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审计法律第九章票据法和证券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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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法律第九章票据法和证券法知识点

法律——第九章票据法和证券法

考试要求

1.票据法

2.证券法

第一节票据法

知识点: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广义

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

《票据法》所指的票据,即货币证券,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承诺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有价证券,即汇票、本票、支票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

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D.商业本票

E.支票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

2.票据的特征

(1)货币债权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2)严格要式证券

形式主义规则——签发、转让、保证、承兑等行为应符合法定形式;

文义主义规则——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3)流通证券:

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无因证券:

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

(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行使票据权利需要提示票据。

【例题·单项选择题】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基础关系即使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这体现的是:

A.票据行为的要式性

B.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C.票据行为的文义性

D.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

(二)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

替代现金进行支付结算,最基础的作用;

2.汇兑作用:

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

3.信用作用:

商业信用工具;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票据越可靠;

4.融资作用:

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三)票据的种类

种类

含义

基本当事人

汇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银行汇票)或者在指定日期(商业汇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本票

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且限于见票即付

出票人

收款人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1.概念

广义——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票据法典,即《票据法》。

2.特征:

强行性、技术性。

(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

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依票据出票行为(主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当事人,如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

(2)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

有权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人,包括收款人和持票人

债务人

有义务向持票人支付票载金额的责任人,又可以分为:

①主债务人:

负有付款义务,如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

②次债务人:

负有担保付款义务,如汇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3)前手和后手:

票据上位于某一特定当事人之前的当事人称为前手,位于其后的当事人则为后手。

2.客体:

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3.内容:

票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1)第一层次:

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2)第二层次:

追索权和偿付义务。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当事人中,属于汇票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B.持票人C.付款人

D.收款人E.背书人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汇票基本当事人依票据出票行为直接产生,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六)票据行为

1.概念

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即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出意思表示(如签章)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

承兑是商业汇票(远期票据)所独有的行为。

2.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某一票据行为无效或有瑕疵,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3.种类

(1)主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

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签发票据、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

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

4.票据行为的要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①票据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己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其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

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②票据意思表示:

必须真实、合法;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通谋不受保护。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记载事项、签章、交付

应记载事项

绝对应记载事项

如不记载,票据即归于无效

相对应记载事项

如未记载,并不导致票据无效,而是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与否由当事人决定,但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票据当事人可自由记载,但记载后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不得记载事项

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该事项,则导致该记载本身或票据归于无效

5.票据行为的代理

(1)指票据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称,并表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单项选择题】根据票据行为的分类,基本票据行为是指:

A.出票B.背书

C.承兑D.保证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主票据行为仅指出票行为(签发票据、交付票据)。

(七)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

追索权

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

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

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的途径

①从出票人处取得;

②通过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取得;

③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总结】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则:

(1)丁恶意取得,不享有票据权利。

(2)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是善意、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前手),则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3)若丁背书给支付对价不知情的庚,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例题·单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该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A.3个月B.6个月

C.1年D.2年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在2年内行使。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行使:

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2)保全: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如中断时效(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做出拒绝证明(保全追索权)、按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补救: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例题·多项选择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A.挂失止付B.行使追索权

C.公式催告D.普通诉讼

E.重新签发票据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6.票据的伪造(签章)和变造(其他事项)

(1)伪造:

改签章

①被伪造人:

不承担票据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②伪造人:

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③其他人: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示例】甲将票据开给乙,乙丢失票据,被丁捡到并伪造乙的签章,背书转让给丙,则:

①乙(被伪造人)不承担责任

②丁(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③甲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2)变造:

改签章以外的事项

①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②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③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例题·单项选择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

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7.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八)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客观物体)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1)票据无效;

(2)依票据记载提出,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如已付款、票据已被做出除权判决;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2.人的抗辩(相对抗辩):

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

(1)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欠缺受领资格

①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

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

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

如背书不连续。

(2)仅可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行使

①基于票据基础关系:

如原因关系无效

例如A向B购货,开出票据给B,B将其背书转让给C。

由于B发给A的货物有质量问题,则A可以对B拒付;但A一般不可以对C拒付。

②基于票据关系:

如债务抵消、免除

3.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或应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示例】续前例,A不得以自己与B(持票人C的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C,应对C付款;若C明知A与B之间的抗辩事由仍获得票据,则A可以对C拒绝付款。

知识点:

汇票

1.汇票的特征

汇票

本票、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本票的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虽也有三个,但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支付

委付证券

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

承兑

商业汇票独有

没有

付款日

见票即付(银行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商业汇票)

一般为见票即付

2.汇票的分类

(1)即期汇票(见票即付)和远期汇票(到约定日期才能请求付款)

(2)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款人交款申请后,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该银行在异地的银行机构或异地的跨系统签约代理付款人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

出票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包括:

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知识点:

本票

1.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本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确定的金额;④收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提示】没有付款人名称(出票人自己支付)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提示】没有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2.提示付款期

(1)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知识点:

支票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3.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5.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

【提示】没有收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出票地:

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提示】没有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出票人授权补记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的有:

A.付款日期

B.出票日期

C.付款人名称

D.付款地

E.出票地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例题·单项选择题】支票上的下列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A.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授权补记:

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知识点: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1.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七罚款。

2.若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二节证券法

知识点: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知识点: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条件

1.证券发行的种类: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发行: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保荐制度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3.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提示】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例题·单项选择题】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是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A.1000万元B.2000万元

C.3000万元D.600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条件: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程序

1.申请

2.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3.发行

4.承销

(1)方式

代销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包销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5)股票溢价发行的,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6)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例题·单项选择题】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30日B.45日

C.60日D.90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知识点: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证券机构

从业人员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出具审计、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股票发行

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

上市公司

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

董事、监事、高管、持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二)证券上市

1.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暂停或终止股票上市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决定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①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对财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3.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暂停或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决定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

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限期内未能消除;

⑥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三)持续信息公开

1.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2.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行为

(1)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内幕信息: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禁止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的行为

4.禁止证券欺诈行为

【例题·多项选择题】(2016中)下列行为中,属于《证券法》禁止的有:

A.内幕交易

B.操纵市场

C.证券欺诈

D.收购上市公司股份

E.发布虚假消息扰乱市场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并非《证券法》所禁止。

【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主体中,属于上市公司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A.公司的董事

B.控股公司的董事

C.公司的长期客户

D.公司保荐人的有关人员

E.公司的普通员工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公司的长期客户和普通员工不属于可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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