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范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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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范文6篇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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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
(1)
违章建筑就可以直接强拆吗?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中旬,北京顺义高丽营胡先生找到团队范律师,讲述了其现在面临的困难境遇,具体情况是胡先生属于民间常见的倒插门女婿,早在80年代初胡先生经人介绍,来到了其岳丈家所在村庄落户居住,结婚生子后,过的一直很平淡,但是平静就在09年被打破,由于某项目建设的需要,其住宅所在地的房屋需要拆迁,本来也没什么特别的,但是农村的建筑往往都有超出原有房产证和宅基地的超建面积,这个问题在农村应该是很平常的事情,因为由于早在80年代我国农村的规划相关立法还没有实施,所以农村所谓超建的房屋,相关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进行处理,一直延续至今。
胡先生住宅有500多平米,但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仅有200多平米,也就是其宅基地上尽管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但是其并不具有全部的宅基地使用权,用现在的法律讲属于违法建筑。
更为严重的是拆迁人委托镇政府进行拆迁,镇政府对其超建面积不但不予任何补偿而且通过当地镇政府的行政机关还要求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如果不拆,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胡先生面临如此境遇,手足无措之际,找到团队范律师,委托其进行维权。
承办心得:
大兵压境之际,许多办案策略和技巧没有空间和时间进行运作,这个时候没有选择,范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后,决定,以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进行直接面对面的维权。
办案唯一计:
强拆前奏曲——一份复议申请书直捣黄龙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未经此法定程序认定,胡先生的违章建筑之说纯属无稽之谈,范律师在充分的了解了当地的拆迁进度和拆迁依据后,针对胡先生的具体情况以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
1.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选择性执法,违背公平原则。
在其拆迁范围内的广大城乡区域,像申请人这种因为家庭人口增长而在宅基地上加盖房屋的何止千万?
镇政府唯独要求申请人拆除自建房屋,纯属选择性执法,显失公平。
在时间选择上,镇政府不是去年前年要我拆除,而偏偏是现在,在本地区拆迁安置之际,很明显是在运用行政权,帮助房地产开发商不花一分钱就将申请人扫地出门。
这种做法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无益于目前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
2、镇政府无权对该房屋强制拆除。
虽然申请人自建的5间房屋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但该房屋已经建成并实际居住近20年,并不是处于正在建设过程中。
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是授权镇政府对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制止。
所以,对申请人的这种已经长期存在的建筑,镇政府无权强制拆除。
一个月后区政府以镇政府无权进行强制拆除,驳回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申请,圆满结案。
承办总结: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往往发生在拆迁前期,完全是为节省拆迁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必然借助的政府法定的强制力量,其法律依据是要与事实结合的,现在的所谓违章建筑大多建筑在80,90年代,其建筑的目的往往是由于家庭居住的限制,扩展居住面积而建设,然而对其认定的法律是最近几年才颁布的,其不可能进行溯及既往,来认定那个时代的社会现象,这样做事不公平的,也是与立法的主题精神相背离的。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
(2)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中旬,北京顺义高丽营胡先生找到团队范律师,讲述了其现在面临的困难境遇,具体情况是胡先生属于民间常见的倒插门女婿,早在80年代初胡先生经人介绍,来到了其岳丈家所在村庄落户居住,结婚生子后,过的一直很平淡,但是平静就在09年被打破,由于某项目建设的需要,其住宅所在地的房屋需要拆迁,本来也没什么特别的,但是农村的建筑往往都有超出原有房产证和宅基地的超建面积,这个问题在农村应该是很平常的事情,因为由于早在80年代我国农村的规划相关立法还没有实施,所以农村所谓超建的房屋,相关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进行处理,一直延续至今。
胡先生住宅有500多平米,但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仅有200多平米,也就是其宅基地上尽管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但是其并不具有全部的宅基地使用权,用现在的法律讲属于违法建筑。
更为严重的是拆迁人委托镇政府进行拆迁,镇政府对其超建面积不但不予任何补偿而且通过当地镇政府的行政机关还要求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如果不拆,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胡先生面临如此境遇,手足无措之际,找到团队范律师,委托其进行维权。
承办心得:
大兵压境之际,许多办案策略和技巧没有空间和时间进行运作,这个时候没有选择,范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后,决定,以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进行直接面对面的维权。
办案唯一计:
强拆前奏曲——一份复议申请书直捣黄龙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未经此法定程序认定,胡先生的违章建筑之说纯属无稽之谈,范律师在充分的了解了当地的拆迁进度和拆迁依据后,针对胡先生的具体情况以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
1.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选择性执法,违背公平原则。
在其拆迁范围内的广大城乡区域,像申请人这种因为家庭人口增长而在宅基地上加盖房屋的何止千万?
镇政府唯独要求申请人拆除自建房屋,纯属选择性执法,显失公平。
在时间选择上,镇政府不是去年前年要我拆除,而偏偏是现在,在本地区拆迁安置之际,很明显是在运用行政权,帮助房地产开发商不花一分钱就将申请人扫地出门。
这种做法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无益于目前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
2、镇政府无权对该房屋强制拆除。
虽然申请人自建的5间房屋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但该房屋已经建成并实际居住近20年,并不是处于正在建设过程中。
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是授权镇政府对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制止。
所以,对申请人的这种已经长期存在的建筑,镇政府无权
强制拆除。
一个月后区政府以镇政府无权进行强制拆除,驳回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申请,圆满结案。
承办总结: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往往发生在拆迁前期,完全是为节省拆迁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必然借助的政府法定的强制力量,其法律依据是要与事实结合的,现在的所谓违章建筑大多建筑在80,90年代,其建筑的目的往往是由于家庭居住的限制,扩展居住面积而建设,然而对其认定的法律是最近几年才颁布的,其不可能进行溯及既往,来认定那个时代的社会现象,这样做事不公平的,也是与立法的主题精神相背离的。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3)
事实说明:
2009年6月中旬,北京顺义高丽营胡先生找到团队范律师,讲述了其现在面临的困难境遇,具体情况是胡先生属于民间常见的倒插门女婿,早在80年代初胡先生经人介绍,来到了其岳丈家所在村庄落户居住,结婚生子后,过的一直很平淡,但是平静就在09年被打破,由于某项目建设的需要,其住宅所在地的房屋需要拆迁,本身没什么特别的,但是农村的建筑往往都有超出原有房产证和宅基地的超建面积,这个问题在农村应该是很平常的事情,由于早在80年代我国的规划相关立法还没有颁布,所以农村所谓超建的房屋,相关的行政机关自然无权进行处理,一直延续至今。
胡先生住宅有500多平米。
但是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仅有200多平米,也就是其宅基地上尽管建设了房屋,用于居住。
但是其并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用现在的法律讲属于违法建筑。
更为严重的是拆迁人委托镇政府进行拆迁,镇政府对其超建面积不但不予任何补偿而且通过当地镇政府行政机关还要求其在7日内自行拆除,如果不拆,将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胡先生面临如此境遇,手足无措之际,找到团队范律师,委托其进行维权。
承办心得:
大兵压境之际,许多办理策略和技巧没有空间和时间进行运作,这个时候没有选择,范律师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后,决定以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进行直接面对面的维权。
办案唯一计:
强拆前奏曲——一份复议申请书直捣黄龙
《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未经此认
定,胡先生的违章建筑之说纯属无稽之谈,范律师在充分的了解了当地的拆迁进度和拆迁依据后,针对胡先生的具体情况以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行政复议申请。
1.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选择性执法,违背公平原则。
在其拆迁范围内的广大城乡区域,像申请人这种因为家庭人口增长而加盖房屋的何止千万?
镇政府唯独要求申请人拆除自建房屋,纯属选择性执法,显失公平。
在时间选择上,镇政府不是去年前年要我拆除,而偏偏是现在,在本地区拆迁安置之际,很明显是在运用行政权,帮助房地产开发商不花一分钱就将申请人扫地出门。
这种做法只能使矛盾更加激化,无益于目前拆迁安置纠纷的解决。
2、镇政府无权对该房屋强制拆除。
虽然申请人自建的5间房屋没有合法的规划许可手续,但该房屋已经建成并实际居住近20年,并不是处于正在建设过程中。
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是授权镇政府对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的制止。
所以,对申请人的这种已经长期存在的建筑,镇政府无权强制拆除。
一个月后区政府以镇政府无权进行强制拆除,驳回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申请,圆满结案。
承办总结:
强制拆除往往发生在拆迁前期,完全是为节省拆迁成本而采取的措施,必然借助的政府定的强制力量,其法律依据是要与事实结合的,现在的所谓违章建筑大多建筑在80,90年代,其建筑的目的往往是由于家庭居住的限制,扩展居住面积而建设,然而对其认定的法律是最近几年才颁布的,其不可能进行溯及既往,来认定那个时代的社会现象,这样做事不公平的,是与法律的主题精神相背离的。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4)
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基本都是,有的小产权房是有手续合法的,有的是不合法的。
那么会不会被强拆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吗,会被强拆吗及其他相关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1、小产权房属于集体产权,有的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有的是在划拨土地上建的;还有的是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
但是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就是合法建筑。
合法的不会被强拆,违法的则会。
2、因为小产权房没有独立的房产证,所以不能过户,购买时只能签订买卖合同。
但是也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转让,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购买得不到保护,如果也得不到补偿。
对于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
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5)
厂房被认定违章建筑,律师团违章建筑认定如何破
作者: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
【案情简介】
徐先生为滁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2007年起为扩大经营,征收了滁州市南谯区村集体土地9390平方米,并对其中7508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在其土地上陆续建造了厂房、生产车间、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其他的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对于厂区范围内剩余的土地进行了土地硬化并合法生产经营至今。
2013年,因该公司处于苏滁现代产业园G104国道征迁范围内,面临拆迁,但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极不合理,徐先生经营了一生的事业就要毁于一旦,2013年11月,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被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徐先生及时找到了李晓宁律师和吴少博律师,团队经过火速的协商、决定出较为清晰可行的拆迁维权计划。
【律师办案过程】
第一步:
一封律师函稳住阵脚
2013年7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发出了律师函,希望该机关尽快对G104道路拓宽建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的处理补偿安置工作。
律师函发出后引起了拆迁方的注意,体现了我们维权的决心和坚持斗争的信心,在拆迁维权的开始阶段稳住了阵脚。
在此过程中,本律师团队发现拆迁方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价格有很多不尽合理之处,我方立即对于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留存了证据,为进一步的维权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二步:
提起行政复议,撤销强拆通知
2013年11月,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及时应对,迅速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提出,被告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并未接收规划局的委托,无权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进行认定并进行处罚。
第三步:
进行行政诉讼——破解强制拆除危局
在进行了上述维权策略以后,拆迁方仍在垂死挣扎,多次要求对于徐先生的公司进行拆除,并采取了多种威胁、逼迫的手段,律师一边反复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和安抚。
我方于其后仍坚持了不搬迁、不抵抗的策略,并向滁州市琅琊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对于其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均提出了质疑,成功的破解了强制拆除的危局。
【办案总结】
1.城管的“强拆权”和“处罚权”---仅针对妨碍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我们下面来分析一下本案中城管拆除违章建筑的依据在何处:
第一、城管“强拆”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其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最后,《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城管“强拆”和“处罚”的职权范围
依据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其仅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1)“强拆权”:
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
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而本案中,乃至大多数案件中涉及到被拆迁户加盖的建筑,大多都未达到此类“妨碍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的标准,城管对其进行处罚和拆迁的是超越其职权的。
2.城管没有违章建筑的“认定权”
本案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实质上是以强拆通知的形式对于该公司区位内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事实上其并无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权。
于城市房屋违章建筑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城市区划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罚权主体,即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含临时),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是对违章建筑做出认定和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部门。
本案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并不属于法定的违章建筑认定主体,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形式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是超越其法定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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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所给中小企业提供的拆迁维权建议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在将近十年的企业拆迁维权过程中针对被拆迁企业所面临的状况以及被拆迁企业主对拆迁认识的全面跟高度,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总结起来,叫作“两意见一方案”以及谈判诉讼一揽子维权措施。
我们来解释“两意见一方案”。
两个意见,我们在给企业客户提供维权服务的时候,我们要对被拆迁企业出具两个意见。
最关键的两个针对企业或者企业主应该知道明确的一种意见,一个是法律意见一个是估价意见,这是我们在实践中要给企业主提供的。
法律意见主要包括几点:
一是审查被拆迁方主体资格是否有缺失。
是否会存在由于拆迁主体所实施的一些手段给造成的影响会有多大,特别是在一些工商、税务、环评、土地建筑的合法性等等。
在主体方面要进行审查,有需要补强的要进行补强,有需要回避的要进行回避,在这方面不能存在任何风险,这是从我们自身主体来讲。
二是如何审查拆迁方是否有拆迁主体资格,既然是拆迁人或征收主体,你是否有资格来征收拆迁。
按照590令的规定以及以前相关拆迁的相关文件来规定,有没有拆迁许可证或者征收公告,有没有做拆迁许可证前置的一些必要性的法律文件,比如立项、国土相关的审批手续、资金的安排、按照征收决定所要求的前置稳定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这一类的要审查作为拆迁主体你是否有资格,有没有在法律上违法的地方。
既要了解自己的短板也要了解对方的短处,自己的短板要尽全力去补强,让其不要出现风险。
对方的短板要牢牢的握在自己手中,作为下一步谈判的主要工具,这是一个法律意见。
另一个是评估、估价意见。
有很多企业主来找我们的时候往往都拿着两份报告来。
一个是拆迁方给的拆迁评估报告,评的非常低而且很不规范,有的评估报告甚至都没有一个评估师签字也没有评估机构盖章,没有说怎么取值、怎么来进行系数换算、怎么来进行参考值,就是一个很简单的单子。
二是有些大企业自己进行资产评估,拿到我们这来说:
“这两个都不是我想要的。
”而且资产评估报告对方不认,怎么来要这个钱?
拆迁评估和资产评估本身是不一样的,评估目的就不一样的。
那么这个时候我们会从法律角度找出充分的法律依据来
怎么要这个钱。
从评估以及法律的充足依据中,因为评估的各方面依据无非也是法律依据,从这个方面来提出我们到底应该拿多少钱。
在这方面我们也做了很多比较大型的企业在这方面法律估价法律意见,并且到最后都有相关的数值来有法律意见的支撑。
“一方案”就是从头到尾的谈判方案,应该抓那些点应该放哪些点,应该回避哪些问题,应该在哪些法律风险上采取法律措施,又有一个前期的主要的根据前期的审查、调查以及接触来制定下一步如何谈判的方案,这就是”两意见一方案”。
在实际谈参与的相关的谈判工作当中如何跟对方周旋,如何来打太极?
如何取得满意的效果?
对方在给你增加一些具体形式行为,特别是违法的具体形式行为影响的时候,你怎么拿着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措施予以回击呢?
要他们违法手段给你产生的影响降到最低呢?
这可能就是我们一整套一揽子维权手段,包括“两意见一方案”,包括后边实际参与谈判,包括参与的复议诉讼以及相关的签订补偿协议,都属于一揽子企业拆迁维权的法律服务。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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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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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可以强拆吗(6)
南方农村报6月11日报道:
脚下是潺潺溪水,头顶有茂密的树叶笼罩。
每到夏天,来南昆山旅游的游客都喜欢在周伟林家的凉亭饮酒喝茶,这是一种惬意的享受。
如今,这座凉亭却造就了两家人的不幸。
6月2日,惠州市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副主任邓开华在拆除这座违章建筑时,遭遇户主家人的反抗。
混乱中,邓被周伟林三弟周伟宏砍伤。
两天后,不治身亡。
参与反抗的周家6人则被龙门县公安部门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拆违遭激烈反抗
副主任因公殉职
南昆山总面积129平方公里,位于龙门县西南部,北回归线穿山而过,有“北回归线上的绿洲”之称,2007年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
对南昆山的管理者而言,4A级景区并不能让他们满意。
自今年5月以来,他们开始为创办国家5A级旅游景区做积极准备,其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拆除部分违章建筑,首当其冲的当属“靠河建筑”,包括周伟林在内的上坪村4家村民的凉亭被列为第一批拆除对象。
6月2日早上9时左右,南昆山管委会、龙门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监察队及上坪村社区干部等80人组成的拆违工作队来到上坪村,拆除沿竹坑河周边的4座违章建筑。
在顺利拆除村民张育清、钟伟雄的两座建筑后,10点半左右,拆违队伍来到周伟林家。
按照南昆山管委会杨副主任的说法:
一到现场,就看到周伟林的父母端坐在凉亭内,地面摆放着两只木桶和两把菜刀,木桶内装满屎尿。
周伟林的四弟媳则用绳子自绑于凉亭的柱子上,以示与凉亭共存亡之意。
周伟林的妻子拦在凉亭外,不让拆违工作人员入内。
当时,他们并未看到周家四兄弟。
绕过周伟林妻子,杨副主任走上前,欲把两位老人劝服到凉亭外,不料被老人用小喷雾器喷了一身尿。
与此同时,周伟林妻子想去抢放置在地上的菜刀,杨副主任反应迅速,顾不得身上的屎尿,抢先抓住菜刀。
之后,他试图将两位老人拉到凉亭外。
此时,凉亭外已乱作一团,周家四兄弟各拿着武器冲进拆违队伍。
“周伟宏拿着一把有刀柄的砍刀,在人群中见人就砍。
”杨副主任回忆当时的情景。
混乱中,周伟宏砍到了正在对两位老人做劝服工作的邓开华。
随后,混乱停止,邓开华被工作人员搀扶至车内,送往南昆山卫生院。
“他们把(我)家婆按倒在地上,差掉丢到河里。
”周家亲属认为,这是导致家人暴力抗法的主要原因,她们同时称,在拆违前,她们曾要求南昆山管委会出示强行拆迁的书面文件,而管委会从未出示。
杨副主任则称,他们从未按倒过老人。
同时,管委会书记兼主任梁秋粦认为,周家此举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抗法行为。
由于南方农村报记者没有看到现场录像,根据双方各自的说法,只能勾勒出粗略的场景。
然而,无论具体细节如何,令人惋惜的事实是:
6月2日11时左右,32岁的邓开华左脑部分被砍伤。
在第一时间内,邓先后在南昆山卫生院、增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