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矿选煤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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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山矿选煤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厂区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在内部治安保卫中的作用,努力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事件的发生。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厂区内部治安管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厂属基层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管理的责任人,要督促所属职工自觉遵守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好“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人”的职责。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单位所辖材料库、办公室、工作岗位、发生案事件的首先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其次追究责任人责任)。

对发生案件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重处罚。

第四条保卫科负责厂区治安秩序维护,重要目标安全警卫,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应急事件配合处置工作。

第五条凡在厂区内活动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含外来施工单位)。

对违反本规定者,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一章消防管理

第六条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安全措施不执行、接线不规范私拉乱接电源线、违章操作、焊割作业期间作业人员违章吸烟等,发生一次火灾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对当班班长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5000元。

第七条在各禁烟区内吸烟一人次(一个烟头),对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1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八条火险隐患不积极整改,出现重复或造成较大火灾隐患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单位党政领导及安全副主任各罚款200元。

第九条私拉乱接电源线、使用木质配电盘、使用胶质线代替电源线、有明接头、每查出一处违章对单位罚1000元,对单位党政领导及安全副主任各罚款200元。

第十条在办公室、工作岗位、仓库违章使用电炉、大灯炮、自制加热器、大功率取暖电热器的,一经查出,除予以没收外,按千瓦/千元进行罚款。

第十一条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违者对单位罚款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二条电气焊(割)作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一)两台焊机同接一个开关的;

(二)使用漏气焊(割)炬的;

(三)焊(割)地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四)电焊机缺少防护罩的;

(五)一次接线长度超过2米,二次接线接头超过3个及接头未采取绝缘措施的;

(六)电焊钳把手绝缘老化破损的;

(七)用厂房金属支架、设备代替接地(零)线的;

(八)氧气瓶、乙炔瓶以及火源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减压阀、回火防止器、压力表损坏或失效的;

(九)气焊(割)停止后,未及时关闭气源的,危机是拆除气带的。

第十三条在禁止烟火区或人员密集场所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违章动火、动焊、切割、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厂属各单位区域内设置配备的消防泵(加压泵)、消火栓、消防水带、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灯等消防设施应经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完好,厂防火委员会不定期监督抽查,如不能正常使用、损坏、丢失、私自挪用的除照价赔偿外,并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十五条无故损坏、放空、丢失灭火器,一经查出,每台赔偿2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无故损坏消火栓的每台赔偿20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无故损坏、丢失各种防火标志的,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七条不准私自挪用消防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违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十八条厂属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应妥善保管,配备到位的灭火器不准私自挪用,使用到期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违者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故意破坏、盗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给予2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氧气瓶、乙炔瓶储存、使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一)氧气瓶、乙炔瓶(以下简称两瓶)未设专库管理、分库存放的,未设置防倒装置的;

(二)瓶库缺少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和管理制度、防火责任人不明确的;

(三)两瓶同车运输,乙炔瓶平放使用,两瓶在阳光下暴晒的。

第二十一条厂属机动车辆配备灭火器要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的,本车司机要按价赔偿,并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造成车辆着火,由本车司机个人承担,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重点消防部位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通道和安全门要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和堵塞,违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安全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材料库、等禁火区域或生产区域内使用家用电器、电动车充电和存放机动车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四条仓库、材料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一)安全通道不畅或无防火制度;

(二)库内使用60瓦以上白炽灯照明灯具或使用常明灯的;

(三)库内违反“五距”(垛距、墙距、柱距、顶距、灯距)规定堆放货物的;

(四)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未穿金属管或阻燃管,使用木质配电盘的;

(五)房内混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照明灯下方堆放物资或照明灯与垂直下方水平距离小于0.5米的;

第二十五条各类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接受厂防火办的安全监督检查,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对施工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凡属我厂产权的建筑房屋对外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时,房屋主管部门必须与承包人租赁者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否则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积极组织扑救火灾或阻碍扑救火灾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防火安全工作,对各自房前屋后、责任区及管辖范围内的杂草、易燃杂物及时清除,如不及时组织人员清除,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八条生产用火及必须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指定现场负责人,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战线厂领导审批,报防火委员会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违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二十九条洗煤一、洗煤二负责收集报废雷管收集存放数量:

雷管不得超过500发,上交保卫科送交指定单位销毁;

第三十条对捡到雷管上交者,每发雷管奖励2元。

第二章交通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全厂所有车辆应遵守厂门卫的检查制度,运送物资出门的车辆应到厂经营管理科办理出门证,出门证交门卫,否则大门不予放行。

第三十二条车队要严格控制使用车辆,不得公车私用,车辆外借,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厂属车队所有车辆省外出长途必须经厂长批准,否则,对单位罚款2000元,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罚款5000元,造成后果自负。

第三十四条车队使用或调换驾驶员时,应事先上报厂交通车辆管理办公室,需要上车的驾驶员要进行理论和技术考核,合格后,上报集团交通安全委员会,办理驾驶员内部上岗证,方可驾驶车辆,否则对单位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因违章或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停止驾驶车辆,进入交通安全法规学习班,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要按照集团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交通安全法规学习,一人旷会一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在机动车辆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单位要在三天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完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否则,后果自负,并对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单位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时上报厂交通车辆管理办公室,对隐瞒事故或事故真相的,查出后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严禁酒后驾驶车辆,若违反按规定取消驾驶车辆资格,永不使用处理,另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准穿拖鞋,不准抽烟,不准打电话,违者罚款200元。

第四十条进入厂区内的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乱停、乱放,违者罚款200元;

第四十一条单位车辆报废批准后,报废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否则,后果自负,厂不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厂交通车辆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到车队进行检查,根据查出违规条款,对单位进行考核、奖罚。

第三章外来人员、车辆管理

第四十三条外来人员因公入厂,门卫应先帮其联络,征得受访人同意,并先登记后放访客进入。

外部施工单位人员须持厂有关部门证明或由业务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厂区。

第五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人员服从厂区管理人员管理,服从厂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外部车辆进厂须登记并服从厂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车辆进入厂区限速每小时5公里。

一切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鸣笛和超速行驶。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进厂

1、不明身份、衣冠不整的拾荒人员;

2、推销产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3、拒绝登记检查者;

第四章厂区治安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处以赔偿损失的2—5倍或罚款500-1000元。

1、盗窃生产材料、设备零备件、生产工具及半成品的。

2、违反规定私自处理废旧物资或变换物品的。

3、无证私拉煤炭、煤泥等物资。

4、盗窃生活用品、现金、及其它物品不足800元的。

5、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6、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7、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8、强拿硬要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对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处以300—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辱骂、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情节轻微的。

3、非法侵入他人宿舍无理取闹的。

第五十条凡酗酒闹事,将其约束醒酒,视其情节,给予300-500元处罚,造成财物损坏的加倍赔偿。

第五十一条单位内部人员发生纠纷,原则上由本单位调解,发生在两个以上的单位有保卫部门处理。

因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有保卫部门调查调解,按照责任大小赔偿受伤人治伤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误工费、陪护费、医疗费、营养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单位责任人(书记、主任)各处罚500元,单位内发生刑事案件的对单位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

单位领导知情不报,不配合保卫部门调查处理的予以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妨害厂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知情人隐瞒真相或包庇,提供伪证的。

2、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的,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3、无理取闹阻碍车辆正常行驶的。

4、无理取闹阻碍门卫正常执勤的。

5、散布谣言、慌报险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6、扰乱会场及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7、扰乱生产、办公等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0元,并按损坏价值2—5倍赔偿。

1、故意污损公共场所建筑物和设施的。

2、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安全、交通、防火等标牌标志的。

3、攀折、踩踏、损坏花木等绿化带的。

第五十四条赌博或用其他方法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每人罚款500-1000元,提供赌场、赌具或在班中工作岗位上进行赌博的加倍罚款。

第五十五条在厂区宣扬邪教组织者,教唆、诱骗、煽动他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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