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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增值税

增值税是目前我国工商税收中一个主要的税种,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国务院对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节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类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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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有许多分类方法,如按外购固定资产支付增值税的处理方式分类,按外购货物支付增值税抵扣时间分类等。

下面简单予以介绍。

1、按外购固定资产支付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增值税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我国实行的就是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2)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一次性全额扣除当期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这一类型的增值税。

(3)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当期计提折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实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计算和管理比较麻烦,且不能采用凭发票扣税的方法。

2、按外购货物支付增值税的抵扣方法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实耗扣税法、购进扣税法两种类型。

(1)实耗扣税法

实耗扣税法,是指按照当期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只准予扣除当期实际耗用的进项税额。

此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实现的增值额相匹配,但计算麻烦且管理难度大。

(2)购进扣税法

购进扣税法,是指当期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准予扣除当期外购货物或接收劳务所支付的全部进项税额。

此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实现的增值额不匹配,但纳税计算和税收管理相对简便。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就是这种类型。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不包括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范围:

1、从事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生产、批发、零售货物);

2、受托为他人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3、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视同销售行为

除了上述列举的纳税义务人范围外,发生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也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不设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增值税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也称征税范围,即对什么征税。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1、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加工。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3、修理修配。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经济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不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人,是指生产经营收入额中销售货物占50%以上。

上述是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征税的一般规定,但也有例外。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电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而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以技术转让方式销售货物的,其货物部分征收增值税,技术转让部分征收营业税。

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按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三)主兼营行为征税规定

一个企业既有应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又有应营业税的营业行为,但两种业务行为并非发生在同一项经济业务当中,我们称其为主兼营行为。

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未分别核算应税收入的,由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即零税率、13%税率、17%税率。

1、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适用零税率。

2、13%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税率:

农产品(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17%税率。

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或进口上述列举以外的货物,均适用17%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分为6%、4%、3%三档,其征收率适用范围: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4%的征收率: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2)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

(3)免税零售商店销售的免税品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6%的征收率:

(1)县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或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它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

五、增值税减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增值税减免方式有四种,即全额免税、减半征收、先征后返、超税负即征即退。

(一)全额免税

纳税人的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2、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3、销售古旧图书

5、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假肢、矫正器。

6、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个人)。

8、销售列举的单一大宗饲料(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菜子柏、棉子柏、向日葵柏、花生柏)、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饲料、浓缩饲料。

9、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饲料、农膜以及列举的化肥、农药产品。

10、经营单位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11、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生产列入军品生产计划并按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司法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

12、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企业,总装生产的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

13、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食堂用餐具。

14、从事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工缴费(加工费)收入。

15、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减半征收

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减半征收增值税:

1、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其中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

2、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包括非粘土砖(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建筑砌砖(年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建筑板材(年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先征后返(退)

纳税人销售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退):

1、出版单位出版的党报及其党的机关报、政府机关报刊、新华通讯社机关报刊、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年儿童报刊、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2、列名企业生产的铸锻件产品、模具产品、数控机床。

3、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50%以上的,其销售自产货物缴纳的增值税全部返还;安置“四残”人员在35%以上但不足50%的,如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纳增值税额,返还至以不亏损为限。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

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不包括再加工产品),2009年度返还以纳税款的70%,2010年度返还已纳税款的50%。

(四)即征即退

1、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含嵌入式软件)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缴纳的增值税,在2010年前实行即征即退。

对于随同销售软件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应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维修飞机发生的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自2000年起实行即征即退。

3、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小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生产原料在掺有不小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行为后,应在何时确认纳税。

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下列原则确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4、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货款或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委托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加工费或者取得索取加工费的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6、除委托他人代销、代销他人货物外,其他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8、纳税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第二节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分类管理

为了保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安全管理,根据纳税人规模大小和财务核算水平,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方法,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征收率简易征收的办法。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计核算健全。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2、达到规定的销售额。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

3、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给予了放宽,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也就是说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就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因企业类型不同,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程序也有区别

1、新办企业认定。

(1)新办工业企业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从业人员达到50人的商贸企业,可申请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转为一般纳税人。

应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企业,达不到上述销售额的,也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2)新办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从业人员50人以下的商贸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为半年,期满符合条件的转为一般纳税人。

2、原有企业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累计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应于销售额达到标准后的下月,由税务机关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对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或者其他条件不符合认定要求的,按增值税法定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类型变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发票类型

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机动车专用发票、带衔头的自印发票等四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分为手写板普通发票、电脑版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

手写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

商业零售发票、商业批发发票、修理修配发票、工业企业专用发票等,此发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开具,此类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电脑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带有防伪密文的发票,此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消费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时开具,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收购农产品发票,用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工业品的一般纳税人,因购进农产品而无法取得销售发票时,自行填开此收购发票作为记账和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带有防伪密文的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主要凭证。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同一发票是零售机动车的单位在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专用发票,该发票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是办理机动车牌照的凭证。

4、带衔头的自印发票。

所谓带衔头自印发票,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发票上带有本企业名称、套有税务机关监制章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自印发票,此类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自印带衔头发票分为三类:

一类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印制的出口专用发票。

此发票只能因出口货物向境外客商开具,并凭此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用,不能用于内销业务。

另一类是零售企业印制的销售发票。

从事商品零售业务为主的单位,自印带衔头发票以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时开具,可以降低开具发票的成本或开票方便。

第三类是收购凭证(不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采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等,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可以自行填开此收购凭证,作为记账凭证。

(二)发票领购与缴销

税务机关是发票管理部门。

纳税然需用各类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领购。

1、发票领购数量及开具版额核定。

纳税人应根据每月销售成交次数、成交金额等具体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将视纳税人的经营需要,核定其领购发票的种类、每次限购数量、每月限购次数,如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核定其开票限额。

2、发票验旧。

发票实行验旧售新制度。

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时,还应携带以前领购尚未验旧的发票,交税务机关进行查验。

税务机关查验其是否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发票,重点查验开具负数发票或红字发票、不按顺序开具发票、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损毁已开具发票等内容。

3、发票缴销。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纳税人应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或迁至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2)领购或自印尚未填开的发票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期限;(3)领购尚未填开的发票已宣布作废;(4)领购或自印的发票残缺不全、数量短缺、联次短缺、号码有误、印章不清等。

(三)发票开具规定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生经营业务或者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3、开具发票时,开票方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禁止使用非法制作、伪造、变造、非法取得、废止的发票或者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4、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生销货退回或者结算退款的,可以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计算机打印发票的,可以开具负数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5、已经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必须使用该装置开具发票。

6、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开具经营地的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回原地开具,或者由经营地税务机关开具。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与申报期限

1、纳税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绝大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纳税额较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2、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或者1个季度的,自期满之日起至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纳税申报地点

所谓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应向何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申报方法

第三节增值税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可分为直接计算法和间接计算法两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计算是采取间接计算法。

所谓间接计算法,就是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税负(即销项税),然后从整体税负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即进项税)。

由于这种方法是以外购项目的实际已纳税额为依据,所以又叫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

因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其计算方法又有区别。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其应税销售额*税率

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发生额-当期进项税转出额-当期免抵退应退税额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数时,表示当期有应纳税额;计算的结果为负数时,表示有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即期末留抵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计算公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税法列举的产品,如果取得进项税发票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实行按简易办法征收,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公式

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外购货物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在应纳税额中抵扣。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税销售额*征收率

(四)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按上述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

这就是说用以计税的销售额是不含销项税的价款加上价外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价款加上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税价外费用。

2、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销售额=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或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1+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确定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价款加上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税价外费用。

2、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开具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销售额=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或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1+征收率)

(三)价外费用范围

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得下列费用,视为增值税价外费用,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不包括代政府收取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不包括受托加工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款项(不包括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代垫运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优质费等。

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四)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1、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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