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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盖公章

劳动合同盖公章

  篇一:

劳动合同,公章,合同章

  篇一: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

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

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

“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

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

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又有人认为:

“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

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

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篇二: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填制日期:

年月日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篇三: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预留印鉴

  单位名称:

公积金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实际经营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劳动合同报告专用章:

单位公章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注:

本单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窗口、园区劳动保障局各留一份。

  篇二: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

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

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

“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

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

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又有人认为:

“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

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

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

  篇三:

劳动合同(打印盖红色公章带来)

  编号:

[20]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单位性质: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监制

  签订劳动合同须知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7、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8、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9、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10、双方应当如实填写劳动合同内容。

  11、劳动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

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作完成时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四)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甲方岗位(具体工作地点在)上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五)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六)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

  (七)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

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元。

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

  工资。

  (八)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九)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十)甲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险福利制度,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乙方的福利待遇。

  (十一)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十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应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十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十五)劳动保护。

甲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健等。

  (十六)甲方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并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待遇。

  (十七)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作业场所和劳动(工作)条件。

  (十八)甲方负责对乙方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工作。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六、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十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

  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十一)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十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四)甲乙双方单方解除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

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十五)《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六)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执行。

(二十七)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十八)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

  篇四:

劳动合同没盖章

  篇一: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劳动合同没盖公章有效吗?

  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

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

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

  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

“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

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

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

  又有人认为:

“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

  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

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

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

  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

  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

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

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

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篇二: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有很多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加盖公章,而是以双方签字作为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和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该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盖章是否就没有法律效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完整的合同形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

  一般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对于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以后,自己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别人代签。

  而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合同也是契约,就象买卖房屋、汽车合同一样,当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

目的是作为凭证,双方随时有据可查,便于督促履行。

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规范的。

第二,劳动合同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最一般地表现合同之成立,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合同成立,只有学生毕业以后,到达工作岗位,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才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

  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

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当然由于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仲裁诉讼的证据制度,如果劳动合同一方要提出自己是因欺诈、胁迫而签订合同,那他就必须举出充分的证据来。

  三、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作出了不少强制性规定。

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的“应当”表示劳动者必须这样做。

即使在合同中约定提前3个月或者提前3天,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对于劳动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这样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无效还有2个点需要注意的:

  1、如果无效仅限于某些条款,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并不是合同完全无效,大部分的劳动合同无效都是部分无效,毕竟欺诈、胁迫这类事是很少见的。

  2、劳动合同的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个人不能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劳动者只是自己手上没有合同文本,这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而且由于他已经在合同上签字,所以只要单位那份有劳动者的签字,即使没有盖章,单位随时可以补盖公章,或者认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了,因为现在依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只是单位没有盖章,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如果劳动者自己说没有拿到合同,只要单位能够出具合同文本佐证,仍然可以说明合同有效成立。

篇三: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篇五: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

  想学法律?

找律师?

请上

  http:

//劳动合同未签字盖章可否主张双倍工资市民叶先生:

XX年3月初,我入职江西某酒业集团销售公司半月时,公司通过人力资源部专用邮箱向我发送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电子文本,该合同就我的工作内容、基本工资、绩效提成、奖金、合同期限与社保待遇等进行了约定。

我提出了具体意见后,公司做了修改,再次发给我,我再次予以回复,意见为“同意”。

事后,公司按照约定,每月向我的银行卡汇入基本工资3600元,绩效奖金及提成每月1000至6000元不等,并按月为我缴纳了社保金。

XX年10月下旬,我因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

我认为双方一直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6个月的双倍工资。

公司认为电子文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并早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拒绝了我的要求。

请问:

我若申请仲裁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种类分为八类,其中第5项明确规定“电子数据”系证据之一种。

可见,数据电子文本一类的内容与纸质书面材料,只要经查证属实,具有同样的证据效力。

《合同法》第37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虽未签字盖章,但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则成立并生效。

根据你的案情叙述,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不仅经过了双方平等协商,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而且公司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月向你支付工资、绩效奖金等主要合同义务,你也同样按约定从事酒类销售工作。

双方之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虽未签字,但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你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

  篇六: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没盖章是否有效?

  有很多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加盖公章,而是以双方签字作为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和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该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

  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盖章是否就没有法律效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完整的合同形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

  一般用人单位一方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

公司行政章、合同章、人力资源章等等;另外如果法人代表不直接签字的情况下,要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承办人员签字。

  劳动者作为劳动合同的另一方,自己对于合同的期限、约定的岗位、以及薪金等内容没有异议以后,自己要亲自签署自己的姓名,以示承诺。

没有特殊情况,不能由别人代签。

  而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要至少一式两份,公司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合同也是契约,就象买卖房屋、汽车合同一样,当事人手中是不可能不留存一份的。

目的是作为凭证,双方随时有据可查,便于督促履行。

公司没有给劳动者留存一份合同,是不合乎规范的。

  第二,劳动合同盖章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最一般地表现合同之成立,就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

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比如,应届毕业生的三方协议,只能说明合同成立,只有学生毕业以后,到达工作岗位,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才发生效力。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在法律上产生效力,劳动关系也自合同生效时建立。

  劳动合同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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