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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2010年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2010年部门预算录入表”按照财政部“e”财部门预算软件格式及项目设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录入表格式。

一、封面

“单位名称”填单位全称,在下拉列表中选择。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制表人签字,盖单位行政公章。

因部门预算编制需要,须将一个单位不同编制、不同财政供给类型的人员拆分成几个虚拟单位,如某单位有行政、事业两种编制,在编制预算时,须按“某单位(行政)”、“某单位(事业)”两个单位编报,如某单位有全额、差额两种预算管理方式,须按“某单位(全额)”、“某单位(差额)”两个单位编报。

二、录入表

(一)附表:

月工资津贴表

月工资津贴表分在职、离休、退休(退职、退养)、遗补(定补、自聘)四张,按今年11月份的工资花名册录入。

在职人员月工资津贴表:

反映在职职工经人事部门核定按月发放的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非按月发放项目(如高中班主任津贴等)或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不在月工资表中反映。

离休人员月工资津贴表:

反映离休人员经人事部门核定按月发放的基本离休费及津贴补贴标准,非按月发放项目(如增发1-2个月工资等)或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不在月工资表中反映。

离休人员(不论是行政单位还是事业单位)均执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

退休(退职、退养)月工资津贴表:

反映退休人员经人事部门核定按月发放的基本退休费及津贴补贴标准,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项目不在月工资表中反映。

退职人员、民师退养人员的月工资标准,分别填到“退职人员退职费”、“退养民师补助费”栏。

遗补及定补、自聘人员工资表:

遗补按户填列,户数填“1”,人数填本户享受补助的遗属数;定补人员为非民政优抚对象的补助人员;自聘人员为单位长期聘用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如文印员、驾驶员、联防员、代课教师、门卫、保洁员、炊事员等,自聘人员月工资标准应为全年实际报酬的月平均数。

有关工资项目说明:

已实行规范津贴补贴的在职人员的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性补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的基础津贴部分按人事局审批的标准填列。

农村艰苦津贴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享受的津贴,分两类,一类学校每人每月120元,二类学校每人每月70元。

岗位津贴:

按《关于重新明确我市行政机关继续享受国家出台的津贴补贴项目的通知》(桐人薪〔2009〕225号)文件填列。

特教津贴:

特级教师津贴。

特殊岗位补贴:

事业单位从事特殊岗位人员的补贴,如育才学校教师的补贴、博物馆工作人员补贴等。

职务补贴:

包括1993年工改省出台的老职务补贴和皖人发〔2004〕31号文件调增职务补贴。

220元职务补贴:

指皖人发〔2002〕57号文件人均120元职务补贴和桐人薪字〔2008〕525号人均100元职务补贴。

在职和退休均按220元标准。

午餐补贴:

在职按108元、退休按100元标准。

保留津贴、职务补贴、220元职务补贴、午餐补贴由未实行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的单位填列。

(二)单位基础信息录入表

1、人员编制情况

按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填列,行政编制是指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编制,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编制数在事业编制人数栏中反映。

“行政编制人数”和“事业编制人数”均不含工勤编制人数。

2、在职人员情况

指单位实有在职人员填列,其中非在岗人数是指不在岗的在职人员,如提前离岗等,在职工人列入工勤人员,分行政和事业填列。

在职人员职务(职称)结构根据在职人员的职务情况分类填列。

3、离退休人员情况

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实有情况填列。

离退休人员的职务结构,按离休或退休时核定的在职职务情况填报。

4、其他人员情况

民师退养是指因年龄等原因,未能转为公办教师的离岗退养民师。

长期聘用人员指单位长期聘用的非正式工作人员。

享受遗属补助人数按照人事部门核定的实际人数填列,一户多人的按多人计算。

独生子女奖励人数根据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填列,夫妻双方均为单位职工的,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双方单位各填0.5人,夫妻一方为农民或没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填1人。

5、教育系统情况

学生数填在籍学生数,享受助学金人数、享受寄宿制生活补助人数和班级数根据实际情况填列。

6、病床情况

床位数指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床数,其中核定床位数填列有关部门核定或者核实病床位编制数。

没有核定病床或没有病床编制数的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数不填。

7、公共资源情况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列,其中出租面积根据承租人实际使用情况填列。

8、机动车船情况

车船编制数根据有关部门核定数填列,车船实有数小计应和“表六、车辆使用情况登记表”中的车船数相等。

9、工资及津补贴情况

工资及津补贴根据月工资表明细项目填列。

非按月发放项目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补贴项目在支出录入表中直接录入。

10、工资及津补贴财政负担比例(%)

除镇街道卫生院外,其余各单位均不需填列。

11、其他人员补助

民师退养生活补助(元/月)、遗属补助(元/月)、长期聘用人员补助(元/月)、定补人员补助(元/月),按照月工资表数字填列。

12、缴费基数和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提租补贴缴费基数、提租补贴缴费比例;职工教育缴费基数、职工教育缴费比例,以上各项不填。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财政):

指全额拨款单位计算财政补助额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

在职基本工资小计+基本退休费。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位):

为各单位实际向医保中心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月基数。

(三)组织收入录入表

本表反映预算单位收入的全部情况。

每一行填列一个收入项目,按收入全额反映。

非本单位组织的收入,但属于本单位可支配收入的,不需在本表填列。

收入项目根据单位实际收入项目填列,必须与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相关收入项目一致。

收入明细项目名称是对收入项目的解释,如公安罚没收入在收入项目和收入项目名称中都可以填“公安罚没收入”,其他罚没收入在收入项目中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收入项目明细名称则根据罚没的具体情况填列。

应缴预算收入中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有执罚权的单位实施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入,必须缴入国库。

专项收入对应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非税收入”类下的“专项收入”款中的相关项、目(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专项收入)。

其中教育费附加收入属于专项收入,是由地税部门征收,而非教育部门组织的收入,故教育局组织收入录入表中不予填列。

政府性基金收入:

对应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非税收入”类下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款中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缴入国库)。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教育基金收入因由地税部门征收,而非教育部门本身组织的收入,故教育局组织收入录入表中不填列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教育基金收入项目。

预算外收入分缴入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其他预算外收入两部分填列。

缴入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单位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

其他预算外收入是预算外收入中除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之外的有关收入。

其他收入中: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预算外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的收入。

其他组织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有偿转让收入等。

留用比例(%)填财政部门对单位所组织收入核拨支出的比例。

可支配收入是单位组织收入中实际可归单位支配使用的部分,按单位组织收入预算数,并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每个项目的可支配收入不得大于相应项目收入合计。

(四)可支配收入录入表

本表反映单位取得的各项可支配收入情况。

“一般预算拨款”指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不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免学杂费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按2009年标准:

农村小学300元/生/年、初中500元/生/年,市直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

“一般预算拨款”数字按支出项目录入表中一般预算拨款数或市财政对有关单位核定数填列。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缴入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其他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按组织收入录入表中相对应项目的可支配收入合计数填列。

专项收入即财政拨入的教育费附加或排污费收入专项资金。

政府性基金收入指财政拨入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资金。

组织收入录入表中其他应缴预算收入的可支配收入的合计数,列入本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

上年结余指上年可结转本年使用的资金或上年结余资金预计数。

由于受预算编制时间影响,一般情况下预算单位不填报。

各单位必须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减少结余规模。

本表中经营收入与支出项目录入表中的事业单位经营支出相对应。

(五)支出项目录入表

支出项目录入表反映预算单位年度各项支出情况。

横栏反映单位支出资金来源,纵栏反映单位支出项目类别和支出经济科目。

支出经济科目的类、款级科目按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执行,款以下科目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设置。

支出的安排必须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严禁赤字。

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

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注:

工资及津补贴、离退休费在“表一”中反映的是一个月总数,而在支出项目录入表中反映的是全年的总数。

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

按财政负担项目,全额财政拨款(补助)的单位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差额补助的单位按财政补助比例折算后,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不足部分用非一般预算拨款安排;定额补助的单位按财政拨款定额数安排,不足部分用非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非财政负担项目或自收自支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均用非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班主任津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班主任津贴已纳入归并范围。

高中按66元/班/年的标准填列,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220元职务补贴、午餐补贴:

按现行财政供给范围,资金由财政安排的填一般预算拨款安排,其余由单位其他各项收入来源安排。

奖励性补贴:

按现行财政供给范围,在职2600元/年/人,离休4500元/年/人,退休2000元/年/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绩效工资30%部分按人事局审批到各校的数字填列。

其他津贴补贴:

反映单位发放的除上述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津贴补贴。

奖金反映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额为1个月基本工资(根据桐人薪字〔2008〕527号文件)。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已实行绩效工资,教师将不再享受年终一次性资金。

医疗保险缴费:

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按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的6.1%、事业单位按基本工资和基本退休费的2.5%计算财政补助额,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其余不足部分由单位相应的其他各项收入来源安排。

社会保障缴费:

单位根据实际缴纳情况填列。

其中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同医疗保险,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生育保险按基本工资的0.4%、工伤保险按基本工资的0.3%计算财政补助额。

其余不足部分由单位相应的其他各项收入来源安排。

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不在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项目中反映的其他各项福利,须列出明细项目。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退休人员的220元职务补贴和误餐补助经费支出安排渠道同在职人员。

离休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由老干部局统一发放,列到“项目支出”下“其他类支出”的“其他支出”。

各单位不需填列。

离休干部增发1-2个月工资:

根据国办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填报,按规定的享受月数(1个月、1.5个月或2个月)乘月工资生活补贴基数。

特需费及考察费:

按700元/人/年的标准填列。

助学金支出:

初中助学金按3元/生/年,高中助学金按5元/生/年(其中桐中、天中和八中按16元/生/年标准),师范生粮贴按11.5元/生/月的标准填列,均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支出的奖励金指单位发给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月标准7.5元/人填列(夫妻双方只有1人有正式工作的按月标准15元/人填列),由非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住房公积金:

根据单位实际缴纳情况填列,市财政补助部分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其余由单位其他各项收入来源安排。

各镇(街道)按不低于市财政补助标准补助到单位。

(3)定额公用支出是指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需求的支出。

定额公务费:

指全额拨款单位的定额公务费支出,行政单位按2000元/人/年,事业单位按1200元/人/年(均按在职人数)的标准填列,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非全额拨款单位的定额公务费栏不填。

全额拨款单位用其他收入来源安排的公务费及非全额拨款单位的公务费相应填到“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下“办公费”栏。

各类学校的定额公务费:

市直小学按30元/生/年,市直初中按45元/生/年,高中按5.4元/生/年的标准填列,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工会经费:

按基本工资额的1%计算,全额拨款单位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福利费:

按42元/人/年(含离退休人员)计算,全额拨款单位由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各项支出必须选择对应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项目支出对应的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依据《201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选择填列。

2、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

项目支出不能只反映项目支出的总体情况,要细化到具体的实施项目,并对项目支出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细化到项级科目,同时按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确定本部门(单位)所在类、款下的“项”级科目。

各部门(单位)在项目编报过程中应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重点项目排序应靠前),并附项目支出安排的有关政策和依据;对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须提供项目立项批文、项目概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认证以及项目实施的目标效果等材料。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资本性及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区分为是否发改委项目。

其中:

非发改委集中安排项目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和“399、其他支出”中“款”级科目下的“项”级进行分类。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单位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其中:

专项业务费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310、其他资本性支出”中“款”级科目下的“项”级进行分类。

设备购置费按照“310、其他资本性支出”中“款”级科目下“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和“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级进行分类。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

支持企业发展主要指对企业的补助;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指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支出;科技三项费主要指科学技术研究及开发等方面的支出;支持农村发展指预算安排用于农村的建设发展所有支出。

分别按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310、其他资本性支出”和“399、其他支出”中“款”级科目下的“项”级进行分类。

使用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须按照收支分类科目选择对应的功能科目进行填列。

另外,要注意各表收入来源之间,支出同收入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

(六)政府采购录入表

根据采购相关内容填列,根据采购项目分工程类、货物类和服务类。

各项资金来源注意与支出项目录入表中的资金来源项目相衔接,不能大于支出项目录入表中相对应项目支出数。

(七)车辆船舶使用情况登记表

根据单位车辆的基本信息填列,一般情况下车辆的行驶证基本能够涵盖所有信息。

各单位必须如实填报,各项内容填列齐全。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2010年部门预算编制采取“e”财部门预算软件编制,为便于软件录入,各单位先填报电子版(附表工资表用A4纸打印装订,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制表人签字),电子版和纸质工资表一同上报市财政局预算科。

待预算科审核通过后,再由各单位录入“e”财部门预算软件。

(二)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单位,一般预算拨款按确定的财政补助额填列,具体列报项目由单位自行确定,原则上应先安排工资津补贴中财政供给的项目(已在社保局缴纳养老的单位需将2009年11月份的缴费单复印一份预算科)。

(三)自收自支单位参照本编制说明填报,所有支出均由非一般预算拨款安排。

(四)编报说明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填写,打印后随同部门预算电子版一并上报。

请各单位工资表(附表一至附表四)、部门预算封面、编报说明打印盖章后于2009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科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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