踪服务的机会,以现金方式收取货款8万元,却没有交回公司。

木业公司派人向王某交涉,并请客户经办人员向王某阐述了支付货款的过程,但王某认为自己已离职,公司也出具了结清货款的证明,声称公司没有收到货款与自己无关。

几次交涉无果后,木业公司就此事聘请律师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木业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时,提交了以下材料: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出庭函,被申请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木业公司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复印件。

代办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其他材料复印件上均加盖有木业公司的公章。

但是由于主办律师的疏忽,将公司给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委托书遗忘在自己的办公桌上。

并且,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刚刚变更,与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主办律师也没有提示木业公司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

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木业公司提交的资料后,指出这两个问题,要求代办律师补齐证明材料方可受理。

一周后,主办律师补齐相关资料,重新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理了申请手续,5天后,王某收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企业申请仲裁时须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形式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和企业的证明文件;

●企业的证明文件包括多个证明材料,每个证明材料都不能缺少,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不予受理。

本案中,木业公司与员工王某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在提交申请材料时,缺少了两份证明文件,因此在初次申请时未被受理,一周后,木业公司聘请的律师补齐相关材料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

操作提示

1)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2)仲裁申请书和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四.问:

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答:

可以不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情形有:

1)劳动者持有企业工资欠条。

2)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劳动者直接就1)、2)所列事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会按普通民事诉讼纠纷受理。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向海事法院起诉,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

参考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第1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

例:

周某于2008年初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职位是初级缝衣工。

2009年年初,服装公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开始对级别较低的职工实行只发60%工资的政策。

但公司老板当时承诺,等公司的资金周转过来再补发,并且给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写了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欠条。

2010年7月,周某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冲突,被公司辞退,周某拿着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共计20,000元要求公司兑现欠条,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搪塞不予支付。

多次索求无果,周某咨询律师后于2010年10月15日直接向法院起诉该服装公司,法院受理了该案。

解:

本例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工资欠条是确定企业对员工有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有效证据;

●法律将企业对于员工有确定给付义务的纠纷同时归于普通民事纠纷,劳动者能以直接诉讼的方式快速实现自己的权利。

此时,由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从劳动关系中的事项转化为金钱支付事项,即转变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再经过仲裁程序。

本例中,服装公司给周某出具的工资欠条,既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也是公司对周某负有支付义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证据,法律在此类型的争议中,给予了劳动者双重保护,因此周某可以依据劳动争议一般程序维权,也可以选择直接起诉方式快速实现自己的权利。

操作提示:

1)企业出具工资欠条时,在何时支付及支付的具体数额上,要认真核实。

2)企业在与员工就给付义务的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时,应充分注意此类调解协议生效后,劳动者具有的多种权利实现方式,包括:

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和直接起诉,从而选择和调整自己解决纠纷的方案。

3)企业对此类争议要有全面的考虑,争取尽量以非诉方式化解纠纷,以免增加不必要的人力、时间成本。

五.问:

仲裁代表人制度有何应用意义?

答: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制度是针对集体劳动争议而设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有的集体争议中劳动者数量甚至达到数万人,而且双方矛盾也更加集中尖锐,社会影响更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企业、对仲裁机构来说,纠纷处理的压力都更大;而且,发生集体争议时,让所有人参加诉讼也不现实,因此仲裁代表人制度的建立非常必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争议双方的快速有效沟通,增强劳资双方的互信,保证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在争议期间的正常维持与运行,有效促进争议的快速解决,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参考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

例:

王某是某外商投资公司员工,在众多农民工中,有高中文凭的王某做事有头脑,又热心助人,是大家的主心骨。

1995年劳动法开始施行时,公司为包括王某在内的143名农民工交纳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四项社会保险,工人们都很高兴,以为总算没有后顾之忧了。

199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从人事部得知,公司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都是以当地最低工资为交费标准的,远低于职工的实际收入。

公司职工们知道这一情况后,共同推举王某与公司人事部协商补交社会保险费,遭到了公司方面的拒绝。

工人们于是以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并建议工人们推举一个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工人们商量后推举王某作为参加仲裁的代表。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涉及人数较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争议双方的仲裁活动;

●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须有共同的请求,推举的代表须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员;

●推举的代表人应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能始终站在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正确履行代表义务。

本案中,王某和所在公司的工人们与公司就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发生争议,工人们在争议中有共同的请求,文化水平较高、一直是工友们主心骨的王某,被工友们按仲裁机关要求推举为代表人参加争议仲裁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操作提示:

1)企业在遇到人数较多的员工纠纷时,也可以借用这种代表人制度的方法来化解争议。

2)在涉及员工统一共同权益事务方面,信息透明及说服、劝导、协商可以化解不少可能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

六.问:

劳动仲裁须在何时申请?

答: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超过该期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这里“一年”的仲裁时效不是绝对的时间期间:

1)时效中断。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a)在调解与仲裁阶段适用仲裁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有:

●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作出回应的;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b)劳动争议诉讼中,因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需向仲裁委员会先行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该请求事项也适用仲裁时效中断。

2)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开始之日停止计算,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的,仲裁时效中止。

3)特殊的起算时点。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2条、第13条;

3.《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31条。

例:

陈先生于2006年与珠海一家公司签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

2009年因工作成绩突出,公司与陈先生签订培训协议,安排陈先生到一所著名高校攻读EMBA,学习费用公司承担20万元(70%),先由陈先生垫付,待学成后公司再将学费支付给陈先生。

一年后,陈先生顺利完成学业,但此时遇到公司改制,公司与陈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

陈先生拿到了经济补偿金,但公司对于应垫付的培训费没有提及,于是陈先生给公司发了一份书面材料,要求公司按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支付学费20万元,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不付。

公司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达一年之久,最后陈先生向公司发出最后通牒:

如再不支付,就要申请仲裁了,没想到公司回复说:

已过了仲裁申请时效了,公司也不会再支付其学习费用。

陈先生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是否仍在申诉时效内,得到了肯定答复,并在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当即填写了仲裁申请书。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因申请人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及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而中断,中断后的时效重新起算。

本案中,仲裁时效因陈先生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要求支付其学习费用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

公司在陈先生追讨过程中每次都同意支付但以种种原因拖延不付,即是公司同意履行支付义务,仲裁时效也在公司每次同意支付时中断。

因此仲裁时效自公司明确表示不支付其培训费用之日起计算,陈先生申请仲裁时并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操作提示:

1)企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注意仲裁时效中断、中止及时效特殊起算点的法定情形,精确计算企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最后截止日期,应对劳动者申请的争议仲裁或申请仲裁。

2)企业在拟定纠纷处理方案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仍然有权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确实超过仲裁时效又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法院受理后会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但如果申请人有确凿证据证明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实际尚未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向法院起诉后则可由法院直接审理双方争议的实体权利,而不再返回仲裁程序。

七.问:

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

答:

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规定:

“……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

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但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条规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2款,第41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第2项、第38条、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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