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英杰法条串讲卜开明民诉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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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法条串讲卜开明民诉讲义

民事诉讼与仲裁法条阶段讲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考点]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民诉法第4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考点]人民法院主管与相关机关的关系

(1)人民调解

1、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2、调解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成年公民。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的一般效力(民事合同)

5、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要阶段,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调解法》: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或裁或审,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相关法条:

《仲裁法》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调解协议。

(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的关系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需要注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能同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考点]两审终审制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10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基本内容:

两审终审制度是我国的审级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

(1)最高院的一审案件作出的裁判;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实行一审终审。

(3)《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

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考点]辩论原则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12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基本内容:

(1)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诉讼阶段——诉讼全过程;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作用——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3)辩论的内容——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进行辩论;(4)行使辩论权的方式:

口头和书面;

[考点]处分原则

[相关法条]

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基本内容: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执行阶段;

(2)处分的内容:

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3)对处分权的限制:

经法院准许——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结合

第二章管辖

[考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诉意见》第1条-第3条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域名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仲裁法》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基本内容:

1.重大的标准

《意见》第1条,此处的重大为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解释

《意见》第3条,此处重大影响的参考因素为:

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

3.《意见》第2条和其他相关规定:

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域名纠纷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也可以到基层),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诉法第23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意见》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内容:

一般地域管辖是高频考点,应当把握下列内容: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

3、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原告住所地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是超高频考点

(1)被告住所地不易确定,有利原告:

被告一方情形特殊

主要包括: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纯粹身份关系,或与身份有关的赡养、抚养费案件)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根据《民诉意见》第6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6)根据《民诉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赡养费案件被告不在同一辖区的;(8)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9)根据《民诉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原被告双方具有同样情形不变更。

如: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被告原住所地,不满一年的,原户籍地;一年以上的,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特殊案件的管辖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

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35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意见》第36条: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若干规定》第4条:

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法院均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

对抢先做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法定程序唯有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制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基本内容:

对于共同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最终行使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合同纠纷的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本内容: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意见》第18条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同合同履行地的具体确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5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民诉意见》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基本内容: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相关考点:

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2、合同管辖权确定顺序: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法定合同管辖(被告人或履行地)。

[考点]侵权诉讼的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28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法第30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1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2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3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基本内容:

(1)海难救助诉讼和共同海损诉讼,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2)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3)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相关法条]

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基本内容:

专属管辖是指某一类案件专属于某个法院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

专属管辖包括国内专属管辖和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包括: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专属管辖不排斥仲裁管辖

[考点]移送管辖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诉意见》34、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35、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基本内容:

(一)移送管辖的条件:

(1)案件已经受理。

(2)移送法院对案件没有

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3)只能移送一次。

如果再移送,由自

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恒定原则

[考点]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院管辖异议规定》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基本内容: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

本诉当事人。

(2)提出的时间:

①原则:

在第一审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②例外:

合同法解释

(一)》第30条:

在对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一审开庭之前提出。

(二)法院对异议的处理

①原则: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②例外:

异议审查期间准予撤诉的,不再审查管辖权。

第三章审判组织

[考点]合议庭的组成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41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43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基本内容:

(1)一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两者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2)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程序中,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再审程序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非诉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除权判决作出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延伸内容:

1、合议庭评议规则

2、与仲裁庭评议规则的不同。

第四章回避

[考点]回避制度

[相关法条]

民诉法第45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48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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