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讲 刑法周海营1223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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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讲刑法周海营122326
2014年刑法学授课讲义
周海营
第一讲刑法概说(刑法论)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和应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以有效地对付犯罪和预防犯罪。
(二)刑法的形式:
常识认知(E司考互动课堂):
1.刑法典
2.单行刑法。
至今单行刑法只有一个:
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外汇犯罪的规定》。
3.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任务(第2条):
保护法益。
(四)刑法的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
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即对于一定的犯罪,在刑法中规定施加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在此意义上,刑法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因此刑法的最终目的应当定位于保护法益。
3.人权保障机能:
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在此意义上,刑法既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五)刑法的简图
概述
总则犯罪
刑法刑罚
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
易错提示:
刑法基本原则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也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
(一)罪刑法定原则(第3条):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思想渊源与基础:
(1)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2)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2.基本内容:
(1)形式层面:
①成文法主义(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②禁止重法(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既往,又称事前的罪刑法定;③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并不禁止扩大解释,又称严格的罪刑法定;④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2)实质层面:
①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②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③明确性原则。
此三项加上形式侧面的第④项要求,合称确定的罪刑法定。
例:
“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法(_____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______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10-1)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3.刑法的解释
效力:
①立法解释
②司法解释
③学理解释
例:
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
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卷二-20)
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
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
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
司法部答案:
()
解释的理由:
①文理解释。
这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②体系解释。
这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能否在刑法体系中协调合理。
③当然解释。
这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
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
解释的技巧:
①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
例如,将自动取款机解释为“金融机构”,就是对“金融机构”的扩大解释。
②缩小解释(又称限制解释)。
这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③反对解释(又称反义解释)。
这是指根据用语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
例:
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1)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司法部答案:
()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第4条):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其基本内容可分为四方面:
①平等地保护法益;②平等地认定犯罪;③平等地裁量刑罚;④平等地执行刑罚。
易错点提示: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排斥必要的差别。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第5条):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质,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量刑的尺度。
亦即,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刑法适用范围:
空间+时间
(一)刑法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原则(第6条)
(1)“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陆、领水与领空,关键的是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就属于我国领域内。
(2)属地原则之“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易错点提示:
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种。
重点掌握(第11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第7条):
一般公民轻罪可以不予追究,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
(2)保护管辖原则(第8条):
三个条件。
第一,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第二,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3)普遍管辖原则(第9条):
四个条件。
第一,该行为系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第二,我国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第三,我国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第四,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
易错点提示:
根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根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3.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第10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例:
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7-51)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的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的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即使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中国刑法
司法部答案()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第12条):
“从旧兼从轻”
1.刑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适用行为时法(旧法)为原则,以适用审判时法(新法)为例外,只有当审判时的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时,才能适用审判时法。
其本质在于“从轻”。
易错点提示:
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跨法继续犯、连续犯: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追诉时一律适用新刑法。
2.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司法解释的本质:
帮助我们发现法律。
故,一、司法解释与现行法之间不存在溯及力问题;二、但是,司法解释之间仍存在溯及力的关系。
(1)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两个司法解释发生替代时,即,某一行为在实施时已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做出规范,之后,最高司法机关又就此颁布了新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下,适用哪一个司法解释,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解决。
刑法生效A行为司法解释1B行为司法解释2
97年10月1日1998年2000年2001年2003年
例:
结合上图以及本节课学过的知识,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综合题)
A.A行为必须适用司法解释1
B.A行为在79年刑法中不认为是犯罪,但97年刑法认为是犯罪,且A行为一直持续到1998年,则应当适用79年刑法
C.B行为有可能适用刑法解释1
D.B行为有可能适用刑法解释2
答案:
()
第二讲犯罪构成
(一)
一、犯罪构成体系理论
行为主体
危害行为(排除: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客观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等
两阶层
犯罪故意
主观犯罪过失(排除:
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
事实认识错误等
二、自然人行为主体(第17条):
特殊身份、特定身份
1)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第93条)
①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三是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
②认定基础:
国家工作人员的核心——“公务”:
关系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并具有裁量性、判断性、决定性
的事务,单纯的机械性、体力性活动不是公务。
③“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特征:
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具体包括:
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依法执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三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四是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3)真正的身份犯与不真正的身份犯
①真正的身份犯:
即定罪身份或犯罪构成身份
②不真正身份犯:
即量刑身份或量刑加减身份,此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例:
下列属于真正的身份犯的有?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B.司法工作人员犯刑讯逼供罪
C.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非法拘禁罪
答案:
()
三、单位行为主体(第30、31条)
(1)单位犯罪的基本要点:
1)是否要求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里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易错点提示: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
2)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单位决策程序决定,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
因此,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直接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
3)由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为本单位或单位的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处罚
1)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
双罚制的例外:
①对并非为单位谋取利益,而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不实行双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
②对单位的过失犯罪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实行双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③虽属单位犯罪,但因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因而不实行双罚,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实施单位犯罪后,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3)人民检察院起诉时犯罪企业已被合并到一个新企业的,仍应依法追究原犯罪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企业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企业,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企业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4)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处理:
盗窃罪、诈骗罪
5)对单位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例:
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卷二-53改编)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E.对单位的过失犯罪,在处罚时,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实行双罚
第三讲犯罪构成
(二)
一、危害行为: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
(1)不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③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
(2)作为义务发生根据——法益状态的变化处于行为人支配领域内: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者业务上的义务;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3)不作为犯罪的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提示:
纯正的不作为犯常考总结
a.丢失枪支不报罪
b.遗弃罪
c.逃税罪
d.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提示:
①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不作为与作为应具有等价性,如果不具有等价性,则不成立不作为犯;标准:
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否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
②即使存在某种“不作为”,但当这种“不作为”并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③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
例: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卷二-52)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
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
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
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司法部答案:
()
二、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结果。
实害犯与危险犯概念的区分。
三、因果关系:
(1)判断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标准:
主要采取条件说。
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易错提示:
①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
②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
③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危险的行为。
(2)因果关系中断:
原则上存在条件关系,即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介入因素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否中断,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的。
其次,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3)特殊因果关系:
①假定的因果关系,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尽管如此,此时仍然应该肯定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二重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此时,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③重叠因果关系,指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时,就是所谓的重叠的因果关系。
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应当肯定两者对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例: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卷二-52)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
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
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
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
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司法部答案:
()
四、正当防卫(第20条):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1)成立条件
①起因条件: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但限于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对不作为犯罪,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的,也可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否则成立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定过失犯罪;如果没有过失,定意外事件。
②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否则成立防卫不适时,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③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否则,有可能成立紧急避险或者故意、过失犯罪。
防卫行为既可针对其人身,也可针对其财产。
④主观条件:
正当的防卫意图。
排斥防卫挑拨、相互斗殴。
⑤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
“防卫过当”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2)特殊正当防卫:
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这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条文列举的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其次,适用特殊正当防卫仍以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为基础。
如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例:
甲乙两家有仇。
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
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卷二-7)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司法部答案:
()
五、紧急避险(第21条):
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
(1)成立条件:
①起因条件: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②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③限制条件:
出于不得已;
④对象条件:
损害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⑤主观条件:
具有避险意识;
⑥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2)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例: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4)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司法部答案:
()
第四讲犯罪构成(三)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1)认识因素:
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特征的认识,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
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就说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
一般说来,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因素,但如果行为人确实因不知道其行为违法并使其因此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应认为其有犯罪故意。
第二,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不要求很具体,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
2)意志因素:
希望。
(2)间接故意
1)认识因素:
与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基本相同,区别在于:
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
放任。
间接故意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结果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结果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内容与程度不同;②意志上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等。
二、犯罪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第16条)的区别:
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卷二-51)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
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
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司法部答案:
()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认识因素上的差异——对结果的发生有无认识。
2)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最关键之处在于意志因素不同:
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
三、事实认识错误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之间的错误。
例如,甲想开枪打死乙,但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
对象错误:
具体符合说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