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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税务答疑集锦内容

2010年6月份答疑集锦内容

一、地方税种相关政策

(一)营业税

1、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07号)的规定,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投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但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和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金融企业代收的电话费、电费能否从计税营业税中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金额为计税营业额。

3、银行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汇总损益是否应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例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银行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总损益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

4、建设施工企业购进原材料经简单加工后运往施工现场投入安装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计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包工包料,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同时又销售建筑材料,这样就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建设施工企业本身不是从事货物生产销售的企业,困此,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视为从事营业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而是将建筑安装业务收入与建筑材料款项合并在一起,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5、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次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的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6、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缴营业税。

7、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7]63号)的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有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参加企业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赠品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或取得实物(如住房、汽车等)的免费使用权,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并提供实物企业代扣代缴。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及所获奖品的原值、免费使用年限等合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出售5年以下房产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所得税分为据实征收、核定征收、暂收纳税保证金等几种情况。

(1)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房屋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税费

(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房屋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率)

(3)暂收纳税保证金。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暂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3、我是一名下岗职工,属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

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缴存的部分,应并入其当期工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1、2008年度后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a.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b.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2、企业从事节能减排项目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

根据税法第二十七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至三年免征,第四至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

答: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怎么处理?

答: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

1,其它企业为2:

1。

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5、企业货币损失包括什么?

税前扣除审批需要什么资料?

答:

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二、其它涉税信息

1、向纳税机关申请认定为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自开票纳税人是指同时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发票遗失、被窃、被盗怎么办?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3、我们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坊子区注册,现在奎文区开发楼盘,开发期预计3年,是否要在奎文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手续怎么办?

答: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该公司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手续需要携带的资料包括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等。

4、我在高新区刚开了一家酒店,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怎样领购税务发票?

答:

可以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特别声明:

以上政策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拨打12366,享受听得见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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