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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讲座

一、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2002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规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规定: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作如下处理: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采取相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作出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1.职业病种类

根据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我国职业病共分为10类115种:

(1)尘肺

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等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11种。

(3)职业中毒

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6种。

(4)物理因素所至职业病

包括中暑、减压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至职业病

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3种。

(6)职业性皮肤病

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8种。

(7)职业性眼病

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3种。

(9)职业性肿瘤

包括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

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等5种。

2.职业病报告

根据卫生部1988年8月20日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

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3.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根据卫生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言可办理调转手续。

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折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全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

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13讲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3条规定:

“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11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农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条规定: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87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

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民事义务,或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退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等,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监督措施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等等;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

行政处罚是由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有关组织对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处罚,是行政责任中适用最广的一种责任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制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其他条款,以及2001年4月21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原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发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其他一些条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治法》的行为作了具体行政责任的规定。

三、违反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任何公民、法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都要承担由于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犯罪与刑事责任是紧密联系的,认定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凡是犯罪行为都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不是犯罪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叫基本刑罚,是对犯罪行为人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主刑包括: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又叫从刑,是补充主刑而适用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主要有: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一些条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行为作了具体刑事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一些条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法治法》的行为作了具体刑事责任的规定。

 

系列之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保持

第1讲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步骤

对于不同组织,由于其组织特性和原有基础的差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过程不会完全相同。

但总体而言,组织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采取如下步骤:

1.领导决策

组织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需要领导者的决策,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决策。

只有在最高管理者认识到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必要性的基础上,组织才有可能在其决策下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另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需要资源的投入,这就需要最高管理者对改善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做出承诺,从而使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与运行得到充足的资源。

2.成立工作组

当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决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后,首先要从组织上给予落实和保证,通常需要成立一个工作组。

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工作组的成员来自组织内部各个部门,工作组的成员将成为组织今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骨干力量,工作组组长最好是将来的管理者代表,或者是管理者代表之一。

根据组织的规模,管理水平及人员素质,工作组的规模可大可小,可专职或兼职,可以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也可挂靠在某个部门。

3.人员培训

工作组在开展工作之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同时,组织体系运行需要的内审员,也要进行相应的培训。

4.初始状态评审

初始状态评审是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基础。

组织应为此建立一个评审组,评审组可由组织的员工组成,也可外请咨询人员,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评审组应对组织过去和现在的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状态进行收集、调查与分析,识别和获取现有的适用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这些结果将作为建立和评审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确定体系的优先项,编制体系文件和建立体系的基础。

5.体系策划与设计

体系策划阶段主要是依据初始状态评审的结论,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制定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和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确定组织机构和职责,筹划各种运行程序等。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编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具有文件化管理的特征。

编制体系文件是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与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组织达到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评价与改进体系,实现持续改进和风险控制必不可少的依据和见证。

体系文件还需要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定期、不定期的评审和修改,以保证它的完善和持续有效。

7.体系试运行

体系试运行与正式运行无本质区别,都是按所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规程等文件的要求,整体协调地运行。

试运行的目的是要在实践中检验体系的充分性、适用性和有效性。

组织应加强运作力度,并努力发挥体系本身具有各项功能,及时发现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纠正不符合并对体系给予修订,以尽快渡过磨合期。

8.内部审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是体系运行必不可少的环节。

体系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组织应当具备了检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的条件,应开展内部审核。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应亲自组织内审。

内审员应经过专门知识的培训。

如果需要,组织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或主持审核。

内审员在文件预审时,应重点关注和判断体系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及一致性;在现场审核时,应重点关注体系功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检查是否按体系文件要求去运作。

9.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体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者代表应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供最高管理者评审。

最高管理者应对试运行阶段的体系整体状态做出全面的评判,对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依据管理评审的结论,可以对是否需要调整、修改体系做出决定,也可以做出是否实施第三方认证的决定。

当组织按上述步骤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还需着重注意几个问题。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结合组织现有的管理基础

一般组织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上,都存在着原有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等。

而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际上是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改善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行为,达到持续改进目的的一种新的运行机制。

它不能完全脱离组织的原有管理基础,而是在标准的框架内,充分结合组织的原有管理基础,进而形成一个结构化的管理体系。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动态发展、不断改进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是依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中要素所规定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策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及管理评审等环节实施,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法律、法规的完善,客观情况的变化以及人们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的提高,自身会不断地改进、补充和完善并呈螺旋式上升。

每经过一个循环过程,就需要制定新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新的实施方案,调整相关要素的功能,使原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达到一个新的运行状态。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充分反映组织的特点

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结构的支持及建立和运行所需投入的资源,都会因组织的规模、性质等条件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

组织要根据标准所提供的结构框架,结合自身的特点来建立和运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尤其对于中、小型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更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实施标准的要求,做到切实可行。

注意即使规模、性质相类似的企业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也不能相互机械照搬。

4.与其它管理体系的结合

现在许多组织按照ISO9000标准建立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按照ISO14000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遵循着共同的系统化管理原则。

特别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与ISO14001标准具有相同的运行结构模式。

所以,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可以借鉴建立上述二体系的思路。

此外,还要注意三个体系的相互内容的结合,特别是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内容上有更多交叉,要注意二者的结合,不要出现矛盾和职责不清的现象。

现在有的组织将三个体系融合到一起,搞管理体系一体化,使三个体系紧密地结合到一起。

第2讲初始状态评审

对于初次按标准要求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当进行一次初始状态评审,以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

初始状态评审,是组织明确职业健康安全现状的一种手段,是对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及有关管理活动进行的初始综合分析。

通过初始状态评审,将识别出组织的危险源和进行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识别和获取适用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总结组织原有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探讨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机遇,统一认识,为组织建立切实可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一、初始状态评审的内容

根据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需要,初始状态评审可包括如下内容:

1.辨识组织工作场所中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策划;

2.明确适用于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评价组织对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4.评审过去的事故经验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评价、赔偿经验及失败结果;

5.评价投入到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现存资源的作用和效率;

6.识别现存体系与标准之间的差距;

二、初始状态评审的策划

1.确定评审范围

组织进行初始状态评审的范围与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范围紧密相关。

如果组织为了在某一范围内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那么初始状态评审的范围至少应覆盖该拟定体系的范围。

确定体系的范围应考虑如下原则:

(1)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组织的整体、部分或结合体;

(2)地理上相对独立(但组织的运行区域可以流动);

(3)如果是组织的一部分,应在职业健康安全意义上可与其他部分分开,即它的职业健康安全行为可以相对独立地予以评价。

在保证覆盖范围前提下,应重点关注那些产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在未来体系中具有关键功能的部门。

2.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可由组织的员工、外部咨询人员或双方共同组成,这取决于初始状态评审的范围、复杂程度及组织的资源。

评审组的主要人员是体系建立工作组的骨干力量。

组成评审组还应考虑:

(1)最高管理者任命评审组长并授权负责初始状态评审的全过程;

(2)评审组成员应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具备识别相关数据或信息,并有效地分析和评估这些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3)具备相关的评审技巧和能力,如研究、面谈、数据分析、文字工作等。

一般内部人员熟悉本组织情况,而外部人员则有较深的评审技巧,并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评审组组成以后应经过适当的技能培训,并使每个成员了解初始状态评审的目的,在其担当的角色和责任,以确保每人都能胜任工作。

3.现场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识别和获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

预先识别和获取组织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是进行初始状态评审的基础。

获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要信息途径有:

·国家和地方职业健康安全立法、执法机关;

·出版社或其发行机构;

·公共图书馆;

·职业健康安全专业机构,如研究所、咨询公司等;

·行业协会或贸易促进机构;

·公共媒体。

(2)初始状态评审方法的选择

进行初始状态评审需要一定的方法,从而使其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初始状态评审一般可采用如下方法:

①询问。

②会谈。

③检查表。

④审查和测量。

⑤评价。

⑥记录评审。

⑦与类似的组织比较。

此外,危险源辨识还需一些比较专业的方法,这些方法将在后文介绍。

(3)制定评审计划

为了使评审过程有序、高效地进行,必须预先制定评审计划。

评审计划应根据组织的类型、规模,而有针对性地制定。

三、实施评审

1.信息收集及分析

在评审过程中,应注意从下列几方面收集信息:

(1)组织、工业协会和政府保存的疾病、事故和急救记录。

(2)员工的赔偿经历。

保险公司对组织的要求的回复经历,保险金的组成,及在工业行业中的比较结果。

(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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