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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总纲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一节组织体系

第二节各内部机构产生与职权

第三章选拔、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拔制度

第二节选举制度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任免制度

第二节考评制度

第三节请假、准假制度

第四节奖惩制度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学生会常委会制度

第三节学生会各部部内、跨部例行会议制度

第六章财务制度

第一节预算制度

第二节报销制度

第三节决算制度

第七章监督制度

第二编分则

第八章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第九章少民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章外联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文艺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体育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宣传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学习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纪检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六章艺术团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七章运动队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八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附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本组织全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简称为法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法学院团委领导下的的法学院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提供民主实践的平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基本宗旨。

第四条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会各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法学院学生会最高权力机关,由法学院各班委会选举、推举代表组成;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法学院学生会各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法学院团委领导下,充分发挥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法学院学生会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认真执行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学院的有关精神,对全院同学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

(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参与学院的日常管理,及时向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同学提供社会民主初步实践的平台;

(三)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及社会实践活动,全面锻炼和培养同学的各项能力和素质,使同学们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一节组织体系

第六条法学院学生会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学生会常委会制。

学生会常委会为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策的最高执行机构。

学生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

(1)主席;

(2)副主席;

(3)秘书长。

第七条法学院学生会设置的部门有:

秘书处、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学习部、纪检部,少民部。

文艺部、体育部分别下设艺术团、运动队。

第八条法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实行主席负责制、逐级负责制:

(1)法学院学生会主席是学生会常委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学生会其余各机构的全体人员均向其负责;

(2)法学院学生会各部部员向各部副部长负责,各部副部长向各部部长负责,各部部长向主管副主席和主席同时负责,副主席向主席负责。

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须向主席、秘书长汇报,并经主席同意方可进行。

第二节各内部机构产生与职权

第九条法学院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一人担任,任期一年,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连任。

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必须有两年以上的法学院学生会工作经验。

学生会主席根据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常委会的决定,全面负责学生会日常各项工作;根据自己意愿结合实际情况,向学生会常委会提名各部部长人选;建议学生会常委会罢免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副部长;建议学生会常委会取消学生代表在学生会的任职资格;代表学生会常委会向学生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十条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0名法学院学生会副主席,法学院学生会副主席任期一年,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连任。

法学院学生会副主席必须有两年以上的法学院学生会工作经验。

法学院学生会副主席根据学生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学生会主席的安排,分别主管各个部门的重大工作项目,引导各个部门的工作方向;向主席建议取消学生代表在学生会的任职资格;在学生会常委会上独立行使常委会委员职权;参与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

第十一条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长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一人担任,任期一年,无极特殊情况,不得连任。

法学院学生会秘书长必须有两年以上的法学院学生会工作经验。

学生会秘书长根据学生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学生会主席的安排,全面管理学生会秘书处;经主席批准,协助主席处理学生会日常事务;向主席建议取消学生代表在学生会的任职资格;主持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常委会;在学生会常委会上独立行使常委会委员职权。

第十二条法学院学生会秘书处成员由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协商选定。

学生会秘书处的职责有:

(1)协助主席协调内部关系,统一调配人力、物力资源;

(2)组织、协助各部门开展学生会各项活动;

(3)管理学生会账目;

(4)完成主席、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学生会少民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第十四条学生会外联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外联部负责对外沟通、联络工作,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拓宽学生会经费来源,扩大学生会影响。

第十五条学生会文艺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文艺部负责组织、策划大型文艺活动,以及与兄弟学院、校内外文艺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以繁荣我院文艺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组织完成好新生才艺大赛、迎新晚会、运动会集体舞等品牌文艺活动。

第十六条学生会体育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体育部负责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丰富广大同学的课余生活,提高身体素质;组织完成好体育活动周系列活动等品牌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会宣传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宣传部负责学生会活动的宣传工作,树立法学院学生会良好形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文字、影像记录、网页更新等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会学习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学习部负责开展丰富多彩的学习活动,弘扬校园文化,增强学术氛围,激发广大同学的学习热情。

第十九条学生会纪检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由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纪检部负责组织起草、落实学生会的监督制度,认真履行监察、监督职能;组织开展、进行学生会任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出勤监督;监督学生会各项事务的开展以及学生会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笔经费的流向。

第二十条艺术团是隶属于文艺部,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织。

学生会艺术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由文艺部部长建议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艺术团为丰富同学校园生活,培养校园艺术人才,集中训练以服务于校园文艺活动而成立;艺术团负责参与学生会组织的文艺活动,安排日常文艺训练。

第二十一条运动队是隶属于体育部,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织。

学生会运动队设队长一名,副队长若干名,由体育部部长建议学生会主席提名学生会常委会任命。

运动队为丰富同学校园生活,培养校园体育人才,提高同学身体素质,集中训练以服务于校园体育活动而成立;运动队负责组织日常体育训练,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

第三章选拔、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拔制度

第二十二条凡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自动成为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在注销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法学院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校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除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剥夺学生会会员依照第一款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法学院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执行学生会的决议,支持学生会的工作;

(三)在社会上展现法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吉林大学法学院和法学院学生会的荣誉。

第二十五条学生代表由各班班委会采取选举或推举方式产生,每班5—8人。

学生代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吉林大学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经重修及格的除外;

(四)自取得吉林大学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1)选举新一届常委会成员的权利;

(二)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讨论、质疑、表决上届学生会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生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的权利;

(四)就学生代表大会议程中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的权利;

(五)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权利;

(六)受到处分后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本班会员的意见;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班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第二十八条各班班委会应在学生会指定的纳新时间推举各班学生代表参与学生会任职资格选定活动。

学生代表任职资格的选定由学生会常委会组织进行,选定方式为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进行面试、面试选定,并提请学生会常委会审议、评定后,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批准。

学生代表任职资格选定遵照自愿、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适度均衡的原则。

学生代表的任职资格选定结果,应该在学院批准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可以在任期内向学生会常委会建议取消学生代表在学生会各部门的任职资格,建议取消现任副主席、秘书长任职资格的,应取得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认可。

学生会常委会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取消该学生代表的任职资格。

决定取消学生代表任职资格的决定应该在决定作出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布。

学生会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有权建议主席向学生会常委会提出罢免学生代表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条学生代表因为如下原因被建议取消和取消任职资格:

(一)违反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二)不服从主席和主管领导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三)消极怠工、无理取闹;

(四)学期末考核不合格;

(五)违反学生会章程和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影响学生会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选举制度

第三十一条法学院学生会主席、秘书长、副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学生会常委会应于换届选举前一周公布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和换届选举的决定,布置学生代表以书面形式说明竞选意愿,并建议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酝酿提名。

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在任主席书面建议提名主席、秘书长各一名,并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实行等额选举;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结合在任主席书面建议提名副主席若干名,并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实行差额选举。

所有参与选举的学生代表,应在投票程序启动前上台演讲。

选举结束后,应组织全体学生代表进行投票,投票采用不记名方式进行。

投票结束后,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院团委组织唱票;主席、秘书长的选举要求获得全体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副主席的选举依照人数要求予以确定。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选举结果,应该在学院确定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三十三条学生会常委会应将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至一周。

公示期间,全院任何师生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的判断标准,认为有候选人不具备参选资格的,均可以向学生会常委会举报,经常委会调查取证和研究,认为举报意见属实的,应作出撤销参选资格的决定。

以不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条件为由,决定撤销候选人参选资格的,常委会需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赞成,方得通过决定。

第三十四条全体候选人都应当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在选举活动开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会常委会经过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申辩并召开会议研究后,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赞成,决定撤销该候选人参选资格:

(一)通过请客送礼、封官许愿、威胁利诱等手段拉拢选举人,情节严重的;

(二)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的;

(三)有损害其他候选人正当选举利益的其他恶劣情形,严重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的。

第三十五条其他选举活动的选举办法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或学生会常委会另行制定的规则执行。

学生会组织选举活动前应依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组成选举领导机构、制定相关选举具体办法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任免制度

第三十六条法学院学生会的各部部长、副部长由学生会常委会任免。

第三十七条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应在新一届学生会常委会成立之前向上一届学生会常委会提名各部部长、副部长。

学生会常委会在充分讨论后举手或投票表决是否批准各部部长、副部长名单。

学生会常委会未批准的,应向新一届学生会主席说明原因,并要求其重新提名其他人选。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在一届学生会常委会任期内任免新的部长、副部长的,该届学生会主席可在例行或特殊召开的学生会常委会会议上提名人选,并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是否任用。

新一届主席在学生会常委会上有投票权。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可在任期内向学生会常委会建议罢免各部部长、副部长。

学生会常委会以举手或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罢免该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的职务。

决定罢免该学生会部长、副部长的职务决定应该在决定作出后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公布,并选举新的部长、副部长。

被罢免者有权向学生会常委会申请复议一次。

罢免程序和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取消任职资格程序并不冲突,决定罢免某一成员的部长、副部长职务不自然导致其任职资格丧失;罢免程序与取消任职资格程序应分别由学生会常委会决定终结。

第三十九条各部部长、副部长由于以下原因被建议罢免或被罢免:

(一)丧失在学生会会员资格;

(二)丧失在学生会的任职资格;

(三)由于过失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发生重大失误;

(五)不服从主席及主管领导的安排;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部长、副部长的原因。

副主席、秘书长被建议罢免或被罢免的原因、程序参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考评制度

第四十条考评由秘书长组织秘书处对纪检部日常提交的有关记录、纪检部年度考核报告对学生会任职人员进行考评。

第四十一条考评在每学期学期末进行。

考评需要由秘书处制作干事考评表,考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学习成绩、出勤情况等。

各部部长、副部长具体负责各部内干事考评,并认真填写干事考评表。

干事考评表填写完毕后,经部长、秘书长、主管副主席、主席传阅、签字后上交发展和改革部存档。

纪检部对考评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监督不力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会任职人员的考评遵照以下标准:

(一)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

(二)工作认真负责,不逃避任务,不搞“形象工程”和“官僚主义”;

(三)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四)认真履行学生会成员义务;

(五)品行端正、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修养良好、学习成绩良好。

第四十三条考评不合格的,由主席依照本章程和学生会其他制度相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处分、惩戒。

第三节请假、准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在接到学生会通知参加会议或活动后,由于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应该请假。

第四十五条一般应该以书面形式请假,请假单包括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事项;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先口头请假,事后补齐所需请假单。

第四十六条请假原因如下:

(一)由于生病、必须处理的事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二)由于生病、必须处理的事情或其他原因可能迟到参加有关会议或活动;

(三)由于生病、必须处理的事情或其他原因可能在会议或活动中早退的;

(四)需要请假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工作中,副秘书长、副部长应向主席、秘书长请假,各部成员应向本部部长、副部长请假,学生会全体活动时,因故请假应经主席批准。

第四十八条未经准假而不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依照本章程和学生会其他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请准假的具体制度由学生会发展和改革部另行制定报学生会常委会公布施行。

第四节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各部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学生会相应级别会议上予以表扬;经学生会常委会决定,可以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一)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经部长推荐,纪检部审核合格的;

(二)根据纪检部对年度工作考核情况,按照10%的比例选出的学生会优秀干部;

(三)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活动后被表彰的;

(四)有其他应予以奖励的原因的。

第五十条符合以下标准的学生会任职人员,学生会常委会应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当选“校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学生干部”或“单项奖学金”。

(一)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学习成绩优秀,获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

(三)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一致好评的;

(四)有其他应该被推举的原因的。

第五十一条法学院学生会对学生会任职人员的处分方式包括:

口头警告、书面检讨、通报记过、取消任职资格四种。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一)穿着、打扮不得体,有损学生会形象;

(二)不遵守会议纪律的;

(三)未请假迟到、早退一次的;

(四)材料未及时上交学生会指定机构(发展和改革部)归档一次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要求书面检讨处分:

(一)未请假迟到、早退合计两次的;

(二)未请假缺席会议或活动一次的;

(三)未按时完成或完成后不符合任务标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部员出现较大工作失误承担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记过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宣传媒体、BBS上或通过其他途径发表不负责言论的;

(二)在公共场合做出有损于学生会形象行为的;

(三)集体活动组织不力的;

(四)未经学生会主席批准,擅自以学生会名义活动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活动中的混乱状况或设备等经济损失的;

(六)不执行学生会集体决定,不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取消任职资格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三)滥用职权,损公肥私或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学生会资财等犯有经济错误的;

(四)凡书面检讨三次以上、通报记过两次以上的;

(五)不执行学生会集体决定,不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七)泄露学生会需要保密的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有其他行为造成严重恶劣后果的。

第五十六条【申请复议与处分效应】处分决定由学生会常委会做出。

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二日内,被处分人可以向学生会常委会申请复议一次。

被通报记过或被取消任职资格的,自动丧失本年度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他奖学金的资格,但基于学习成绩获得的奖学金除外。

奖惩的具体制度由学生会发展和改革部另行制定报学生会常委会公布施行。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由全体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上届学生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新一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收集和处理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关于学院工作的吁请;

(五)审议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六)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由学生会常委会召集。

学生会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临时召集学生代表会议。

第五十九条学生代表在学生代表大会筹备期间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需有常委会委员一名以上或四名以上学生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

常委会委员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可独立就学院工作提出吁请。

上述吁请由在任学生会常委会与学校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在学生代表大会上答复吁请人。

学生代表大会上无法答复的,由学生会常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结束后两周内答复吁请人。

第六十条学生代表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学生会工作的除修改学生会章程以外其他重大问题的议案,需有常委会委员一名以上或四名以上学生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在任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议案必须列入学生代表大会议程:

(一)经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由常委会提交大会的议案;

(二)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的联名提案。

第六十一条学生代表可在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就学生代表大会议程的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在任常委会认为动议合理的,可将动议交付学生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除修改学生会章程的其他议案和动议,以学生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六十三条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常委会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学生代表大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为通过。

第六十四条临时学生代表会议的召开参照本章关于学生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学生会常委会制度

第六十五条法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为学生会常委会,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行使学生会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一届常委会的任期自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六十六条学生会常委会由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制度依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会常委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解释《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文件、决定以及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学生会工作规章;

(三)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会议;

(四)评价学生会任职人员的工作业绩;

(五)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任命各部部长、副部长;

(六)取消学生代表在学生会的任职资格;

(七)罢免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副部长;

(八)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九)审议常委会委员一名以上或学生代表四名以上联名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生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

(十)总结法学院学生会前期工作,讨论、布置下阶段工作;

(十)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生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学生会常委会日常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法学院学生会常委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委召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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