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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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调整后的全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4)。

二、实施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国家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

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一)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单位具体实施。

(二)区驻我县直属单位津贴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3

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

单位:

元/月

公务员

机关工人

职务

减少

额度

职务(技术等级)

减少

额度

生活性

补贴减少额度

工作性

津贴减少额度

生活性

补贴减少额度

工作性

津贴减少

额度

省部级正职

650

390

260

高级

技师

360

216

144

省部级副职

590

354

236

技师

310

186

124

厅局级正职

530

318

212

高级工

280

168

112

厅局级副职

480

288

192

中级工

240

144

96

县处级正职

430

258

172

初级工

210

126

84

县处级副职

380

228

152

普通工

210

126

84

乡科级正职

330

198

132

学徒期

熟练期

210

126

84

乡科级副职

290

174

116

科员

220

132

88

办事员

220

132

88

试用期

220

132

88

 

附表4

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5万)

单位:

元/月

职务层次

合计

生活性补贴

工作性津贴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

厅局级正职

厅局级副职

3425

2055

1370

县处级正职

3120

1872

1248

县处级副职

2638

1583

1055

乡科级正职

2155

1293

862

乡科级副职

1840

1104

736

科员

1555

933

622

办事员

1555

933

622

高级技师

2303

1382

921

技师

1998

1199

799

高级工

1761

1057

704

中级工

1535

921

614

初级工

1388

833

555

普通工人

1388

833

555

学徒期、熟练期

1388

833

555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750元分别提高至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

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

调整后的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5)。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三、实施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国家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

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

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

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县财政解决,定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我县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及将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各乡镇、各单位具体实施。

(二)我县实施办法和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上报的降低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应与自治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核标准保持一致,确保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

(三)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后,按规定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四)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五)区驻我县直属单位津贴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4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

(岗位津贴)减少额度

单位:

元/月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工人

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岗位等级

减少额度

一级

655

一级

650

技术工一级

360

二级

555

二级

590

技术工二级

310

三级

515

三级

530

技术工三级

280

四级

485

四级

480

技术工四级

240

五级

450

五级

430

技术工五级

210

六级

415

六级

380

普通工

210

七级

390

七级

330

学徒期

(熟练期)

210

八级

340

八级

290

九级

325

九级

220

十级

300

十级

220

十一级

275

十二级

220

十三级

220

 

附表5

(2.5W)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

标准表

职务层次

减少额度

基础性绩效工资60%

基础性绩效工资70%

减少前标准

减少后标准

减少前标准

减少后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三级

515

2734

2219

正高四级

485

2130

1645

2485

2000

副高五级

450

1917

1467

2237

1787

副高六级

415

1811

1396

2112

1697

副高七级

390

1704

1314

1988

1598

中级八级

340

1598

1258

1864

1524

中级九级

325

1438

1113

1677

1352

中级十级

300

1278

978

1491

1191

初级十一级

275

1172

897

1367

1092

初级十二级

220

1065

845

1243

1023

初级十三级

220

1065

845

1243

1023

管理人员

管理四级(副厅)

480

2734

2254

管理五级(正处)

430

2130

1700

2485

2055

管理六级(副处)

380

1811

1431

2112

1732

管理七级(正科)

330

1491

1161

1740

1410

管理八级(副科)

290

1278

988

1491

1201

管理九级(科员)

220

1065

845

1243

1023

管理十级(办事员)

220

1065

845

1243

1023

工勤人员

一级(高级技师)

360

1598

1238

1864

1504

二级(技师)

310

1385

1075

1615

1305

三级(高级工)

280

1225

945

1429

1149

四级(中级工)

240

1065

825

1243

1003

五级(初级工)

210

959

749

1118

908

普通工

210

852

642

994

784

学徒期、熟练期

210

746

536

870

660

备注

此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

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到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三、组织实施

各乡镇、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

不公开

抄送:

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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