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留守少儿命案折射的亲情缺失和法律缺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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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留守少儿命案折射的亲情缺失和法律缺失

系列留守少儿命案折射的亲情缺失和法律缺失

天马良驹/原创

现状困惑希望

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数量可观的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离开自己的家园,涌入城市务工,形成了蔚为壮观的“民工潮”。

由于受到户籍管理制度和自身经济条件的制约,绝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壮年无法在城市定居,更无力带上孩子进城上学。

于是,伴随着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的不断增长,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

所谓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长期外出务工而被留在农村,由家中其他长辈或父母其中一方抚养的儿童。

不同研究者对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差异较大,一般有18岁以下、16岁以下、6~14岁、6~18岁、0~14岁等多种界定方法。

根据父母外出情况,可以分为父母双方都外出、父亲一方外出、母亲一方外出三种情况。

虽然留守儿童自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农村青壮年大规模进城务工就开始出现,但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在2004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全国性报刊报道后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很快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的调查研究也日益增长。

根据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课题组2009年对中国留守儿童研究的述评,对留守儿童心理和行为特点的认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自我意识方面,留守儿童一方面有严重的自卑感,对自己智力、外貌等方面的评价明显偏低,另一方面又存在明显的自我中心主义倾向;

(2)在情绪问题方面,留守儿童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躯体化、恐怖、敌对、偏执、强迫、人际关系敏感等问题,状态焦虑和抑郁的比例明显高于非留守儿童,并且存在年龄和性别差异,具体说,年龄越小问题越突出,女性比男性更突出;

(3)在压力应对方面,留守儿童倾向于对挫折事件的结果做外部归因,并较多采用幻想、合理化、退避等不合理的应对方式;

(4)在亲子关系方面,大多数留守儿童对父母充满怨恨,并有盲目反抗心理;

(5)在人际关系方面,大多数留守儿童比较内向,受欺负或攻击现象突出;

(6)在学业学习方面,大多数留守儿童学习态度不端正,较多有不良学习习惯,学习成绩容易下滑,厌学、逃学和辍学现象比较严重;

(7)在社会适应方面,留守儿童有较多的违纪和违法行为,表现为抽烟、酗酒、不服管教,甚至出现赌博、偷窃、抢劫等违法行为。

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中表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总体规模扩大;全国流动儿童规模达3581万,数量大幅度增长。

全国妇联于2014发布《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该报告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出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

其中,小学(6~11岁)学龄阶段儿童的数量为1953万,占农村留守儿童的32.01%;初中(12~14岁)学龄阶段儿童的数量为995万,占农村留守儿童的16.30%。

从地区分布来看,农村留守儿童不仅广泛分布于中西部经济不发达的省份,而且也分布于江苏、广东、山东等东部经济发达的省份。

调查表明,农村留守学龄儿童义务教育总体状况良好,绝大部分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部分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状况相对较差。

2015年6月18日,“上学路上儿童心灵关爱中心”在京发布了《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

2014年5月,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实施了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调查对象来自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江西省、重庆市、贵州省的12个县(市、区),包括四至九年级农村留守儿童4533人(占61.7%)、非留守儿童2731人(占37.2%)。

本次调查一方面发现农村留守儿童总体上形成了比较积极的价值观,对未来怀有希望,向往城市生活,家庭关系良好;另一方面也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在成长中存在以下9个突出问题:

(1)遭受意外伤害的比例高于非留守儿童;

(2)学习成绩较差、学习不良行为较突出;

(3)获得的社会支持较弱,情感支持欠缺,经常感到烦躁、孤独、闷闷不乐、无缘无故发脾气的比例高于非留守儿童;

(4)留守女童的负面情绪更加明显,经常感到烦躁、闷闷不乐和无缘无故发脾气的比例高于男童;

(5)留守男童迟到、逃学、受老师惩罚等问题行为较多,学习及校园生活中遇到的障碍和受到的欺负也较多;

(6)与其他年级学生相比,小学四年级留守儿童受到父母外出影响更明显,感觉父母外出后自己更容易被欺负、被歧视、性格比原来内向、胆小的比例最高;

(7)与其他年级的学生相比,初二留守学生在学习及校园生活方面遇到的障碍更多,与父母的关系更差;

(8)寄宿留守儿童的日常生活习惯较差,学习和校园生活状况更糟糕,对生活满意度相对较低;

(9)母亲外出的留守儿童在各个方面的问题都最突出,他们生活习惯更差,学校表现更糟糕,遭受欺负的比例高、网络不良行为多、意外伤害也更高。

总的来看,人们普遍假设留守儿童是有问题群体一些甚至专门关注个体的极端表现,并倾向于将留守儿童各种不良简单地归因为状态。

各种媒体中频繁出现的关于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将留守儿童看成问题儿的印象。

基于留守儿童是有问题群体的假设,研究者从家庭、学校、社会问题群体的假设,提出一些缓解或改善现状建议;而公益组织则试图通过捐钱、物手等不同的角度,试图帮助留守儿童改善生活状态。

责任案例处分

江西宜春一家5名留守儿童溺亡古稀老人痛失5孙

在距宜春市区80余公里的一个偏远小山村,一位年已72岁的老农王久寿的家门前,摆着五口临时制作的简易棺木,里面静静地躺着他五个年幼的孙子和孙女。

“我真没想到,五个孙子孙女一走就没了……!

”王久寿老人和他的老伴坐在棺木前痛不欲生。

昨日还是活蹦乱跳的五个孩子,瞬间就殒命于村后的一口水塘。

这是(2012年)6日下午,发生在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塘溪村璜溪组的一件震惊四方的悲惨事。

5月6日那天,这是一个周日。

中午大约一点钟的时候,老两口照看小孩们吃完午饭,就让孩子们去里屋了,到了大约下午三点钟,最小的孙子健健(化名)突然反穿着背心,一脸惊恐地从外面跑回来了,说哥哥姐姐都在水塘不见了。

事发后,全村在家的村民,包括村书记,还有派出所民警等人先后都赶到水塘边,下午5点钟,被打捞上来的,是五具赤条条的遗体。

事发时,孩子们的父母,也就是王久寿的大儿子王光忠、小儿子王光军都带着妻子外出打工。

噩耗分别传到了两个儿子那里:

王光忠痛失的是两个女儿王宝兰(11岁)、王心满(10岁)和一个儿子王玉波(6岁);王光军失去的是两个女儿王意族(10岁)、王宝婷(11岁)。

贵州毕节5名男童垃圾箱内生火取暖致中毒身亡

2012年11月16日清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办事处环东路一垃圾箱内,发现5名男孩死亡,年龄均在10岁左右。

5名男孩家住七星关区海子街镇擦枪岩村,分别是陶中井(12岁)、陶中红(11岁)、陶中林(13岁)、陶冲(12岁)、陶波(9岁)。

警方尸检结果显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垃圾箱内有木炭生火取暖痕迹,在发现5男孩死亡的前一天,毕节最低气温6℃,夜里曾下“毛毛雨”。

毕节市委2012年11月19日晚研究决定,对5名男孩意外死亡事件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七星关区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唐兴全、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高守军等8人分别进行停职或免职处理。

免去张羿区教育局党组书记职务,免去焦中华区民政局党组书记职务,免去穆元兴海子街镇党委副书记职务,依法提请免去三人相应的教育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海子街镇镇长职务;依法提请免去刘洪玺海子街镇副镇长职务;责成海子街镇党委免去吴康琴海子街镇中心校校长职务,免去周旺擦枪岩村干沟小学校长职务。

贵州毕节4名少儿在家中喝农药自杀身亡

2015年6月9日深夜,贵州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坎乡茨竹村4名少儿在家中疑似喝农药致死。

他们是四兄妹,最大的男孩小刚14岁,念小学6年级;其余为女孩,大妹妹小秀9岁,念二年级;老三小玉8岁,念一年级;最小的妹妹5岁,上幼儿园。

他们的母亲离外出打工,从2014年3月起,就再也没有回家见过自己的孩子,也没有直接给孩子打过电话,连村里人也都不知道她的电话;在外打工的父亲电话不通,偶尔返家,却对孩子们施予家暴;

服毒前,最大的孩子留下了遗书。

遗书的大致内容是:

“谢谢你们的好意,我们知道你们对我们好,可我们该走了,我曾经发过誓,我活不过15岁,可中间的意外让我活了这么多年,我现在14岁多,死亡是我多次的梦想,可是我从没有实现过,今天,终于实现了。

事件发生后,毕节市委和七星关区委立即召开会议,决定对在该事件中负有相关责任的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杨黔、教育局局长叶荣和田坎乡茨竹村包村领导薛廷猛被停职检查;七星关区田坎乡党委书记聂宗献、乡长陈明福被免职。

毕节市和七星关区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待调查结束后,将视情节对七星关区田坎乡分管教育的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胡海峰,七星关区田坎乡教管中心主任潘峰,田坎小学校长曾兴玉,田坎乡茨竹村党支部书记高华成,七星关区驻田坎乡茨竹村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组长钱波,4名死亡儿童的结对帮扶教师杨小琴作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小学生中毒事件

2015年6月10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县界牌镇发生一起小学生中毒事件,造成汤姓姐妹二人身亡,犯罪嫌疑人只有12岁,是留守儿童,也是死者之一的同学。

媒体报道称,14岁的姐姐汤某霞、8岁的妹妹汤某林,系衡阳县界牌镇银瓷完小学生,姐姐读六年级,妹妹读一年级。

据警方通报,10日下午5时46分,当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界牌镇长丰社区杨冲组一条小路边发现一个小女孩倒在地上。

民警到达事发现场后,发现该女孩汤某霞口吐白沫,已经死亡。

半小时后,派出所又接到界牌卫生院电话,称另一名女孩汤某林因中毒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警方调查确认,该案系犯罪嫌疑人在可乐中投毒,姐妹二人喝下可乐后中毒死亡。

通过对现场遗留物可乐饮料瓶及死者肝胃溶物的送检,发现可乐饮料残留物、两女孩胃中均含有“毒鼠强”成份。

警方介绍,这是一起投毒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系一名年仅12岁的未成年人。

12岁的投毒女孩,母亲离家出走,父亲外出务工,而爷爷奶奶除了一肚子的骂骂咧咧,并没给出多少长者的温情。

未满14岁,父母健在——他们当然不是孤儿,只是形同“孤儿”,无人拉住他们以年幼的生命奔向黑暗的它途。

贵州15岁留守学生被同学围殴致死

2015年7月4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曙光中学八年级15岁学生郑雄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遭13名学生围殴,因伤势过重,郑雄于7月4日抢救无效身亡。

4日上午十时左右考试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将死者约至学校围墙外一小中进行殴打,死者头部损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出警,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当日全部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均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了解,参与的共有13个人,都是曙光中学的学生,年龄都在十四五岁左右;郑雄属于留守学生,他的父母都在浙江打工,他平时是住宿在学校里,周末是去亲戚家住宿。

贵州毕节一对留守姐弟家中遇害身中数刀

2015年8月3日晚,贵州毕节纳雍县勺窝乡水沟村两名留守儿童在家中死亡。

4日8时许,纳雍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勺窝乡中心村发生一起命案。

接到报警后,当地公安机关立即赶到现场,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破工作,经现场勘查,死者系他杀。

据水沟村一位爆料人介绍,事发地点为勺窝乡水沟村包包寨组,死者为亲兄妹,是留守儿童,年龄分别为12、15岁左右。

据调查,涉事家庭成员共4人,父亲张习九(36岁),长女张某鋜(17岁,中学学生),死者张某钰为家中次女(2000年生,15岁,患乙脑炎后遗症休学在家),张某海为家中长子(2003年生,12岁,小学学生)。

3个孩子母亲已故,父亲常年在贵阳打工,近期回家后8月2日才离开。

两名死者的爷爷奶奶过世多年,由父亲照看抚养。

父亲外出打工后,3个孩子独自生活。

据消息人士称,两名死者在家中分别排行老二、老三。

8月3日晚,长女张某鋜走亲戚,夜宿亲戚家中未归。

8月4日长女张某鋜晨返回家中发现老二张某钰和三弟张某海在家中被杀害,身中数刀。

案发后,警方悬赏10万通缉凶手。

经查,该案犯罪嫌疑人一共两人,8月5日晚,在警犬的帮助下,两人分别在其家中被抓获。

两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年轻人,且与被害人是同族亲戚,两人分别是20岁和17岁。

两犯罪嫌疑人在指认现场时对刑警交代,被害少女张云钰死前曾遭他们性侵。

由于彼此相识,他们害怕罪行暴露,于是将姐弟两人杀害。

守不住的防线

毕节市针对留守儿童还启动了一系列响应机制。

纳雍县政府官网7月13日曾发布《毕节市留守儿童工作督查组到勺窝乡检查留守儿童工作》的文章,文章称7月9日毕节市留守儿童工作督查组一行多人来到纳雍县勺窝乡检查留守儿童工作。

不久前,毕节市关爱留守儿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毕节市委书记陈志刚强调,要深入查找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

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毕节再一次因留守儿童死亡事故引人注目。

…………………………………………

层出不穷的留守儿童事件之后,人们大致给出了类似的分析——乡土贫穷,父母不得已外出打工,过快的城市化最终将代价置于这个时代的孩子身上。

父母失职、亲情缺失是留守少儿命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以上命案的共同特点都是因为父母失职的背景下发生的。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从法律层面说,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义不容辞的义务,但真正有这种意识的父母确实很少。

他们大多迫于生的穷困,有的是趋于世俗化的享乐,故而远离故土——贫穷而枯燥的乡村投身到既能赚钱又能享受的繁华都市。

毫无疑问,农村是贫瘠的,特别是边远落后的地方,儿城市化和城镇化进一步加剧了它们的贫穷。

城市化需要大批的农民工,诱惑了大批的农村青壮年奔向城市,即使社会地位低下、收入低廉、备受歧视,但比起向土地刨食入不敷出而要死不活的日子,犹如天堂;中国畸形的城镇化片面的追求房屋的整体搬迁(美其名曰“规划”)、茅草房改造或翻修,一方面逐步消灭了中国的“村落文化”,另一方面加剧了村民的“赤贫化”——本来小有结余的家庭却因此债台高筑,而还债的唯一出路只有外出打工。

有眼光一点的家庭会选择一人外出,让夫妻一人留守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或者夫妻在近地打工,可以随时照看孩子。

另一部分则夫妻向着沿海发达地区双飞,置儿女于不管不问。

问题往往就出在这些父母双飞的家庭或父母离异而外出务工的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亡故而外出务工的家庭。

正如《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2015)》的调查分析,这些家庭的留守儿童因为亲情缺失就会出现各种心理问题,又因为缺乏父母的监管和交流,“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鲁迅语),各种问题接踵而至。

假如留守儿童的家长有这样一种意识——“纵有再沉重的包袱、再复杂的矛盾、再纠葛的利益,也决不能让伤害落在孩子们身上。

”(2012年11月《人民日报•孩子失助拷问社会底线》结语),留守儿童就会多一份温情、亲情,世上就一定会少一些留守少儿命案。

正如《江西5名留守儿童溺亡》苦主王光军和王光忠所言:

“就算苦,我们也要坚强地活下去,只要有个完整的家,不管在哪里,都好。

有法不依或法律缺失是留守少儿命案发生的推手

一、什么事家庭暴力?

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失职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一直以来,由于观念上的影响,一般都认为在家庭暴力中,妇女是遭受侵害最多的人群,儿童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侵犯并没有受到同样的关注。

随着少儿暴力伤害案的不断曝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的事件逐渐引起重视,并提出适当的对策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进行预防和矫治。

但针对少儿在心理摧残伤害、生理和心理需求的忽视以及对少儿的遗弃等“软暴力”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主要表现为,对儿童家庭暴力的定义没有清晰界定、缺少一套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和一个独立的专司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机构、公权力介入不足,对施暴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太弱。

笔者认为,所谓针对少儿(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应该是指对儿童负有抚养、监护职责的人及其他同住或曾经同住的人,直接针对儿童实施的可能造成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忽视、遗弃、虐待、性侵的行为,以及让儿童听到或目击家庭暴力或将儿童置于各种暴力行为的影响之下的其他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包括生理上的健康权、发展权、生命权,也包括生活和学习、心理发展与成长上的正当、合理、适当的需求。

将违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超过24小时作为“遗弃”违法和犯罪的界定,确保“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有效落实。

二、相关法律缺乏实效性、可操作性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难以追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显然是对家长及其监护人对未成年“家庭保护”失职的处罚性规定,但这种规定的“村委会”、“居委会”的“劝诫、制止”形同虚设;至于后者,迄今为止,似乎没有看到这种“行政处罚”案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没有司法案例,即使有过“训诫”,谁来监督“改正”。

《婚姻法》更鬼,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结果最多是不了了之。

法律空洞、笼统,没有实效性、可操作性,没有威慑力,父母自然“生而不养”或“养而不教”,监护人“不监不护”等也就放任自流。

2、不规范、不严密的法律助长了“问题少儿”的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忽视了对他们义务的规范,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暨相关法律法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问题少儿”的父母、家长会去申请“工读”吗?

很多地方的工读学校名存实亡。

至于劳动教养,我国已经取消,更是不可能再出现。

有了以上的保证,“大法不犯,小法不断”就成了某些“问题少儿”的恶习。

这应该是未成年人犯罪率攀升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三、有法不依,贻害无穷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妇字〔2008〕28号)第八条“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比较近年的“幼儿小轿车闷死案”,有的地方的司法部门及时介入彰显了法律的严肃,但有的地方却是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在失去儿女的同时,能认识错误投案自首,也有的逃避法律、自找托词。

就本文中的及格案例来说,无论有多大的理由,首先都是其父母的失职——对子女的“遗弃”,他们无论有多么深的痛苦,他们都必须为自己的“过失犯罪”买单。

司法机关都必须首先介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可是,在贵州毕节的留守儿童命案发生后,当地政府都是拿其他人开刀——杀鸡儆猴——警示政府及公务员、学校及教师如何如何“细化工作”。

对造成留守儿童生命夭折的家长却不予追究。

这是典型的以罚代法、有法不依。

因此,留守儿童的家长没有受到杀鸡儆猴的教育,仍然我行我素。

这也许就是贵州毕节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留守儿童命案的原因。

曙光给人予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35.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015年2月4日,由于11岁的小玲(化名)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该案成为中国首例剥夺监护权资格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是实践中较为多发的虐待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

“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暨司法实践,这里所规定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015年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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