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课程重难点辅导第四章第234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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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课程重难点辅导第四章第234节
实用法律基础课程重难点辅导
(第四章物权、债权、人身权的重难点知识)
重难点知识
物权
物权的概念
所有权的概念及权能
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种类
担保物权的概念及种类
债权
债的概念及发生原因
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的订立
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及分类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2、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留置权
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
他物权质权
用益物权
(二)所有权的概念及权能
1、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2、所有权的权能
(1)所有权的四项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①占有:
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
所有权之占有,是行使使用、收益等权能的前提。
所有物返还之诉针对的是占有权能。
②使用:
依物的用途,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质,而供生活上的需要。
③收益:
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④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有形的变更或毁损物的本体);法律上之处分(就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移转、限制或消灭,应指广义的处分,包括债权行为,如买卖、租赁等,在内)。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除去他人不法的侵夺、干扰或妨害。
例如所有权人可以制止有碍其土地采光和通风的行为,可以自力救济(如封闭土地上的通道,砍掉伸到自己土地上的树枝)。
※拓展知识——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广泛的商品交换中,从事财产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这样就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一下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三,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甲乙系夫妻。
双方于婚后购买一栋别墅,但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登记为甲。
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甲遂私自将夫妻共有的该别墅卖给丙。
丙在查询了房产登记部门的登记簿确认甲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之后,与甲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后,丙支付了房款,甲、丙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房产登记。
乙知道后,将丙告上法庭,认为甲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甲丙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丙应将该房产返还。
思考:
丙是否应当返还房屋?
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丙不应当返还房屋,因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关于善于取得制度的规定,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本案中,由于甲乙是夫妻,而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甲,根据《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生效原则,丙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产权证上的产权人甲有权处分房产,因此,其符合善意的条件;第二,丙取得该房产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第三,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完全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种类
1、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我国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分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四)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1、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和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的一种他物权。
2、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1)抵押权:
就债务人或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之物,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质权:
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未受清偿前,得予以留置,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
(一)债的概念及发生原因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
能够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其他原因。
(1)合同行为
合同行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
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债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
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
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
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
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
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
(6)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债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
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债的保全和担保
(1)债得保全
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
§以案说法:
阅读教材第123页案例5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不应减少而减少其责任财产的情形。
(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都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类。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物来作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
物的担保包括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移转型的物的担保和不移转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限定物权型的物的担保两种形态。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质押、留置等概念在物权部分已述,保证和定金的概念是: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是指订立合同时,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另一方的货币。
(二)合同的概念及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和过程。
合同段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人,是指外界能客观确定的人;②要约有受约束的意思,即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③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以相对人了解要约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以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又称为接受。
承诺需具备以下要件:
①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④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合同的成立
合同订立所强调的是当事人从接触到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法律事实。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以案说法
案情介绍:
甲厂向乙大学发函表示:
“我厂生产的X型电教室耳机,每副30元。
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乙大学回函:
“我校愿向贵厂订购X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
思考:
请运用所学合同法的相关知识,分析甲和乙是否违约,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
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违约。
因为合同没有成立。
乙大学附条件地接受甲厂的要约,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三、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1、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是一种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的民事权利。
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让与他人,即不得买卖﹑转移﹑赠与或继承。
(2)人身权是一种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因此人身权不能用金钱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观念对其作出评价。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权与财产没有任何关系。
(3)人身权是一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民事主体在自己的人身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可依法自行保护或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人身权是一种支配权,其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自主行使该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协助。
如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可直接进行支配,并且在支配这些权利时不需要特定的义务人予以协助。
(二)人身权的分类
人格权
人身权
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身份权
非亲属法上的身份权(如著作人身权)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格权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2、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
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以案说法:
阅读教材第124页案例分析8
●课后练习题
一、选择题
1、某甲与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则房屋所有权()。
A不发生转移B发生转移
C在交付房屋时发生转移D在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
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商业广告
B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C某超市向居民小区散发的商品价目表
D某学校向经销商发出订购100台某品牌电脑的订货单
3、某物流配送公司送某修理厂修理的的一辆厢式卡车给扣了,开车司机不解地说“付完了修理费为何不让开走?
”某修理厂的人回复说“你们公司前几次修的好几辆车修理费至今还拖欠着,这一次一起结算完再把这辆车开走。
”某修理厂扣留车,属于()。
A直接占有B间接占有
C行使留置权D行使质权
4、百货公司向食品公司发出一订货单,订货单称:
“愿以每斤60元的价格购买贵公司的牛肉干50斤“,后百货公司又发一电报给食品公司,电报称:
“取消上次60斤牛肉干的订单”。
电报早于订货单寄到食品公司。
百货公司的行为是()。
A撤销要约B撤回要约
C撤回要约邀请D撤销要约邀请
5、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6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6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6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6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的生效时间为()。
A6月1日B6月8日
C6月9日D6月10日
二、思考题
1、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种类?
物权受到侵害时该如何保护?
2、人身权有何特征?
有哪些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