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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1.什么是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统计法主要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1.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2.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

3.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4.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3.统计法的作用是什么?

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2、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4.统计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5.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哪些方面内容?

 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6.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1.统计机构的职责法定;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也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7.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指哪些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一是内容法定;二是主体法定。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在统计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严格履行报送统计资料的义务,是保障统计工作有效运转,及时取得国家管理所必需的全面、准确的统计资料的基础。

 8.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如何依法履行其义务?

  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主要是指一切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按时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履行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

所有统计调查对象都要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9.统计法律体系是由哪些方面构成的?

  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

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10.统计法律的概念是什么?

 

1、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

2.198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3.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统计法》进行了修正。

  《统计法》分为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四条。

其实施为统计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对发展我国统计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11.统计法律有什么特点?

  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统计法律所规定的内容是统计工作中的根本问题。

包括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2.统计法律在统计法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及统计规章都不得与统计法律相抵触。

  12.什么是统计行政法规?

现行统计行政法规有几部?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我国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三部,分别是:

  1.1987年2月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并于2000年6月和2005年12月进行修订的《统计法实施细则》;

  2.2004年9月以国务院第415号令公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2006年8月以国务院第473号令公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13.《统计法实施细则》和《统计法》是何关系?

《统计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统计法律,而《统计法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批准的统计行政法规,二者具有不可分的联系:

  1.《统计法》是《统计法实施细则》制定和修改的基础和依据。

 2.《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对《统计法》的进一步具体化。

 3.《统计法》在整个统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统计法实施细则》不得与《统计法》相抵触。

  14.什么是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

  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5.地方性统计法规有何特点?

  1.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域或在特定的范围内有效;

  2.地方性统计法规是效力等级较低的统计法规,它既不能与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行政法规相抵触。

  3.地方性统计法规的内容具有补充性。

地方性统计法规的立法宗旨,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仅作原则性规定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补充和完善。

  16.什么是统计行政规章?

分为几类?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两类:

一是地方统计行政规章,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二是部门统计行政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7.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与《统计法实施细则》是何关系?

  1.《统计法实施细则》是制定和修改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依据。

 2.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是对《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3.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效力具有地域性或者局限性,它既不能和统计法律相抵触,也不能与《统计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18.地方统计法规与统计行政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地方统计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统计规章。

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性统计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统计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统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19.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的效力如何界定?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规章之间、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统计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如果部门统计规章之间或部门统计规章与地方政府统计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统计规章。

  20.什么是统计?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1.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22.政府统计有三大功能,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政府统计的三大功能是:

信息功能、咨询功能、监督功能。

  23.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是什么?

  《统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4.什么是部门统计机构?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由于部门统计是一项行政职能,部门统计机构一般应该作为行政职能机构单独设置,或者设在部门内设的某个行政职能机构之中,不宜作为事业单位加以设置。

  25.什么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是指各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部门、地方、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

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管理要求高、统计任务重,应当设置统计机构。

统计任务比较少的小型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不单设统计机构,但为了保证统计任务的完成,应当在有关职能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26.什么是统计负责人?

什么情况下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是指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行政责任人员。

不单设统计机构的企业事业组织,应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

   

  27.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统计基础建设,是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企业事业组织统计基础建设的重点是:

一是要求企业事业组织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二是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28.什么是统计人员?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

29.统计法律对统计人员素质有何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30.统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

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31.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1.具有依照统计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有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4.有权揭发、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有要求学习统计专业知识的权利;

  6.有要求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权利。

 32.统计人员有哪些职责?

  1.应当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

 2.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负责保密;并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3.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33.统计法律规范对统计人员的调动有哪些规定?

 

  1.地方各级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调动,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正副局长的调动,必须征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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