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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案

第一章合同法实务

教学目标:

了解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及其内容

理解合同生效、无效及法律后果

掌握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含义;合同订立的程序,违约责任

重点:

合同的形式及其内容

合同生效、无效及法律后果

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

难点:

合同无效和撤销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免除及赔偿损失的规则

学时:

8学时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而非人身关系

3.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第二节合同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A、概念: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主动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称为“发价、发盘、出盘、报价”等。

也称“订约提义”。

B、构成要约的条件

a.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b.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C、要约邀请

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特点:

a.是一种意思表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处于预备阶段。

b.表达的内容是希望他人向自己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本质区别)

在发生要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承诺

A、概念:

承诺是指受约人无条件地接受要约人所提出的要约条款,并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称“接受提议”。

B、承诺的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

b.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实质性变更即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

d.承诺必须表明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承诺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便宣告成立。

承诺一般不能撤回,如果撤回承诺,其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撤回通知方可有效。

C、承诺的方式

a.通知(明示)的方式(口头、书面形式)

b.默示的方式

通过行为本身去表示承诺。

默示不同于单纯的缄默或不行动。

缄默或不行动是指受约人没有作任何意思表示,也不能确定其具有承诺的意思。

默示是通过行为来表示:

如交易习惯;要约要求。

二、订立合同主体的资格

1、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整个民事能力制度的基础,包括行为能力、意思能力、责任能力。

a.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c.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a、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或16-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以上和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岁和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b、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

3、代理合同问题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代订合同有以下特征: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

b.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

c.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做出。

即具有权利能力,如法人代表、负责人签订;职务代理签定;授权委托书签订;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用合同专用章签订;用介绍信签订。

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具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

三、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

适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如集市现货交易、商店零售等。

此形式鼓励交易,但不利于举证解决合同纠纷。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行载体的形式。

常见类型有:

a.表格合同

b.合同凭证(车票、保险单、购物凭证等)

c.合同确认书

d.定式合同(公证、签证、登记、审批等)

3、其他形式

a.推定形式(如饭店住宿合同问题)

b.默示形式(不等于“不作为”)

四、订立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条款有三种:

①主要条款②性质条款(合同性质所决定的条款)③约定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没有标的,合同关系也就不存在。

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首要条款。

合同标的有三类:

A财务(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等),B劳条(如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C一定工作成果(加工承览合同等)。

3.数量和质量。

4.价款和酬金。

5.履行的地点、期限、方式。

6.违约责任。

7.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1、概念:

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

表现为:

对合同当事人有约事力;受法律保护。

2、条件:

a、主体合格(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注意代理问题)

b、意思真实(欺诈问题)

c、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

“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

二、无效合同

1、概念:

指当事人签约成立而国家不承认和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确认机构:

只能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确认。

3、确认依据: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如河南方城县永星制鞋厂郭书敏合同纠纷案)

确认无效合同,应掌握以下界限:

a.要分清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

有效合同主要特征是:

合同主体合格;合同内容合法;意思表示一致。

反之,则为无效合同。

b.要分清无效合同与利用无效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界限。

无效合同表现为“不依法”;利用无效合同进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法行为表现为“违法”。

c.要分清无效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界限。

d.要划清一般利用无效合同的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

三、可变更和可撤消的合同

1、条件:

(合同成立以后发生,是“可以”而非“应当”)

a.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b.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消。

c.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来行使。

四、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

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折价补偿。

2、被撤销合同

a.返还财产b.赔偿损失c.折价补偿。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要表现,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各自权利。

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

指当事人除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价金、结算方式等各方面全面、适当的履行。

二、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履行规则(自愿原则的体现)

2、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a.质量不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通常标准履行;特定标准履行。

b.价金不明;按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在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负担费用不明;由承担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3、价格变动履行规则(“针对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情形”)

该规则体现“谁违约谁受损,谁守约谁受益”的法律价值取向,体现惩罚违约方,保护守约方。

表现为:

a.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履行。

b.逾期交付标的物的,价格上涨,按原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新价格履行。

c.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按新价格履行;价格下降,按原价格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一、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

概念:

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对原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其包括4层涵义:

1.原合同关系存在。

(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

2.合同内容部分变动。

(如旅游合同中行程、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服务等级的变化等)

3.当事人协商一致。

4.变更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

二、合同的转让

1、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的合法行为。

具体涵义包括5点:

a.向第三人转让。

b.合同主体变化,但合同内容不变。

(如旅行社的转团、拼团问题)

c.是合法行为。

d.经对方同意或通知对方

e.涉及批准,须经批准。

注意:

合同的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变更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变更合同的主体。

即变更是对合同内容而言,不是对合同主体而言,合同主体变化属于合同转让;两者都是法律行为,都改变了原有合同的法律关系。

2、合同权利转让

概念:

是指合同中享受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权利转让的限制:

a.合同性质不转让(如人身权、婚姻权);b.合同约定不转让;c.合同法定不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者的义务:

a.通知义务;(即表明债权人转让债权,只要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b.承担转让从债权义务;c.需办手续必办手续。

3、合同义务转让

概念:

是指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义务转让者的规则:

a.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此与合同权利转让不同);b.新债务人应承担从债务;

c.需办手续必办手续。

三、合同的解除

1、概念:

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者法定事由,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也即在合同关系有效期未满前,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2、形式:

合同的解除有两种形式:

协议解除(双方);法定解除(单方)。

3、法定解除情形:

《合同法》94条规定5种情形:

a.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义务不能履行;

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即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后果:

合同的解除,其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批准成立的合同应当由批准机关批准;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约定的清算条款、不影响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

第六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违反合同的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2、特征

即有“违约事实”,无须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不可抗力除外)的原则。

“违约事实”是客观条件,包括合同完全没有履行和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的两种情况。

“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证明“过错事实”,即主观条件,过错是当事人违约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违约方无论是由于故意还是过失,主观上都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的形式

1、预期违约

1、概念:

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条件:

a.预期违约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b.合同订立之后,履行之前发生。

c.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实发生。

(可以默示,可以明示)

3、特征:

a.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非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b.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

c.可选择的违约补救手段。

(当事人是否采用“预期违约”制度保护自己,由自己决定,即也可以让对方构成实际违约时,再提出实际违约的责任承担的主张)

2、金钱债务履行违约

3、非金钱债务履行违约

4、质量违约

5、双方违约

6、因第三方造成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是指一方违约偿付了违约金、赔偿金后,根据对方的要求,在对方指定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包括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

2、补救措施

是指违约方采取的除继续履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

如订货合同中,质量违约方可采取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降价等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构成违约赔偿损失的条件:

(根据“归责原则”)

a.必须有损害事实。

b.必须有违约行为。

c.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承担侵权责任

5、受定金制裁

6、受价格制裁

四、赔偿损失的规则

1、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规则:

1.等额赔偿规则(赔偿实际损失)。

2.赔偿限制规则(赔偿不能超过订立合同时的预期收益)。

3.经营欺诈惩罚赔偿规则(2倍赔偿)。

4.减少损失规则(对未采取相应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规定)。

3、违约金

约金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规定或者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是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作承担形式。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没有订立约定违约金的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与违约损失大体相当,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于违约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增加。

4、定金

概念:

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或者约定,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货币。

性质:

既有履行担保功能,又有违约补救功能。

五、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概念: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形:

a.自然现象:

地震、水涝、洪灾等;b.社会现象:

政治骚乱、罢工等

后果: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有时间限制,即迟延履行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不履行合同一方的义务

a.通知义务;b.举证义务c.减少损失的义务

六、合同的管理和纠纷处理

1合同的管理

合同的管理,是指具有合同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律和法规,监督合同制度执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主要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2合同纠纷处理

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后果产生的争议。

1、处理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

2、处理方式:

A协商解决;B调解解决;

C仲裁解决(具有仲裁是终局的特点)

D诉讼解决(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合同的概念、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生效和无效及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的履行规则,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特征、条件及效力,通过本章教授,让学生基本掌握合同法相关知识。

作业

1、合同订立的程序

2、违约金和定金的关系

第二章旅行社法规实务

教学目标:

掌握旅行社种类、业务范围及设立条件

理解旅行社的经营规则及主要权利和义务

了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重点:

旅行社业务范围

旅行社义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难点:

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

学时:

8学时

第一节旅行社概述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旅行社的涵义

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2旅游业务的涵义

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旅行社分类及经营范围

(1)分类:

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经营范围:

A、国际旅行社:

可以从事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其中出境旅游业务包括出国游、边境游、港澳台游三种形式。

出国游又可以分为组团出国游业务和代办收客业务两种形式。

B、国内旅行社:

仅能从事国内旅游业务。

但目前实际上在边境地区的省份,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接待业务的国内旅行社;存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出境(主要是边境游)旅游代理收客业务的国内旅行社。

注意两点:

(1)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游业务。

(2)外国在华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和从事旅游业务。

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固定的营业场所(相对稳定和足够的营业用房)。

2、必备的营业设施(三机一车,即“传真机+电话机+计算机+业务用车”)。

3、必要的资格证书。

国际旅行社:

“1+3+1”(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国内旅行社:

“1+1+1”(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备注:

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旅行社经理”是指旅行社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

4、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

150万元+60万元=210万元(入境)

或1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310万元(出境)

国内旅行社:

30万元+10万元=40万元

二、设立程序

1提交文件(七个方面)

1、申请书(如:

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申请时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如:

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等);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及任职资格证书;

5、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审核审批

(1)审批权限

国际旅行社:

省级旅游局审查+国家旅游局审核审批

国内旅行社:

省级旅游局审批或授权的地市级旅游局(县级不行)审批

外国常驻机构:

国家旅游局审批

中外合资旅行社:

省级旅游局审查+国家旅游局、国家外经贸部审核审批

(2)审核原则

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符合设立条件

(3)审批期限

国际旅行社为:

30+30=60个工作日内

国内旅行社为:

30个工作日内

3颁证领照

旅游业务同金融、医药、外贸等行业并列,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必须持有经营许可证。

即有行业的市场准入的许可制度。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分为两种,既《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限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在到期前3个月内,持原有证件到领发机关换发。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经营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但不得设立旅行社的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机构。

1种类

1、分社

是指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条件、性质、内容)

2、门市部

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营业点。

(条件、性质、内容)

2设立程序

1、旅行社分社

旅游局(原审批旅游局)核定10万人次的证明文件+交纳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设立地)+经营许可证(原审批旅游局)+营业执照+备案(主管旅游局与分社所在地旅游局)

2、旅行社门市部

拟设地同意+工商登记注册+备案(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旅游局,主管旅游局、门市部所在地旅游局备案)

3分支机构的管理

旅行社的分支机构应接受其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1、分社:

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2、门市部:

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

四、旅行社变更事项的处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登记注册地(30工作日内到原审批的旅游局备案,下同)

3、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或停业、歇业

第三节旅行社的经营

一、旅行社经营的规则

(1)严禁超范围经营(3种情形)

(2)严禁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8种情形)

A、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B、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名称;C、串通制定垄断价格;D、低于成本价竞销;E、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F、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G、散布虚假信息,招徕旅游者;H、其他

(3)严禁向旅游者提供4类旅游项目

A、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B、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

C、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D、其他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

(4)广告宣传真实可靠

(5)业务往来应当订立合同

(6)按规定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出境旅游业务档案最低保留3年,其他最低保留2年)

(7)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二、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1、旅行社的主要权利

(1)收取合理费用

(2)按合同规定索赔

(3)要求经营人员保守商业秘密

2、旅行社的主要义务

(1)依法签订旅游合同

(2)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3)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4)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5)严格执行服务标准

(6)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行社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1、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二) 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2、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 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二) 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 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四) 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 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 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 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 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3、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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