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录入工作手册120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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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录入工作手册1204

PADIS人事统计系统

信息录入与统计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2012年11月

统计工作总体安排……………………………………………2

机构信息表指标解释…………………………………………4

人员信息表指标解释…………………………………………7

一、基本信息……………………………………………7

二、公务员信息录入说明………………………………8

三、事业编制人员信息录入说明………………………9

四、乡镇自招自聘人员信息录入说明…………………10

统计汇总表说明………………………………………………11

统计工作总体安排

1、第五次人口计生系统人事统计工作依托已有PADIS系统事业模块,建立人事管理信息数据库,主要统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汇总形成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

2、统计范围。

机构信息统计范围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省、市、县、乡)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独立法人单位。

人员信息统计范围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和其他人员(含乡镇自招自聘工作人员,不含村专干)。

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

3、信息采集流程。

本次统计以县级为初填和起报单位,县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填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以及县本级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地市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核汇总县乡(街道)两级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填报地市本级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

省级人口计生委负责审核汇总地市级及以下人口计生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填报省本级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将汇总情况统一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计划单列市参照地市级人口计生委汇总填报信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省级人口计生委汇总填报信息。

4、信息采集和审核。

2008年PADIS系统中已有机构和人员的信息通过“单位信息变更”和“人员信息变更”两项功能进行审核修改,将现有信息补充完整,删除不存在的机构和已经调离、退休的人员。

2008年以后PADIS系统中没有的机构和人员,要通过“单位信息登记”和“人员信息登记”两项功能填报新增机构和人员信息。

人员“调入、调出”功能暂不使用。

5、工作任务和时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信息填报和数据快速汇总工作,在2013年1月中旬前对统计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形成初步书面汇总分析报告(统计基本情况、主要数据变化、突出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在2013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次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按时完成好相关工作,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

6、各类信息分为必录项与非必录项,带*为必录项,必须录入或选择相应信息。

不带*的指标为非必录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

7、人事统计部分初始密码为888888,请各单位及时设置本单位密码。

联系电话:

(010)62152711

QQ群:

237280060

机构信息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人口计生系统组织机构都应填写基本信息表,其中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还应填写编制信息。

参公管理单位的机构和人员都按照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填报。

1、单位代码*:

参见PADIS系统机构编码规则,共15位,前9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后6位由填报单位确定。

2、组织机构编码:

符合国家标准的编码规则,长度为10位。

3、单位名称*:

手工录入,应填写全称或规范简称。

4、所属地区*:

由系统自动生成。

5、单位隶属关系*:

按照实际选择。

6、单位性质*:

以单位法人登记中列明的性质为准。

参公管理的计划生育协会和药具中心此项按事业单位填报。

7、单位类型*:

按照单位的职能划分,如果名称和所列选项不完全一致,应选择最接近的。

8、乡镇机构设置类型*:

指乡镇(街道)计生办和服务站(所)设置的具体情况,

(1)“单独设置”指计生办或服务站是独立设置并运行的机构;

(2)“挂牌或合署办公”指在行政序列中与其他部门综合设置。

如计生办挂牌在党政办公室,或在社会事务综合管理办公室等机构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等情况。

(3)“站办合一”指计生办和服务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时具有站和办的职能;(4)“卫计合一”指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同时承担卫生和计生的服务职能。

9、参公管理单位*:

默认为否,已经参公的计划生育协会和药具中心应选择“是”,其他经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也应选择“是”。

10、各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填写人事统计工作相关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二、编制信息

1、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由行政编制(公务员)数、行政编制(工勤)数和纪检人员编制数加总而来,由系统自动生成。

2、行政编制(公务员)数和行政编制(工勤)数*:

默认为0,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复的公务员编制和机关工勤编制数填写。

3、纪检人员编制数*:

按照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复的纪检人员编制填写。

4、事业编制数*:

指经编制管理部门正式批复的事业编制数,应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差额拨款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与参公管理事业编制数的总和,由系统自动生成。

5、经费来源:

指机构的主要工作经费与人员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三类。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应选择“全额拨款”。

6、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参公管理编制数*:

按照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的编制数填写,要和经费来源的选项一致。

7、全额拨款实有人数、差额拨款实有人数、自收自支实有人数、参公管理实有人数*:

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这里的“实有”指实际在岗在编的工作人员,“实有人数”可能等于、大于或小于“编制数”。

8、公益性岗位*:

指基层人口计生部门中,政府出资提供人员保障,从事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9、三支一扶岗位及人员:

指大学生在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人员。

可按照实际情况,只填写岗位数和实有人数,不用填写人员信息表。

10、深圳、天津滨海新区等地区人口计生卫生机构合并或资源整合的,按照实际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填报机构编制信息,按照实际承担人口计生工作(含管理和服务)的人员填报人员信息。

人员信息表指标解释

一、基本信息

人口计生系统所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都应填写基本信息表。

(省、市、县三级借调、自招自聘人员不在统计范围,乡镇需填报自招自聘人员信息)其中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乡镇(街道)自招自聘人员还应填写后面的相应信息表。

纪检人员填写公务员信息表,参公管理人员填写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

社团、企业工作人员以及行政工勤编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等,只填写人员基本信息不填写后面的各类人员信息表。

三支一扶人员只在机构信息表中填写岗位和人数,不填报人员基本信息表。

1、人员代码*:

参见PADIS系统机构编码规则,共11位,前6位由系统自动生成,后5位由填报单位确定。

2、人员姓名*:

手工录入,须填写准确。

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为便于人员识别,须填写身份证号码,一般是18位或15位。

4、出生日期*:

可按照身份证号码自动生成。

如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可手工更正。

5、学历*:

不区分全日制学历和在职教育学历,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填报。

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按照“高中及以下”填报。

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得结业证书的和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填报。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按照“大学专科”填报。

6、学位*:

不区分全日制学历和在职教育学历,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位填报,默认为“无”。

7、工作状态:

默认为在职,内退的以及免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均按在职填报。

8、所属单位*:

系统自动生成。

9、编制性质*:

按照人员实际使用编制的情况填写,应与所在单位的性质一致。

编制性质与后面需要填报的公务员信息表、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乡镇自招自聘人员信息表相对应,按照选择的编制性质填报相应报表。

乡镇自招自聘人员指乡(镇、街道)无公务员身份,不占行政、事业编制,由县、乡自聘并连续从事人口计生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需填写乡镇自招自聘人员信息表。

10、参加工作时间、进入人口计生系统时间、进入本单位时间*:

均为年月日格式,要求年、月准确,日可都选择“1”(以后时间选项的要求与此相同)。

11、进入人口计生系统时间:

以最早到人口计生系统(不一定为现工作单位)工作的时间为准。

12、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或在两个单位任职的人员,按照行政工资关系所属单位填报。

13、已到达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到人大或政协工作的人员不需填报。

二、公务员信息录入说明

1、现任职务:

应按标准职务选择填写。

2、职务名称*:

手工填写,应填写实际职务。

例如:

现任职务选择“主任”,职务名称为“办公室主任”。

3、职务属性*:

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指担任实际领导职务、行使行政管理领导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及以下设置,指具有职级享受待遇,但不行使行政管理领导职权的职务。

4、职务级别*:

按照实际职级确认。

5、是否领导班子成员*:

领导班子一般指正副职领导、驻机构纪检组长、党组成员。

领导班子成员选择“是”的,要确认是否具有医学背景和是否具有信息统计背景,即是否学过相关专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

6、任现职务时间、提级时间:

按照干部人事部门任职的实际时间填写。

三、事业编制人员信息录入说明

1、人员类别*:

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双肩挑、其他人员。

管理人员填写下面的管理人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下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有专业技术职称同时担任管理职务的人员按照“双肩挑”填报,同时填写管理人员信息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工勤技能人员填写下面的工勤技能人员信息。

2、拨款形式*:

指占用的编制类型,一般应与所属单位的拨款形式相同。

3、管理职务级别*: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设定的岗位级别填写,未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按照实际级别填写。

4、专业技术职务类型、职务名称、职务等级*:

专业技术职务类型列出了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四大职称序列:

科学研究、卫生技术、新闻出版宣教、信息工程,除这四类之外的职称选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职务名称和职务等级按实际情况填报。

从事某项专业技术工作,但没有取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未聘专业技术职务”填报。

如从事临床的技术服务工作,但没有取得医士以上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5、执业资格*:

仅指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护三类人员中,具有执业资格的。

以通过考试取到执业资格证书为标准,不包括已通过考试但未获得证书的情况。

6、职业资格:

指参加国家人口计生委或省市人口计生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生殖健康咨询师(社会工作师、统计师、育婴师)考试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乡镇自招自聘人员信息录入说明

1、人员类别*:

按照自招自聘人员实际从事的工作或担当的职务填写。

2、招聘时间*:

有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上签署的工作起始时间填写;无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工作时间填写。

劳动合同时间和实际工作时间不一致的,按劳动合同时间填写。

3、是否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指有法律效用的、约束双方责任与义务的法律文书。

4、是否缴纳三险一金*:

指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与公积金。

只要享受一项及以上的,应选“是”。

5、报酬资金来源*:

县财政支付、乡镇自筹与计划生育事业费。

计划生育事业费指由财政部门列支的以下专项经费,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减免费、避孕药具经费、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费及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

统计汇总表说明

1、系统将根据录入的机构与人员信息自动生成11张统计汇总表。

2、按类型分类:

机构表(4)

人员表(7)

公务员表

(1)

事业编制人员表(4)

临时人员表

(1)

人员信息变动表

(1)

1.《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1)

2.《地(市、州、盟)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2)

3.《县(市、旗)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3)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4)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省、地、县、乡级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公务员表)

1.《省级人口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2.《地级人口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3.《县级人口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编制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1.《乡(镇、街道)自招自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年度变化汇总表》

3、按层级分类

省级(3)

地级(3)

县级(3)

乡级(4)

1.《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1)

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省、地、县、乡级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公务员表)

3.《省级人口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年度变化汇总表》

1.《地(市、州、盟)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2)

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省、地、县、乡级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公务员表)

3.《地级人口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年度变化汇总表》

1.《县(市、旗)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3)

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省、地、县、乡级公务员情况统计表》中县级的数据(公务员表)

3.《县级人口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年度变化汇总表》

1.《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机构表4)

2.《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省、地、县、乡级公务员情况统计表》中县级的数据(公务员表)

3.《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编制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4.《乡(镇、街道)自招自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

5.《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年度变化汇总表》

注: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省、地、县、乡级公务员情况统计表》(公务员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工作人员年度变化汇总表》包括各级的信息。

4.特别说明的情况

(1)《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情况统计表》中,“乡镇行政区划数”指民政部门核定的行政区划数。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林场、农场、开发区、高新区等,如果其计生工作归县级人口计生委管理,则列入统计范围。

(2)所有机构表中的“机构数”指实际存在的机构数目,如果有上条所述增加列入的区划数,则其相应的机构也应列入“机构数”的计算。

(3)表间逻辑关系与表内逻辑关系请见表格内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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