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交通工程专业公需课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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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交通工程专业公需课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答:

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答:

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1)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2)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3)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4)权利的地域性

(5)权利的时间性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答: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公益性广告词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

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答: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

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

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答: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表演者权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中,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同时,表演者在

2、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过程中,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理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允许或禁止他人进行营业性的传播、录制和复制的权利,以及因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权利。

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等的版式、装帖设计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3)文字修改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享有对作品修改、删节的权利;报社、期刊社,有权不经作者同意,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

(4)先载权和转载权

作品的新颖性直接关系到报刊的声誉,订户的多少和发行量的大小,因此,《著作法》第32条第1款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纸、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除先载权外,报社、期刊社还享有转载权。

《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搞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对该作品转载或者作为文稿、资料刊登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答: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

(1)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答: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其中发明又可分为产品和发明方法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答:

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法律。

一般说来,凡是具备授予专利权实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均可以作为专利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但是,有些客体实际上不属于发明创造;有些客体虽属于发明创造,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专利权的客体。

究竟哪些客体不受专利法的保护,取决于我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专利法的具体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

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三)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答: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所谓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答:

先申请原则

由于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申请专利,如何确定专利权人成为专利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应当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它的权利内容也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

但专利权的精神权利很少,所以,人们在使用专利权概念时,往往主要是指经济权利。

专利权的精神权利主要是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权。

(一)独占实施权

1.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2.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3.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权

(二)进口权

(三)转让权

(四)实施许可权

(五)使用标记权

16、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权利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答:

1.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2.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答:

专利权的限制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除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外,还应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为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都作了某些限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他专利国际条约也对专利权规定了一些限制措施。

各国专利法有关专利权的限制措施主要有合理利用、强制许可及国家征用。

(一)专利权的期限

(二)合理利用

1.先用权人的利用

2.科学研究中的使用

3.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5.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答:

我国专利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所谓专利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是指有权处理侵权案件的行政机关。

因此,在发生专利纠纷时,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区或侵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不履行,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专利权受到非法侵犯时,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专利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对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这类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科技的复杂性,为保证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利侵权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各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的开放城市或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法院。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第一,对他人商标注册情况的监控。

商标权人应通过自己的商标管理部门或商标代理机构对商标局的商标公告检索,了解他人申请和注册商标情况。

如发现有可能和自己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对自己的商标权可能构成损害的注册或申请,要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商标异议、争议和诉讼主张权利。

第二,对他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监控。

对正在发生的商标侵权,商标权人要根据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措施。

对一般商标侵权的,如果情况很紧急,建议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行政保护,其特点是及时、效率高,可以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但行政保护不能就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决定,只能调解。

如果案件比较复杂,涉及的金额比较大,建议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其特点是程序性强,主要是就侵权民事损害赔偿做出判决。

在诉讼开始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早班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等措施。

如果是商标假冒,就涉及到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

商标权人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涉嫌犯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联合执法然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比较确定涉嫌犯罪,对情况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的,建议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其特点是法律手段比较有力和全面,能对付各种复杂和困难的情况;如果情况比较简单,情节显著轻微,可向法院自诉解决,由法院直接受理。

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包括假冒行为发生地、伪造擅自制造商标的销售地等地的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答: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答:

(1)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在选择和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擦亮眼睛,仔细分辨其商标是否为仿冒的。

首先是要看清商标文字的字形,小到每个字的笔画,大到字与字的排列顺序和组合情况,看有没有比记忆中的名牌商标多一画少一画,加一字减一字的,看有没有顺序颠倒或改变了某个或某些字的;其次是要读准商标文字的读音,特别要注意有没有与记忆中的名牌商标的读音相同、相近,但字形和语义不相同;最后是不能被语义上指称的对象和表达的概念所迷惑,要记住商标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种符号,是怎样的就只能是那样的,换一种表达方式也大不相同。

若发现可能是仿冒的商标时要谨慎考察其来源,不要被其误导,更不要贪图一时的小便宜,如果发现确定是仿冒的商标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2)对于名牌企业或厂家来说,要加强自我保护。

在为其商品或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时要注意同时申请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自己的同类不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

例如,在申请注册“娃哈哈”这个商标时可以同时申请注册“哇哈哈”、“娃哈”、“娃娃哈”、“哈哈娃”等商标。

这样的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用来防御别人对自己的名牌商标的仿冒和威胁,不给违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同时,在商标侵权发生后也就有了比较可靠的法律保障。

另外,名牌企业或厂家还要加强其商标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加强防伪认证体系,尽量不给仿冒者留下空子。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答: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是“误导相关公众”,即除了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可直接认定为侵权外,其余的情形商标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其理论依据即是传统的混淆理论。

而在当今山寨文化横行的时代,此混淆理论还能否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对被仿的驰名商标能否予以合理地保护呢?

我认为,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在法律未明确制定反淡化条款之前,可以依据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是否构成侵犯驰名商标权利进行审查。

在适用法律处理方面,则可以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予以定性处理。

24、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该以什么为基本证据?

答:

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

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

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

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

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25、你认为身边的哪些商品商标可以称为驰名商标?

根据你自己所在岗位分析,驰名商标对你的单位有没有促进作用?

答:

比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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