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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城政发2号

济历城政发20092号

 

济历城政发〔2009〕2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金扶持;省、市、区、镇四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

科学预算,合理制定报销比例,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保证这项制度的持续有效运行。

3、农民得实惠的原则。

既要以大病统筹为主,也要兼顾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从而提高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命力和吸引力。

4、政策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不断完善各项工作运行机制,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建立长效机制,真正解决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二、目标任务

(一)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周密组织,规范运作,努力扩大覆盖面,保证农民参合率在98%以上,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健全以大病统筹为主、基本覆盖全区农业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进一步巩固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农民群众就医条件,使农民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标准:

年人均不低于100元,其中自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整户参加家庭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20元(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20元的费用由区残联列支;五保户、低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20元的费用由区财政列支),各级政府筹资不低于年人均80元。

四、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一)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

1、实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镇卫生院在村级外设的门诊,报销药费的25%(农民个人缴纳的20元全部用于村级报销);

2、本镇卫生院门诊医药费报销35%;

3、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报销60%;

4、区级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40%,仲宫镇(含绣川、高而办事处)参合农民在区人民医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报销50%;

5、省、市级医院住院医药费报销25%;

6、因尿毒症住院后在同一医院血液透析发生的费用,可合并按住院比例报销;

7、在历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中药饮片费用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使用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20%;实行门诊慢性病统筹的医疗机构,应用中医药方法治疗的,按住院比例进行报销;

8、每年每人报销金额累计最高30000元。

(二)报销程序

1、门诊报销:

定点村卫生室、镇卫生院在村级外设的门诊以及本镇卫生院门诊发生的医药费,实行现场直接报销。

2、住院费用报销:

在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及区精神卫生防治中心住院发生的费用可在出院结算时办理报销,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必须回到本镇新合办办理报销。

报销时需带合作医疗证、户口本、住院费用正式发票、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参合农民出院结算证明等相关材料。

3、省级医院(省立医院、齐鲁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不能治疗的疾病需转往省外医院就诊的,由以上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经区新合办批准,所发生的医药费按省、市级定点医院的比例报销。

(三)就诊须知

1、定点医院:

参合农民必须到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指定的医院就诊方可享受合作医疗报销。

定点医院有:

历城辖区内的各个镇卫生院(董家、遥墙、港沟、西营、绣川、柳埠、华山、唐王、王舍人、郭店、彩石、仲宫、高而);区级医院:

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济钢总医院;省、市级医院:

济南市中心医院、市立一院、二院、三院、四院、五院、市妇幼保健医院、市儿童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口腔医院、市皮肤病防治院、济南医院、市106医院、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济南铁路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省胸科医院、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省交通医院、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武警山东省总队医院、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济南军区总医院、济南军区第四五六医院、济南军区心血管病医院(研究所)。

参合农民可以自由选择上述医院就诊。

2、以整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足额缴费的农民享有合作医疗报销权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医药费:

(1)挂号费、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会诊费、转诊费、电炉费、特护费、包房费等;

(2)因生理缺陷而实施的整形、矫治费用;

(3)器官移植、安装假肢、假眼、镶牙、美容和未经许可的健康查体费用;

(4)因酗酒、自杀、打架斗殴及医疗事故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5)因企业生产性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

(6)所有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7)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之外的药费;

(9)其他不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管理与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级统一管理使用。

区新合办定期向区财政局提出基金用款申请,区财政局批准后向各报销点预拨资金。

区新合办负责对各报销点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审核,审查合格的按实际报销金额给予拨付,不符合要求的由报销点自负。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合理使用,应将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在国有银行设专用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本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监督机构:

成立由财政、卫生、监察、农业、民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镇新合办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预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办公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各镇政府和新合办及定点医疗机构,每月一次在定点医院和村公示栏张榜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保证参合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

对截留、挪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或借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不到位的,或擅自减免、擅自更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待遇的,由区或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增加农民缴费标准的,按山东省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纠办法实施细则实行责任追纠;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区、镇新合办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1)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收费标准的。

(2)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资金浪费的。

(3)不严格执行制度,造成人证不符,冒名就医的。

 (4)利用工作之便,乱检查、造假病历、虚开发票、搭车开药,将自费药品、保健品和生活用品转化为医药费用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成立由区长任主任,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及由区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农民代表组成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管理委员会在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指导和资金管理工作。

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搞好宣传教育

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的宣传,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镇: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资金筹集工作。

努力实现本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98%以上的总体目标。

区卫生部门:

负责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指导监督及资金的统筹管理,统一印制有关证件及宣传材料。

区新闻部门: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

区财政部门:

负责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时划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资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业务经费。

区民政部门:

动员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区农业和劳动部门:

配合镇及卫生等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动员和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区计生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区残联部门:

负责农村残疾人康复和救助资金的筹集工作。

区药监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区物价部门:

负责对定点医院医疗收费的监督、检查。

区审计和监察部门:

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对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

1、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1:

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任:

吴承丙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主任:

刘传勇区委副书记

宫玉玲 副区长

成员:

周培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晁进军 区财政局局长

亓学泉 区卫生局局长

范连群 区监察局局长

樊庆德 区农业局局长

赵学友 区民政局局长

陈君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李庆福 区广播电视局局长

张卫兵 区残联理事长

付宗香 区药监分局局长

高诚堂 区物价局局长

张其泉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庆珍 区审计局局长

王春章区政府综合调研室副主任

张传熙 区卫生局副局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亓学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传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今后,委员会成员和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附件2:

历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任:

王连平 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副主任:

盖学才 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处处长

孙连芳 区政协社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

成员:

王廷炜 区财政局副局长

任宝坤 区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杨杰林 区农业局副局长

王希平 区农办副主任

张圣泉 区审计局副局长

谷艳 区药监分局纪检组长

张传熙 区卫生局副局长

朱有信 彩石镇卫生院院长

张戊平 仲宫镇刘家村党支部书记

张振江 董家镇柿子园村党支部书记

 

主题词:

卫生医疗实施方案通知

抄送: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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