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次会议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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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次会议记录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屆深水區議會
第十六次會議記錄
日期:
二零零六年二月七日(星期二)
時間:
下午二時十五分
地點:
深水區議會會議室
出席者
主 席
譚國僑先生,MH
議 員
陳鏡秋先生
陳 東博士,BBS,JP(於下午四時五十分離席)
陳偉明先生
曾淵滄博士(於下午四時五十五分離席)
張文韜先生(於下午四時零五分出席)
張永森太平紳士(於下午四時零五分離席)
莊志達先生(於下午二時二十分出席)
馮檢基議員,JP(於下午二時四十三分出席,五時正離席)
郭振華先生,MH
官世亮先生
黎慧蘭女士
林家輝先生
梁漢華先生
梁錦滔先生(於下午六時正離席)
梁 欐先生
梁有方先生
李漢雄先生,MH
吳 美女士
譚國雄先生
煥南先生
黃鑑權先生,MH
王桂雲女士
王德全先生(於下午四時零五分離席)
秘書
黎佩芳女士民政事務總署高級行政主任(區議會)/深水
列席者
葉大偉太平紳士民政事務總署深水民政事務專員
文嘉琪女士民政事務總署深水民政事務助理專員
劉張美芬女士民政事務總署深水高級聯絡主任
(1)
何志壯先生民政事務總署深水高級聯絡主任
(2)
孔百德先生香港警務處深水區指揮官
馬錦全先生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西九龍及港島)
麥周淑霞女士社會福利署深水區福利專員
甘澤榮先生土木工程拓展署九龍拓展處總工程師
譚志偉先生食物環境生署深水區環境生總監
黃文健先生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深水區康樂事務經理
樊容權先生運輸署總運輸主任/九龍
李樹榮先生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執行董事(執法)
賴偉昌先生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高級經理(成員保障)
因事請假者
覃德誠先生
缺席者
甄啟榮先生
開會詞
主席歡迎各位議員及政府部門代表出席會議,並祝各位在新的一年事事如意、身體健康。
2.主席亦歡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執行董事(執法)李樹榮先生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高級經理(成員保障)賴偉昌先生出席今天會議。
3.主席感謝即將榮調的社會福利署深水區福利專員麥周淑霞女士,希望她在新工作崗位上勝任愉快。
4.大會批准覃德誠先生的請假申請。
議程第1項:
通過會議記錄
(a)通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四次特別會議的會議記錄
5.莊志達先生作出以下修訂建議:
第5頁第8段
「讓減輕巿民了解對所謂「黑票」的憂慮。
莊先生表示支持最終普選。
」
改為
「讓巿民了解「乞票」的情況。
」
「為香港爭取一人一票,全體立法會議員可以選出特首」
改為
「為香港爭取盡快一人一票,選出全體立法會議員及特首」。
6.會議記錄經修訂後,大會通過上述會議記錄。
(b)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十五次會議的會議記錄
7.議員並無修訂建議,上述會議記錄獲得通過。
議程第2項:
討論事項
議程第2(a)項:
強制性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情況(深水區議會文件1/06)
8.李樹榮先生首先代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下稱「積金局」)向與會者拜年,祝各位工作順利、身體健康及政通人和。
9.李樹榮先生以短片及投影片介紹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的歷史,並講述目前強積金的參與情況、積金局的職責等。
他解釋由於強積金戶口內積聚的金錢越來越多,加上計劃關乎退休保障,故此擬在2006年加強推廣教育工作,宣傳多關心強積金的重要性。
積金局希望繼續得到區議會的支持,加強地區層面的宣傳工作,並會撥出三萬港元,資助區議會舉辦有關的推廣活動。
10.王德全先生詢問,區議員須繳納薪俸稅,為何卻不必參加強積金計劃,當局根據什麼法例豁免區議員參加強積金計劃。
11.黃鑑權先生詢問,如公司倒閉,僱員可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提出申請,討回欠薪。
但僱主如不為僱員供款,僱員無法追討僱主欠供的款項,對此積金局有何對策。
此外,如僱主逾期供款,積金局在一個月後才會接獲通知,積金局可否改善通報機制,以便盡快得知有關拖欠供款的情況。
12.曾淵滄博士希望得知選擇高風險和低風險基金的僱員比率。
他認為保本基金往往徒勞無功,投資必須冒風險才可追上通脹,以賺取足夠金錢安享退休生活。
如果大部分僱員投資取向保守,積金局應加強宣傳,教育市民正確的投資意識。
就王德全先生的提問,曾先生認為區議員可以自僱人士的身分參加強積金計劃。
13.李樹榮先生回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規定,有僱主僱員關係者才須參加強積金計劃,但一如曾淵滄博士所言,區議員可以自僱人士身分供款。
他表示知悉區議員的關注,並會向政府當局反映,研究是否修訂有關法例,以便納入規管範圍。
至於有關破欠問題,如公司已破產,積金局會代僱員向清盤官申請追討有關款項。
根據法例的規定,被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可獲優先處理。
他重申僱員應多關心強積金,向受託人查詢。
如發現僱主拖欠供款,應向積金局舉報。
積金局在接獲舉報後,會進行調查,並敦促僱主供款,經積金局催促後,只有5%僱主仍拖欠供款。
他承認由僱主逾期供款,受託人與僱主周旋催促僱主供款、受託人向積金局報告,直至積金局上門調查需時頗長。
但他強調積金局對拖欠供款的僱主絕不姑息,並鼓勵區議員向該局舉報。
他感謝曾淵滄博士提出意見,並表示如僱員不自行揀選基金類別,受託人會代為揀選保本基金。
目前,約有15%僱員揀選保本基金,50%參加平衡基金,15%參加增長基金,另有5%則參加其他類別的基金。
積金局會在本年向市民加強宣傳選擇基金和關心強積金的重要性,以及在6月開始要求受託人在其周年報表披露更多資料,並透過傳媒教導市民如何閱讀有關報表。
14.郭振華先生認為強積金的構思良好,但保本基金並不能保障退休生活,而教導僱員挑選基金,十分困難。
因此,他建議由政府主導,制定不同投資組合,並就何時選擇何種組合向市民作出建議。
就宣傳工作方面,他認為應強調實質內容,提醒僱員宜為退休生活早作籌謀。
他亦建議積金局設置通訊平台透過手機短訊,令僱員和積金局更容易得知僱主的供款情況。
他促請積金局提供其他資源,以配合區議會的宣傳工作。
15.張永森先生查詢在過去五年內,退休人士、半退休人士和未退休人士提取供款以自用的情況,另僱員是否必須待退休後才可取回供款;如僱員有財政困難,是否可立即取回供款;積金局會否就僱員在工作期間及退休前享用供款及滾存的款額的事宜作出檢討。
16.黎慧蘭女士提問,轉工頻密的員工會有多個強積金戶口,員工有可能不了解不同戶口的性質,積金局會否考慮要求僱員整合這些戶口;各家受託公司服務質素不一,積金局會否予以監管;可否加強僱員的知情權和自主權,加強受託公司的透明度如評級方面,讓他們自選受託人。
她表示,據民協的一項調查顯示,強積金計劃不能令低收入、失業人士受惠。
她建議採用政府、僱主和僱員三方供款的全民退休保障制度,令這些人士即時受惠。
17.曾淵滄博士感謝積金局提供資料,並希望得知自強積金計劃實施以來,各基金的回報率。
他指出,僱員如經常轉工,以致使用多家受託公司,則管理費用會很高昂,因此,他建議政府考慮立法,強制僱員整合各戶口或把全部供款轉到新僱主的戶口。
18.李樹榮先生感謝議員提出意見,並認同曾淵滄博士對保本基金的看法。
至於郭振華先生建議用發放短訊方式得知供款情況,積金局會認真考慮。
對於張永森先生的提問,他解釋法例規定只有永久離開香港、在60歲前宣誓不再工作、身故或傷殘的人士,才可提早取回供款。
法例並未授權積金局作其他安排。
鑑於近年常有市民查詢提早取回供款的事宜,積金局會加以研究,並向政府反映有關情況。
就黎慧蘭女士提出僱員轉工而衍生的保留帳戶問題,他表示會加強宣傳,提醒僱員整合這些帳戶。
就僱員的知情權和基金評級方面,積金局會要求受託人提供更多資料。
19.賴偉昌先生表示,強積金計劃在2001年至2005年的平均回報率每年約為5.4%。
由於近年利率較低,截至2005年11月底,保本基金的累積回報率約有4.98%。
20.李樹榮先生補充其他基金的資料,股票基金的回報率較高,一般每年達雙位數字,但保本基金自2001年以來的累積回報率則少於5%。
他重申投資有風險、有升有跌,而強積金是長遠投資,短期或有風險但長遠收益才最重要。
21.郭振華先生詢問,基金累積回報率只有5%的原因何在,是由於成立基金的費用高昂還是由於僱員轉工頻密所致。
他表示應加強宣傳,提醒僱員小心投資。
基金是長遠的投資,當局應讓僱員知悉基金日後的回報。
他亦認為現有宣傳口號尚有不足之處,建議改為「關心強積金退休更安心」或「關心投資強積金退休生活真開心」,令市民更易琅琅上口,加強宣傳效果。
22.張永森先生希望積金局檢討其運作模式,特別是就投資和運用強積金的規限進行檢討。
強積金計劃經過五年運作,似乎並未達到保障就業人士退休生活的目標。
他認為,目前市場上有不同的投資工具,如保險方面,均較保守的強積金計劃具彈性,而且沒有違背保障市民退休生活的精神。
反觀強積金不但回報不理想,對取回供款更有諸多規限,因此強積金計劃目標雖好,但在運作模式上應再作研究。
23.黎慧蘭女士查詢投訴僱主拖欠供款的個案數字。
她指出部分行業僱主拖欠供款的問題嚴重,其中以清潔行業為甚。
清潔工人須受聘滿60天,僱主才會為他們供款,但一些僱主往往在僱員工作滿60天之前把他們解僱,以避免供款。
她詢問積金局有何對策和有否懲罰措施。
24.主席詢問,失業人士如欲申請綜援,會因強積金戶口有供款而被拒,積金局可否考慮讓失業人士提早取回供款。
25.李樹榮先生表示認同郭振華先生的意見。
他補充,上述提及每年5.4%的回報率,是所有基金在2001年1月至2005年11月期間的加權平均年回報率,而約1%回報率的則為保本基金。
整體而言,回報率並非最佳,但可以接受。
就投資和運用供款的規限方面,由於法例有明確規定投資工具,積金局必須遵從。
不過,積金局正作出檢討,並已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建議,修訂有關投資方面的規限。
長遠而言,積金局會檢討強積金計劃的運作。
他備悉有關從強積金戶口借出供款的意見,積金局現正檢討。
就投訴方面,李樹榮先生指出每年平均接獲約8000至9000宗投訴,大部分個案均與僱主拖欠供款有關,其他為僱主未有為僱員登記,其中以建造、飲食、清潔、看更、小規模零售業等行業情況最為嚴重。
積金局設有二十四小時投訴熱線29180102,在收到投訴後會盡快跟進。
就主席的提問,李樹榮先生表示曾向社會福利署了解情況,得知如僱員確實有經濟困難,縱使有強積金供款仍可申請綜援。
該局亦曾成功協助僱員申請仁濟醫院的短期援助。
26.
積金局
主席感謝積金局代表的講解。
對積金局在地區上加強宣傳,主席表示議會持開放態度,並請該局透過秘書處聯絡區議會,協助推行宣傳事宜和向當局反映區議會的意見。
議程第2(b)項:
盂蘭節派發“平安米”活動(深水區議會文件2/06)
27.劉張美芬女士介紹文件。
她補充深水區地區團體已於去年十月二十四日獲介紹該份“盂蘭節派發平安米”的指引。
團體已大致同意有關安排。
28.馮檢基議員指出派平安米出事的主要原因在於排隊方面,但該份指引並沒有處理因排隊而出事的問題。
領取平安米本身並不令人擔心,但排隊問題需要處理。
他提問民政事務總署在制定指引時,有否考慮出事的原因。
29.郭振華先生認為政府非常尊重派平安米的習俗。
領取平安米的不單是長者。
平安米的意義是平安,並有布施四方和受恩後回報社會的意思,是值得支持的傳統習俗。
但實際上排隊是辛苦的,秩序上需要安排。
從以往經驗來看,老人家一旦排隊便不離開隊伍,留在隊中較為安全,因此安排上需深思這方面的預防工作。
他認為有經驗的派米團體控制秩序較為良好。
文件重點之一是減輕米包的重量,這項建議非常好,加上只單一派米,不涉及其他物品,可達致布施四方的原則,符合取平安米的習俗。
這也可減少米包的吸引力。
雖然,指引上其他安排無甚特別,但與非政府社區團體安排上門派米予獨居老人,這對敬老及關顧長者是下了心思。
基於以上各點,他支持指引的安排。
由於指引是全港性的,這可達致訊息上比較清晰。
30.陳偉明先生覺得這類有規範性的指引聊勝於無,不過,指引若沒有列明處理違反指引團體的方法,指引便是形同虛設。
他希望民政事務處告知處理違反指引團體的方法。
如是否會編入黑名單,警方應否給予勸告等。
其次,深水區派米活動是較平安的,保安道球場地方寬敞,先決條件較佳。
以往出事的地區涉及排隊者走出馬路,環境不適合。
他詢問民政事務總署有否深入評估場地是否適合舉辦派米活動,有否要求舉辦團體於合適場地或康文署的場地舉行。
他不反對舉行這傳統的活動,但若場地不適合,這類指引未必能阻止意外的發生。
米包是一公斤還是五公斤,活動會否吸引全港四方八面的巿民,是否使用米券,這都是考慮要點。
他提議可根據以往經驗限制團體的派米數量。
31.王桂雲女士支持傳統的派米活動。
據她數十年的經驗,以往平安米為小包裝,以手縫布袋裝載,每包重一斤。
其後米包越來越大,便吸引更多人前去取平安米。
本區居民亦有去別區取米,如往慈雲山、筲箕灣、尖沙咀等地區取米。
有人亦將獲得的米屯積在家。
她同意有規範地領取平安米,一公斤便足夠了,但一斤重的平安米必須真正經過拜神祈福。
她同意陳偉明先生加添米券。
若團體籌得的善款充裕,可加派米券。
她認為排隊是最重要的,為照顧身體殘弱人士,可借用有空調設備的大坑東社區會堂或小學校舍,但若遇上小學有課,不能借用小學校舍,便要借用草地球場,讓排隊者被曬一整天,即使有水派發供飲用,排隊者仍十分辛苦。
下午三時派米,從午夜三時已開始有人排隊,日曬雨淋。
為避免這情況,她希望民政事務處協助借用學校或社區會堂,並與團體商議在星期六、日才派米。
另外,她希望不在竹棚派米而用車運載米往社區中心直接交給老人家。
32.梁錦滔先生認為,派平安米是善舉,問題不在善事送贈多少,而是排隊的秩序問題。
他覺得派米多寡視乎善款多少,數量不是問題,問題是有關團體是否有能力維持秩序。
團體舉辦活動需要申請,政府應評估其舉辦活動的能力。
政府應要求主辦單位在提交申請時,一併提交人管制的計劃、預計參加人數及如何控制人的資料,直至政府滿意其安排。
政府應只批准有完善計劃的申請者,否則活動規模應予以減小。
因此政府不應限制團體做多少善事。
政府不該沿用現行不管治的態度,應改以「官商民」合作的態度處理問題。
33.莊志達先生自言對派米活動認識不多,提出的建議可能是天馬行空。
他指出全港都有派米活動,各派米團體可能有合辦空間。
香港有不少大型場所,例如紅磡體育館、高山劇場,座位數目均不少,可配合派米活動,亦可解決排隊問題。
其次,在維護傳統文化方面,隨時代改變,不少傳統習俗如燒紙品冥鏹,已與時並進,他反問盂蘭派米習俗是否應該與時並進。
傳統上米需要經過拜神求福,但現時可以用米券代替向神求福,同樣可以聯繫食用米本身。
世人應相信神知道世人冀求的是什麼,這才符合信念邏輯。
因此在維護傳統的大前提下,他詢問有否空間令盂蘭勝會團體與時並進,用文明方法與神溝通,造福民間。
他希望政府部門與有關團體再作溝通。
34.陳東博士並不認為政府是卸責。
政府是順應民意,尊重傳統。
深水區派米甚少出事,其中一項因素是本區場地佳。
如有部門幫助亦是最重要的,派錢也不成問題。
他亦有派錢派米的經驗,並未發生任何事。
問題主要是部門幫助及有好場地。
35.譚國雄先生認為主要是潮籍人士開派米的風氣。
他非常同意梁錦滔先生的意見,不一定要限制米包的重量為一斤或五斤。
根據過往參與派米活動的經驗,亦可考慮除一斤米外,另加一贈券予有需要的老弱或貧窮家庭。
如團體申請派米活動,政府的批文應附加一點,要求有關團體聘請人員維持秩序。
派米活動只是數小時而已,增加小量費用開支並不會構成團體的負擔。
這有助改善有關問題。
36.張永森先生認為場地及排隊安排是主要的考慮因素。
如場地設備適合,無論冷熱下雨等天氣,事情是可以處理好的。
如老人家不需要站立、不需要輪隊、不需要爭先恐後,互相擠迫,已可減低問題。
輪候安排可以科學化,使長者不需擔心向隅。
他認為現時制度已可處理這些問題。
另外,宣傳句語可顯示派米危害老人家健康已足夠。
太多局限條件容易令事件弄錯方向。
37.梁有方先生指出文件只是指引而已,並不關乎發牌或立法。
如團體財力充足不按指引行事,政府也無可奈何。
他質疑指引如無罰則,政府怎能執行指引。
政府只可用行政手段如在租用場地方面去規管團體。
他表示,若團體自行聘請保安而無警方介入,秩序能否維持令人存疑。
他表示派一公斤米是有好處的,因方便攜帶,方便派發,而米亦已作福。
他認為如財力充足,應容許團體派更多米,並容許派發贈券。
如何控制派發過程、盡速疏散人,不使其聚集、是否集中在吉時進行等等方面,都是值得考慮的。
38.陳鏡秋先生認為,指引已在傳統習俗和眾的安全兩者間取得平衡點。
此外,由於取米者是會計較米包的價值,但一公斤米將減少產生的問題。
對於多年來深水區派米的情況,他感謝警方大力協助,因在維持秩序方面,團體的義工隊並不如警方般專業。
39.主席稱議員已提出多項意見,如場地安排、人控制、用米券的形式、罰則等。
他希望署方考慮以上意見。
40.劉張美芬女士回應,深水區派米排隊安排問題不大。
指引適用於十八區,由於去年在某些地區的派米活動安排並不理想,如沒有安排座位給老弱者、沒有預先派籌等。
因此,指引條文有七項建議,深水區除無聘請護員外,其他都符合規定。
但深水區則有安排經驗豐富的義工協助因此秩序井然。
在排隊方面,深水區所有派米活動都先在早上派籌,然後下午派米。
她感謝警方派員維持秩序、區內學校借出場地及派米團體的合作。
深水區內長沙灣保安道球場及石硤尾偉智街足球場均是較為理想的場地。
根據過往經驗,排隊的安排是無問題的。
至於議員關心團體不遵守指引有否罰則方面,因團體需租借康文署的場地,康文署可以處理。
區內派米團體人士與各政府部門合作無間。
民政事務處與深水區內團體接觸後,並未收到與指引相違背的意見。
民政事務處曾接觸團體,提議以派米券代替派米,但團體不接納此建議,堅持派實物,這可能與傳統有關。
派米不單布施四方,而是為祈福,並選擇吉時,通常於下午三時後才派發。
41.主席謂大會知悉指引內容。
議會特別關注到盂蘭團體需要與民政事務處緊密接觸。
他請與會部門注意會上提出的意見。
42.梁錦滔先生同意民政事務處的分析。
他補充民政事務處可因應團體的能力提供協助。
如團體有能力可聘請公關公司辦事。
此外,指引只是基本要求,如團體有能力,可作出高於該要求的安排。
他希望政府不要以指引一刀切去處理派米活動。
43.梁有方先生稱並不反對一公斤的建議,如團體有餘力及街坊希望多取米,可以額外獲補一張米券到超級市場取米,這對加快疏散人是有好處的。
如善信希望多布施予貧窮人士,但指引卻不許派其他任何額外的東西。
為尊重地區團體,可考慮團體是否適合派額外的禮券。
他質疑為何不讓團體派發其他物品。
44.主席表示,是否派米券關鍵在於團體是否願意採用米券的形式。
他總結,民政事務處應從以上討論中吸納意見以完善派米安排。
議程第2(c)項:
深水警區二○○五年度警察服務計劃檢討及深水警區二○○六年度警察服務計劃(深水區議會文件3/06)
45.孔百德先生介紹文件,並請議員參閱席上提交的《警務處處長行動目標2006》。
他接進一步講述與文件相關的內容。
46.黎慧蘭女士對困擾深水區的家庭暴力案件類別被納入於二零零六年警務工作計劃內獲重點處理,表示高興。
她舉出近期富昌發生的幼年暴力一事為例,指出宣傳、教育工作應包括幼年兒童,而警方可考慮聯同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共同合作辦事。
她擔心區內幼年兒童犯罪有上升趨勢,尤其是在新屋如富昌、海麗等。
她問及警方在家庭暴力及青少年罪行方面,從罪行的角度上,如何應付及有何工作計劃去預防或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47.孔百德先生首先回應黎慧蘭女士對家庭暴力的關注。
他表示,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主要轉變是採用了“零容忍”政策。
他認為家庭暴力所產生的連鎖反應不僅影響兒童,更令家庭破碎,令社會問題和罪案叢生。
目前,並非所有家庭暴力個案均由警方處理。
由於家庭暴力乃社會問題,每區均設有一個聯絡小組專責處理有關事宜。
該小組由社署福利署福利專員擔任主席。
警方與社署之間的轉介制度現已更為完善。
警方已於2005年3月設立家庭暴力資料庫,以確保警員在接報到場前,可從資料庫查閱有關資料。
警員在接受有關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培訓後,明白必須妥善處理有關個案。
48.孔百德先生告知議員,青少年罪行,特別是涉及幼齡兒童的罪行已納入警務處行動目標之內。
數年前,刑事法律責任的年齡已經提高。
一些以往曾視作罪行的個案,現因青少年年紀太輕,在法律上他們被認為沒有能力觸犯有關罪行,以致產生問題。
不過,警方仍備存有關案件的記錄,以便社署和教育統籌局跟進。
孔先生指出,處理幼齡兒童犯罪的解決方法是教育。
為此,警方已分別派員擔任中小學的學校聯絡主任。
警方大多採用警司警誡計劃以處理涉及幼齡兒童的個案。
如他們有特別需要,更會將他們轉介予社署或教育統籌局。
在法庭進行聆訊前,更會舉行跨部門會議,商討對兒童最佳的處理方法。
49.孔百德先生續說,自超級市場及商舖加強保安和報案數目增多後,兒童因店舖盜竊而被捕的個案亦隨之增加,這點已在深水區撲滅罪行委員會討論過。
兒童觸犯店舖盜竊罪的成因甚多。
警方同樣可透過跨部門協作處理有關事宜。
如犯事兒童在學校和家庭方面均無問題,警方便可引用警司警誡計劃。
警方盡量避免兒童被黑社會分子或自稱黑社會分子利用,使他們遠離罪惡。
年內,警方的專責學校組、反黑組、特別巡邏組和非政府組織的社工透過外展工作,盡量在清晨時分將這些青少年送回家。
對於有問題的兒童,警方備有登記冊並會為他們申請照顧保護令。
單從數字上看(如青少年被捕數字),並不能反映兒童罪案情況,而這些兒童往往為受害者。
父母所關注的不是罪犯的年齡而是其子女會如何受到影響。
警方會因事制宜,以最適合的方法處理每宗朋黨個案。
50.梁錦滔先生希望警方就青少年朋黨聚集方面,制定多些指引及處理方法。
現時青少年聚集漸具規模,在晚間產生噪音滋擾。
他得悉屋欲施行改善計劃,例如加設凳椅供居民使用,卻因擔心會增加青少年的滋擾,改善計劃遭受障礙。
他希望警方的指引能指示前線人員多些與管理公司及外展社工作出三方面合作去解決青少年在內公眾地方聚集而引發的問題。
三方合作協調,警方施硬功,外展社工施軟功,軟硬兼施加上管理公司共三方面,令問題可得到解決,不致出現警方一離場便死灰復燃,問題越加複雜而難處理。
他認為妥善處理青少年問題可預防重大問題發生。
他希望警方多重視這類問題。
51.郭振華先生相信警方在處理夜間青少年問題已有一貫的守則。
關於青少年朋黨問題,他希望議員能幫助搜集情報,與警民關係組聯絡,讓他們有更多資料,採取適當行動,減少青少年罪案的發生。
他指出深水區罪案數字跌幅大,罪案顯著下降,他讚許深水警方指揮官在防止及打擊罪案上做了相當多的工作。
他稱分區會曾向警民關係組反映路障減少後,警方即增加路障。
因此他在此向警方作出讚賞。
主席亦贊成郭振華先生,表示心感讚許。
52.黎慧蘭女士同意指揮官對青少年要接受教育及議員提到軟硬兼施的方法。
因警方及社署所持的定義各有不同,她希望得知家庭暴力的定義及如何預防家庭暴力的新看法。
53.就梁錦滔先生和郭振華先生有關夜間在外流連的青少年的提問,孔百德先生指出,我們應思考為何青少年深宵在外流連。
他認同梁錦滔先生的看法,認為要求警員把這些青少年驅趕並無作用,因為不久他們便會折返原地。
要求警員檢查他們的身分證,讓他們知道應該自律亦無助解決問題。
警方不希望青少年因被驅趕而進行地下活動。
青少年為何夜間在外流連的問題才值得關注。
現時,每逢學校假期,警方均會舉辦特別計劃,務求使親子關係更為融洽。
網吧和遊戲機中心並非罪案根源。
他們為何夜間在這些地方流連才是問題。
青少年也許會有家庭問題,因此社署、非政府組織和警方正合力解決此問題。
夜間在外流連的青少年引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