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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同制用工

非合同制用工

  篇一:

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有关待遇的规定

  马龙县人民医院关于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

  有关待遇的规定

  为维护合同制用工及协议用工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本地有关最低工资批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

  1.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用工岗位的不同,临时工工资分为两类:

一是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二是普通工种岗位;三是见习岗位。

  

(1)专业技术工种岗位:

医生、护士、药剂、收费员、水电工、驾驶员、计算机工程师、文秘等。

  

(2)普通工种岗位:

门卫、清洁工、食堂工等。

  (3)见习岗位:

大中专毕业就业见习生。

  2.工资结构

  临时工工资由基础工资(800—1200元)和科室绩效考核组成,根据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实行日工资标准,日计月发,不工作不发的支付原则,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如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中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工资待遇。

  二、最低工资标准及基本生活费

  临时工实行岗位工资,其标准根据岗位、工种情况确定,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工作失误造成待岗,在待岗期间,医院按照本地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

  三、工资待遇的确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

  1.聘用专业技术合同制人员的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8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

  2.试用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根据本专业学历发放,中专1000元/月;专科及四年制护理中专学历1100元/月;本科1200元/月;每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3.试用期满后签订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奖金分配:

能独立按质按量完成各班工作职责者,工作不满一年者占40%;工作满一年,不满两年者占60%;工作满两年,不满三年者占70%;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占100%,护理组按此比例结合工作量化分值、三基考试分数、学历进行科室考核兑现。

  

(二)清洁工工资待遇

  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已签合同人员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

  2.我院按规定为清洁工缴纳农村社会保险,属于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基础工资中代为扣缴。

  3.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误餐费及劳务提成。

试用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签订合同,工资900元/月,劳务提成由科室自行处理。

  (三)其他临时人员工资待遇

  1.严格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及科室的管理规定。

  2.在临床科室工作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700元/月,不享受电话费及劳务提成。

试用期满后,根据本专业学历调整为:

中专:

800元/月;专科:

900元/月;本科:

10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

在功能科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不论学历,工资900元/月,参加科室劳务提成考核,考核方案由科室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0%)。

  (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资待遇

  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后,每月由省、市财政补助及医院发放,但不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正常增加工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增加工资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凡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合同制职工,每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下一年度的1月起执行。

  

(二)工作年限增加工资

  专业技术人员每工作满一年增加基本工资20元。

  (三)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凡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参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差额增加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我院按劳动法规定为聘用合同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2.表彰奖励、节日慰问金、夜班费、营养补助及其它福利等单列发放。

  3.在履行合同期间,休假、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患职业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职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六、考核及奖惩

  1.被录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合同制用工,二年之内必须考取相应资格,未取得者解除合同或调整岗位。

  2.合同制用工必须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参照正式职工同类人员的要求,考核结果报院办档案室登记备案。

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合同制用工,终止劳动合同。

  3.其他奖惩参照医院规章制度执行。

  马龙县人民医院

  20XX年6月10日

  篇二:

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

  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較

  曾文雄

  許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來源、背景、資格和享受的工資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規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他們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觀念卻是錯誤或誤解的,因為無法區別以上四個名詞的真正意義,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職工社會褔利基金時(含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基金等),雖然覺得間接勞工成本太高,卻苦無應對方法。

  尤其大陸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時,都以為外商投資企業所雇用的全部職工都必須交納上述退休、失業、醫療、住房等褔利費,這增加的用工成本實非當初設廠時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對所雇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上四種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農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會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沒有資格享受以上待遇的,茲分別解釋如下:

  

(一)固定工:

是早期大陸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對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國家勞動計畫之內,經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錄用的職工。

固定工不規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辭退,一分配即定終身,俗稱的吃大鍋就是指固定工,他們享有國家法令所給的褔利待遇。

  

(二)合同制工人:

由於固定工由國家統配,企業對其沒有一定的合同約定效力,固定工進了企業即終身甚或退休後仍享受企業的退休待遇,養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積極,無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在此規定中招用的職工稱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他們與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社會褔利等待遇。

但自1990年起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固定工也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一樣都必須與受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依勞動合同內容享權利、盡義務。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

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該規定明示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之內,用於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需要從農村中招用的勞動力的生產崗位和工種,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在社會褔利方面則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

筆者要指出的是此處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必須是由國家下達的用工指標內才符合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業、公司自行對外招用的農民工因不屬於國家下達指標範圍,因此不得稱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稱為合同工。

  (四)合同工:

合同工是自1956年來大陸出現的一種類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人們普遍把季節工、臨時工統稱為「合同工」。

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來農村戶口,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工人應稱為農民合同工,而不能稱為農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享受與合同制工人與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會褔利待遇的。

由於外地農民合同工雖享有合同中的工資待遇,但其身為農村戶口,沒有用工檔案,沒有離退休待遇規定,在都市工作時用的是「暫住證」而非常住戶口,因此不能享有失業保險、退休養老保險、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業當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納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基金了。

(台商張老師曾文雄為大陸法律專業顧問)

  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

  曾文雄

  许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背景、资格和享受的工资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规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他们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观念却是错误或误解的,因為无法区别以上四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职工社会褔利基金时(含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等),虽然觉得间接劳工成本太高,却苦无应对方法。

  尤其大陆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於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时,都以為外商投资企业所雇用的全部职工都必须交纳上述退休、失业、医疗、住房等褔利费,这增加的用工成本实非当初设厂时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对所雇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上四种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会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没有资格享受以上待遇的,兹分别解释如下:

  

(一)固定工:

是早期大陆计画经济体制下的对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国家劳动计画之内,经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录用的职工。

固定工不规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辞退,一分配即定终身,俗称的吃大锅就是指固定工,他们享有国家法令所给的褔利待遇。

  

(二)合同制工人:

由於固定工由国家统配,企业对其没有一定的合同约定效力,固定工进了企业即终身甚或退休后仍享受企业的退休待遇,养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积极,无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此规定中招用的职工称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画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他们与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褔利等待遇。

但自1990年起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固定工也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都必须与受雇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内容享权利、尽义务。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

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明示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画之内,用於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的劳动力的生產岗位和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社会褔利方面则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

笔者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是由国家下达的用工指标内才符合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业、公司自行对外招用的农民工因不属於国家下达指标范围,因此不得称為农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称為合同工。

  (四)合同工:

合同工是自1956年来大陆出现的一种类似临时工的用工形式,人们普遍把季节工、临时工统称為「合同工」。

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来农村户口,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工人应称為农民合同工,而不能称為农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享受与合同制工人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会褔利待遇的。

由於外地农民合同工虽享有合同中的工资待遇,但其身為农村户口,没有用工档案,没有离退休待遇规定,在都市工作时用的是「暂住证」而非常住户口,因此不能享有失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业当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纳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基金了。

(台商张老师曾文雄為大陆法律专业顾问)

  篇三:

员工管理办法(合同制)

  公司合同制员工管理办法(暂行)

  现公司合同制员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后勤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后勤人员)、派遣人员及返聘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合同制员工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技术人员详见《公司合同制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合同制员工用工原则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对合同用人用工的政策和法规,严格维护公司利益和被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2、先确定合同制员工用工岗位,再聘用。

  第二条合同制员工岗位要求

  1、身体健康,并具有我国居民身份证、体检证明、暂住证等,签约时需交上述证件复印件于用人单位。

  2、热心于此类工作,有一定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敬业精神,服从安排和管理,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劳动技能。

  3、在聘用期间,合同工违反公司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予以解聘。

  第三条合同制员工招聘与用工程序

  1、公司各部门(包括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合同工的,由用工部门向分管经理提出申请,申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要求等,经分管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用工部门按批准计划招

  聘。

凡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经用工部门资格审查后,报办公室备案,主管领导审批。

  2、外派人员的招聘工作由人事派遣公司负责,其人事关系托管在人事派遣公司,管理在本单位。

  3、招聘程序为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确定招聘对象,聘用审批;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个人简历。

  4、经审批合格的招聘人员,公司与之签订相应合同(派遣人员的合同由人事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合同一式肆份(个人一份、财务一份、用工部门一份、办公室一份)。

后勤人员和返聘人员的合同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工作仍需要可续签。

  4、用工部门违反公司规定,未办理用工手续而使用合同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完全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四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待遇

  1、后勤及派遣人员执行固定月工资制。

返聘人员工资待遇分为基本工资和工地补贴两部分,基本工资根据岗位确定工资标准,工地补贴按公司制度执行。

各岗位工资标准详见附页《公司合同制员工工资标准》。

  2、合同制员工其他各种福利、津贴均含在当月劳动报酬中,不再另行计发。

派遣人员合同期内由公司按国家规定办理五险一金。

  3、如特殊情况,合同工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写明理由,由公司领导批准,办公室及用工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合同工的工资标准。

  第五条合同制员工工资发放办法

  1、各用人部门必须在每月1—5号将上月用工情况以考勤表呈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每月合同用工工资核实统计汇总报总经理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发放工资。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后勤及返聘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用工部门需继续使用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各用人部门应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

  3、如合同工在合同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七条合同工的管理与考核

  1、技术及外派人员初次签订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如合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出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时,用工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2、合同工的日常管理由部门负责,月底考核由部门进行。

对工

  作表现不好的,单位可无条件随时辞退。

  3、各用工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工部门应及时解聘,报办公室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4、加强对现有合同工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合同工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度。

  5、合同工要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严格按照劳动安全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纪者承担全部责任。

  6、合同工的请假制度

  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病假须医院证明)。

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同意,报分管经理审批。

对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病、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单位可无条件辞退。

  7、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对方成经济损失,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各用人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工的考核与管理工作,严格各项考核制度,对违纪、违章但情节较轻者,应及时提出批评,并要求本人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错误的人员,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办公室

  通知合同工本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违反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不服从用工部门管理。

  3)不能按岗位要求履行职责的,给单位造成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连续旷工两天、一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宜从事原来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7)工作不需要或月考核不合格。

  2、合同工本人在合同期间要求解聘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报办公室备案后,先办理交接手续,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

公司合同制员工工资标准

  ******公司

  年月日

  篇四:

1071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

  11007711房房屋屋买买卖卖违违规规风风险险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律律法法规规

  1、《民法通则》

  2、《合同法》

  3、《物权法》

  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7、《房屋登记办法》

  8、《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涉涉及及到到的的法法条条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

  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

  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

  理。

  2、《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

  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

  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

  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

  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

  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

  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

  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

  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

  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

  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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