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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学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的重大事项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芜湖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管理,是指涉及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相关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法律事务工作。

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负责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各类重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或其他涉及学校法律责任的文书的合法性审查;

(三)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四)办理或协助办理其他相关涉法事务。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学校重大规范性文件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校内各部门草拟的学校规范性文件(章程、规章、制度、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在提交学校决策会议讨论通过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学校《章程》精神;

(三)是否超越起草部门规定的授权范围;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合法性审查采取自审与他审相结合的办法。

起草单位应当就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从法律层面进行复查,出具合法性复查意见。

视情况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查。

第七条《xx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在学校规范性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均应符合《章程》的规定;需要制定的学校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别是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章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合同主办部门提交的合同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为合同起草、签订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对合同审查记录进行备案、归档;

(四)协助提供合同法律咨询。

第十六条合同起草、签订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签订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等进行初步审查;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和签订;

(三)负责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合同进行具体履行;

(四)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并存档;

(五)其他有关合同事务。

第十七条 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一人为本部门的合同承办人。

涉及两个或以上部门的,各部门均是合同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人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将法律事务审查审批表、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最后报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加盖学校公章。

凡对外投资、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等重大合同,或涉及数额巨大的工程维修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或对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合同,上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涉及重大合同的,必要时应当聘请法律顾问等相关专业人员全程参与合同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活动。

第二十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的必须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时,校长可以委托分管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相关事务,也可以委托学校教职员工处理学校相关事务。

其中必须办理授权委托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学校名义或学校职能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代表学校对外办理有关重要事务;

(三)代表学校办理诉讼或仲裁等案件;

(四)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合同管理部门应向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学校办公室档案科进行合同存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起草、签订部门负责具体合同的履行,敦促对方积极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相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的,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并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手续,将损失降到最低。

同时及时将监控及变更情况报送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程序报送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因合同纠纷引致诉讼或仲裁的,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介入配合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管理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合同签订或管理中有违规或违法情节,视情节轻重,按照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章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具体范围涉及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

对于涉及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部门承办人应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前将法律事务审查审批表、文件材料和附件等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前介入进行合法性审查,待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

(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的审定;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创收及分配方案的审定;

(八)校级表彰、处理人员和需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九)学校学生工作中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复杂的或涉及较多职能交叉的文件,为5-10个工作日,特别复杂需进行调研、论证的,经过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第五章法律事务工作流程

第三十三条学校规范性文件审查流程包括立项和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和备案。

(一)立项和起草:

文件送审部门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前介入。

(二)审查:

文件送审部门形成送审稿并填写提交审议表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于存有问题的,可通知文件送审部门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对于不符合规范的议案退回,对于符合规范的议案予以通过。

(三)决定: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听取文件送审部门汇报,集体决策形成决定。

(四)发布和备案:

学校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及时发布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合同审查流程包括拟定、审查、决定、签订和备案。

(一)拟定:

在合同草案基本草拟完成后,拟报送的合同应当由部门内部进行合法合规初审,并形成初查报告。

由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重大合同应有分管校领导的签批。

合同送审部门应当将合同以及自查报告提交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二)审查: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及时审查送审合同。

经审核需要修改的合同,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将出具修改意见,承办单位修改后再次提交,进行复审。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予以审核通过。

(三)决定: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听取文件送审部门汇报,集体决策形成决定。

(四)签订和备案:

合同送审部门根据修改内容形成合同版本,并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完成签字、盖章工作,留存一份合同复印件交由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审查流程包括立项和启动、审查、决定、发布和备案。

(一)立项和启动:

重大决策事项由相关部门或校领导立项,决定需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的,相关部门或校领导应当告知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提前介入。

(二)审查:

涉及法律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相关部门或校领导将相关文字材料形成送审稿并填写提交审议表提交至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存在问题的,通知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提供相关背景材料或进行情况说明,对于不符合规范的议案退回,对于符合规范的议案予以通过。

(三)决定: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听取重大决策事项相关部门汇报,集体决策形成决定。

(四)执行和备案:

学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及时执行并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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