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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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v

v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

v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

v

v您有退保的权利……………………………………………………………………………………………………7.1

v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v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v

v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v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v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1.3投保年龄

1.4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3.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4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

核定

3.5宣告死亡处理

3.6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4.2宽限期

4.3保险费率的调整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

5.2效力恢复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

6.2保单贷款

7.合同解除

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年龄错误

9.2未还款项

9.3合同内容变更

9.4联系方式变更

9.5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保单年度

10.2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0.3周岁

10.4有效身份证件

10.5癌症

10.6癌症轻症

10.7住院治疗

10.8实际住院天数

10.9癌症手术

10.10放、化疗

10.11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10.12癌症治疗行为

10.13毒品

10.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15酒后驾驶

10.1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7无有效行驶证

10.18机动车

10.19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条款

(2013年1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简称“守护安康B”。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守护安康防癌疾病保险B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0元。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或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三种,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癌症关爱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且未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以1次为限。

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予癌症关爱保险金受益人,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时将扣除已给付的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

癌症关爱保险金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之和累计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任一项或两项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的,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责任与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

癌症住院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进行住院治疗,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癌症住院津贴:

癌症住院津贴=基本保险金额×3‰×实际住院天数。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住院津贴给付累计以180天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00天为限。

癌症手术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手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每一次手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手术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手术津贴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癌症放、化疗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放、化疗,我们对实际实施的放、化疗治疗,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癌症放、化疗津贴。

每一保单年度内,癌症放、化疗津贴给付以1次为限;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10次为限。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并因该癌症接受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我们对实际实施的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

该项责任的总给付累计以2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保险期间届满后仍在继续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继续承担前述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以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的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癌症确诊之日起满3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我们所继续承担的各项给付责任在每个完整年度的给付上限以及总给付累计上限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上限一致,并且与保险期间内该项责任的给付累计计算。

前述完整年度的计算方式同保单年度,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算。

身故保险金和癌症身故体恤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的105%;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是因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所致,我们在给付前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癌症身故体恤金,本合同终止。

癌症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癌症关爱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合同终止。

癌症或癌症轻症的确诊和治疗的医院范围

被保险人的癌症或癌症轻症的确诊、癌症治疗行为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轻症、癌症(无论是否身故)或癌症治疗行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关爱保险金,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及癌症身故体恤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发生癌症轻症确诊、癌症确诊或癌症治疗行为;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项情形发生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且已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但未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4)、(5)、(6)项情形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轻症、癌症或癌症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癌症身故体恤金的受益人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癌症关爱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及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包括癌症关爱保险金,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癌症住院津贴,癌症手术津贴,癌症放、化疗津贴,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身故保险金及癌症身故体恤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癌症关爱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癌症轻症提前给付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和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癌症住院津贴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癌症关爱保险金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或出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已领取过癌症关爱保险金,可不再提供与癌症确诊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癌症手术津贴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癌症关爱保险金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及相关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已领取过癌症关爱保险金,可不再提供与癌症确诊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癌症放、化疗津贴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癌症关爱保险金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放、化疗处方(或方案)及相关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已领取过癌症关爱保险金,可不再提供与癌症确诊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肝脏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津贴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癌症关爱保险金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手术证明及相关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人已领取过癌症关爱保险金,可不再提供与癌症确诊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癌症身故体恤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癌症身故体恤金申请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若申请人已领取过癌症关爱保险金,可不再提供本项所列证明和资料;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或限期月交(即在交费期间内每月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

交费期间有5年、8年和16年三种。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约定采用限期年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约定采用限期月交方式支付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为交费期间内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在确定各种交费方式下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时,如果合同生效日在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为该期保险费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您被豁免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无需再支付当期保险费,该期保险费视为已经支付。

4.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

保险费率的调整

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疾病发生率与实际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

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条款“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5.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

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的,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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