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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最新版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计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铁路计量量值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用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管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以下简称“铁专量具”)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铁专量具计量比对(以下简称“计量比对”)等计量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包括铁专量具和通用计量器具。

第四条列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计量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修订并发布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组织制修订、审核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组织计量比对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等的计量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承担。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负责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的归口管理工作,包括铁专量具计量规程规范的技术审核、计量比对技术工作、铁路专用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工作。

归口工作的承担单位应保证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工作所需的人员、办公条件等必要的支持,建立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公平、公正、科学、有效地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归口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量器具及量值溯源

第七条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营管理等开展计量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铁路有关单位”)应组织对铁专量具新产品的计量性能、安全性能等进行确认。

第八条铁路用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以下统称“量值溯源”)。

铁路有关单位可自行实施量值溯源,也可委托外部计量技术机构实施量值溯源。

自行实施量值溯源的,应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委托外部量值溯源的,应委托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关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实施。

对于无法实施量值溯源的铁路用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量值核查或量值比对。

第九条对铁专量具实施量值溯源,计量技术机构应给出是否符合相应计量规程规范的结论;自行实施量值溯源的铁专量具,量值溯源结果在铁路行业范围内适用。

铁路有关单位应对通用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结果是否满足铁路相关参数的测量能力要求进行确认。

第十条铁路有关单位根据开展计量器具量值溯源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并按相关要求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建立计量标准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铁路有关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对列入《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施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建立。

铁路有关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其他铁专量具计量标准(以下简称“铁专计量标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建立。

第十二条从事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量值传递工作。

从事铁专量具量值传递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管理,由所在单位的上级计量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列入《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量值传递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管理,按国家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计量规程规范

第十四条对列入《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以及涉及列车运行重要安全特性或影响铁路设备和设施间匹配特性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应制定计量规程规范。

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对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进行管理,定期提出年度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经国家铁路局审核批准后,下达部门计量规程规范计划。

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对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进行管理,定期提出年度铁路国家计量规程规范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经国家铁路局审核同意后,由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下达。

第十五条铁路计量技术委员会、全国铁路专用计量器具计量技术委员会根据计量规程规范项目年度计划,按相关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计量规程规范的制修订和计量规程规范宣贯工作。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铁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代号为:

JJG(铁道);铁路部门计量技术规范代号为:

JJF(铁道)。

第十七条铁路部门计量规程规范发布实施后,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确认继续有效;

(二)需修改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计量规程规范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不适用的部门计量规程规范,予以废止。

第十八条铁路用计量器具,暂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规程规范的,相关单位应制定校准规范,仅限本单位使用。

第五章计量比对

第十九条国家铁路局根据铁路行业监管和计量技术管理需求,定期组织开展计量比对工作,铁路有关单位具备相关计量能力的技术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无正当原因不得拒绝参加计量比对。

第二十条归口单位根据铁路行业计量实际提出计量比对项目和主导实验室建议,经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计量比对项目和主导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主导实验室实施计量比对应当符合铁路相关计量规程规范要求,并根据铁路计量比对规范要求制定计量比对实施方案。

主导实验室对计量比对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家铁路局对计量比对结果进行通报,积极推动计量比对结果采信。

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要求相关技术机构限期改正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章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第二十三条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铁路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批准,国家铁路局建立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

第二十五条国家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协助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和组织铁路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评审活动,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要求,对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

第七章专业计量站

第二十六条申请建立国家授权铁路专业计量站(含分站,下同),按照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由国家铁路局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已建立的铁路行业国家专业计量站撤销及调整授权区域,经国家铁路局确认后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铁路局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专业计量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铁路局应加强铁路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行业计量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对归口单位进行定期检查,配合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家专业计量站、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铁路有关单位计量管理部门应加强计量器具及计量标准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及信息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计量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计量技术机构及计量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错误数据;

(二)违反计量规程规范进行量值传递;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

(四)未考核合格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执行量值传递;

(五)使用未经量值传递合格的设备进行量值传递;

(六)未能保守在量值传递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一条归口单位应对保存的铁专计量技术档案保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抄袭、利用档案涉及的计量技术。

计量规程规范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家技术档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参与计量比对的相关方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计量比对结果公布前泄漏有关信息。

不得弄虚作假,抄袭、篡改计量比对数据,串通计量比对结果。

第三十三条计量活动中引起的计量纠纷,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65号)和《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国铁科法〔2015〕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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