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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师及机构声明

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在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我们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在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4.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

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或其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7.我们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我们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9.我们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10.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海达评鉴法字(2019)第005号

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评估机构”)接受大连海事法院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对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TEMIT”(“泰米特”)轮的价值进行了评定和估算工作。

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实施了现场调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9年6月13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简要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评估并反映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的“TEMIT”(“泰米特”)轮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和对象为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的“TEMIT”(“泰米特”)轮。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具体明细及船舶状况如下:

船名:

“TEMIT”(“泰米特”);船籍港:

伯利兹;船舶种类:

干货船(件杂货);材质:

钢质;建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建造商名称:

荣成西霞口造船有限公司;建造日期:

2006年4月;总长:

76米;宽:

13.6米;高:

6.8米;总吨:

1972吨;净吨:

1393吨。

载重吨:

3423;主机种类:

6DKM-26柴油发动机;数量:

一组;总功率:

1618KW;船舶所属企业:

香港中汇国际有限公司。

“TEMIT”(“泰米特”)轮于评估基准日停泊于大连港锚地。

本评估机构于2019年6月13日对“TEMIT”(“泰米特”)轮进行现场勘察,船舶甲板有锈蚀痕迹;船体外壳状况正常、货仓内部、舷侧外板、舷侧肋骨及内底板状况正常;船舶管系外观状况正常;锚机,锚机的刹车带及止链器状况正常;各货仓舱口的舱口盖及舱口围栏状况正常;生活区风雨密门状况正常;主机和辅机、各类泵均为正常状况;全船电缆、照明等正常;全船航行和通讯设备配置符合要求,状态正常。

经查询航海日志,本次评估对象可以正常航行。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船舶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认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的价格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况下的公开市场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它依据如下假设:

1.任何有关估价对象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支付了应缴税费;2.在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合法地进行转让;3.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4.有一段合理洽谈时间,可以通盘考虑估价对象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四、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19年6月13日。

五、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及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结合评估人员收集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采用市场法估算本次评估对象的价值。

市场比较法的具体估价思路为:

在近期交易市场中选择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具有较强相关性、替代性的交易实例,根据评估对象和可比实例的状况,对个别因素、时间因素和交易情况等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修正,评估出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

六、评估结论

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TEMIT”(“泰米特”)轮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13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肆佰壹拾万圆整(410万元)。

七、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书全文。

 

(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TEMIT”(“泰米特”)轮的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书

海达评鉴法字(2019)第005号

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评估机构”)接受大连海事法院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对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TEMIT”(“泰米特”)轮的价值进行了评定和估算工作。

本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估资产实施了现场调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9年6月13日所表现的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

大连海事法院

二、评估目的

评估并反映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的“TEMIT”(“泰米特”)轮于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和对象为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的“TEMIT”(“泰米特”)轮。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具体明细及船舶状况如下:

船名:

TEMIT(“泰米特”);船籍港:

伯利兹;船舶种类:

干货船(件杂货);材质:

钢质;建造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威海;建造商名称:

荣成西霞口造船有限公司;建造日期:

2006年4月;总长:

76米;宽:

13.6米;高:

6.8米;总吨:

1972吨;净吨:

1393吨;载重吨:

3423吨;主机种类:

6DKM-26柴油发动机;数量:

一组;总功率:

1618KW;船舶所属企业:

香港中汇国际有限公司。

“TEMIT”(“泰米特”)轮于评估基准日停泊于大连港锚地。

本评估机构于2019年6月13日对“TEMIT”(“泰米特”)轮进行现场勘察,船舶甲板有锈蚀痕迹;船体外壳状况正常、货仓内部、舷侧外板、舷侧肋骨及内底板状况正常;船舶管系外观状况正常;锚机,锚机的刹车带及止链器状况正常;各货仓舱口的舱口盖及舱口围栏状况正常;生活区风雨密门状况正常;主机和辅机、各类泵均为正常状况;全船电缆、照明等正常;全船航行和通讯设备配置符合要求,状态正常。

经查询航海日志,本次评估对象可以正常航行。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船舶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认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报告的价格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是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状况下的公开市场价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它依据如下假设:

1.任何有关估价对象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并支付了应缴税费;2.在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不受任何权利限制,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合法地进行转让;3.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为公开、平等、自愿的交易市场;4.有一段合理洽谈时间,可以通盘考虑估价对象性质和市场情形进行议价。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19年6月13日。

1.评估基准日根据评估行为的性质确定,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减少和避免了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

2.经与委托方沟通,确定评估基准日;

3.本报告中的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依据

本评估机构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细则》;

4.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第14号;

5.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151号);

6.《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2号令);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规定》(1994年2月国务院第155号文件);

8.其他有关法规或标准。

(二)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三)权属依据

1.“(2019)辽72执249号”大连海事法院委托书复印件;

2.“(2019)辽72民初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3.《船舶国籍证书》等相关资料;

(四)取价依据

1.船舶市场价格信息;

2.其他船舶资产相关价格资料。

七、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及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的条件,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结合评估人员收集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采用市场法估算本次评估对象的价值。

市场比较法的具体估价思路为:

在近期交易市场中选择与评估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具有较强相关性、替代性的交易实例,根据评估对象和可比实例的状况,对个别因素、时间因素和交易情况等影响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修正,评估出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评估过程是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提交评估报告之日止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与委托方洽谈,明确评估目的、对象和范围

(二)编制评估计划

1、为了做好此次评估工作,本评估机构制定了此次评估的详细操作方案。

在项目实施前对全部参加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讲解此次资产评估操作方案和要求。

2、本评估机构根据操作方案要求,成立评估小组,负责评估工作。

(三)现场调查

现场勘察小组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察,进行相关拍照。

(四)收集评估资料

1.船舶的相关登记手续、船检手续、法定证书和技术证书;

2.船舶保险单据、购买合同等资料;

3.船舶市场价格相关信息。

(五)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目的和资产的特点选择评估方法,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价值信息,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计算,评估人员汇总各项评估结果,并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六)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撰写评估说明和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七)工作底稿归档。

整理工作底稿,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九、评估假设

1.评估对象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评估对象能以其提供的服务或用途,满足所有者期望的收益;评估对象尚有显著的剩余使用寿命;评估对象从经济上、法律上允许转作他用,并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使用功能;

2.评估对象根据公开市场前提,市场上基本供需平衡,或拟在市场上交易,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都能获取足够的市场机会和时间,以便对评估对象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

十、评估结论

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TEMIT”(“泰米特”)轮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13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肆佰壹拾万圆整(410万元)。

(一)上述评估结果中的评估价值,系指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条件不变,及被评估资产保持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的前提下,本评估机构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对其价值进行估算和发表的专业意见。

(二)上述评估结果中的评估价值,建立在委托方提供给本评估机构的相关资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如委托方提供的上述资料中存在重大虚假或隐瞒事实真相行为,本评估结果无效。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次船舶资产评估结果中未考虑特殊交易方式对评估值的影响。

(二)未来市场变化风险、短期强制处分及评估对象的适航状态等因素对船舶价值均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本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提醒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注意并防范市场风险和业务风险,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并结合本评估报告自主进行决策。

(四)本次评估未考虑停泊欠费等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二)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三)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有效期按现行规定为一年(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12日)。

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可以本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超过2020年6月12日,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五)本评估结果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等事宜,以及特殊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十四、附件

1.“(2019)辽72执249号”大连海事法院委托书复印件;

2.“(2019)辽72民初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3.“附件一:

基本技术规格英文、中文”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评估对象照片复印件;

6.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内容页号

附件:

1.“(2019)辽72执249号”大连海事法院委托书复印件;

2.“(2019)辽72民初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

3.“附件一:

基本技术规格英文、中文”复印件;

4.《船舶国籍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评估对象照片复印件;

6.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关于大连海事法院委托评估“TEMIT”(“泰米特”)轮的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书

海达评鉴法字(2019)第005号

 

资产评估机构:

大连海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提交报告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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