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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

注:

对于受传输带宽等条件限制的热点,单用户接入最大下行业务速率≥AP上行传输带宽的90%(如上行传输带宽为4M,接入速率应≥3.6Mbps)。

6室外天线的安装位置必须保证天线主覆盖方向前方无明显阻挡物□通过□未通过

二、天馈系统安装

建设单位名称:

1、工程概述

对绞电缆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130

测试人:

时间:

3

1)验收文件准备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

 

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

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

 近年来,各级组织部门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树立公道正派的组工干部形象为核心,努力加强组工干部的能力建设,组工干部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组工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也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思想政治素质与新形势的要求;服务经济发展的水平与实际需要;工作方式方法与时代发展的需要;工作作风与党员群众的要求等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四点:

一是由于组织部门职能特殊,个别人把到组织部工作当作“镀金”,缺乏奉献精神和吃苦耐劳精神;二是选拔组工干部缺乏科学的准入标准和进入程序,影响了组工干部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对组工干部的能力建设重视程度不版权所有够,放松了实践能力锻炼;四是组织部门内部长期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导致组工干部能力建设缺乏内在的动力。

  要建立一支能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必须在准确把握组工干部队伍现状的基础上,把能力建设贯穿于组工干部队伍建设的始终,抓好“选、育、管”三个重要环节,真正把组工干部打造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严把“进口”,切实把优秀人才选拔到组织部门

  一是明确准入条件。

组工干部准入条件分为必要条件和参考条件。

必要条件包括:

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政治思想素质好,党性强;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团结同志,勤奋敬业;遵纪守法,热爱组织工作;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从事组织工作所需要的相关知识;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参考条件包括:

熟悉经济知识和法律知识;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进入基层组织部的组工干部年龄在30岁以下。

此外,要把知识结构作为重要的参考条件,不仅要选懂党务的干部进组织部门,还要大量选拔经济管理、法律专业的干部或从事过经济、法律等工作的干部进组织部门。

在干部选调中,必要条件是前提和基础,参考条件是补充,对于达不到必要条件的坚决不能进入组织部门,从源头上保证组工干部的高素质。

  二是改进准入方式。

无论考试进入还是组织推荐的选调干部全面推行试用上岗制度,必须经过1年的实践考察,其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达到标准,能够胜任组织工作的再正式调入。

对成绩特别突出,做出巨大贡献的干部,经过组织考察可直接调入。

同时,选调干部应注意来源分布,避免短时期内从同一单位或地区选调多名干部,与部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选调、录用。

  三是严格准入程序。

准入程序可分为考试进入、组织推荐两种。

考试进入的程序为:

公布岗位及条件—组织报名—审核资格—参加考试—确定面试对象—面试—组织考核—确定录用人员—试用—试用合格办理调入手续。

组织推荐的程序为:

由缺人科室提出推荐人选—组织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能力和综合考核—确定选调人员—试用—试用合格办理调入手续。

  二、落实培训,全面提升组工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一是明确培训时间。

各级组织部门要将组工干部的教育培训摆在基础性建设的地位,列入年度考核内容,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

要明确培训时间,结合实际制定组工干部培训规划,对于新进的组工干部要进行任前、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对全体组工干部每2年进行一次知识更新轮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对于工作5年以上的,要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其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

各级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要做到带头参加培训,带头讲课,带头深入基层搞调研,有针对性地解决干部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营造浓郁的勤学之风。

  二是延伸培训内容。

在培训内容上要科学规划,可结合各地实际编写专门的组工干部培训教材,分类施教,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即围绕组工干部应具备的基础能力、核心能力开展培训,重点进行党的政策理论、组织工作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升组工干部的基础能力和核心能力;结合组工干部自身岗位特点,按照组工干部分类及应侧重的能力,对从事不同工作的组工干部分类进行培训。

在此基础上,加强法律和科技知识的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水平。

鼓励干部结合自身的兴趣爱好,广泛涉猎各方面知识,多读健康有益的书籍,拓宽知识面,陶冶情操。

  三是拓宽培训渠道。

在培训方式上,可将邀请专家授课、开展专题讨论、观看电教片、远程多媒体同步互动培训等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

同时,可有计划的将工作成绩突出,文化层次相对低一些的组工干部选送到上级党校和高等院校脱产学习,进行“知识升级”。

要加强实践锻炼,根据工作需要和组工干部自身素质特点,安排组工干部到上级组织部门、

 

经济部门、沿海发达地区挂职,或者到发达国家考察学习。

上挂不一定要对口,可直接安排到经济部门锻炼,培育其驾驭经济工作的能力;选派组工干部到乡村、企业等改革和经济建设的第一线,在急难险重的工作中,提高其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有计划地进行内部业务科室之间的交流轮岗,提高其对组织工作基本业务知识的掌握和了解程度。

  三、严格考评,切实加强组工干部的监督管理

  一是完善岗位责任制度。

要根据组织部门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合理确定组工干部的岗位指数,对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职责、标准和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严格贯彻实行以主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差错处理制、失误追究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度,让组工干部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自觉遵守。

  二是完善有效监督制度。

要通过设立公开信箱、公布监督电话、聘请部风监督员、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听取收集对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各行业、各领域对组工干部8小时之内和8小时之外的全方位监督。

同时,建立和完善廉政教育机制、谈话谈心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以及批评和自我批评,促使组工干部自觉反省并纠正错误行为,防止小过酿成大错。

  三是完善定期考核制度。

根据组工干部的相应职位和阶段性工作,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采取实绩考核、考试、领导评价、民主测评、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自我评价、座谈等方式,坚持定量与定性结合、自评互评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每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点,根据最后得分情况,评定出优秀、胜任、基本胜任、不胜任四个层次。

  四是完善奖惩告诫制度。

将能力评价结版权所有果作为组工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教育培训、轮岗交流、评先和奖励的主要依据,对于干部能力评价为优秀、胜任的干部,优先给予提拔重用;对于2次测评为不胜任的干部,要调整岗位,对连续3次测评均为不胜任的干部,要责令辞职或调离本单位,通过严格奖惩,形成奖优罚劣的良好机制。

长征是宣言书;长征是宣传队;长征是播种机;长征是以我们的胜利,敌人的失败而告结束。

这是毛泽东对长征意义最有代表性的论述。

长征会师,是各地红军从分散的各个根据地出发,边走、边打、边做群众工作,为着共同的目标,向着一个方向,像很多支流流入江河那样汇合在一起。

这样的会师,是战略力量的聚合和集中。

战略的奥妙在于集中,集中了战略力量就有实施战略作战的主动权。

贺龙与任弼时深明这一道理,他们所率领的红二、红六军团于1934年10月24日会师,25日即向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建议两个军团集中行动,但是当时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却不同意,并说是绝对错误的。

28日,贺、任等二、六军团领导人再次建议暂时集中行动,接着在11月中旬集中力量打了龙家寨战役,对发展湘鄂川黔根据地起了重大作用,也有力地配合了中央红军的长征。

红军每次会师后,紧接着就是战略作战的胜利。

如红一方面军与红十五军团在陕北会师后,随即在中央统一指挥下打了直罗镇战役。

直罗镇战役的胜利,为党中央把全国革命大本营放在西北的任务,举行了一个奠基礼。

又如红一、红二、红四方面军在陕甘宁边区会师后,在中央军委统一指挥下打了山城堡战役。

山城堡战役的胜利,不但大振了我军的声威,而且对分化敌军营垒、促进逼蒋抗日的方针的实现,起了积极的作用。

主力红军会师后,就能在统一指挥下,集中力量打一些较大的歼灭战。

掌握了战略的主动权。

长征发生在国内阶级矛盾和中日民族矛盾极其尖锐的历史条件之下,中央红军在反对敌军第五次围剿失败之时,同时又交错着党内的错误路线和正确路线的斗争。

在这种情况下,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从国家和民族大义出发,毅然提出了北上抗日的方针。

这一方针的提出,把中央红军在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不得已进行战略退却的消极行动,升华为一个积极进取的、对全国人民和对全军有号召力的大义凛然的政治行动。

正如埃德加·斯诺在《西行漫记》中写的那样:

这帮助他们把原来可能是军心涣散的溃退变成一场精神抖擞的胜利进军。

北上抗日的方针,伸张了长征的正义性和必要性,师出有名,极大地激励了士气。

日本侵略者是全民族的敌人,红军北上抗日就获得全民族的拥戴。

而反动军队对红军的剿杀就把自己摆在抗日的对立面,遭到全民族的反对。

坚持北上抗日的方针,还有力地团结了全党,在党内存在着北上和南下的分歧抉择上,党中央、毛泽东坚定地坚持北上抗日,并以此团结了全党和全军,北上抗日有理,南下、西下无理,是逃避。

这就促使了红军三大主力最终在西北会师,避免了张国焘的分裂危险。

红军完成人类历史纪录上第一次的伟大长征。

红军面对着强大而凶残的敌人,险峻艰苦的环境,用了一年多时间,走了两万五千里路,主要靠着革命精神来完成了长征。

长征精神,包含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有两点:

就是渡大渡河,强攻腊子口,英勇作战,前仆后继,不怕牺牲的精神

;就是爬雪山,过草地,吃苦耐劳,在艰苦环境中,意志坚定,有革命理想高于天的精神。

红军的革命本色在长征途中最显明、最集中、最深刻地表现了出来,成了我党我军最宝贵的财富。

红军就是用这种精神完成了长征任务,会师胜利更使这种精神光芒万丈。

这种精神,可以养成人们高尚的情操,可以增强部队的战斗力,可以完成一切艰难困苦的任务。

这种精神,在我国我军的文明建设和作风建设中将产生深远影响。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程序执行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执法属于行政管理的职能活动,实施着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影响到单位(部门)的声誉,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和核心,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当前,在行政执法中要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确立“四个观念”,处理好“五个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四民观念”即:

一、尊重人民的观念。

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理应尊重他们,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美德,也是保证法律顺利实施的必要前提。

目前有少数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对公民的权利和人格尊重不够,高高在上,趾高气扬,动辙训斥,个别的还有变相打骂等现象,这些都是与法与情相悖的。

尊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达到“四个有权知道”:

一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确切身份,杜绝执法时不出示证件,虚晃一下证件或以执法服装代替证件的行为;二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执法依据,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清执法依据的具体内容,告知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使之心悦诚服;三是有权知道执法者的处罚裁量权,当必须给予处罚时,要讲明处罚条款及幅度,正确裁量的依据以及罚缴分离的规定,避免随意性;四是有权知道如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对此必须明确告诉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得忽视或剥夺这一权利。

二、亲近人民的观念。

就是要知道百姓冷暖,解百姓忧愁。

一是情暖民心。

要平等和睦相处,换位思考,沟通意见,禁止压迫群众,蔑视群众,甚至抓人卡民和搞株连殃民;二是善解民疑。

满腔热情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的疑问,决不能不理不睬或以“法律是这样定的”,“领导就这样讲的”来搪塞了事;三是减轻民负。

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减轻公民各种负担的有关规定,决不能乱扣压、乱处理、乱罚款,以减负扶民;四是化解民气。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决不能态度冷漠,甚至束之高阁,要通过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按有关规定和政策耐心引导,以解群众不满。

三、保护人民的观念。

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是做好执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扭转“法律就是治民”的误区,把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首要职责予以定位,并实行以下原则:

一是实行不违法不干扰的原则,在行政执法中一定要区分违法与非违法界限,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人民群众就是可以作为的,法律禁止的,人民群众才是不可违背的,行政执法人员决不能滥用法律,搞错对象,伤害百姓;二是实行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作为的原则,执法中绝不允许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三是实行尽可能不毁损财物的原则,要体谅群众的不易,不经法定程序不得乱扣、乱卡、乱损、扰毁、乱砍、乱拆等行为,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四是实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辩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允许行政相对人有申辩权,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五是实行办错案必须道歉、赔偿的原则,凡是在行政执法中办错的案件,行政执法单位与个人必须主动上门赔礼、道歉,对造成一定损害的要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

四、廉政为民的观念。

执法中不谋私利,是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

当前在行政执法中吃拿卡要、横蛮硬推、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为此,要以纠正存在的不正之风为突破口,做到“四个牢记”,即牢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明确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一切言行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牢记共产党人的从政准则,明确执法人员是公仆,只有为人民做好工作的义务,决不能利用职权执法违法,谋取私利;牢记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明确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严于律已,不犯错误;牢记某些人以权谋私而放任悬马,栽进阴沟而失去自由的沉痛教训,要安于清贫,乐于奉献,经得住考验,不要因谋取私利、执法犯法而后悔和苦恼终生。

行政执法处于行政管理的最前沿,经常会遇到法与法相互交融,合理与合法相互交织,政策与法规相互牵扯的问题,因此行政执法中除要确立以上四个观念外,还必须要处理好以下“五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法与权的关系。

权大还是法大,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但在实践中权大于法的现象确实大量存在,在某些地方或某些部门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一是我国行政权力行使的是首长负责制,是单一的命令和服从,缺乏有效的监督,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者在具体执行中只对领导负责,不考虑执行中有否过错或者这种过错是否合法还是非法。

这种习惯做法,再加上自由裁量权限的幅度往往过大,极易造成权力滥用的现象;二是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治至上的思想根深蒂固,实行法治还需要一个过程,而要真正做到法大于权,以法治权,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首先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改变过去按首长意志行事的做法,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坚决纠正以权压法的错误做法。

二是

要处理好法与法的关系。

行政执法人员要改变过去那种领导指示大于文件,文件大于法律的观念,要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国家法律效力优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效力优于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优于国家部委和省政府颁布的规章,不能在执法中搞变通,钻空子,以法对法搞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

三是处理好政策与法的关系。

当一部法律或法规刚刚出台,不可能一下子制定出十分完备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其调整和规范,需要通过制定政策、规定来解决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不断实践,逐步总结经验,再正式通过立法的形式将某些成熟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规规章。

法规规章制定颁布后,就不应该再强调政策的提法,更不能随意制定新的政策、规定来代替法的条款,否则有损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是处理好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对实体法的运用相对较好,但程序法运用比较差,在我国法制史上,一贯就是“重实体、轻程序”,在立法上也表现为实体法制定得多,程序法相对较少,执法上表现为执法者只要抓准了、处理对了,程序上差一点也没有关系,这是极其错误的认识。

而在执法工作中,错案的发

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适用程序法不正确或程序法本身有待完善,比如:

现阶段房屋的拆迁、土地的征用,政府一度为了加快地方经济发展,采用先斩后奏的方法,先拆除后补办手续,这一做法恰恰违背了程序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在很大程序上可以说就是一部程序法,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都应当要把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切实依法履行职能,避免因程序不合法而造成执法违法现象。

五是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权利必有义务,没有义务就不应有权利,行政执法也是如此。

行政单位不能一味强调行政权利和行政管理,更要注重对执法部门义务和监督性的规定,注重法律规范配置上的平衡。

执法中既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依法行使职权,又要注意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彼此关系,防止权限划分不清,责任不明而无人管理或者出现利益驱动而出现各个部门争着管、抢着管的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现象。

同时要严格执行对滥用职权的惩罚制度和对因被滥用权力而受损害者的赔偿制度,切实体现政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的行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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