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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程量清单工作范文.docx

合同工程量清单工作范文

合同工程量清单

  篇一:

工程量清单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处11[1].25)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必须与中标通知书名称一致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与中标通知书一致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

  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必须与中标通知书名称一致)

  工程地点:

应填写详细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

层数:

_____建筑面积: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由发包人填写

  资金:

应填写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或单位自筹以及外商投资等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必须填写齐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施工范围。

如:

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电气、通风、煤气、通讯、消防以及室外道路,土石方、围墙、绿化等工程(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

××年××月××日(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工程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工程为准)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

  (其中:

工程暂列金额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给定金额填写元,计日工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给定金额填写元,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依据招标文件发包人给定金额填写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投标报价书中的具体金额填写元,总承包服务费如承担总承包责任,必须计取该项费用元。

  2、综合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见附件4: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专用合同条款;

  (5)本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4:

  (9)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必须在中标日期后,开工日期前)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签字盖章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___________承包人:

(公章)______________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必须分公司经理签字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发包人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协议书:

指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投标函: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

  函。

  投标函附录:

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含商务

  标和技术标等内容。

  通用合同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所

  需要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

  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

  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

  人施工需要并包含在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

  工程量清单:

表现拟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

  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

  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

  件,包括发包人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

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

  签字并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具有

  执业资格,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全权负责人。

  分包人: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监理、合同履行实施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本合同履

  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

  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和设备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和(或)临时工程。

  篇二:

工程量清单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量清单编制)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任务的顺利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和《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工程任务名称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二条勘察设计任务依据受甲方委托。

第三条工程概况

  本合同设计路段为,全长km,拟建为级公路,设计车速公里/小时,汽车荷载等级:

公路-级。

  本次设计内容为: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在乙方进行清单编制时,负责协调关系,并提供协助。

2.提供当地的主要工程材料、人工价格。

3.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工作费用。

(二)乙方责任

  1.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编制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编制成果,并对其负责。

  2、负责解释编制文本相关技术问题。

  3、按规定对清单工作进行保密,不将成果数据外泄。

4、按业主要求的时间提交清单编制成果资料一式陆份。

  第五条设计费金额和费用付拨办法

  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元整(¥元)作为本次工作费用。

  合同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40%设计费,计元,乙方交付设计成果后,甲方付清全部设计费用,不留余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方:

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办理。

  乙方:

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办理。

第七条其它约定

  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双方签章

  篇三:

1工程量清单与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与合同价格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多种形式,如确定数量、暂定数量、参考数量等,而有的情况下则没有提供工程量。

不同的工程量清单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形式,而其合同价款的计算也不尽相同。

合同价格与工程量清单的相互关系如下图所示:

  工程量清单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或图纸/技术说明

  固定总价合同

  虚拟分项

  单价合同

  近似工程量清单

  合同价格与工程量清单

  总价合同(LumpSumContract)

  

(1)根据工程量清单(BillsofQuantities)得到的总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由有关专业人员(如QS)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由投标者报价,合同总价事先确定。

如无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发生时,工程量固定不变,合同总价维持不变;若有设计变更时,变更款按增减工程量及合同单价计算,决算总价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采用增减帐的方法确定。

该种合同一般适用于设计比较详细的大型或复杂性的项目,使用最为广泛。

  

(2)根据图纸和技术规范(Drawing&Specification)得到的总价合同

  招标文件中不合工程量清单,投标者依据图纸及技术规范报价。

有时QS会编制工程量清单供投标者参考,该参考数量乃善意无承担地提供,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投标者在投标时可对参考工程量清单作出修改或重新编制或予以接纳,所有与之相关风险全部由投标者承担。

但在合同条款或工程量清单说明(或备注)中将会注明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是合同单价,该单价将作为计算变更及中期付款的依据。

  该合同方式下,如果没有图纸及技术规范之变更,决算总价为合同总价图纸及技术规范之变更,变更款按图纸及技术规范差异及合同单价计算,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该种合同方式适用于:

  a)在招标前设计已完成、技术规范已编制的项目

  b)小型的或简单的项目

  c)复杂项目中某些以指定分包商完成的专业工作

  d)也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工作

  单价合同(UnitPriceContract)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

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1)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如QS)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

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报价单价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2)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如QS)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

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3)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

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

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

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

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

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

  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

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

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

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篇四: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

  :

项目管理日期:

[20XX-4-24]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是约束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的依据。

合同内容从双方的一般责任、工程计量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与结算到争议与违约、索赔和其他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项目参与各方的主要内容。

  但是,目前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由传统的“量价合一”的计划模式向“量价分离”的市场模式转变时期,尚没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模式的合同文本相配套,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相应合同管理措施。

为此,笔者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同时参照国际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计价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索赔处理进行一些探讨。

  一、合同的订立

  对于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非招标工程,其计价活动也必须遵守《规范》的规定,所以订立合同的内容必然涵盖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其中,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是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的。

  因此,合同价款就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确定的投标中标价。

  

(二)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模式的计价方式,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对投标所报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为了在合同的履行中更好地界定和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

如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国家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办法中规定: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

  给不定期的工程量差额幅度在15%(含15%)以上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

其调整方法和单价确定按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来变更价款。

  对于较大型复杂且工期又较长的工程,建议采用可调单价合同较为合理。

合同中应明确:

在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的原则和计算方法等约定,如采用动态调值公式的计算方法。

  (三)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不可否认,有些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施工的保护措施等并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

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二、合同的履行

  如果说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合同则是关键。

  

(一)工程变更及其计价

  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方确认同意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监理方与承包人的意见不一致,应进一步协商后修改单价;若监理方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如措施项目费等,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监理方协商经业主确认后,给予补偿。

  

(二)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

  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方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按相应项目的清单单价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

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根据清单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增减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即为竣工结算价款。

  三、索赔的处理

  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

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

  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将大大增加:

1)

  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

2)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

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四、结语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关键,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

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

  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施工合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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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08-11点击:

  摘要: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对于施工合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分析了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相适应的合同类型,施工合同管理中工程量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存在的风险。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施工合同;工程量;综合单价

  1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国内外工程管理按照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不同,将合同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确定合同价款的付款方式时,将合同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按照国际惯例,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其中,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是以设计图纸、工程量等为计算依据,按合同签订时的总价,一笔包死,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价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按实际发生量计算,是可变的,而单价固定不作调整,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这种合同约定的工程数量与工程价格可以随实际情况变化而调整。

  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即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方式支付酬金。

  2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确定合同价款的重要参考数据,是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些情况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是相等的,如钢筋工程量;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基础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而实际施工时既要考虑边坡需要放坡,又要考虑加宽的工作面,清单工程量就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不相等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定额计价模式相对应,仅仅明确了工程量的确认方法与确认程序,对工程量的调整计量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的调整时,承发包双方一定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做到调整的工程量与编制清单的工程量计算方法一致,避免造成歧义。

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

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设计变更、新增工程、其他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要确定工程量的调整范围。

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在这个范围内的工程量不能调整,高于或低于这个范围应该调整。

  3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清单中分项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两个参数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同价款的大小。

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相对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会发生一些变化,故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工程变更必然引起工程量变化,从而引起工程承发包价格的变化。

由于合同价款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其调整也很自然地成为合同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频频引起争执的地方。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

在施工中发生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

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变更的发生应作出明确的界定,对变更后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是非常必要的。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

要正确计量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

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合同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

应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

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签证记工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及时。

  工程量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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