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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交易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手车交易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直接交易卖方,应对交易车辆及其法定证明、凭证、技术状况、历史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

交易合同包括:

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等车辆法定证明、凭证真实、合法、有效;

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或代码证书名称一致;法人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原车主的授权委托书或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上牌的车辆无机动车登记证的,应事先在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办。

第九条车辆交接后至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期间发生的交通违法、车辆事故等责任划分应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原车主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十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手续:

车辆号牌;

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

车辆登记证书;

车辆行驶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办理异地转移登记手续的,还应提供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识别代码拓印件。

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买方可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购置附加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的变更手续。

第一十一条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入手续。

第一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在收取服务费、佣金时应开具发票。

第一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企业、拍卖公司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交易合同原件;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见附件一),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见附件二)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见附件三);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一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章收购和销售

第一十五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车辆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按本规范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项目核实卖方身份以及交易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查验车辆的合法性;

与卖方商定收购价格,如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格存有异议,经双方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技术状况及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达成车辆收购意向的,签订收购合同;

按收购合同向卖方支付车款。

收购合同中应明确收购方享有车辆的处置权。

第一十六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将二手车销售给买方之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测和整备。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对进入销售展示区的车辆按《车辆信息表》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示,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车辆信息表》的有关内容。

第一十七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销售二手车时,应提供试驾服务。

第一十八条达成车辆销售意向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将《车辆信息表》作为合同附件。

按合同约定收取车款时,应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买方持本规范第九条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一十九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向用户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第二十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向买方提供售后服务时,应向其提供售后服务清单。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提供售后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未经客户同意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技术档案。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车辆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出厂日期、使用性质、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销售时间、地点等;

客户基本资料。

主要包括客户名称(姓名)、地址、职业、联系方式等;

维修保养记录。

主要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里程、项目等。

售后服务技术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第三章经纪

第二十三条购买或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应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五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不得擅自降价或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六条签订委托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并支付佣金。

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负责代办车款的给付。

第二十七条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买卖的二手车,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八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

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四章拍卖

第三十一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按照《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应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四条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公告。

拍卖公告应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并载明下列事项:

拍卖的时间、地点;

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

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五条进行网上拍卖,应在网上公布车辆的彩色照片和《拍卖车辆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2天。

网上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拍卖信息,公布拍卖车辆技术参数和直观图片,通过网上竞价,网下交接,将二手车转让给超过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网上拍卖过程及手续应与现场拍卖相同。

网上拍卖组织者应根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制定网上拍卖规则,竞买人则需要办理网上拍卖竞买手续。

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组织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六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七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拍卖人应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三十九条拍卖人在《拍卖车辆信息》中提供虚假信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致使拍卖人在《拍卖车辆信息》中不能如实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拍卖人应代买受人追偿。

第五章直接交易

第四十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监护人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其代理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本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六章交易市场

第四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交易手续办理区应设立接待窗口,明示各窗口业务受理范围。

第四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由于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协助客户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四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其服务、管理职能的同时,可依法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车辆信息表

质量保证类别

车牌号

经销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车辆基本信息

车辆价格

¥元

品牌型号

车身颜色

初次登记

年月日

行驶里程

公里

燃料

发动机号

车架号码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年月

年检到期

年月

排放等级

结构特点

□自动挡□手动挡□ABS□其它

使用性质

□营运□出租车□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教练车□其它

交通事故记录

次数/类别/程度

重大维修记录

时间/部件

法定证明、凭证

□号牌□行驶证□登记证□购置税证□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证

□车船税□保险单□其它

车辆技术状况

声明

本车辆信息已经确认和查实,保证无债务产权纠纷,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属合法车辆。

本公司对此声明负完全法律责任。

质量保证

备注

1.本表由经销企业负责填写并在展车内展示一份。

2.经销企业应给买受人一份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

3.本表一式三份,车辆内展示一份,经销企业一份,买受人一份。

买方(签章)经销企业(签章)

经办人(签章)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质量保证类别。

车辆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使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填写“本车属于质量保证车辆”。

如果超出质量保证范围,则在质量保证类别栏中填写“本车不属于质量保证车辆”,质量保证栏填写“本公司无质量担保责任”。

2、经销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

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

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

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

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

车辆价格按二手车经销企业拟卖出价格填写,可以不是最终销售价。

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

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

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

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

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原车主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

车辆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

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

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二手车经销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

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

6、属于质量担保车辆的,经销企业根据交易车辆的实际情况,填写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

一般情况下,质量保证可按以下内容填写:

质量保证范围为:

从车辆售出之日起3个月或行驶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

本公司在车辆销售之前或之后质量保证期内,保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质量保证不包括:

轮胎、电瓶、内饰和车身油漆,也不包括因车辆碰撞、车辆用于赛车或拉力赛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质量问题。

经销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限,放宽对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限制。

7、本表最后一栏只有当车辆实现销售时,由经销企业和买方共同签章。

附件二:

拍卖车辆信息

拍卖企业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拍卖时间

年月日

拍卖地点

车辆基本信息

车牌号

厂牌型号

车身颜色

初次登记日期

年月日

行驶里程

公里

燃料

发动机号

车架号

出厂日期

年月

发动机排量

年检到期日

年月

生产厂家

结构特点

□自动挡□手动挡□ABS□其它

使用性质

□营运□出租车□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营转非□教练车□其它

发生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

重大维修记录

其它提示

 

法定证明、凭证等

□号牌□行驶证□登记证□购置税证□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证

□车船税□保险单□其它

车辆技术状况

检测日期

检测人

其它载明事项

 

拍卖人(签章):

质量保证

备注

1、本表由拍卖人填写并在拍卖车辆内展示一份。

2、在竞买结束后,拍卖人应给买受人一份作为成交确认书的附件。

3、本表一式三份,车辆内展示一份,拍卖人一份,买受人保留一份。

填表说明

1、拍卖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及地址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所登记的内容填写。

2、拍卖时间、地点填写拍卖会举办的时间和地点。

3、车辆基本信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载信息填写。

行驶里程按实际行驶里程填写。

如果更换过仪表,应注明更换之前行驶里程;如果不能确定实际行驶里程,则应予以注明。

年检到期日以车辆最近一次年检证明所列日期为准。

其它信息根据车辆具体情况,符合项在□中划√

使用性质按表中所列分类,符合项在□中划√。

交通事故记录次数/类别/程度,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对车辆进行技术状况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对车辆有重大损害的交通事故次数、类别及程度填写。

确定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填写“无”。

重大维修记录应根据可查记录或委托方的描述以及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更换或维修车辆重要部件部分(比如发动机大中修等)填写有关内容。

确定未经过大中修填写“无”

拍卖企业应在其它提示栏中指出车辆存在的质量缺陷、未排除的故障等方面的瑕疵。

4、法定证明、凭证等按表中所列项目,符合项在□中划√。

5、车辆技术状况是指车辆在展示前,拍卖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及排放状况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实施,并将检测结果在表中填写。

同时,检验员应在表中相应位置签字。

6、其它载明事项是拍卖企业需要对车辆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

7、有能力的拍卖企业可为拍卖车辆提供质量保证,质量担保范围可参照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有关要求。

质量保证部件、里程和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掌握。

附件三

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人: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经审核本拍卖标的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合法车辆。

拍卖人于年月日在举行拍卖会上,竞标号码为的竞买人,经过公开竞价,成功竞得。

拍卖标的物的详情见附件《拍卖车辆信息》。

依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双方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成交拍卖标的:

拍卖编号为的二手机动车,车牌号码为。

二、成交价款及佣金:

标的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佣金比例为成交总额的%,佣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合计大写元(¥)。

三、付款方式:

拍卖标的已经拍定,其买受人在付足全款后方可领取该车。

四、交接:

拍卖人在买受人付足全款后,应将拍出的车辆移交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法定证明、凭证。

五、转移登记:

买受人应自领取车辆及法定证明、凭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转移登记手续。

六、质量保证:

七、声明:

买受人已充分了解拍卖标的全部情况,承认并且愿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各项条款。

八、其它约定事项:

买受人(签章):

拍卖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二手车交易规范》起草说明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起草了《二手车交易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范》的目的

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明确各方相应的责任,维护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明确二手车交易过程中收购与销售、拍卖、经纪、直接交易等交易方式的主要流程和操作规程,使二手车交易的实际操作有章可循,同时,增加交易透明度,方便消费者参与交易,以推动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繁荣。

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引导二手车经营主体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营造诚实守信、公正、公开的市场氛围。

二、《规范》的起草过程和基本框架

为做好《规范》的起草工作,2004年3月我们组织成立了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一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上海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的课题组,对我国现阶段二手车交易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国外二手车市场的成功运作经验进行了认真分析,在完成《二手车交易规范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并多次征求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规范》共分七章五十条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对收购和销售、委托代理、拍卖、直接交易等交易方式的主要流程、操作规程、行为规范分章作了规定,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㈠关于收购销售。

从传统意义上讲,收购与销售实现了商品两次所有权的转移,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车辆,也应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以获取该商品的所有权。

但由于目前我国发票制度的限制,二手车经销企业在收购后,不能进行转移登记。

为此,《规范》明确在签订收购合同后二手车经销企业享有车辆的处置权,二手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发票作为转移登记凭证。

此外,针对目前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二手车售后服务问题,《规范》还明确了二手车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有关具体内容。

㈡关于委托代理。

由于二手车复杂性和多样性,消费者无法把握二手车的技术状况及市场行情,以致当前二手车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规范二手车经纪机构的行为,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范》要求,从事二手车中介服务必须以企业的形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㈢关于拍卖。

二手车拍卖将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地区差异、核心能力差异及专业化分工,使得二手车在经营企业间通过拍卖方式实现流通;拍卖还是政府机关、大型团体、租赁公司等集团用户进行车辆更新换代的有效途径。

因此,二手车拍卖将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为便于操作,《规范》主要对拍卖的操作规程作了细化。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鼓励网上拍卖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发展,《规范》明确了网上拍卖的有关程序,并规定从事网上拍卖,必须具有拍卖人资质,严格遵守《拍卖法》的各项规定,保证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㈣关于直接交易。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直接用户之间一对一的自由交易。

在发达国家这种交易形式也非常普遍,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交易双方仅凭买卖合同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但是,由于目前各项法规尚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还未建立,如果直接交易的管理和监督跟不上或力度不够,可能会导致大量非法车辆流入社会,危及社会安全。

因此,《规范》规定,直接交易要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进行,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审验交易者的身份和交易车辆,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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