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管理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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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专项资金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

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用途)

因素法下达资金2018年操作指引

一、以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各市在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审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应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的承诺书(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2.申报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立项佐证材料,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年度审计报告(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5.申报单位应提供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

6.申报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应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核定固定资产已投资额应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审计内容)等综合确认,并进行现场核查,申报单位应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7.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聚焦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年)》(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发展重点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

8.申报单位应提供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且按要求填报;

9.如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二、以贴息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各市在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审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应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的承诺书(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2.申报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立项佐证材料,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年度审计报告(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5.申报单位应提供自主知识产权佐证材料;

6.申报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应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核定固定资产已投资额应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审计内容)等综合确认,并进行现场核查,申报单位应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7.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文发展重点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

8.申报单位应提供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

9.申报单位应提供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且按要求填报。

三、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与使用

各市在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审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应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的承诺书(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2.申报产品应属于最新版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最末级目录相对应的产品;

3.申报单位应提供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且按要求填报;

4.申报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报单位应提供2014年10月之后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包含技术合同,如无单独技术合同,则应提供能够反映装备技术要求、核心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6.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产品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发票内容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7.申报单位应提供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证明复印件,以及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实质审查、授权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提供发明专利内容与产品核心技术的关联性说明(不得为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内容必须与产品核心技术密切相关,提交实质审查证明材料的申报单位应按期报告专利审查情况);

8.同一申报单位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应不存在重复使用的情况;

9.同一申报单位申报系列项目的,每个项目产品应有重大技术创新;

10.申报单位应提供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加盖“CMA”或“CAL”或“CNAS”等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标识),对目录要求的全部性能技术参数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船舶、海工装备、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应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应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其它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

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和现场检测的照片或视频佐证材料,同时提供检测机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说明,检测许可范围等);

11.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的与申报产品核心技术密切对应的技术查新报告复印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

12.申报单位应提供与申报产品相符的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13.申报产品应符合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装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或总成、核心部件售价在1万元以上的要求;

14.申报单位应提供设备彩色照片(包括设备全貌和铭牌);

15.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16.申报单位应提供申报产品行业生产标准的有关材料;

17.如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不得虚报产品价格,并签署价格真实性承诺函,交易双方不能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四、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各市在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审慎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应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含骑缝章)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承诺书,项目承诺书应包括材料真实性、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未重复申报的承诺书(如重复申报,应提供重复申报情况说明);

2.申报单位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立项佐证材料,证明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在800万元以上;

4.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相关年度审计报告(被相关部门列为黑名单的审计机构不予采信);

5.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固定资产已投资额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等基础设施,土地资产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不属于固定资产,但可计入项目投资总额,核算固定资产奖补资金时应扣除土地、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设备等资产),核定固定资产已投资额应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含固定资产审计内容)等综合确认,并进行现场核查,申报单位应提供厂房、设备(含铭牌)等固定资产照片;

6.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公共性和产业服务能力的佐证材料(如服务企业数量、检测产品数量、培训人员数量等,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如项目未完工,应提供服务计划等材料;

7.申报项目应为2014年及以后新引进、新建或扩建的符合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文发展重点的先进装备制造业公共服务平台;

8.申报单位应提供二级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且按要求填报。

9.如项目建设存在关联交易,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应说明(包括交易双方(多方)股权结构等关联情况、交易产品价格公允性说明)。

五、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引进和落地建设

(一)实施主体。

股权投资资金的实施主体是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

1.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股权投资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共同制定管理方案及相关管理制度,审核股权投资方案,批准项目处置建议、项目退出方案;负责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由县级人民政府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2.各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股权投资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管理条件和管理需要,对国有企业股权投资进行会计核算,指导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国有股处置;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支付受托管理费用,组织收缴股权投资资金及收益。

3.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等负责对被投资企业尽职调查、参股谈判、提出投资方案;负责股权投资资金市场化运作,在法定程序内承担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责任,按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处置建议、实施项目退出等,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资金风险规避机制、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投资风险。

(二)受托管理机构选取。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1.省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投资机构。

2.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

3.机构拥有3年以上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人力资源(如向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

4.具备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5.能够有效执行省市两级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三)实施程序。

1.发布申报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时一并提出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必须包括企业资产经营情况、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细)、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

也可结合实际,针对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单独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评审。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竞争择优。

受托管理机构可安排代表列席评审会议和参与现场调研,提供项目评估意见供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参考决策。

3.集体审议。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议评审结果。

4.形成初步投资计划。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形成股权投资初步计划。

5.尽职调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初步投资计划交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计划投资项目进行全面调研,按规定聘请相关行业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综合形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在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参股谈判项目建议并对不投资项目作出说明。

6.参股谈判。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投资项目,与被投资企业进行参股谈判,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投资方案建议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参股方式包括:

(1)增资。

对被投资企业增加资本,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不超过总股本30%的原则参与认购。

(2)成立新项目公司。

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按照财政资金不超过总股本30%的原则,共同出资成立新的项目公司。

(3)优先股。

由受托管理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签订优先股投资协议,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原则确定。

到期股权依据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大股东收购,并由被投资企业承担回购股权连带责任。

7.方案审核。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形成项目资金计划。

8.公示。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示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9.项目审定。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以及对公示异议属实并完成调整的,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10.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经各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财政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的联合印鉴账户,并将项目资金安排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监管,确保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11.签订协议。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下达的投资项目计划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12.资金划转。

受托管理机构应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投资协议分批次将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

(四)项目实施。

1.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股权投资协议跟踪项目进展,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采用适当方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2.被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相关协议,自觉接受、主动配合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每半年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关联方名单与项目运营中的关联交易。

3.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以及其他情况等。

对于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受托管理机构应及时对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提出处置建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对风险进行辨别,并确定处理办法。

4.专项资金按股权投资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第1-3年度的管理费用按支付标准一次计提,逐年拨付受托管理机构。

项目实施3年以后的管理费用在资金清算后从投资收益中一次性支付,资金未获得收益或收益不足支付管理费用的将不再支付。

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按照省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另行向被投资企业收取其他费用。

5.项目到期后,被投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工作由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流程参照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五)股权退出。

1.正常退出。

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时,由受托管理机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退出方案,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资金退出。

2.其他退出。

当出现下述情形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拟订合理可行的退出方案,内容包括退出时间、价格和出让对象等:

(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完成;

(3)投资项目估值连续三年低于原始出资额的70%(如受托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暂不退出的,报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评估批准后可暂不退出);

(4)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5)其他需退出的情况。

3.退出方式。

受托管理机构应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退出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必要的法律、审计、评估等审核,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资金回收等。

(六)投资收益。

1.实施股权投资企业奖励,各市可将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按10%比例奖励给该企业,提高企业参与股权投资积极性。

2.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投资净收益(除支付第3年度以后的管理费用和被投资企业奖励资金外)的10%用作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

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

(七)考核监督和绩效评价。

1.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

对连续3年未完成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撤销其受托管理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受托管理的相关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费用及奖励。

2.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股权投资项目在绩效目标设置中,应将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营业收入和纳税额等作为主要社会经济效益指标。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3年为一阶段对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加强股权投资项目评估,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或重点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

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事项

1.对项目建设单位不属于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文发展重点,但所实施的项目内容属于粤经信珠西函〔2017〕87号文发展重点的,可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各市应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落实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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