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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协议书1.docx

供电协议书1

供电协议书

篇一:

转供电协议书

Xxx转供电协议书

转供电方(下称甲方):

被转供方(下称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电话: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转供电和用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

《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1.用电容量:

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双方确认,乙方的用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千伏安(千瓦)。

2.转供电方式、期限。

2.1甲方同意从其所有的配电房出线的伏线路柜向乙方受电

装置供电。

2.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

保安措施。

2.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2.4转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转供电质量

3.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

电。

3.2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

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

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

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用电计量

4.1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

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4.2用电计算方式采用计算;用电计量装置设在配电房;

4.3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被转供方负担。

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被转供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5.1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

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

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

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清单从预交电费中扣除提供当月发票。

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费)。

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5.3抄表日期为每月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

如有需要,乙方应予以配合。

乙方应在抄表日后10日内将电费以现金形式交予甲方。

5.4经双方协商一致,被转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

5.4.1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预交电费保证金¥元(人民币大写元整),协议终止后,双方结清费用后退给乙方。

5.4.2协议期内,因电力部门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电价及相关收费项目随之相应调整

6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6.1从乙方T接点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甲方资产,由甲方负责维护管理。

2、从乙方T接点出线侧以上架空线路及设施属乙方资产,由乙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6.2甲方、乙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6.3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维修。

7违约责任

7.1甲方在满足本单位用电有富余的情况下向乙方进行转供电,若甲方电量无富余无能力向乙方转供,甲方通知乙方后有权向乙方停止供电。

7.2乙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向乙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百分之一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20日,经甲方催缴,乙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有权停止部分或全部转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7.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乙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7.4乙方不得同甲方转供电工作人员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7.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甲方对外停电并给其和其他被转供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甲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安全责任

8.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拆供电线路、改增容增负荷,不得改变用电用途,不得有窃电行为或私自转供电。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处乙方1至5仟元的罚款,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8.2为保证安全供电,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甲方有权先停止供电,待乙方排除隐患清除故障后,甲方检查合格予以恢复供电。

8.3乙方应结合季节性特点进行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威协人身安全、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等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测维护工作。

8.4停送电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8.5安全责任以产权范围划分,乙方产权范围中发生的一切设备事故、人身安全事故、其他责任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及费用。

8.6乙方因用电管理不善及超协议增容或增加用电负荷,造成甲方供电线路、设备及供电网所带用户电器设备损坏及其他责任事故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7乙方对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报经甲方同意后,交有校验资格的单位校验或者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确属计量装置计量误差的,可剔除误差后结算当月电费。

9责任免除

9.1、因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相互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9.2甲方因排除险情、设备检修、执行电力部门有关指令等,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法

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本协议终止。

11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1.1本协议为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11.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期至年月日止。

11.3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11.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5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转供方:

(签名盖章)被转供方:

(签名盖章)

签约人:

(签名盖章)签约人:

(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二:

供电合同范本

供电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

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________

2.受电电压:

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

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

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

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

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

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

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

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

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费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

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

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

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

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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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

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

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

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

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

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

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

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

用电终

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供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篇三:

供用电协议书

安全供用电协议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

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6、用电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8米,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7、用电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砍伐。

8、用电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用电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用电方负责。

9、用电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供电方电工处理。

四、用电收费管理

1、供电方应收电费以月为基期,以供电总表度数总量分类计算收取,商业和居民用电量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

2、各住户的分类统计和电费的收取管理由用电方负责,其收费按住户分类和进户表用电量分商业和居民用电两个标准加电损分摊计算收取。

3、用电方应按供电方出具的收费发票按约定时限一次性足额交清应交电费。

五、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中止供电。

2、供电方应对用电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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