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必背考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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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必背考点

2015-2016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必背考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我国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工作管理制度,根据《会计法》制定。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特殊要求的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

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监督、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全国统一考试);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组织,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2、中国会计学会

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目前我国规范会计资料的统一会计制度主要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

二、会计凭证

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的基本要求:

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一笔经济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应采用分数编号法。

三、会计账簿

1、设置账簿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2、登记账簿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四、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内容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分类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3、编制要求

企业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对外提供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办法)、其他组织。

2、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3、会计档案管理要求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五、其他相关规定

1、会计年度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

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3、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1)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行使好会计监督职权。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财政监督的监督范围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三)社会监督

1、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区别

A.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

主要针对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

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B.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

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

独立性较强

C.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

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

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D.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

遵循内部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

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E.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注册会计师审计:

定期审计

(2)联系

A.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B.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C.外部审计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可以提供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1、代理记账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从业资格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基本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浙江省(不包括宁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

2、考试科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3、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守法)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4、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

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2、管理内容

(1)注册登记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2)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对象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目的

不断提高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特点

(1)针对性:

根据教育对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2)适应性(3)灵活性

4、内容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5、学时要求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1、概念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级别

(1)高级职务:

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2)中级职务:

会计师

(3)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3、相关规定

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初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b.守法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高中以上学历

2、中级会计资格

(1)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连续的两个年度内通过)

(2)报名基本条件:

a.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b.守法c.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d.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3)报名附加条件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

大学专科5年大学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硕士1年博士0年

3、副高级会计资格

《高级会计实务》+评审

4、正高级会计资格

评审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2、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3、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

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二)将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二)办理交接相关规定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得白条抵库。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5、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违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1)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

(3)实施机关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4)其他相关规定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b、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行政处分

(1)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违法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一)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2、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000~50000元,个人2000~20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二)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

a、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b、罚款(单位5000~100000元,个人3000~50000元)。

C、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d、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

a、偷税的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b、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000~200000元罚金。

2、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偷税表现之一)

(1)行政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a、偷税的刑事责任

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形事责任。

b、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000~200000元罚金。

3、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

(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

(2)罚款(5000~50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

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三、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四、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五、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等

六、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

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第二节现金管理

二、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部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不准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白条抵库);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利用存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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