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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及工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依据和原则

1.1.1为规范和加强局科研及工法项目管理,指导科研及工法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据《中铁四局集团科技研发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科研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工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1.1.2本实施细则着重对科研及工法项目立项申报、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结题验收与成果评审、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资料归档等有关程序、内容及相关要求加以规定。

1.1.3局及各子(分)公司科技开发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日常管理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

1.1.4科研及工法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组长全面负责具体科研及工法项目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提出与解释课题,申报科研及工法项目,组建科研及工法项目课题组,拟定课题研究思路和计划,起草项目合同,负责项目按计划实施,管理项目经费,定期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期完成项目的结题工作,对项目的合同执行、方案实施及结题成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项目立项申报

2.1基本程序

2.1.1局技术中心每年年初、年中下达征集相关课题立项的通知,具体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

2.1.2局各部门、各局指、各公司根据立项通知,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立项申报工作,申请立项材料由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填报,并报课题组长审核。

2.1.3局各部门申报资料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局指申报资料须经过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公司申报资料须经过公司科研及工法主管工程师审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报送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2.2申请材料的内容

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报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表2-1、2-2、2-3)。

所有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样表格式认真填写,内容应具体翔实,尤其是立项必要性、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进度安排及预期目标、主要研究单位、人员及分工、经费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计划表等内容务必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随意编造,更不得出现空白。

2.3相关要求

2.3.1子(分)公司承担的课题未经本单位总工程师签批、局相关部门承担的课题未经部门负责人签批或局指承担的课题未经局指分管领导审批,技术中心将一律不予接收。

2.3.2立项申报资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在截止时间内提交。

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技术中心将记录并提醒,对于延期后仍未上报的(原则上只会有一次延期机会),技术中心将不予接收。

2.3.3填写申报表时,必须明确课题组长及课题组人员的分工,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2.3.4课题组长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或工法能力和经验,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研发时间保证;曾经承担过科研或工法项目但无故未完成者,不能再担任课题组长。

2.3.5课题组成员要保证有足够的研发时间及相当的技术能力,且能严格按分工执行相应的研发任务。

2.3.6联合申请的科研及工法项目要提前考虑和解决有关专利申报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事宜,并达成责、权、利等方面的书面协议。

2.3.7科研及工法项目申报表应包括所有课题参与单位或局相关部门的意见。

科研及工法项目所在单位或部门必须对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表的内容、项目课题组长承担该项目研究工作的能力,课题组成员以及科研及工法经费支持等重要问题,签署明确意见。

2.3.8各申报单位或局相关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报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2.3.9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项目立项评审

3.1基本程序

3.1.1形审分配: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分配,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3.1.2形审: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将申报资料按照分配结果发送立项形审人审核,形审人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按照原上报流程逐级退回至课题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形式审查合格后,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分类汇总(见附表3-1、3-2、3-3、3-4)。

3.1.3专家分组: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科研、工法立项审查专家分组,并依次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审核、部门领导审核、局总工程师审批(见附表3-5)。

3.1.4专审项目分配:

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根据专家分组及上报资料情况进行专审项目分配,并将项目分配情况报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审核(见附表3-6)。

3.1.5专家审查:

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按分配名单将审核项目提交给各专业组主、副审专家,各主审、副审专家在接到审核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分工的项目审核,填写审核意见提交到专业组组长汇总,各专业组长需对本组的所有课题进行审阅(见附表3-7)。

3.1.6专业小组会:

各专业组长及时召开本专业小组会,拟定出本小组建议立项课题及课题类别(见附表3-8)。

3.1.7专业组组长会议:

局总工程师主持专业组组长会议,各组长汇报专审情况,协调各专业组审核意见(见附表3-9)。

专家委员会会议:

局总工程师主持会议,专家对推荐申报项目进行评议,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立项项目进行投票表决,推荐立项课题。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必要时重大专项课题及重大课题申报单位汇报、答辩;

各专业小组组长汇报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的有关情况。

汇报、答辩完成后,按照重大专项课题、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的顺序依次进行投票。

申报重大专项课题被投票否决的,进入重大课题级别,参与下一轮投票,其余以此类推(见附表3-10)。

引导课题不再投票。

3.1.8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

由科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其委托总工程师主持,技术中心通报专家委员会审议情况,会议审定后确定立项的课题及项目级别。

3.1.9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草拟课题开发计划通知,报局技术中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审核,经财务部门会签后,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下发(见附表3-11)。

3.2项目立项形审

3.2.1形审内容:

形审是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及技术先进性进行审查,主要从申报的资料是否完整、申报的内容是否完善、经费的安排是否详细、有无所依托的项目以及有无工法专利、关键技术及创新点是否明确等方面逐条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形审工程师可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初步查新检索。

形审完毕后填写形审意见,由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进行处理。

3.2.2相关要求

1.科研及工法项目申报材料编写人员及相关审核、审批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编写内容及质量负责。

2.局技术中心对于编写内容及格式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退回修改,各申报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组织修改完善并按要求重新申报。

3.3专业组专家审查

3.3.1专家审查内容

评审专家主要从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特点、综合效益及技术价值等方面全面进行审核,最终给出项目立项情况说明以及立项的级别。

3.3.2相关要求

1.分配评审专家时需根据科研及工法项目的专业领域,结合专家专长进行选取。

2.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按分配好的专家分工表,将资料及时提交给相关专家进行审核。

3.每个申报项目均由主、副审两名专家共同审核。

4.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评审专家在收到审核任务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任务,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到各专业组长;专业组长负责对本组项目的立项审核意见汇总。

6.审核意见一旦提交,原则上不得修改;特殊情况下,经授权最多可修改一次。

7.做好评审的保密工作。

评审专家的上网密码不得泄露给评审专家之外的任何人;工作人员不得将评审专家名单向外泄露,相关人员不得向评审专家询问评审结果。

3.4立项评审会

3.4.1立项评审会内容

1.各专家组长对本组建议课题进行汇报,必要时可组织申报单位对专家组拟定重大专项、重大项目的课题进行答辩。

参加答辩的课题组负责准备课题的科技查新资料、课题可行性研究的汇报材料(PPT/视频资料),实施方案及详细的实施计划,课题组长进行详细的汇报,专家进行答疑。

2.参加局立项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各自发表意见。

3.通过集体评议和投票表决是否立项和立项等级,并由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投票结果确定最终立项决定。

立项评审会由局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科研及工法立项计划文件由局总工程师审定签发。

3.4.2相关要求

1.评审专家接到立项评审会通知后,应按通知文件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发挥专业特长,客观、公正的发表对申报立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2.会后需要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各申报单位和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完善。

3.4.3科学技术委员会会议内容

由局总工程师组织召开,对立项会议专家表决通过的推荐课题进行评议,最终确定局立项课题。

3.5重大专项、重大课题的开题

立项会通过的重大专项、重大课题在与局签订立项合同前要进行课题的开题会,对局技术创新有重大意义的重点课题必要时也需召开开题会。

3.5.1技术中心负责起草开题会的通知,课题承担单位组织课题组准备课题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国内的、国外的研究现状及问题点评,已取得了哪些成果,已进行了那些研究。

3.研究的具体目标,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课题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

4.课题主要研究内容、方法:

内容要紧扣课题的目标来分解,确定研究方法时要叙述清楚“做些什么”和“怎样做”,要进行哪些设计计算,哪些实验手段,购置什么研究辅助设备,开发什么软件等。

5.研究工作的步骤:

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必须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各阶段要完成的研究目标、任务;各阶段的主要研究步骤等。

6.预测课题研究的成果及形式:

本课题研究拟取得什么形式的阶段研究成果和最终研究成果。

7.课题研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

要写出课题组长、副组长、课题组成员以及分工。

报告参加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水平,尤其是课题组长的水平。

8.现有基础:

人员基础和物质基础。

 

9.经费估算 

3.5.2技术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召集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会,会议由技术中心分管领导主持。

3.5.3会议程序

1.课题负责人陈述课题开题报告。

2.课题论证答辩。

3.课题专家与课题组成员面对面互动交流,对课题实施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评议,并对研究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指导。

课题组成员除了听取专家的意见外,也可将自己的不同观点表达出来,与专家互动研讨。

4.形成会议纪要、课题组编制完成科研及工法项目工作大纲和实施方案。

第四章项目合同书签订

4.1基本程序

4.1.1由局各部门、各局指、各公司申请立项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拟稿科研及工法合同,并报课题组长审核。

4.1.2局各部门科研及工法合同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科研、工法合同须经过局指科研、工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公司科研、工法合同须经过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审核,公司科研及工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由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4.1.3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科研、工法合同,首先对合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审核后,再提交局总工程师审批。

4.1.4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将局总工程师审批签署后的合同书盖章,通知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领取正式合同书。

4.2签订合同内容

合同书应按照局规定的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4-1、4-2),包括合同书封面、项目概况、主要研究内容及关键技术、预期达到的目标、成果及经济指标、采用的研究方法及技术措施、进度安排、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分工、成果内容及归档要求、科技成果的转化、经费及用款计划、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

合同书上报的同时应附上项目实施计划表(见附表4-3),计划表中填报项目各个实施阶段的起始时间、完成时间、具体研究内容、阶段性成果目标、局经费计划投入及相应责任人等信息。

4.3相关要求

4.3.1子(分)公司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各单位总工程师签批、局部门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部门负责人审批或局指承担的科研、工法项目未经局指总工程师审批的合同书,技术中心将一律不予接收。

4.3.2合同上报截止日期以“立项计划下达通知”上要求上报的截止日期为准;“立项计划下达通知”未明确具体日期的,以通知正式下达日开始15日内完成上报。

4.3.3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的截止日期前上报正式合同书,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局技术中心将记录并提醒,对于延期后仍未上报的,该项目按照未执行计划处理。

4.3.4合同书中有关科研、工法项目的主要信息,原则上在立项申报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关键内容或计划节点可以根据实际进行变动。

4.3.5合同经局签字盖章后,即成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任何一方不得随意修改。

4.3.6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合同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出课题变更(解除)合同建议,经双方同意签章后生效。

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通知乙方中止合同:

1.课题所需自筹资金等需要乙方落实的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论证,课题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行的;

3.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课题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使课题无法开展的。

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

5.1过程资料上报

5.1.1基本程序

1.由局各部门、各局指、各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每季度末将科研及工法项目进展情况及各节点完成情况等资料汇总后报课题组长审核,然后报各部门、各单位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2.局各部门汇报资料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汇报资料须经过局指科研、工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公司汇报资料须经过公司科研及工法主管工程师审核、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3.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汇报资料后,首先对汇报资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见附表5-1)。

5.1.2资料上报内容

1.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按照固定格式上报科研及工法项目进度资料(见附表5-2),进度资料中包括进度情况、主要研发人员情况、项目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及归集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计划等内容。

2.科研及工法项目未完成原因补充资料按照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5-3),包括情况说明(或改进措施)等内容。

5.1.3相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每季度末月25日前按时上报科研及工法项目进度资料。

上报资料应经过课题组长、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总工程师(局相关部门由部门领导)审批认可。

2.对项目进展不顺或其它与实施计划不符的,局技术中心要求相关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限期说明澄清,问题严重的项目可以建议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取消或中止该项目(建议中止或取消的课题在局第二年立项评审会时进行通报)。

5.2现场检查

5.2.1基本程序

1.局科研及工法主管工程师发出科研及工法项目检查通知后,组织检查组专家对科研及工法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组对科研及工法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成员分别填写检查意见汇总后提交检查组长,检查组长填写最终检查意见并发送课题主管工程师;同时,检查评分表同步完成并经过检查组长确认。

3.由局各部门、各局指、各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对检查问题进行整改回复,并经过课题组长审核。

4.局各部门整改回复资料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检查组组员;各局指整改回复资料须经过局指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技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检查组组员;各公司整改回复资料经过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审核,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检查组组员。

5.检查组组员对整改回复进行验证,确认后发送检查组组长审核确认。

5.2.2现场检查内容

1.检查组按照科研、工法项目过程检查表(见附表5-4)逐条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进展情况、主要研发人员情况、项目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及归集情况等内容,并对逐条检查的内容进行评分。

检查组还需形成最终检查意见,最终检查意见分为“进展正常、限期整改、变更合同、建议撤销”四个类别。

2.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及时登记项目检查台账(见附表5-5、5-6),汇总历次检查情况、评分及局技术中心领导审批情况等。

5.2.3相关要求

1.检查组现场检查发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变更合同“或“建议中止”等处置建议:

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无论何种原因,一年以上未开展研究工作;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由于其它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逾期不递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科研经费没如实用到科研、工法项目上,科研经费核销材料弄虚作假。

2.对于“限期整改”的科研及工法项目,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回复资料上报,对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局技术中心将记录并提醒,对于延期后仍未上报的(原则上只会有一次延期机会),局将视情况对该项目采取中止、暂停等措施。

3.对于检查组提出“变更合同”和“中止合同”的检查意见,由局技术中心审批后最终做出是否“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建议,并报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5.3合同变更

5.3.1基本程序

1.由局各部门、各局指、各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填报变更申请,并经过课题组长审核。

2.局各部门变更申请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变更申请须经过局指科研、工法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及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公司变更申请须经过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审核、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3.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变更申请后,首先对汇报资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

4.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同意变更申请的,则上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项目执行新合同;未同意变更申请,则退回变更申请,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继续执行原合同。

5.3.2合同变更申请书

各申报单位或相关部门应按照格式要求填报变更申请(见附表5-7),应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内容,选择变更类别包括“调整目标、延长期限、调整课题组长、增加经费、中止合同、其他”等选项。

5.3.3相关要求

1.科研及工法项目若发生如下情形之一者,由项目各承担单位或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课题组长;改变项目名称;改变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项目完成时间调整;经费的调整;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因故中止项目。

2.所有应该变更而未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一经查出,局技术中心将视情况有权作出“中止项目”的建议,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准后中止项目,同时对已拨付的经费进行追回。

3.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后,经核实确认是由于客观原因而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研究失败而中止的,已据实发生的经费同意核销不予追回。

5.4合同中止

5.4.1基本程序

1.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中止建议至局技术中心相关负责人讨论、审核。

2.局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后报局总工程师审批。

3.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发出中止通知,该项目随即被中止,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更新相关项目台账。

中止的项目情况将在局第二年科研及工法立项评审会上进行通报。

5.4.2合同中止内容

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按照格式填写中止建议表(见附表5-8、5-9),详细描述中止原因和建议。

经过局技术中心审核、局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在下达当年度科研及工法计划时下达项目中止计划。

5.4.3相关要求

1.遇下列情况之一,局技术中心可通知课题承担单位中止合同:

(1)课题所需自筹资金等需要乙方落实的条件长期不落实的;

(2)经论证,课题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或依托的工程项目发生较大变化致课题无法进行的;

(3)参加研究开发的合作单位或课题人员发生较大变化,致使课题无法开展的。

2.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可以随时发起中止建议,但应有充足的中止理由和依据,不得随意发起。

3.对于被中止的科研及工法项目,由局技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停止拨款、收回已拨付研究经费等处罚措施。

4.被中止科研及工法课题组长,在项目中止后的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作为课题组长再次申报局科研及工法计划项目。

第六章项目结题验收

6.1基本程序

6.1.1由局各部门、各局指、各公司的课题组主管工程师填报结题申请,并经过课题组长审核。

6.1.2局各部门结题申请须经过部门领导审核后,由局各部门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局指结题申请须经过局指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局指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指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各公司结题申请须经过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审核、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公司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提交至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

6.1.3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收到结题材料后,先对汇报资料内容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提交局技术中心科技形审人审核、局技术中心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专家审核。

6.1.4局技术中心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组织召开成果验收评审会,局科研、工法主管工程师记录会议讨论评审意见,形成最终意见后,编制成果评审证书(见附表6-5)。

成果评审,一般由7~13人的评审委员会主持,其中相关领域的专家(高级职称以上)人数不得少于3/4。

一般采用会议形式,由研究人员充分表述课题成果,并进行深入的答辩。

评审委员会还需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严密性,必要时可到现场验证。

6.2成果验收评审的主要内容

6.2.1验收评审申请按照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6-1),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书,原计划结题验收时间、申请评审验收时间、验收评审资料准备情况等。

6.2.2验收评审报告按照固定格式填报(见附表6-2),包括项目成果总报告、技术分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取得的专利(或授理的专利)、工法等证书、该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一览表、相关材料影像资料及PPT汇报资料等内容,如对原项目合同有调整、删减、新增内容,应同时上报局技术中心的有关批复。

6.2.3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成果评审资料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样机、设备的出厂鉴定报告;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数据及使用手册;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6.2.4最终上报的项目研究成果应达到以下要求:

对出版的专著应有国家正式出版号;软件开发的项目必须具有国家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正式登记号;合同规定必须形成工法及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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