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工程项目平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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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项目平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工程项目评定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质量标准
根据承包合同文件要求,恩施青龙河小流域治理工程质量目标要达到: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大100%,优良率达85%,确保优质工程.
二.施工质量等级的评定依据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登记评定标准》;
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3.水利水电行业有关实施规范、规程、技术标准;
4.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和说明;
5.施工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按项目划分为:
1.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2.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3.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4.单位或整体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
该工程项目划分祥见恩施青龙河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划分
四.平定项目及内容
该工程属于小流域治理工程,质量等级按国家规定划分为合格”优良”
两个等级.不和个单元工程的质量不予评定等级,所在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也不予评定等级.
单元工程一般有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三部分组成.
保证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的主要检验项目.无论质量登记评定评为合格或优良,均必须全部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
基本项目是保证水利工程安全或使用性能的基本检验项目.一般来说,符合质量标准的检测点(处或件)数占总检测数70%以上的,,该子项目为合格,在90%及以上的,该子项目为”优良”.在各个子项目质量均达到合格率等级标准的基础上,含有70%及其以上的子项目达到哟偶量,该单元工程的基本项目评为优良.
允许偏差项目是在单元工程施工工序过程中或工序完成后,实测检验时规定允许一定范围的偏差范围的项目,检验时,允许有少量抽检点的测量结果略超出允许偏差范围,并以其所占比例作为单元工程是合格这是优良等级的条理件之一.
五.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的登记评定标准
(表一)建筑工程质量登记评定标准
评定等级
保证项目
基本项目
允许偏差
建筑工程
金属结构
合格
全部符合
基本符合(实测点)70%符合标准
70%以上符合
85%以上符合
优良
全部符合
(1)全部符合
90%以上符合
85%以上符合
重要项目优良
(2)70%主要子项目符合优良
2.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表四)分布工程质量登记评定标准
评定等级
所含单元工程
合格
质量全部合格,资料收集完成
优良
在合格的基础上,有50%及其以上优良,且主要单元工程,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为发生过质量事故.
3.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等级
所含单元工程
合格
⒈质量全部合格.
⒉外观质量的评定得分应在70%及其以上.
⒊质量保证资料应基齐全,并整理成册.
优良
⒈质量全部合格
⒉70%及其以上质量优良,主要分布工程质量优良,装饰分布工程必须优良..
⒊外观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85%及其以上.
⒋质量保证资料主题工程齐全,其他工程应基本齐全,并整理成册.
4工程项目评定等级.
评定等级
所含单位工程
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优良
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中有70%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优良,切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优良。
第二章工程验收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程验收的划分
按合同工程项目验收监理工作规程,工程验收分为四个阶段:
1.单元工程验收
2.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4.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二.工程验收组织
1,单元工程检查验收由现场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主驻工地代表验收,在承包方三检完毕后进行.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验收,必要时邀请业主技术负责人及设计单位参加.
2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部主持,业主方技术负责人,住工地施工代表,监理部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代表共同参加验收工作。
3.单位工程验收由叶住房项目法人主持,成立实验小组,由监理单位、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组成。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有验收委员会负责。
组成有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水利水电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环保等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专家。
三、工程验收工作的依据
1、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2、经过审查的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要求和设计变更文件等。
3、国家颁布的设计、施工验收规程、规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4.业主制定的有关工程验收规定。
四、工程验收的程序
1、承包单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凡是完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项目竣工工程,要及时向监理部和业主方提交申请验收报告.
2、承包单位在申请工程验收时,同时应提交相应的工程施工资料。
其中包括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材料、设备检查实验资料、严守签证资料、质量及评定资料等。
合同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应提交工程管理资料,工程保证资料、工程评定资料及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3、工程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持验收单位最终仲裁权,同时对仲裁决定原有相应的责任。
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既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也不予支付约预付款签证。
对已签证部位,除有特殊要求抽样复检以外,一般不在复检。
5.合同项目工程已按合同完成,但未通过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期止.
五.工程检查及开工签证
1.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签证
单元工程的检查签证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单元工程或工序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以确保后续工序能否开工.监理工程师对单元工程检查签证的工作基础是承包单位提交的终检合格证明并随同提交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报验单.
隐蔽工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的检查签证和质量登记的评定工作,在承包单位提交检验合格证后,由监理部主持并邀请业主方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联合进行.签发施工质量终检合格证.
2.单元工程检查验收的工作程序
(1)单元工程施工完毕并经承包单位终检合格后,可向监理部提交终检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设备质量证明.
(2)在作联检和联检项目的工作,已确认施工质量、原材料、设备、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后,签发开工签证.同时确认下道工序开工.若检查验收不合格,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六.分部(分项)工程检查签证
1.分部(分项)工程检查签证是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检查签证主要任务是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国家颁布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检查的重点是工程质量 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部位,要坚决返工,返工后要补行验收.
2.承包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检查签证前7天向监理站提交签证申请及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监理部在接到承包单位验收申请7天内组织联合验收组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工作.
3.承包单位应提交的主要资料有:
(1)设计和竣工图纸和施工变更说明及要求.
(2)施工原始记录,远材料实验资料,半成品及欲制件签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3)工程质量检查、实验等记录、单元工程验收及质量评定等资料等.特殊项目应报特殊资料.
(4)对施工中出现过质量事故或缺陷的部位,处理后是否买组设计要求,对于检查中出现的质量有怀疑,可进行不要的抽样实验或检查,以便对工程质量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5)分部(分项)工程检查签证文件一式四份,监理部和业主方各一份,施工单位两份.
七.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该单位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所有的分部工程均已验收合格.
(2)工程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能保证工程安全使用.
2.单位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在验收前21天向监理部提交单位工程验收中申请报告,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文件:
(1)竣工图纸及图纸说明.
(2)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的说明及施工要求.
(3)试验 质量检验及施工测量成果等.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5)基础处理和竣工地质报告.
(6)施工概况说明:
包括开工日期,完工日期,设计工程量,实际完成能够工程量以及施工中违规 停返工记录等.
(7)已完报验的工程项目清单.
(8)质量事故处置记录,分析资料及处理结果.
(9)业主和监理部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监理部接受承包方单位报送工程验收报告,在14天内完成对验收报告的审核,并及时报告业主,按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签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正本一式六份,除送业主方和监理方各一份期于四份暂存承包单位,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由业主放分送参加的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八.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按承包合同规定和经审查签收的设计文件要求完建.
(2)单位工程呀手合格,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遗留问题,按要求得到处理解决.
(4)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备,按要求归档.
(5)竣工决算完成并通过审计.
2.验收前,项目法人想验收主持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眼申请书"其内容为
(1)工程项目及投完成情况.
(2)以具备的竣工验收条件.
(3)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4)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3.验收前各单位应提交的只要报告
(1)项目法人:
"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及附件"工程建设大事记"
(2)"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4)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5)质检部门:
"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4.验收前应准备的文件 资料和材料
(1)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质量评定资料.
(2)监理单位: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监理月报,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以及单位工程评定报告,监理日志.
(3)业主单位:
工程决算书 工程审计报告。
5.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2)听取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单位的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
(4)协调处理工程遗留问题。
(5)讨论 修改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三章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结
(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及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DJ24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L38――92《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辗压式土石坝和浆砌石坝工程》,SDJ275――88《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工程规程 规范编制。
(2)本细则使用于主体工程项目饿土石方明挖工程,其他非主体工程项目土石方明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1)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养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测量技术水平面用断面图。
(2)承建单位应在施工放样前21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措施计划,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1,开挖常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的校正情况。
6.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3)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址条件和施工水平,完成土石方工程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措施计划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
3.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岩基保护措施。
6.出渣、弃渣、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渣料堆置设计。
7.施工排水措施。
8.施工进度计划。
9.施工设备 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治疗控制措施。
(4)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附近进行爆破作业。
如需进行该项爆破作业时,承建单位应事先取得监理部的批准并于实施的14天以前完成爆破试验和设计,向监理部报送作业措施计划,经监理部批准后实施。
作业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设计钻爆参数
(5)在任一开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承建单位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6)监理部签审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12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7)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的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常见单位在期间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8)承建单位用于施工实施的测量放样、爆破参数及其他中间或试验成果均必须在引用前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
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材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喝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2)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发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
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是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线,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 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段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现场布置,土石方分界 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与地形图.
3.月报量收方测量.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其他测量工作.
(3)为确保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 必要时,监理部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和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4)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坚持三员(施工员 调度员 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对出现的质量或安全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5)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6)四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喝时,承建单位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监理部,由监理部核转设计单位,供变更或修改设计参考.
(7)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部.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即使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8)当施工进度拖延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按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承建单位采取赶工行动,既增加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投入或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9)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1.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2.违反国家有关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3.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
4.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情况;mm
5.因弃渣不当造成下游河道堵塞、有用料污染,或因不当排污造成环境的污染;
6.其他违反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到返工、停工整改得便感方式予以制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0)基础和岸坡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部指示,给地质编录 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11)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建单位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作好安全检测和施工原始记录及其整理工作.并在次月的5日前,向监理部们报送当月的施工资料.
四.施工质量控制
(1)开口轮廓位置和开挖地面的放样应满足下列精度要求:
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 横向误差不大于10厘米.相应于比例尺为1:
500――1:
10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米 高程不大于0.7厘米.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 横向误差平面不大于5厘米.相应于比例尺1;200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厘米 高程不大于0.5厘米.
(2)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作好对钻孔 装药 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要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理孔内的石渣和岩粉并盖好孔口,在经检查合格后才可装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由包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检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上,残留爆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之间岩石不平整度大于15厘米,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破药量不得大于500kg.
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 永久坡面 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最大一点起爆药量不得大于300kg.
(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体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第一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米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毫米,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第二层:
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米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毫米,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第三层:
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米的范围,剩余0.2的岩体应进行撬挖.
(6)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进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7)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8)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9)对开挖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理,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华、破碎、软弱夹层和其它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挖坡面稳定,无松动眼快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10)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11)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火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案合同火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12)开挖渣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渣料与废弃渣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渣料取出加以利用。
(13)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建单位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建单位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五、支付计量
(1)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均归业主所有。
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建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的规定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有用料、无用料和岩石开挖工程等级分类。
(2)在土方或无用料开挖作业以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
石方或有用料开挖作业以前,承建单位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或无用料剥离开挖后露出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很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后,承建单位应实测土方与石方、或有用料与无用料的分界面。
上述测量成果均应在下序开挖进行以前报送监理部确认。
(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位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4)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建单位应对堆渣进行清理和对边坡进行处理。
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又于承建单位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影起。
并经监理地址工程师和监理部审核,予以计量支付。
第四章浆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为了有利于护坡工程的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SL260-98《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堤防护坡工程。
二、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审批施工单位进行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4)组织设计交底。
(5)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实测结果。
(6)检查施工条件。
(7)签发开工许可证。
三、基面验收。
在浆砌石砌筑前,上道工序垫层和墙类砌体的基槽面应已经过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否则,不得进行浆砌石砌筑工作。
四、原材料质量控制:
(1)块石料:
必须选用质地坚硬、不易风化、没有裂缝且大致方正的岩石。
石料抗水性、抗冻性、抗压性度等均应符合合同技术要求的规定。
用于砌体表面的石料必须有一个作用砌体表面的平整面。
石料场选定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石料场进行考察。
各选定石料场的块石均应进行进场前的材质检验。
(2)水泥:
所选水泥品种及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每批进场水泥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单。
每批次进场水泥都必须取样送检,若同一批次进量较大时,每200t水泥应送检一组。
(3)水:
必须满足JGJ——63《混凝土拌合物用水标准》的规定。
(4)砂:
应符合水工混凝土用砂的规定。
五、砂浆质量控制:
(1)在砂浆的配合比应在工程开工前经试验确定,并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
在拌和场,配合比要有明显的标牌,便于执行和检查。
在现场应备磅秤,便于对使用的容器进行率定。
(2)砂浆一般规定用砂浆搅拌机,搅拌时间不少于2min。
砂浆数量很少时,才允许人工拌和。
砂浆应拌和均匀,一次拌料应在其初凝之前使用完毕。
(3)砂浆强度试件取样:
规定施工单位每工作班应至少取一组试件,试件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时取样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