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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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调整后的全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4)。
二、实施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国家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单位具体实施。
(二)区驻我县直属单位津贴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单位:
元/月
公务员
机关工人
职务
减少
额度
职务(技术等级)
减少
额度
生活性
补贴减少额度
工作性
津贴减少额度
生活性
补贴减少额度
工作性
津贴减少
额度
省部级正职
650
390
260
高级
技师
360
216
144
省部级副职
590
354
236
技师
310
186
124
厅局级正职
530
318
212
高级工
280
168
112
厅局级副职
480
288
192
中级工
240
144
96
县处级正职
430
258
172
初级工
210
126
84
县处级副职
380
228
152
普通工
210
126
84
乡科级正职
330
198
132
学徒期
熟练期
210
126
84
乡科级副职
290
174
116
科员
220
132
88
办事员
220
132
88
试用期
220
132
88
附表4
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5万)
单位:
元/月
职务层次
合计
生活性补贴
工作性津贴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3425
2055
1370
县处级正职
3120
1872
1248
县处级副职
2638
1583
1055
乡科级正职
2155
1293
862
乡科级副职
1840
1104
736
科员
1555
933
622
办事员
1555
933
622
高级技师
2303
1382
921
技师
1998
1199
799
高级工
1761
1057
704
中级工
1535
921
614
初级工
1388
833
555
普通工人
1388
833
555
学徒期、熟练期
1388
833
555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至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调整后的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5)。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实施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国家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县财政解决,定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我县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及将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各乡镇、各单位具体实施。
(二)我县实施办法和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上报的降低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应与自治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核标准保持一致,确保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后,按规定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五)区驻我县直属单位津贴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
(岗位津贴)减少额度
单位:
元/月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人
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一级
655
一级
650
技术工一级
360
二级
555
二级
590
技术工二级
310
三级
515
三级
530
技术工三级
280
四级
485
四级
480
技术工四级
240
五级
450
五级
430
技术工五级
210
六级
415
六级
380
普通工
210
七级
390
七级
330
学徒期
(熟练期)
210
八级
340
八级
290
九级
325
九级
220
十级
300
十级
220
十一级
275
十二级
220
十三级
220
附表5
(2.5W)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
标准表
职务层次
减少额度
基础性绩效工资60%
基础性绩效工资70%
减少前标准
减少后标准
减少前标准
减少后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三级
515
2734
2219
正高四级
485
2130
1645
2485
2000
副高五级
450
1917
1467
2237
1787
副高六级
415
1811
1396
2112
1697
副高七级
390
1704
1314
1988
1598
中级八级
340
1598
1258
1864
1524
中级九级
325
1438
1113
1677
1352
中级十级
300
1278
978
1491
1191
初级十一级
275
1172
897
1367
1092
初级十二级
220
1065
845
1243
1023
初级十三级
220
1065
845
1243
1023
管理人员
管理四级(副厅)
480
2734
2254
管理五级(正处)
430
2130
1700
2485
2055
管理六级(副处)
380
1811
1431
2112
1732
管理七级(正科)
330
1491
1161
1740
1410
管理八级(副科)
290
1278
988
1491
1201
管理九级(科员)
220
1065
845
1243
1023
管理十级(办事员)
220
1065
845
1243
1023
工勤人员
一级(高级技师)
360
1598
1238
1864
1504
二级(技师)
310
1385
1075
1615
1305
三级(高级工)
280
1225
945
1429
1149
四级(中级工)
240
1065
825
1243
1003
五级(初级工)
210
959
749
1118
908
普通工
210
852
642
994
784
学徒期、熟练期
210
746
536
870
660
备注
此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到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
不公开
抄送:
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