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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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五
篇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五、六
附件四: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面砖、涂料相结合
2、内墙:
混合砂浆粉刷
3、顶棚;水泥浆刮平.腻子批白
4、地面:
钢砼楼面随捣随抹
5、门窗:
1)门:
品牌字母进户门壹檔(其它门洞自行安装)
2)窗:
采用彩铝中空玻璃,共用部分除外(楼梯间及储藏室部分)
6、厨房:
给水管做到水龙头,排水管采用品牌消音管,设集中排烟管道,
预留油烟机对集中烟道强排孔,墙面水泥砂浆粉刷
7、卫生间:
预留洁具管道,排水品牌消音管道,
墙面水泥砂浆粉刷,地面防水处理
8、阳台:
阳台、屋面露台不锈钢烤漆栏杆
9、公共部分:
多层:
楼梯间、贴地砖;墙面、顶棚腻子批白,刷乳胶漆,铁扶手铁栏杆
10、商铺:
1)外墙:
挂石材,真石漆
门:
无框钢化地弹簧门
窗:
彩铝单玻
2)卫生间:
一层:
预留管道
二层:
给水管做到水龙头,预留洁具管道,排水品牌消音管道,
11、住宅闭路电视、电话线、宽带线预留到入户门
12、安防系统:
1)公共区域设置闭路监控、小区内设电子巡更系统
2)小区门、单元门设对讲系统
13、其它:
1)设区内背景音乐系统
2)每户均设专用独立水表、电表
3)线路接至户内总箱
4)外墙采用外保温体系
5)屋面采用憎水膨胀珍珠岩制品
14、太阳能统一预埋进出水管道
太阳能热水器根据物业公司要求统一安装
15、天然气由胡集天然气公司后期进行统一安装入户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篇二:
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
本栋楼一层至屋顶的楼梯间、电梯井道、门厅、电梯前室、走道、水电间、电梯机房、外墙。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
本栋楼一层的架空通道。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物业用房位于1#、8#楼一层、13#楼一层及二层。
2、门卫位于8#楼一层。
3、消控中心位于9#楼一层。
4、公共卫生间位于9#楼一层。
5、水泵房、发电机房、消防水池、水箱、通信机房、电视设备间、专用配电室等位于8#楼地下一层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方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
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
2、起居室:
(1)内墙:
墙面砂浆打底。
(2)顶棚:
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
(3)室内地面:
地面砂浆找平层。
3、厨房:
(1)地面:
地面砂浆找平层。
(2)墙面:
墙面砂浆打底。
(3)顶棚:
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
(4)厨具:
无
4、卫生间:
(1)地面:
地面砂浆找平层。
(2)墙面:
墙面砂浆打底。
(3)顶棚:
梁面砂浆打底,板底刮腻子。
(4)卫生器具:
无
5、浆找平层,顶棚刮腻子,铝合金窗。
6、电梯:
(1)品牌:
国内知名品牌;
(2)型号:
普通电梯(非担架梯)。
7、8、
9、试水龙头。
(2)电:
总线到各户配电箱,户内安装一盏试电照明灯泡,其余只预留电工套管。
10
间隔墙及推拉门无分隔由买受人自行分隔与安装;阳台花池由买受人自行分隔。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1、门厅、走道的消防箱及水电间检修时打开门可能会对通道通行造成妨碍;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增加:
1、室外箱式配电房、景观绿化的树木可能会对一楼个别套房产生遮挡,买受方同意接受并
免除出卖方的责任。
2、本项目在景观施工过程需要对景观设计方案不断优化修改,可能会和原总平面图有不相
一致的地方,买受方同意接受并免除出卖方的责任。
篇三:
购房合同附件五
附件五:
补充合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双方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修改与补充。
一、乙方确认:
对于本合同订立以及对于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甲乙双方均乙在本合同及补充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
义责任以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的约定为准。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宣传资料、示范样板间、沙盘、模型等)所表达和提供信息与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甲方示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样板间)的功能仅为乙方提供空间布局向导、示范单位内的装饰装修及家具摆放等示意,不作为商品房交楼标准或合同样品。
二、关于本合同第一条的补充:
住宅房屋仅限于居住。
三、关于本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件、国家及地方政策法规调整、政府行为、社会突发事件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防止肯不能完全避免或克服的情况。
四、关于本合同第四条的补充:
4.1乙方如选择银行按揭、公积金或组合付款方式,应在甲方指定的银行办理,货
款比例及额度以银行最终审定为准。
4.2如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且甲方为其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按照与银行的
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如乙方未按期向银行偿还任何贷款本息,导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乙方应自甲方发出催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甲方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支付给甲方,并从甲方代其还款之日起,每日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将甲方代其向贷款银行偿还的全部款项全部支付给甲方之日止。
如因乙方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或乙方出现贷款合同项下的其它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终止贷款合同并要求甲
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或者因乙方连续三次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或累计五次逾期偿还按揭贷
款本息且均导致甲方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单方与乙方解除买卖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出售。
乙方应当自甲方发出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与上述合同解除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解除合同并共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及腾退及交付使用房屋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1.5%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每逾期一天,还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0.3‰作为违约金。
五、关于本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如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9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自本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
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本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期限为自本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六、关于本合同第六条的补充:
如乙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10%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应当自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与本合同解除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解除合同并共同办理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及腾退已交付使用的房屋等,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履行完毕前款约定义务后10个工作日,甲方应自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和其他所有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已支付购房款不足以支付前
述应由乙方承担的违约金和其他所有费用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向其发生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足。
如乙方申请合同继续履行,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支付甲方逾期填充款额及逾期付款额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照商品房价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期限为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七、关于本合同第七条的补充: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的面积误差超过±3%时:
(1)乙方有权选择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在双方签订解除合同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付
给利息。
利息起算时间自乙方支付房款之日起至甲方退还房款之日止。
(2)乙方选择不退房时,甲方有权按下列方式处理:
①商品房建筑面积大于销售面积且面积误差超过3%的,面积误差中商品房建筑面积3%(含3%)以内的部分,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超过3%部分的面积由乙方按合同约定单价计房价款的50%补足,全部误差面积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②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销售面积的,面积差异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退还乙方。
(3)商品房交付时,如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面积发生差异需要结算时,乙
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实测面积数据(即产权登记面积,该数据应由政府有关部分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或办理入住手续之前,两者以日期前者为准)与甲方结算完毕。
逾
期结算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关于本合同第十条的补充:
8.1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指房屋的结构形式、房型和朝向。
8.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后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收面答复;如甲方
在此期限内未收到乙方的收面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通知内注明的变更内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九、关于本合同第十一条补充:
9.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付时间向乙方发放《收楼通知书》(以下简称
“通知书”),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乙方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对所属房屋进行验收和交接。
乙方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交接的,自甲方通知书中规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视为甲方已按照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并视为乙方已经接受商品房及接受商品房实测面积数据,自该日起与商品房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及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取暖费、能源费、物业费、卫生费、有线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9.2乙方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缴清全部应付房款、违
约金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商品房交付期限,直至乙方缴清前述费用,并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3乙方在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维修的事项,应按《商品房
质量保证书》中的规定要求甲方承担保修义务,但该等维修事项不能作为乙方拒绝或迟延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及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交屋违约责任的理由。
十、关于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
10.1甲方保证在商品房交付日期后一年内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于办
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0.2如因甲方原因未能按10.1条约定期限协助办理完毕房屋权属登记,甲方按照
商品房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但若因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能及时并根据要求提供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费用等),导致房屋权属登记不能按10.1条约定期限完成,则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一、关于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
在商品房交付后至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前,由经合法程序选定的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与费用按照甲方与该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执行。
十二、对于本合同中所提及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均指甲方应赔偿乙方所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十三、关于该房屋的所有配套如水、电、暖、气、有线等的收费标准与计量方式以
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十四、本合同项下根据面积计收的各项费用,在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前,以本合同约
定的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但政府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本项目未记入公摊面积的售楼处及会所、配套商业用房、地下车库车位
及其他配套建筑,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若乙方使用须与甲方签订相关的使用协议,同时应按使用协议中的约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并自觉遵守该协议的其他约定。
十六、关于露台
16.1若乙方购买的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带有露台,则露台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
乙方对露台仅享有使用权。
16.2乙方在使用露台时不得改变或破坏其形状、大小及用途、不得私自封闭露台
或增建构筑物,否则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物业公司要求无条件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3露台保修期满后,乙方应自行负责露台的维修养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若因乙方维修不及时或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露台质量问题,致使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十七、甲乙双方签字本合同时,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乙方应
遵守甲方出示的《业主公约》及《小区管理公约》中的约定。
十八、除甲方统一规划外,乙方不得在房屋的外檐墙体、楼顶屋顶进行张贴,涂画,
油漆粉刷,搭建构筑物,安装护栏、太阳能、卫生接收天线,悬挂灯箱、招牌等行为,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改变或破坏外檐楼体、预留空调机位、楼顶屋面的外观现状,亦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和防水层,否则,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物业公司要求无条件恢复原状,若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九、小区内所有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为全体业主共有,乙方不得对公共区域、
公共设施、住宅内部承重结构等进行私拆乱改,否则,应根据甲方或物业公司要求无条件将改动部分恢复原状,如因改动影响到其他第三方或引发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