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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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和规范员工出勤和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负责员工考勤休假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并将考勤与绩效考核挂钩。
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稽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员出勤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出现瞒报、漏报的,经公司研究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章出勤管理
第四条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因其他因素影响需调整工作时间时,按公司另行通知执行。
第五条除实施标准工时制外,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员工每日上班、下班应在门卫处亲自打卡签到,签到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第七条员工出勤情况统计实行日清月结,各部门考勤要如实进行统计,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员工考勤统计表》到办公室。
《员工考勤统计表》需经部门考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办公室考勤负责人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做好所有员工考勤汇总,并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作为当月工资制作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员工超出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含)后到岗的,需在到岗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按事假半天处理;到岗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之内离岗的,按早退处理;员工需在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的,应在离岗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以事假半天计;员工因突发原因未能在离岗前办理手续的,应于次日到岗后做出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出现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计。
第十条员工因工作特殊情形漏签或因公外出未及时打卡签到,应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否则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外出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办公室办理外出登记手续;因紧急情况未在外出前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考勤人员,在回岗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擅自脱离工作岗位。
员工一个考勤月内擅自脱离岗位3次(含)以上的,计一天旷工。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与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凡连续旷工3天(次),或月累计旷工5天、全年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者。
(二)发生迟到、早退、脱岗等违纪行为,当月违纪累计10次及以上或年内违纪累计达15次以上的。
(三)违反公司和部门其他要求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按相关要求和制度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应在上班时间内完成。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均需提前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当天补办审批手续。
(二)员工加班一小时以上才能计算加班时间。
(三)因公司安排加班到22:
00以后的,员工可自离开公司之时起,向后顺延11小时,再返回公司上班。
(四)公司若决定给予加班员工补休,该员工应先填写《调休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五)加班补偿形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补休:
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如公司的运行状况不允许补休,则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公司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2、支付加班费:
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以外安排加班,或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加班,填写《加班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加班费。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及标准如下:
(1)加班工资基数:
每日基数=基本工资/2;
(2)休息日加班费:
工资基数的2倍;
(3)节假日加班费:
工资基数的3倍;
(4)公司各部门员工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36个小时。
4、因工作或岗位特殊性长期需要值班的,公司将采取补贴方式给予补助。
第三章出差管理
第十四条员工因处理公务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的,视为出差。
员工出差应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一)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公司出差审批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持审批单至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员工应在出差返回公司两天内到办公室办理差后确认手续,确认实际出差时间。
(三)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计划财务部根据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及相应票据按《公司财务报销制度》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的,须持相关文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因紧急情况未能在出差前办理出差审批的,需在返回公司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第四章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员工各类假期包括: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探亲假、公假和工伤假。
事假、病假(一周以内)、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员工休假需办理休假审批手续:
员工应事先在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审批。
请假1天(含)以内,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请休假,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所有请休假均需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口头或其它方式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考勤管理人员,并于休假结束后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不能按时上班应事先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员工休假。
员工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员工未妥善安排好工作或休假期间不按规定与公司保持通讯畅通,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提出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事假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办理个人事务,经请假批准可休事假。
员工超过规定时间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以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造成的计划外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的除外。
(三)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病假
(一)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但须按正常请假手续书面申请并经有效批准。
(二)如因病情紧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申请,可即时电话申请,并于病愈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请病假必须持县、区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药费单方有效。
(四)员工在上班时间看病,应事先办理请假登记审批手续。
就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天,按出勤对待;超过半天的需开病假证明,按病假对待。
(五)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管理,按照国家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国家新规定出台时,按相关新规定执行。
超过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病假期间工资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按“病假期间工资核算细则”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
病假期间工资核算细则
服务年限
累计病假天数1天-3个月,请假期间工资百分数
累计病假天数3-6个月,请假期间工资百分数
累计病假天数超出6个月
少于2年
60%
50%
不计发工资(特别批准的除外)
2—5年
70%
60%
5—10年
80%
70%
10年以上
90%
80%
2、连续病假期间不发各类奖金。
3、连续休病假超过三个月(含)期间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
4、员工因工负伤、患病的治疗期、休息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婚假
(一)员工凭《结婚证》休婚假,假期为3天。
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增加休假10天。
(二)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四条丧假
(一)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假期为3天。
(二)丧假不含路途时间,路途假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五条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42天。
(二)女员工年满24周岁初育,除享受90天产假外,另奖励夫、妻双方各15天晚育假。
如一方不休,可凭单位证明转给对方。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三)女员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给予每天2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哺乳假期间,女员工可视情况将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
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
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经总经理审批,哺乳假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四)各种计划生育手术,持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休假。
(五)女员工产假期间按生育津贴标准享受工资待遇。
因工作需要,产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经公司领导批准,按照每工作日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年休假
(一)公司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员工入职满一年,且上年度总出勤率达95%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不计缺勤。
(二)年休假假期按其本人社会工作年限确定:
1、连续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为5天;
2、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
3、连续工龄已满20年的为15天。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4个月(含)以上的。
(四)年休假应在当年使用,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由于个人原因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年假,不予补休,不发放未休年假补助。
(五)年假可用于冲抵病假、事假,但不可冲抵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二十七条探亲假
(一)在司工作满一年,符合国家有关休假规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二)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0天;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
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假期或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
(三)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探亲假不含路途时间,路程假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按公司财务相关报销制度执行。
(五)探亲假期间照常支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的80%计发。
第二十八条公假
(一)员工遇下列情况,持有关单位证明,经批准可享受公假:
1、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