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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大型商场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

 

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工程

项目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如本合同与其他文件资料不同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1条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第2条承包范围和内容

1、以甲方提供的1#、2#、3#楼全套施工图对应施工现状达到甲方要求标准。

(详见工程施工指示书)

2、各专业档案资料收集、汇总、整理、报验等。

3、弱电、煤气、门、窗、电梯、消防等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配合工作。

4、单体土建、安装、配套工程收尾工作,包括各专业工种及配套施工时的配合及结束后的孔口封闭及局部修整。

5、图纸补充主要内容。

6、各单体主体与室外衔接为出户2米处。

第3条承包方式

1、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之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

2、乙方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第4条合同工期

1、总工期:

90个日历日。

由图纸发放日起算。

2、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延、没有按照原定计划实施,甲方有权暂缓支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乙方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3、如因乙方原因未按要求工期竣工,结算时按下式扣除乙方违约金:

违约金=合同总价×5‰×拖延天数

4、上述违约金在结算时执行。

5、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进度要求,甲方保留将未完成工程发包给第三方的权利。

第5条转让和分包

1、未有甲方书面同意前,乙方不得转让合同或者合同的任何部份。

如局部工程、特殊工程必须分包时,必须事先经甲方认可,并将分包合约副本提交甲方备查。

任何此类甲方的同意均不解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或其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乙方须为之负完全责任。

分包单位的技术等级、经营范围必须与承担分包工程内容一致,不得越级分包或再次分包。

2、乙方必须担负施工总承包的责任,自行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不得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

3、甲方分包项目,由乙方总包管理,其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已包括在固定合同单价之内,乙方不再另行收取。

4、乙方应承担施工总承包管理之质量、进度、工地协调的责任和义务。

5、乙方向分包人提供他们正确施工所需一切合理设施。

6、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和贮存仓给指定分包人在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提供地方给分包人架设自已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7、向分包单位提供工地上道路和施工场地、现成的爬梯、脚手架、卫生设施等。

8、乙方向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分包人。

第6条工程安全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本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件、规定。

2、全面负责整个工地的安全施工。

乙方必须和各分包单位在进场前签订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并报甲方备案。

3、凡在施工现场,由乙方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其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由分包单位人为责任事故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按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进行处理。

第7条材料供应

1、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黄砂、石子、砖、电气材料、给排水材料等原则上由乙方供应,其质量和规格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必须有合格的实验和化验报告。

商品砼厂家须经甲方批准后由乙方与之签约供应,甲方保留在相同的条件下指定材料供应商的权力。

2、凡由政府配套部门确定的材料和设备须经甲方认可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8条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单位所委派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其权限范围内所发出的正确指令,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2、乙方由于违反本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正确指令,使工程质量、工期和工程费用方面产生违约、赔偿、索赔等,其责任应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和监理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应提供监理人员一切工作之方便。

第9条图纸

1、补充图纸和指示。

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及弥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指示。

乙方应执行这些补充图纸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2、资料保密。

未经甲方许可,任何人不得将有关工程图纸、资料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否则,造成此责任的乙方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10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15天内在自检合格,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前提下,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不能为复印件)2套。

2、按验收批复需要修改,乙方承担整改费。

3、竣工报告批准并已移交后,乙方应按本合同文件和协议条款约定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

第11条工程质量

1、本工程的施工质量:

全部达到优良工程,以当地质监站验收评定为准。

同时达到甲方指定样板工程-质量标准。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坚持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并得到甲方和监理单位以及市区有关质监部门的认可。

3、若最终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标准乙方将承担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责任。

4、不合格工程,由乙方负责返工到合格等级以上,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和支付本合同价款之10%违约金。

第12条合同价款:

1、计价方式:

采用固定综合单价

2、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含文明施工费、赶工技术措施费、优质优价费、总包配合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任何调整,包括政府的有关调整文件和市场价格波动。

建筑物线外周边的回填土、清除垃圾、夜间文明施工等涉及环保、城管、市政、居委会、派出所、交警等单位所收取的费用,乙方也均已考虑在固定综合单价内,不得另向甲方收取。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RMB壹仟柒佰肆拾玖万元整(¥17,490,000元)。

第13条付款方式:

1、土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总价款的30%。

2、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3、竣工结算经甲方终审认定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

4、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无重大修复,在扣除人民币20,000.00后,支付剩余保修金。

5、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年保修期满无重大修复,支付剩余人民币20,000.00保修金。

第14条设计变更及结算

1、甲方需要设计变更,须及时给予乙方明确的书面指示和图纸。

2、乙方按收到的书面通知和变更图纸进行施工,并受其约束。

3、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3.1、工程量的确定:

依据施工图纸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合同清单已有的单价(或可以通过合同单价换算的新增单价人工费不调整),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发布的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由承包人按定额申报的新增单价,执行相应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3.2、工程量清单外增加的工程单价确定

3.2.1、合同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执行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3.2.2、合同清单中有相似项目的,参照该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

3.2.3、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承包人清单中亦没有相同和相似子目单价的,由承包人依据2004年相关专业定额、三类取费申报(人工费不进行调整、主材及辅材按施工当期大连市网刊价格执行;网刊中没有的材料及设备由甲方进行限价),经甲方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15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

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1.3、本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施工工作因为材料,机械设备及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开展,甲方认为足以影响整个项目的运作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周转、设备使用等方面。

1.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1.6、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7、甲方根据项目需要向乙方发出交货通知,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并有权调整材料及设备的做法要求,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2、甲方的义务

2.1、在乙方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2.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

2.3、甲方协调土建大包等施工单位进行安装等配合工作。

2.4、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16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1、乙方的权利

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2.2、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2.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须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赔偿金,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4、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乙方应当按照经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施工,保证工程按期竣工交付。

但甲方的该等审批,并不视为甲方对此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承担责任,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补偿、赔偿责任。

2.5、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工程总包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

为了保质保量如期完成整体工程,乙方施工中应为甲方所雇佣的其他承包商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若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合理的指令或指示,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6、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总包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材料进场后,材料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材料运出施工现场。

2.7、除甲方书面同意外,在工地不得有广告和企业宣传画面。

若有发现,不论是否为乙方所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此等广告,乙方须无条件自费拆除。

如乙方拒不拆除,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费用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任何有关本工程之新闻公报应先向甲方提交及经甲方批准,方可发布。

2.8、乙方在进入现场实施安装之前,应派人进行现场协调,主动核对土建、机电各方专业图纸,对安装部位尺寸进行二次复核,对于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部位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土建施工单位,作好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安装的准备工作。

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执行,否则,视为乙方认可施工现场条件,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予延长工期,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2.9、在乙方正式进场开始施工后,乙方负责协调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开展。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负责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周边社区的关系。

2.10、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扰民、民扰以及其它不利于工程的因素,乙方应充分考虑,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不得因出现不利于工程的因素而提出延长工期或者增加造价的要求。

因处理扰民、民扰等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1、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2.12、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现场建筑垃圾应随时清理并运走,费用由乙方负责,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费用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

工程完工后,乙方须清理工程施工现场,从工地上搬离所有的机械、剩余的建筑材料、清除泥土和垃圾,拆除施工现场临设,达到甲方的要求。

2.13、防止火灾险情发生,并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及提供一切必需的灭火设备和配备训练有素的员工。

2.14、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除由甲方直接供应的以外,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

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5、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中设备和材料供货。

2.16、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2.17、负责提供材料/设备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18、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期间,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

2.19、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置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2.20、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允许代班)。

如乙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如发生3次以上缺席或迟到,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1、监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2.22、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2.23、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

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2.24、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弱电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25、乙方必须保证业主在中国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2.26、乙方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管网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发生损坏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如遇地下文物,乙方应采取合理的保护保卫措施,确保文物不移动和不损坏,并及时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并执行关于处理文物的指示,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地下文物的损坏,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27、乙方保证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之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XX、假冒等法律瑕疵,其为一个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本合同项下相应经营资质的公司。

2.28、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2.29、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并储存在项目所在库房或甲方指定的库房,甲方可随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查看。

乙方对货物应有一定的备用数量,备用产品须与正式产品一同到乙方库房。

2.30、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通过项目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

2.31、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应履行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32、乙方负责免费向物业管理部门提供与货品有关的技术培训,具体培训时间由甲方确定。

2.33、本合同项下工程在乙方交货、安装并验收合格交付之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之后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17条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现场签证

1、工程量的计量以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对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及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追究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工期、机具设备等)。

2、对于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而减少施工的,原则上乙方应返工以最终达到图纸、规范及发包人要求,如发包人因其它考虑迁就、容忍了乙方的此类施工,但工程量的计量应以乙方实际施工为准,同时,发包人对乙方的此类迁就、容忍和计量方法均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对此项工程按合同、规范及其它约定而应付的任何责任。

3、乙方在施工前应严格审图,对于图纸不明确、平面图与节点图不符等问题要及时发现,并及时在该部位施工前要求发包人或设计单位解决。

对于此类问题,如乙方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施工错误及修改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4、如果发生现场签证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且未隐蔽前(拆除工程需在工程实施24小时前),自测并填写签证内容(必要时需附简图),申请监理单位计量签字后,申请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参加复测并现场签证,超过此期限的,发包人将拒绝确认(因发包人原因拖延的除外),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加盖发包人工程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乙方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

乙方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18条样品

1、如因甲方需要提供样品,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监理工程师分别提交满足要求的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以供检验。

前述样品经甲方、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三方共同进行封样,作为日后验收标准之一。

2、甲方、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应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乙方他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

乙方应根据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

3、样品费用由乙方承担,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甲方不再为此另行向乙支付任何费用。

第19条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2、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置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

任何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3、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

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

4、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

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5、甲方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

为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

6、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

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7、特殊工种上岗证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等)及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

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8、工程检查及验收与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检查和验收

9.1、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监督控制,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

乙方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9.2、甲方和/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行检查和检验。

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甲方和/或监理人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

9.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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