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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规范企业依法经营,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事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合同(协议)审核、规章制度审核、涉诉事项、外聘法律顾问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中词语定义与解释

“涉诉事项”是指公司及分、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公司或分、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的各类纠纷案件。

“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第二章法律事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内控部是公司及分、子公司法律事务的主管部

门,设有专业法务人员全面负责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作为法律事务的具体

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牵头办理相关法律事务,保障公司法

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务人员应依法积极配合承办部门做好法律事务服务,并接受上级公司或集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合法权益。

第三章重大经营活动事项法律事务管理

第八条公司及分、子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事项主要包括:

(一)股权、债权投融资事项;

(二)兼并、重组事项;

(三)破产、清算、解散事项;

(四)对外合资、合作事项;

(五)对外投资、担保事项;

(六)股权转让、资产并购事项;

(七)资产对外无偿划转事项;

(八)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公司法务人员在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事项时,以承办单位为主导,参与项目的前期调查、商务谈判、文件审核等工作,为项目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持,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第十条公司法务人员参与重大经营活动项目的方式有:

文件审核、参加会议、参加专项工作组、参与调查、进行法律论证、

参与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第十一条法律意见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背景事实情况、法律问题、分析依据、论证过程、法律结论、解决方案及建议等。

第十二条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发生时,承办部门及时与管理

内控部沟通协调,并给法务工作人员留出合理的工作时间。

承办人员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初步意见及建议等前期工作,并将下列材料及时提交公司法务人员:

(一)重大经营活动项目的详细情况介绍;

(二)关于该重大经营活动项目的评估意见;

(三)本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法务人员收到承办人员提交的材料后,及时作出项目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

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公司法务人员应会同外聘法律顾问共同评估,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新天公司法律事务的具体管控要求向其上报、接受指导。

第十四条公司法务人员出具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报管理内控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承办部门(分、子公司)根据审批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结合前期调查情况,拟定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承办部门(分、子公司)将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实施方案向公司领导汇报;待审批通过后,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公司法务人员对法律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后,由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第十七条在重大经营活动事项履行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

况,承办人员及时通知公司法务人员协调处理、收集证据,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重大经营活动事项终结后,公司法务人员应对参

与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并定期归档。

第四章合同(协议)审核

第十九条公司管理内控部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有关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管理事宜,可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及《合同法律审签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及分、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协议),公司法务人员将属于《新天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审核的合同(协议)上报新天公司法律部门;对属于《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审核的合同(协议),应逐级上报集团法律部门。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不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工作。

被检查单位配合法务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检查涉及的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务人员根据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意见

书。

检查意见书经公司法务主管领导批准后,被检查单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汇报公司管理内控部。

公司法务人员要定期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第五章管理制度审核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公司或职能部门名义发布管理制度时,需经公司法务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承办部门在管理制度起草完毕后及时报送公司法务人员审核,同时附起草说明和背景资料。

第二十四条公司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承办部门。

第二十五条承办部门根据公司法务人员的审核意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改,管理制度定稿后,由承办部门按照公司制度要

求进行制度审议、下发。

第二十六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章涉诉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司管理内控部负责公司及分、子公司涉诉事项的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对于公司及分、子公司的重大、疑难案件按照新天公司或集团涉诉案件管理办法逐级上报并接受指导。

公司及分、子公司的重大、疑难案件包括:

1.对公司声誉、商业信誉有重大影响的;

2.涉外仲裁、诉讼的;

3.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的;

4.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的;

5.侵犯知识产权的;

6.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7.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8.其他重大且有必要由集团负责办理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分、子公司涉诉事项承办人自知道涉诉事项起2日内,向公司法务人员书面通报案情,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并提交合同(协议)、有关证据材料、相关诉讼文书等。

第二十九条案情通报的内容包括:

(一)涉诉事项的各方当事人;

(二)受诉法院(仲裁机构)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

(三)案情主要事实和证据材料;

(四)本单位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公司法务人员接到案情通报和相关材料后,与涉诉单位或受诉法院(仲裁机构)进行沟通,初步核实涉诉事项相

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法务人员在初步核实涉诉事项基础上,起草涉诉事项处理方案;对于数额较大或案情复杂的涉诉事项,公司法务人员及时将案情及其相关证据材料提供给外聘法律顾问,由外聘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法务人员根据外聘法律顾问意见稿,起草涉诉事项处理方案。

第三十二条涉诉事项处理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由公司法务人员具体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确定参与的涉诉事项,管理内控部可视具

体案情,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一)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涉诉金额较小的涉诉事项,由公司法务人员会同涉诉单位人员共同参与诉讼或仲裁。

(二)案情复杂或涉诉金额较大的涉诉事项,由公司法务人

员组织涉诉单位人员配合外聘法律顾问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并委托外聘法律顾问共同参与诉讼或仲裁。

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务人员在参与涉诉事项时,根据事实和

法律,研究证据,细化诉讼方案,做到诉前准备充分,诉中有理有据。

第三十五条涉诉事项需要庭审的,公司法务人员必须参加

庭审等相关诉讼(仲裁)活动。

庭审结束后,向公司相关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庭审情况。

第三十六条委托律师代理的涉诉事项,律师代理权限设定

为一般代理;需要特别授权代理的,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七条法律文书确定由公司及分、子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的案件,管理内控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分析论证,认为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报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提起上诉或申诉程序;如经论证认为法律文书裁判恰当,则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八条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民事责任,若其未按期履行的,公司或分、子公司涉诉事项承办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公司及分、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将(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公司或分、子公司涉诉事项承办人员立即向管理内控部报告,由

公司法务人员根据执行情况依法做出应对措施。

第四十条涉诉事项终结后15日内,公司法务人员制作结案报告,向公司领导专题汇报;重大、疑难案件需同时上报新天公司法律部门备案。

第七章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第四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法律顾问。

(一)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提供一年及以上合同范围内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事项包括:

1.为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日常法律事务提供咨询;

2.草拟、修改、审核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件和规章制度;

3.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按公司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论证;

4.提供与公司商业活动有关的最新法律信息;

5.协助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其管理层及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和法制宣传;

6.其他法律工作。

(二)专项法律顾问是指处理特定法律事项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事项包括:

1.法律、法规要求由律师承办的,不在常年法律服务合同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2.根据需要,由境外律师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务;

3.专业性较强的、需要在异地调查取证的法律事务;

4.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管理内控部负责公司及分、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推荐、选聘、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管理内控部按照上级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从集团法律顾问备选库中选聘法律顾问,并接受上级公司

法律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分、子公司根据管理内控部的选聘结果,各自与所选聘法律顾问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第四十五条管理内控部根据公司及分、子公司经济活动业务的性质和需要与新天公司法律部门充分沟通后,结合集团备选

库中法律顾问的专业方向、职业素质及往年考核评价情况,起草拟选常年法律顾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拟选常年法律顾问方案包括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费用及支付方式等。

第四十六条管理内控部根据公司领导批准的拟选聘方案,

履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组织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同时通知各分、子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与其选聘的常年法律顾问签订法律

服务合同。

公司管理内控部按照新天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做好公司及分、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相关业务报备工作。

第四十七条法律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服务范围、服

务方式、保密承诺、费用及支付方式、争议及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法律服务协议一般一年一签。

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分、子公司因生产经营、特定事项、重

大经营活动的特殊要求需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时,公司管理内控部根据具体情况拟订聘请专项法律顾问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要求办理公司及分、子公司的选聘程序和内部流程。

第四十九条公司管理内控部对公司及分、子公司外聘法律

顾问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有违法、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外聘法律顾问,公司管理内控部提出更换和解聘建议,并上报新天公司。

第五十条公司管理内控部每年度末对外聘法律顾问的工

作情况进行总结及考核评价,并上报新天公司;同时根据考核评

价结果与上级公司进行充分沟通,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聘用。

第五十一条公司管理内控部年末对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

的选聘、评价、上报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其他法律事务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及分、子公司涉及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的具体要求参照第六章的规定。

第六章无具体规定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三条为提高公司员工法律意识,推动公司法律制度

建设,公司管理内控部负责公司及分、子公司的法律宣传及培训教育工作。

公司管理内控部负责制定公司普法规划,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计划通知公司相关人员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管理内控部采取举办法律讲座、法律知识

竞赛、法务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活动资料整理成册,在公司内部传阅,推动公司法律文化建设。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管理内控部将相关事实及后果报责任人所属部门;由责任人所属部门根据部门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制度规定对责任人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人因失职、渎职、贪污、行贿、受贿或其他违纪行为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公司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管理内控部负责解释、修改或补充。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重大经营活动流程图附件:

2.非示范文本流程图附件:

3.示范文本流程图

附件:

4.规章制度审核流程图附件:

5.涉诉事项流程图

附件:

6.外聘法律顾问流程图

附件1

重大经营活动流程

决策机构

(主责部门)管理内控部

 

外审律所

 

承办单位

 

开始

 

承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法务人员判断

审查事项法律关系是的复杂性

重大经营活动项目的详细情况评估意见处理意见和建议

 

会同外审法律顾问评估

 

报部门经理及公司领导审批

法务人员提出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上报上级公司接受指导)

 

承办人员拟定重大经济活动实施方案

 

报公司领导审批

承办人员起草法律文件

法务人员审核

承办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后实施方案

备注:

重大经营

履行过程中出现非正常情况

,承办人员应及时通知法务

结束人员协调处理、收集证据,

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附件2

非示范文本流程

上级公司

(新天公司)

 

外审单位

(主责部门)管理内控部

 

会签部门

 

承办单位

开始

 

承办单位提交应审核的非示范文本合同至法务人员邮箱

上报上级公司审核

法务人员根据法律事务

是管理办法及合同管理办法判断是否属于上级公司审核

合同范围

 

外审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是或法律意见书

法务人员判断是否需要经外审律师审核

法务人员出具初步审核表

 

 

注释:

虚线表示上级公司制度中无具体流程规定。

 

法务人员OA程序审批

相关部门会签

承办单位启动OA流程

 

承办单位

履行完毕,结束OA审批流程

 

结束

附件3

示范文本流程

上级公司

(新天公司)

(主责部门)管理内控部

 

会签部门

 

承办单位

 

开始

 

上报上级

公司审核是

法务人员根据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及合同管理办法判断是否属于上级公司审核合同范围

相关部门

会签

承办单位通过OA提交应审核的示范文本合同

 

 

法务人员通过OA流程审批该合同

注释:

虚线表示上级公司制度中无具体流程规定。

 

承办单位履行合同

 

结束

附件4

规章制度审核流程

(主责部门)管理内控部

承办部门

决策机构

 

开始

 

承办人员起草规章制度、附起草说明书和背景资料

 

承办人员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出具法律意见

 

承办人员根据法律意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制度修改后,承办部门报送公司领导审批

 

 

 

结束

附件5

涉诉事项流程

决策机构

(主责部门)管理内控部

 

承办单位

开始

法务人员初步核实案情

承办人员通报涉诉事项案情、提出解决纠纷的意见

提交、合同、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资料

由外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法务人员起草涉诉事项处理方案

公司领导审批

法务人员是否自行执行该处理方案

是否

法务人员制作诉讼方案

委托律师,法务人员跟踪案情及律师代理情况

 

报公司主管法律事务

领导和总经理批准是

法务人员经与承办人员研讨确定裁判是否有误

 

根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承办人员配合法务人员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制作结案报告

 

结束

附件6

外聘法律顾问流程

决策机构(主责部门)

管理内控部

相关子公司

开始

 

报公司领导批准

法务人员起草拟选法律顾问方案(法律顾问服务范围、方式、费用等)

 

公司外聘方面:

法务人员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子公司外聘方面:

子公司履行

相关审批手续

 

法务人员组织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自行与法律顾问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每年末对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确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聘用

 

上报上级公司

如有违法、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提出更换或解聘建议

 

内控法务人员对选聘、评价、上报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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