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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公平贸易原则与我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待遇问题

WTO的公平贸易原则与我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待遇问题

摘要无论处于“自由贸易”还是处于“规则贸易”的今天,在国际贸易中总是很难实现真正的公平贸易。

其根本在于全球贫富差距基础上形成的保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对立。

而且,随着贫富差距的加大,各国贸易政策也将进一步多元化,尽管在多国博弈中有可能形成一种动态的均衡,然而由于政策立场不同和实力不同,这种均衡很难达成一种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公平。

关键词WTO不公平贸易待遇公平贸易原则自由贸易规则贸易

 

目录

引言1

1.WTO的基本原则2

1.1WTO的基本原则2

1.2公平贸易原则4

1.3WTO“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规定的由来5

2我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待遇6

2.1我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待遇的主要形式6

2.2国际反倾销措施对我国现存法律体制造成一定的影响7

2.3WTO公平贸易原则对中国企业的影响9

2.3.1WTO与中国企业9

2.3.3WTO原则给企业带来的挑战11

3.针对不公平待遇我国应采取的策略13

3.1WTO“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对策分析13

3.2适应WTO自由贸易原则调整我国外贸政策14

3.3企业应对WTO原则影响的技巧性策略15

结束语18

参考文献19

英文摘要20

 

引言

公平贸易是一个有组织的社会运动,在贴有公平交易标签及其相关产品之中,它提倡一种关于全球劳工、环保及社会政策的公平性标准,其产品从手工艺品到农产品不足而一,这个运动特别关注那些自发展中国家销售到发达国家的外销。

各成员的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

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多元化趋势的加大,贸易的公平性为越来多的国家和政府所重视。

那么,这种公平性如何体现,“公平”之真正含义又是怎样的呢?

中国在全球贸易规则下该采取怎么的贸易策略呢?

 

WTO的公平贸易原则与我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待遇问题

1.WTO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是在继承GATT(GeneralonTariffSandTrade: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而来的。

它们源自于1994年的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历次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

WTO基本原则中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如下:

1.1WTO的基本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指任何一个WTO成员在经济关系中给予任何一国的优惠待遇,均应无条件地、无差别地、自动地给予全体成员国。

最惠国待遇的本质含义是“平等”待遇,WTO成员平等地把贸易伙伴当作最惠国贸易伙伴。

这个原则与“互惠”原则相结合,则会产生“互动”的效果。

在贸易谈判中,一成员国在关税和贸易政策等方面作出让步,可要求另一成员国作出大致对等的让步。

两国谈判达成的协议,都不能不平等地给予其他所有贸易成员,这样双边贸易自由化就变成了多边贸易自由化,各成员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也打开了别人的市场,最终带来世界贸易的繁荣。

因而GATT和WTO都将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并贯彻始终。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指进口产品在进入进口国后,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对缴纳关税入关后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同类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不能明文规定在使用某种产品时必须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来自国内。

国民待遇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缔约方政府在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后,又采取增加国内税费或其他国内措施来抵消其承担的义务,达到对本国产品保护的目的。

(3)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

无歧视待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4)互惠原则

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

互惠原则体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5)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国家管制进出口贸易的两种常用方式。

与名目繁多的非关税措施相比,关税的最大优点是它具有公开性和可计量性,能够清楚地反映关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程度。

在WTO中,关税是唯一合法的保护方式。

不断地降低关税是WTO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目前,关税的总体水平,发达国家大约在4%以下,发展中国家约为10%左右。

(6)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用的方法,是政府惯用的手段,常被用来限制进出口数量。

WTO倡导贸易自由化,主张取消任何非关税壁垒。

数量限制的主要形式是:

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

(7)透明度原则

贸易自动化和稳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实现这一宗旨,有赖于增强贸易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

因此,WTO为各缔约方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规定了必须公开的透明度原则。

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缔约方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到贸易的所有领域。

(8)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WTO体系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做出的贡献,已获得广泛认可,同时各成员国也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WTO协议的时间上需要一定的灵活性。

WTO协议继承了原GA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特殊帮助和贸易减让的有关条款。

WTO成员的2/3是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

在历时7年半的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他们中60多个国家自动地实施了贸易自由化计划。

与其他回合相比,发展中国家和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更加活跃,更加有影响力。

这种趋势有效地否定了那种认为WTO贸易体系只为工业化国家利益而设立的说法。

同时它也改变了过去发展中国家可以豁免某些协议和条款的状况。

乌拉圭回合后,发展中国家已承诺发达国家的绝大多数义务。

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穷的、最不发达的国家在实施WTO某些条款上的困难,协议给予发展中闰家一定的过渡时间。

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在实施WTO协议上给予最不发达国家极大的灵活性,要求发达国家应加速实施对最不发达国家产品开放市场的承诺,并将增加对这些国家的技术帮助。

1.2公平贸易原则(PrincipleofFairTrade)

公平贸易原则(PrincipleofFairTrade)又称公平竞争原则,其含义是指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该原则主要针对出口贸易。

自由贸易是WTO多边贸易体制的一面大旗,也是成立WTO(以及早期缔结GATT)的基本动因。

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石是经济学上的“比较优势”理论:

不同国家各有其最具优势的生产领域/部门,能够在该领域/部门以最低的成本生产出同样的产品。

自由贸易为实现/享受比较优势提供了可能:

各国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生产领域,同时享受其他国家所提供的价格更为低廉的产品。

在这个意义上,自由贸易起到替代资本和人员实际流动的作用,将众多国内市场联结成一体化的全球市场。

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与自由贸易相伴,全球化成为风靡全球的关键词。

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以更大的力度、更快的步伐开放国内市场,更彻底地融入全球化进程,并描绘出令人振奋的前景;所有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从全球化中受益。

然而,事实胜于雄辩。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以来经济发展的现实表明,并非所有人都是全球化中的赢家。

自由贸易和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是发达国家,更准确地说,是发达国家中以跨国大公司、企业、财团为代表的利益群体。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并未从全球化中获得许诺的收益,有的甚至在发展的道路上落后得更远。

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显示,2001年全球65亿人口中有大约40%生活在贫困中,比1981年增加了36%;其中绝对贫困人口比例为1/6,比1981年增加了3%;在情况最为严重的非洲,绝对贫困人口比例由1981年的41.6%增加到2001年的46.7%;考虑到人口增长因素,绝对贫困人口的数量几乎翻番(从1.64亿变为3.16亿)。

尽管发展中国家发展的迟滞有其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自由贸易和全球化,但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缺乏足够的关注和保护,却是无庸讳言的事实。

凭借发展阶段上的明显差异,经济实力上的巨大优势,以及对于多边贸易谈判议程的娴熟操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确保了国际贸易规则朝着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演进,贸易自由化在自己拥有比较优势的领域获得最大限度的推行。

这种游戏规则下的自由贸易,是“劫贫济富”式的自由贸易;这种游戏规则下的全球化,是不公平的全球化。

如果说西雅图会议的失败给片面全球化敲响了警钟的话,那么坎昆会议的猝死和香港会议的尴尬则充分暴露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尖锐对立,以及现行多边贸易规则的固有弊端。

为了避免WTO多边体制陷入瘫痪或沦为摆设,重塑发展中国家对于自由贸易的信心,建立更为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新秩序,有必要对现有多边贸易规则进行深层次的调整。

1.3WTO“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规定的由来

公平贸易原则(PrincipleofFairTrade)又称公平竞争原则,其含义是指各成员及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

该原则主要针对出口贸易。

该原则的例外是指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GATT/WTO赋予的合法但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的手段来限制进出口,以维持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其主要内容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出于国际收支平衡而实行的保障、对特定工业的保护、出于人类健康及国家安全等原因而实行的限制等。

WTO“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规定主要指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

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是国际间的重头戏。

倾销是指一成员的产品以低于本国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出口到另一国。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价格歧视及不公平竞争,因为它使产品在国内与国外销售的价格不同基本包括国内高价格,国外低价格。

许多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内的工业,都会对这种倾销采取行动,即反倾销措施。

补贴是政府或公共部门给企业提供的财政支持、税收减免、货物和服务的价格支持等,其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但由于补贴不当导致一国出口产品对他国同类产业造成严重威胁,故相关进口国会采取反补贴措施保护国内产业。

WTO的前身GATT最初是通过对出口产品的补贴及倾销所作的规定来促进公平贸易的。

因此,GATT中存在大量应对倾销而给予补贴的规定。

如GATT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用倾销手段将一国或一地区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出口到另一国或另一地区内,对某成员境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严重威胁,或者对境内某一工业产生了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但补贴不是无原则的,GATT第六条已明确规定:

成员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如成员直接或间接给予其补贴以求增加从它的境内输出某种初级产品,则这一成员在实施补贴时不应使它自己在这一产品的世界出口贸易中占有不合理的份额而影响或可能正在影响这种产品贸易,给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造成了困难。

为此,GATT确立了反倾销与反补贴的合法地位,规定一成员进口另一成员的产品,在确定进口产品构成倾销与补贴,且对境内某项已建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或者阻碍境内某一工业的建立时,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同时,GATT对反补贴反倾销的其他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如对倾销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不能超过倾销的幅度,不能同时征收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等。

但是,GATT所作的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对反补贴税与反倾销税进行规范,在贸易实践中引起了众多争端。

经过不断的修改,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对反倾销与反补贴作了较详尽的规定,即“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

2我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待遇

2.1我国面临的不公平贸易待遇的主要形式

在世界贸易组织强调推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各国不断调整政府干预对外贸易措施的形式。

其中,非关税壁垒成为各国贸易保护的主要方式。

这主要包括:

(1)反倾销。

在各类贸易壁垒中,反倾销是我国遭遇最早、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措施。

根据世贸组织即WTO统计,自1995年以来,共有40多个成员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超过3000件,最终实施反倾销措施超过2000件。

当前,国际反倾销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反倾销案件数量近年有所下降。

第二,发展中国家发起反倾销案件数量增长迅速。

在WTO成立前,反倾销案件的绝大部分均由发达国家发起,WTO成立后,发展中国家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目前在全球案件年度数中所占比例已超过发达成员国,在2005年超过70%。

第三,反倾销调查针对的目标仍集中在少数国家。

据统计,全球反倾销调查针对的前8位分别为:

中国、韩国、美国、中国台北、日本、印尼、印度、泰国。

中国仍是国际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主要目标。

(2)反补贴。

美国和加拿大是利用反补贴措施最多的国家,这两个国家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已成为当前贸易保护的新热点。

我国遭遇反补贴调查的突出特点是:

第一,来势猛。

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10起,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4起,另有2起正在立案前磋商中。

第二,影响大。

反补贴调查不仅直接影响我国涉案企业出口,而且也是对我国宏观经济制度的挑战。

如果这些指控被认定为补贴,不仅会影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损害我国国际形象,还会影响双边经贸关系,使我国面临的国际经贸环境更复杂。

此外,波及效应强。

一方面,一个反补贴裁定中的补贴项目往往成为后续对我国反补贴的证据,从而引发更多新的反补贴调查。

另一方面,美、加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做法,容易引起他国跟进。

据WTO统计,最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呈波动性减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WTO成员对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调查通常持审慎态度。

但对中国而言,这种趋势恰恰相反,近年来,我国是全球遭受反补贴最多的国家。

第三,不公平。

美国在对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许多违反WTO规则之处,使中国企业遭受极不公平的待遇。

如,在铜版纸初裁中,美方在已考虑补贴因素对国内产品正常价值影响情况下,又计算一个反倾销税,给中国企业带来双重负担。

(3)技术性贸易壁垒。

据WTO统计,从1995年至2007年5月31日,各成员国通报影响贸易的新规则总计23897件,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16974件,占总量的71%。

由于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有涉及面广、隐蔽性强、技术性高等特点,会对全球贸易产生长期的影响,特别是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技术壁垒对我国影响的特点如下:

第一,从趋势上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已从劳动密集型产品向高新技术产品延伸。

机电类产品受发达国家在安全性、噪声、电磁污染、节能性、兼容性等方面的影响已开始显现。

第二,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纺织、服装、轻工等传统出口商品,继配额、许可证、原产地限制之后,受到来自发达国家技术法规、环保法规等影响加大。

第三,食品、土畜产品受到的影响面最宽。

我国农产品因为受到种类繁多的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生态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最近各国要求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标识等多方面的限制,出口贸易阻力很大。

第四,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是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2.2国际反倾销措施对我国现存法律体制造成一定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反倾销的应诉率一直很低,特别是由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由于彼此实力的差距,应诉率更低,再加上有些发展中国家热衷于开拓新市场,错误地认为受到别国反倾销后应诉成本太大,还不如换个地方重新开拓市场,照样发展对外贸易,所以,当时的国际反倾销应诉率还不到30%,而应诉的胜诉率就更是低得可怜,以致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应诉反倾销的问题敬而远之。

  但是,随着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作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本国产业和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开始登堂入室,并且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引起了很多国家的关注和思考:

既然反倾销已经被世界贸易组织定性为允许各国采用的限制进口保护贸易的合法手段,那么,它就不应该再是少数发达国家的专利,只要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都有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发展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践反倾销,使得频繁发动反倾销的国家从过去传统的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增长为当今世界中近30个国家和地区;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个案占所有立案的比重从20世纪80年代前的97%下降到目前的60%左右,而发展中国家所提出的反倾销个案占所有立案的比重则从20世纪80年代前的不到3%急剧增长到目前的40%左右,出现了明显的反倾销范围全球化的特征。

以1998年全球发生的58起涉案价值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反倾销个案为例,在这58起个案的反倾销发起国中,既有惯用反倾销手段的发达国家之间的相互争斗,如欧盟指控美国第1916号反倾销令禁止欧盟钢铁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日本指控美国和韩国等向其倾销化工原料等个案;也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如欧盟对亚洲生产的个人传真机、美国对中国的苹果汁、澳大利亚对奥地利和芬兰等国出口的光面纸等个案;还有大量的由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并且涉案范围较广的反倾销调查,如墨西哥对由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保加利亚等国输入的冷轧钢材、哥伦比亚对泰国和韩国的涤纶丝、秘鲁对中国的电表、刚果(民)对从中国进口的印花布、巴西对来自印度和泰国等地的自行车轮胎等个案。

显然,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今世界,无论是大国还是小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强国还是弱国,都已经视发起反倾销为家常便饭,并且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际反倾销在当代世界经济中,运用的国家之多,涉及的范围之广,都比过去有所扩大,出现了明显的全球化趋势。

  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考察,在现代社会里,提起诉讼本来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无可非议的;而积极抗辩和应诉则不仅是权利,而且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公平与否,则由司法机构最后裁决。

这样,对于反倾销来说,指控别国的倾销行为并不就是恶意攻击,实施反倾销调查本身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只有被指控方拒绝应诉才意味着默认倾销。

所以,当代国际反倾销的关键不在于倾销的指控有多少,也不在于启运了多少反倾销调查,而在于涉案国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诉,赢得问题的公平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发展,一些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指控逐步增多。

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对我国出口产生严重的威胁。

据统计,在1980年至2000年的20年间,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约占国际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1.25%,排名第一;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案件数量及其比例也都位居世界第一,这些表明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我国遭遇反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客观原因。

反倾销作为WTO所认可的保护国内工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

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领域竞争激烈,全球经济不景气,加之关税的下降和非关税壁垒受到越来越多的约束,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即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加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国外许多国家仍带有政治色彩看待我国,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因此,在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歧视性,利用制度上的特殊便利,加大了反倾销的针对性。

第二,主观因素。

(1)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遭致反倾销的重要原因。

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

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造成中国的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不良国际形象。

(2)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出口管理制度不健全。

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常常是某种商品只要在国外畅销,国内企业便蜂拥而上,导致某些商品大量涌入存在进口国,给人以“倾销”的印象。

事实上,很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以进口数量的明显增加作为考虑倾销构成或工业损害存在的重要因素。

(3)国内出口企业应诉不力。

我国出口企业碰到被告反倾销,往往是采取不应诉的态度。

加上我国企业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客观上又缺乏应诉经费和反倾销专业人才,所以在面对反倾销调查时多采取“消极避战”的态度。

2.3WTO公平贸易原则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当前,大家在研究加入WTO对企业的影响时,注意力大多集中在对产业的冲击上。

这个问题当然是重要的。

随着关税的降低,配额等数量限制措施的消除,政府对企业补贴的取消,以及服务业对外资的开放,某些企业的确会受到一定的冲击。

研究如何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这是非常必要的。

 

  但冲击是暂时的,是针对某些企业,特别是受到政府高度保护的企业的。

事实上,在我们将要加入的WTO中,企业面临的是怎样的一种经营环境,才是我们最应该进行研究的。

2.3.1WTO与中国企业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于企业帮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机制,监督各项协议的实施,解决争端。

只有在出口企业将营销中遇到的由于外国违反协议而产生的问题提请本国政府注意时,本国政府才有可能在有关的委员会中寻求解决这些问题。

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业提出问题并提供有关信息时才能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提起诉讼。

 

  企业的责任并不只限于向政府提出已经出现的问题,企业还可以密切跟踪WTO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诸多协议的形成,并不意味着谈判就此结束了。

在实施阶段,还常常举行对贸易产生重要影响的谈判,而在对有关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以决定是否需要修改有关规定时,情况尤其如此。

来自企业的反馈对政府修改协议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在WTO决定是否开始新领域的谈判时,企业的意见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业只有密切跟踪WTO对各项协议的审议以及在新领域的谈判,他们的利益和关注才能在政府那里得到反映。

过去,企业跟踪WTO的活动有困难,因为WTO的会议是不对公众开放的,并且这些会议的文件和报告也是有限制的。

WTO成员现在正在采取措施扩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个月后例行开放,争端解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也应公布。

所有这些文件都在WTO网上对公众开放了。

 

  人们逐渐认识到,代表商业、环保、消费者、商业协会和农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只要得到定期的通报,则在增加WTO活动的透明度方面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WTO秘书处正通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增进与民间社团的联系。

现在,非政府组织可以参加部长会议的前期会议,WTO秘书处也经常向他们通报大会工作会议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WTO未来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们的了解。

   

2.3.2WTO主要协议对企业的影响 

  

(一)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对企业的影响

  新的货物贸易协定包括了农产品和纺织品,使这些产品也受到基本规则的约束,即对国内生产的保护不能使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关税的方法。

谈判还在所有国家的关税约束方面取得了进展,使得关税保持在一个低的水平。

这就鼓励了企业进行投资和贸易。

此外,关税约束还使出口生产企业在进口原材料时,本国的关税不会提高。

 

  货物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使得进口产品一旦进入国内,就享受与当地产品同等的待遇,即在进口产品销售、流通时,在税费和标准方面,不会高于对当地产品的要求。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对企业影响

  在乌拉圭回合及其后举行的谈判中,各国已经迈出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第一步。

但与货物贸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产生的贸易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因为服务行业没有等同于关税的东西,并且服务贸易的保护是通过歧视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内立法实现的,消除这些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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