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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docx

1、恭城瑶族自治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

2、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2)。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技术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3),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调整后的全县机关工作人员规范津贴补贴标准从2014年1

3、0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4)。二、实施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国家将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三、经费来源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四、组织实施(一)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由县人力资

4、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织协调,各乡镇、各单位具体实施。(二)区驻我县直属单位津贴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表3公务员和机关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减少额度单位:元/月公 务 员机 关 工 人职 务减少额度职务(技术等级)减少额度生活性补贴减少额度工作性津贴减少额度生活性补贴减少额度工作性津贴减少额度省部级正职650390260高级技师360216144省部级副职590354236技师310186124厅局级

5、正职530318212高级工280168112厅局级副职480288192中级工24014496县处级正职430258172初级工21012684县处级副职380228152普通工21012684乡科级正职330198132学徒期熟练期21012684乡科级副职290174116科员22013288办事员22013288试用期22013288附表4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表(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5万)单位:元/月职 务 层 次合 计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省 部 级 正 职省 部 级 副 职厅 局 级 正 职厅 局 级 副 职342520551370县 处 级 正 职31201872

6、1248县 处 级 副 职263815831055乡 科 级 正 职21551293862乡 科 级 副 职18401104736科 员1555933622办 事 员1555933622高 级 技 师23031382921技 师19981199799高 级 工17611057704中 级 工1535921614初 级 工1388833555普 通 工 人1388833555学徒期、熟练期1388833555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

7、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2800元分别提高到1150元至381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550元至

8、2750元分别提高至1150元至3770元,工人由现行的540元至830元分别提高到1130元至164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80元至2600元分别提高到170元至5795元,工人由现行的70元至915元分别提高到150元至1855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3)。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减少额度见附表4)。调整后的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见附表5)。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三、实施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国家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

9、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四、经费来源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由县财政解决,定额、差额和自收自支的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五、组织实施(一)我县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及将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各乡镇、各单位具体实施。(二)我县实施办法和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10、上报的降低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应与自治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审核标准保持一致,确保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工作落实到位。(三)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或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纳入基本工资后,按规定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四)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五)区驻我县直属单位津贴补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附表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减少额度单位:

11、元/月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 人 员工 人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岗位等级减少额度岗位等级减少额度一级655一级650技术工一级360二级555二级590技术工二级310三级515三级530技术工三级280四级485四级480技术工四级240五级450五级430技术工五级210六级415六级380普通工210七级390七级330学徒期(熟练期)210八级340八级290九级325九级220十级300十级220十一级275十二级220十三级220附表5(2.5W)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职务层次减少额度基础性绩效工资60%基础性绩效工资70%减少前标准减少后标准减少前标准减少后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正

12、高三级51527342219正高四级4852130164524852000副高五级4501917146722371787副高六级4151811139621121697副高七级3901704131419881598中级八级3401598125818641524中级九级3251438111316771352中级十级300127897814911191初级十一级275117289713671092初级十二级220106584512431023初级十三级220106584512431023管理人员管理四级(副厅)48027342254管理五级(正处)4302130170024852055管理六级(副处

13、)3801811143121121732管理七级(正科)3301491116117401410管理八级(副科)290127898814911201管理九级(科员)220106584512431023管理十级(办事员)220106584512431023工勤人员一级(高级技师)3601598123818641504二级(技师)3101385107516151305三级(高级工)280122594514291149四级(中级工)240106582512431003五级(初级工)2109597491118908普通工210852642994784学徒期、熟练期210746536870660备 注此标

14、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恭城瑶族自治县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治县财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3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增加离退休费办法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

15、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

16、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到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二、经费来源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三、组织实施各乡镇、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调整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公开方式:不公开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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